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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輔導

    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點: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及方法

    時間:2025-03-17 19:15:32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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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點: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及方法

      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及方法是監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科目的考點。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及方法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8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點: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及方法

      一、工程分包與轉讓

      1、《建設工程合同》相關規定:

      1)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2)建設工程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

      1)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再分包;主體結構施工應由承包人自己完成。

      2、《公路工程國內范本》規定:

      1)主體和關鍵性工作不能分包

      2)分包的工程量不能超過30%

      3、分包的類型及特點:

      a) 一般分包(自己選擇分包人和分包內容;經監理審查,業主同意;

      對分包人的違約行為承擔合同責任)

      b) 指定分包(由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指定分包人;對分包人的違約行為

      不承擔合同責任(國內合同),FIDIC要承擔責任)

      c) 勞務分包(FIDIC不需監理審批,國內合同要經監理同意)

      4、承包人對業主指定分包的合理拒絕

      5、承包人未經同意擅自分包可導致被解除合同

      二、工程變更

      1、 工程變更的概念

      2、 工程變更的范圍(內容)

      1)增加或減少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數量;

      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單項工程(細目);

      3) 改變合同中任何工作的性質、質量及種類;

      4) 改變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線形、位置和尺寸;

      5) 完成本工程所必須的任何種類的附加工作;

      6) 改變本工程任何分項工程規定的施工順序和時間安排

      3、 工程變更的估價(參見通用合同條件第52條)

      1)單價如何確定

      2)單價不合理如何調整

      3)變更總額超過有效合同價15%的調整

      4)計日工

      4、工程變更審批的程序與原則

      1) 工程變更的主導權在業主方

      2) 承包人要求變更必須得到批準

      3) 業主提出要求的變更估價按52條辦理

      4) 承包人提出的變更費用確定隨情況不同結果不同

      5) 重大設計變更須經設計部門同意并出圖

      三、工程風險的劃分和保險

      1、 業主承擔的風險:(風險責任)

      1)不可抗力(第20條)

      2)未經竣工檢驗業主提前使用工程造成的損害(第20條)

      3)業主負責的設計錯誤(第20條)

      4)氣候條件以外的,作為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預見的外部障礙

      或條件(第12條)

      5)挖到文物(第27條)

      6) 國家政策、法律變更及通貨膨脹、匯率變化等(第70條)

      7)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第44條)

      2、 承包人承擔的主要風險:(風險責任)

      1)需要承包人負責的工程上所用的材料、設備的采購風險

      2)施工方法、方案的不完備

      3)報價的完備性和合理性

      4)移交工程前對工程照顧和看管,除非是業主的風險造成

      2) 自然力造成的承包人施工設備、人員傷亡、停工損失(即使達到了不可抗力的程度)

      6)管理不善以及自己職工、分包人職工的行為造成的損失和損害

      四、工程延期

      1、 工程延期的概念

      2、 工程延誤的分類:

      1)不可原諒的延誤

      2)可補償延誤

      3)不可補償延誤

      3、 承包人延期申請的程序與監理受理的程序(第44條)

      4、 延期申請成立(受理)的依據(條件)

      1)延期事件屬實,有證據表明;

      2)延期事件申請程序與申請的理由均符合合同的規定;

      3)延期事件發生在計劃的關鍵線路上(或延期事件造成計劃工期延長)

      5、 延期申請能獲得批準的依據:

      在延期申請成立的基礎上再加一條:

      4)延期時間計算正確

      五、工程費用索賠

      1、 承包人索賠申請程序與監理受理程序(第53條)

      2、 索賠申請成立(受理)的依據(條件)

      1)索賠事件屬實,有證據表明;

      2)索賠申請程序與申請理由符合合同的規定;

      3)索賠事件造成損失或額外費用增加

      3、 費用索賠的合同依據(理由)主要有:

      1)遲交圖紙(第6條)

      2)遲交施工用地(第42條)

      3)遲付工程款(第60條)

      4)業主提出工程變更(第52條)

      5)合同文件、測量原始書面資料錯誤(第5、17條)

      6)遇到不利的實物障礙和除氣候以外的不利自然條件(第12條)

      7)挖到文物等貴重物品(第27條)

      8)合同規定之外的檢查與試驗——結果合格(第36條)

      9)隱蔽工程的重新揭露檢查和開孔檢查——結果合格(第38條)

      10) 由于業主雇傭的其他承包人的影響或根據監理工程師的指示為其提供服務(第31條)

      11)由于業主的風險造成工程損害的補救和修復(第20條)

      包括不可抗力、設計錯誤、業主提前占用工程

      12)暫時停工(第40條)

      13)因特殊風險造成合同終止后的索賠(第68條)

      14)物價上漲、法律法規變化、匯率變化(第70條)

      15)業主嚴重違約導致合同終止的索賠(第69條)

      六、施工合同糾紛的處理

      1、 FIDIC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1)工程師裁定

      2)友好解決

      3)仲裁

      2、 國內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1)和解

      2)調解

      3)仲裁

      4)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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