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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稅務登記的管理

    時間:2025-03-06 13:11:01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稅務登記的管理

      導語:稅務登記的概念與范圍、稅務登記的內容和稅務登記的管理的相關內容你都知道有哪些嗎?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稅務登記的管理的考試知識點吧。

    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稅務登記的管理

      一、稅務登記的概念與范圍

      稅務登記的概念與范圍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制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它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也是納稅人必須依法履行的義務。稅務登記范圍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1.稅務登記的概念: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征收管理的起點。

      2.稅務登記范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①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

      ②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除外;

      ③扣繳義務人: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享受減免稅待遇的納稅人需要辦理稅務登記。

      3.稅務登記證件及使用

      (1)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①開立銀行賬戶;②領購發票。

      提示:兩個時間:

      ①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將其全部賬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②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2)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①申請減稅、免稅、退稅;②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③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④辦理停業、歇業。

      (3)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

      二、稅務登記的內容

      稅務登記內容包括設立(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停業、復業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及注銷稅務登記等。

      1.設立稅務登記

      (1)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的地點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

      ①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需提供的資料

      ①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②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③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④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4)稅務登記證件的發放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2.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停業、復業登記

      (1)停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2)復業登記

      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4.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1)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2)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3)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5.注銷稅務登記

      (1)納稅人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三、稅務登記的管理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7號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l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

      (二)住所、經營地點;

      (三)登記類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產經營方式;

      (六)生產經營范圍;

      (七)注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

      (八)生產經營期限;

      (九)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

      ① (十)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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