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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處理的14個時限

    時間:2025-05-11 21:07:05 駕考資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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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處理的14個時限

      導讀:在交通事故的處理中,往往會遇到很多時間限制,這就是交通事故的處理期限,相關部門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做出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也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超過了處理期限,相關部門將不予處理,當事人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具體內容請看如下信息,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交通事故處理的14個時限

      一、扣押車輛的時間期限

      道交法第72條第2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20日+10日(檢驗、鑒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10日)+5日(檢驗、鑒定完成后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40日。

      (2)對于不需要檢驗、鑒定的車輛,10日。

      二、對扣留車輛的處理時間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力、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30日內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拍賣,非法拼裝的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報廢,涉及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三、檢驗、鑒定的時限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3日內委托。

      檢驗、鑒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超過20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2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四、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時間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并可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對于復雜的交通事故:

      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書面申請)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證明,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五、復核的時間期限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5日內,應當做出是否受理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復核以一次為限。

      六、事后報警的時間期限

      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并在3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七、尸體處理時間期限

      1.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尸體檢驗完成后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經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

      2.對經核查無法確認尸體身份的,應當在地(市)級以上報紙上刊登認尸啟示,登報后10日仍無人認領的經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

      八、傷殘評定時間期限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的15日內,可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門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九、賠償調解時間期限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并于8日內制作調解書。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10日:

      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

      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

      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十、處罰時間期限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根據其違章行為、事故責任和事故后果,分別裁決,合并執行。吊扣駕駛證合并執行不得超過18個月。被處以吊扣、吊銷駕駛證的期限,則應從處罰裁決之日起計算。吊扣駕駛證處罰期滿,交通事故處理未結案的,應當發還其駕駛證。

      當事人若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不服,可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裁決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十一、交通事故訴訟時效

      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殘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訴訟的時效為1年。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其民事訴訟時效為2年。既有人身傷害又有財產損失的,訴訟時效應分別計算。對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1年,在實踐中一般是從評殘之日起計算1年內起訴。

      十二、交通事故審理時間期限(一審)

      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分普通程序審理和簡易程序審理,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一般的交通事故,法院均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因此,法院處理交通事故一般會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十三、交通事故審理時間期限(二審)

      對判決上訴,審理期限為3個月,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十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期限

      申請強制執行期限:為2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計算。

      執行期限:訴訟執行按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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