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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征收管理

    時間:2025-05-28 18:32:05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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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征收管理

      在初級會計師考試中,有一些考點是必須要了解的。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出來的有關于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征收管理,想了解更多資訊請繼續關注考試網!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結合會計處理收入的確認理解)(09年單選、14年判斷)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注意】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8.納稅人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注意1】先開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注意2】試題中只表述一般情況而不對特殊情況進行說明的,視為正確選項。

      (二)納稅地點

      1.固定業戶

      (1)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構申報納稅。

      (2)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經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有證明--機構所在地

      無證明--銷售地;沒申報的,由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2.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進口貨物——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期限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1個季度。不能按期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提示】增值稅的納稅期限與消費稅相同,比營業稅多了1日和3日的規定。

      1.1個月或1個季度——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2.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稅款。

      3.納稅人進口貨物——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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