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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報考指南

    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知識點:合同法律制度

    時間:2025-02-15 03:23:04 報考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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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知識點:合同法律制度

      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復習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部分,百分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合同法律制度的知識點,歡迎大家閱讀參考,更多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網!

    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知識點: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概念的要點

      ■合同的締結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成立

      ■合同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合法-生效

      ■合同中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必須是當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權利和能夠承擔的義務

      2.合同的分類

      ■按合同的種類分(15類)

      ■計劃合同與非計劃合同

      ■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主合同與從合同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3.合同的形式

      ■書面形式-合同書、信件、傳真、電報、電子郵件

      ■口頭形式-當面、電話

      ■其他形式-公證、審批、登記

      4.合同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

      按法律規定或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一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視為合同成立。

      5.在建設工程領域中的主要意義

      ■雙方未簽訂書面施工合同,但已進行施工,在施工任務完成后,發包人應該支付工程價款

      ■工程師發布口頭指令,但沒有以書面形式確認,但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工程師確實發布過指令的,也應確認這種指令的效力

      6.合同的內容

      ■當事人名稱或姓名、住所

      ■標的-是首要條款,主要為物、勞務、智力成果、工程項目

      ■數量

      ■質量

      ■價款或報酬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施工合同的履行地點是工程所在地

      ■違約責任

      ■解決爭議的方法

      7.關于質量標準(兩大類)

      8.當事人沒有約定質量標準的處理方法

      ■有國家標準,依國家標準執行

      ■無國家標準,依行業標準執行

      ■無行業標準,依地方標準執行

      ■無地方標準,依企業標準執行

      9.要約條件

      ■內容具體確定

      ■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成立

      ■必須向相對人發出,由相對人承諾

      ■必須具有合同的一般條款

      10.要約邀請

      ■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并非合同成立的必經過程

      ■主要有價目表、招標公告、商業廣告等

      ■商業廣告內容如符合要約規定,視為要約

      11.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12.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區別 要約的撤回 要約的撤銷

      發生時間

      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

      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后 效力

      使一個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

      使一個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失去法律效力

      13.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兩種情況)

      ■要約人確定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 △

      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并列條件缺一不可。 14.承諾的條件

      ■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承諾只能向要約人作出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承諾必須在承諾期限內發出

      15.承諾對要約原內容有變動的處理

      16.建設工程文件在合同法中的性質

      ■招標公告-要約邀請

      ■拍賣公告-要約邀請

      ■招標文件-要約邀請

      ■投標文件-要約

      ■中標通知書-承諾

      17.承諾的期限

      ■承諾的期限

      ·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作出

      ■如要約沒有規定期限 ·以對話方式作出,應當即作出承諾,另有約定除外

      ·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承諾應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根據具體情況和交易習慣)

      18.承諾期限的始算起點

      ■承諾期限從要約到達受要約人開始計算

      ■信件或電報,信件載明或電報交發之日起算

      ■信件未載明日期,自信件郵戳日開始計算

      ■以電話、傳真等方式作出的,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計算

      19.承諾的超期(受要約人原因)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致使承諾遲延到達要約人

      ■一般情況下承諾無效,視為新要約

      ■但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視為承諾有效(即只要對方認可就有效)

      20.承諾的延誤(客觀原因)

      ■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由于外界原因而延遲到達要約人

      ■一般情況下承諾有效(參照不可抗力的原理)

      ■但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不接受的視為承諾無效(發要約的主動認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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