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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競業限制

    時間:2025-04-07 12:37:35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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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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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

      1.適用范圍

      (1)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2.競業限制補償金

      (1)競業限制補償金不能包含在工資中(2016年新增),只能在勞動關系結束(終止或解除)后,在競業限制期內,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數額由雙方約定。

      (2)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競業限制補償金),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6年新增)

      (3)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6年新增)

      (4)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3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6年新增)

      3.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4.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6年新增)

      5.禁止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服務期和競業限制之外的其他事項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6.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知識點練習·多選題】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關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競業限制約定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B.用人單位應按照雙方約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C.競業限制約定適用于用人單位與其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之間

      D.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參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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