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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

    時間:2025-03-19 07:27:16 試題 我要投稿

    2016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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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

      勞動爭議的范圍及解決方法

      1.勞動爭議的范圍包括: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2.勞動爭議解決方法

      ①自行協商或請工會等第三方共同協商達成和解

      ②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③勞動仲裁

      ④法院訴訟

      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參加人

      包括:當事人、當事人代表、第三人、代理人

      (1)當事人

      ①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②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生爭議,申請仲裁時,應當將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作為當事人。

      ③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2)當事人代表

      勞動者一方10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3至5名代表參加仲裁活動。

      (3)代理人

      ①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②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無法定代理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

      ③勞動者死亡,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4)第三人

      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或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

      申請仲裁時效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3)仲裁時效的中斷:清零(主觀原因)

      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4)仲裁時效的中止:暫停(客觀原因)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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