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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利息稅前扣除的稅務會計處理

    時間:2025-03-26 15:59:08 羨儀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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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利息稅前扣除的稅務會計處理

      企業資金的籌集方式有多種渠道,如向金融機構借款,向非金融機構借款,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款、資金占用、向個人集資等。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借款利息,不同情況下根據稅法規定應做不同的處理。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借款利息稅前扣除的稅務會計處理,供大家參考。

    借款利息稅前扣除的稅務會計處理

      向金融企業借款利息的扣除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對企業發生的向金融企業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業實際支付的利息,在發生年度的當期扣除。所說發生年度,應該遵循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即使當年應付(由于資金緊張等原因)未付的利息,也應當在當年扣除。對非金融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予以稅前扣除,包括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也可以在稅前扣除。

      向非金融企業借款利息的扣除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機構以外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首先要判定借款期限是多長,然后查找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應當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還要注意的是,金融企業的利率也不一樣,各銀行的浮動利率不一,為了準確掌握,應按照本企業開戶行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因為各級稅務機關無法掌握各行的利率,只有按本企業開戶行的利率掌握較為合理,也符合新稅法的合理性原則。

      但是,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這里應當注意:一是對銀行企業內部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拆借利息可以稅前扣除;二是內部營業機構應當是指同一核算機構的內設機構間的借款,對內部借款結算利息的,企業所得稅前不允許扣除。

      關聯企業之間借款利息的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例如,某企業注冊資金2000萬元,其中有關聯方企業的權益性投資1000萬元。又向其借款(債權性投資)3000萬元,支付利息只能按2∶1的比例確認,只對2000萬元發生的利息可以扣除。而且同樣按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注意不得扣除的三種情況:

      1、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多付的利息不得稅前扣除,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融通資金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

      2、債資比例超過規定標準的利息原則上不允許稅前扣除,債資比例超過規定標準不得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企業資金的籌集分為權益資金和債務資金兩種籌集方式。相應地,投資人的對外投資也可以分為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兩種方式。

      3、投資者未到位投資所對應的利息不允許稅前扣除,如果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則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中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因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所以是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

      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發生借款利息扣除

      股東投資未到位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投資者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出資,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出資的投資者不僅包括公司設立時分期繳納出資的股東,也包括增資時分期繳納出資的股東;第二種,投資者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出資。《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實務操作中注意以下幾點:

      1、區間的劃分:首先要按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公司法有分期出資應在兩年內繳足的強制性規定)對出資的規定來認定股東應繳出資的時間,公司章程明確了出資期限的按章程劃分區間,公司章程未明確出資期限的按公司法分期出資的規定來劃分,兩年出資期限的起算點為公司成立之日起的兩年之內,股東逾期未按規定出資,則會產生不得扣除利息;其次逾期出資每變化一次,則要分段計算一次。

      2、各區間內,有多筆貸款及貸款利率有變化的,一定要按給定的公式計算,而不能用未出資額直接乘以利率來計算。

      3、國稅函〔2009〕312號文未明確股東出資后又抽逃資本是否也適用該文件。但根據法理推論,投資者投資未到位應包括出資后又抽逃資本,因此投資者出資后又抽逃資本的應按該文執行。

      銀行借款

      (一)借款行為中的雙方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等稅種。

      (二)銀行借款,主要指銀行以一定的利率將資金借給企業、個人等,并要求借款方在規定期限內歸還本金和利息。

      賬務處理

      (一)根據企業會計準則,企業借款購建或者生產的存貨中,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應當將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借款費用予以資本化。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存貨,主要包括企業(房地產開發)開發的用于對外出售的房地產開發產品、企業制造的用于對外出售的大型機械設備等。

      (二)非資本化的利息支出一般計入損益類科目。

      (三)長期貸款一般計入長期借款科目,以分期付息并且到期一次歸還本金的銀行借款方式為例,賬務處理參考:

      1、借款時:

      借:銀行存款

      長期借款-利息調整

      貸:長期借款-本金

      2、分期計提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貸:應付利息

      長期借款-利息調整

      3、還款時:

      借:長期借款-本金

      貸:銀行存款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一)資本化的借款費用: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二)根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準予扣除。因此企業向銀行借款支出的利息可以據實扣除。

      (三)企業的銀行借款利息支出應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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