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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換資質證對建造師的影響
一、《通知》中關于建造師相關內容
《通知》第四點提出:將《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規定的資質換證調整為簡單換證,資質許可機關取消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指標的考核,企業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確定的審批權限以及建市[2015]20號文件規定的對應換證類別和等級要求,持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到資質許可機關直接申請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具體換證要求另行通知)。將過渡期調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失效。
《通知》第五點提出:取消《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第二十八條“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資質許可機關應對其既有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要求的資產和主要人員是否滿足標準要求進行檢查”的規定;取消第四十二條關于“企業最多只能選擇5個類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換證,超過5個類別的其他專業承包資質按資質增項要求提出申請”的規定。
《通知》最后強調:各地要認真組織好建筑業企業資質換證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適時對本地區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是否滿足資質標準條件進行動態核查。
二、《通知》出臺前后,對建造師需求情況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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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小類 |
《通知》出臺前 |
《通知》出臺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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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 |
資質換證,對建造師等主要人員考核 |
需要 |
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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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新申請 |
需要 |
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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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升級 |
需要 |
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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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升級,對既有資質是否滿足標準進行檢查 |
需要 |
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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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增項 |
需要 |
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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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增項,對既有資質是否滿足標準進行檢查 |
需要 |
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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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動態檢查 |
需要 |
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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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項目投標 |
需要 |
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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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建設過程中動態檢查 |
需要 |
需要 |
三、《通知》出臺后,對建造師需求分析
建造師需求總數量=各類資質企業數量×單企業需求數量。(暫不考慮項目影響)
我們要關注兩個因子“各類資質企業數量”和“單企業需求數量”:
1、單企業需求數量主要取決于《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本次《通知》沒有對《標準》中建造師數量進行調整,所以單企業建造師需求數量不變。
2、各類資質企業數量,《通知》出臺后,最大限度保留了建筑企業,不會因為換證而使企業數量減少,若按原先換證要求——考核建造師等指標,可能會有一大批企業不能順利換證,有的企業可能會轉行、降級或倒閉,企業數量必將減少,建造師需求總數量也必然減少。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得出結論:建筑市場對建造師需求總數量不會因為《通知》的出臺而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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