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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考點速記

    時間:2025-02-25 09:47:01 銀行從業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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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法律制度

      一、信托概述

      1.信托的概念、特征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托的特征:

      ①信托是以信任為基礎,受托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

      ②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將自有財產委托給受托人。

      ③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財產即從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

      ④受托人要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務。

      ⑤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2.信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01年4月28日通過,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信托的設立

      1.信托的形式

      設立信托,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無效

      (1)信托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信托財產不能確定。

      (3)委托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托的財產設立信托。

      (4)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信托法律關系的主體

      信托法律關系的主體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四、信托法律關系的客體

      信托法律關系的客體,即信托財產是指受托人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轉讓的合法財產。

      五、信托的變更與終止

      1. 信托的變更

      ①受益人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②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③經受益人同意

      ④信托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①③④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2. 信托的終止

      ①信托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②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③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④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

      ⑤信托被撤銷。

      ⑥信托被解除。

      票據法律制度

      一、《票據法》概述

      1. 票據的概念

      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由自己無條件支付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按照《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

      2. 票據的特點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

      (2)票據是要式證券。

      (3)票據是一種無因證券。

      (4)票據是流通證券。

      (5)票據是文義證券。

      (6)票據是設權證券。

      (7)票據是債權證券。

      二、票據的功能

      1.匯兌作用——異地支付。

      2.支付與結算作用。

      3.融資作用——通過票據貼現來實現的。

      4.替代貨幣作用。

      5.信用作用——作為商業信用工具的體現。

      三、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票據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

      四、票據權利

      1. 票據權利的概念

      票據權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擁有票據而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 票據權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據權利的取得

      從票據權利的取得方式看,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2)票據權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票據債權人請求票據債務人履行其票據債務行為。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票據債權人為防止其票據權利的喪失,依《票據法》規定而采取的行為。

      (3)票據權利的消滅。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五、票據喪失的補救措施

      票據喪失的補救措施包括3種: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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