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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仲裁的特征

    時間:2025-02-24 07:03:58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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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仲裁的特征

      導讀:任何一個人,都要必須養成自學的習慣,即使是今天在學校的學生,也要養成自學的習慣,因為遲早總要離開學校的!自學,就是一種獨立學習,獨立思考的能力。行路,還是要靠行路人自己。以下是yjbys網小編整理的關于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仲裁的特征,供大家備考。

    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仲裁的特征

      仲裁的特征及適用范圍

      (一)仲裁的特征

      1.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

      2.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

      仲裁機構是民間組織,對糾紛案件沒有強制管轄權。

      3.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1.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2.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農業承包合同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仲裁機構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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