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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輔導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行政訴訟

    時間:2025-02-21 11:58:54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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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 (2016年重大調整)

      (一)受案范圍

      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行政訴訟: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2.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3.附帶審查(2016年新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二)管轄

      1.級別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2016年重大調整)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2.地域管轄

      (1)一般情況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016年新增)

      (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016年新增)

      (4)跨地區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2016年新增)

      (三)起訴和受理

      1.在法定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起訴期限

      (1)議后再訴: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或復議期滿(60日)之日起15日內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直接起訴——作為的行政行為

      ①作為的行政行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016年重大調整)

      ②保護時限(2016年新增)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直接起訴——不作為的行政行為(2016年新增)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述期限(2個月)的限制。

      3.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書寫起訴狀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2016年新增)。

      (四)審理和判決

      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下列案件可以調解:

      (1)行政賠償、補償案件;

      (2)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2016年新增)。

      2.審理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規章。

      3.審限和上訴期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第一審行政判決。(2016年新增)

      (2)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行政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知識點練習】下列情形中,納稅人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是(  )。

      A、稅收保全措施

      B、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C、稅務機關的行政審批行為

      D、納稅人對納稅期限有異議的

      【參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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