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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理工程師《理論與法規》相關法規

    時間:2025-03-19 14:16:25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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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理工程師《理論與法規》相關法規

      工程監理法規的初步框架:《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基本法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行政法規),法律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是什么,就跟隨小編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考試網!

      1、 法律的概念:(廣義)法律——由國家制定或認可,體現統治階級意志,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廣義的法律形式包括了法律(狹義)、法規、規章等。

      (狹義)法律——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是法的主要的具體表現形式。在我國,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才稱法律。

      2、 法律的基本特征:法是調節人們行為的規范;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法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法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我國法律的主要表現形式

      1、 我國的法律形式:憲法、法律(狹義)、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民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法律、國際公約。

      2、 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并頒布。

      3、 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并頒布。法律分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或修改。監理工作中經常接觸到的《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就屬于基本法律。

      4、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及頒布的,多采用條例、規定等名稱,其地位和效力低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監理工作中經常接觸到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就屬于這一層次。

      5、 地方性法規: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權利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在其法定的權限內制定的地方性法律規范性文件。

      6、 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監理工程師《理論與法規》相關法規及法律責任監理工程師《理論與法規》相關法規及法律責任。部門規章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頒布。地方政府規章由省長或者自治區主席或則市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框架

      1、 工程監理法規的初步框架:《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基本法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行政法規)

      2、 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監理依據)

      3、 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筑法》中監理的相關規定

      1、 對《建筑法》中有關工程監理內容的理解

      1) 監理特點:監理單列一章;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對特定工程建設要實行“強制監理”;監理單位應“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2) 監理釋義:從監理含義的界定,到監理的依據、范圍、內容和程序,以及監理的權利、義務、責任和行為規范等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建筑法》“建筑工程監理”與“建設工程監理”;

      2、 《建筑法》賦予監理三大權利:承攬監理業務的權利;按建設單位的委托對工程建設的質量、工期、投資使用等方面的監督權利;要求承包商改正錯誤的權利。

      3、 《建筑法》賦予監理義務:《建筑法》第三十四條 第二款“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監理工程師《理論與法規》相關法規及法律責任文章監理工程師《理論與法規》相關法規及法律責任出自建筑法》第三十二條 第三款“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義務。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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