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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從業資格《法律法規》知識點:證券法

    時間:2025-04-19 06:42:14 銀行從業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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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從業資格《法律法規》知識點:證券法

      《證券法》是中國股市的一部法律。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按國際慣例、由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組織而非由政府某個部門組織起草的經濟法。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編輯整理了銀行從業資格《法律法規》知識點:證券法,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銀行從業資格《法律法規》知識點:證券法

      證券法

      一、證券法

      1.證券法及基本原則

      證券法是以規范證券發行、交易和監管等活動為主要內容的法律。《證券法》貫徹“三公”原則,即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此外,《證券法》還規定了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以及合法原則等。其中,三公原則是《證券法》的最基本原則。

      2.證券發行

      (1)證券發行方式

      第一,公開發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①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②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

      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第二,非公開發行,也稱私募發行是指采用非公開的方式,向特定的對象發行的行為。《證券法》第10條第3款規定,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2)證券發行管理制度

      證券發行管理制度主要有3種:審批制、核準制和注冊制。其中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核準制是從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的中間形式,注冊制則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場普遍采用的發行制度。

      (3)發行保薦

      保薦人制度是指是由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負責發行人的上市推薦和輔導,核實公司發行文件和上市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擔風險防范責任的一種制度。

      (4)證券承銷

      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根據發行人的委托,為了發行人的利益向投資者銷售、促成銷售或者代為銷售擬發行證券的行為。我國《證券法》規定的證券承銷業務有代銷和包銷兩種。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3.證券交易

      (1)交易條件

      ①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

      ②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③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2)交易方式

      ①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②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③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4.證券上市

      (1)股票上市

      第一,上市條件。

      ①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②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 000萬元。

      ③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

      ④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⑤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于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暫停上市。

      ①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②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③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④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⑤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終止上市。

      ①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②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③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后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⑤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2)債券上市

      第一,上市條件。

      ①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

      ②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 000萬元;

      ③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二,暫停上市。

      ①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②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③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④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⑤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第三,終止上市。

      公司有暫停上市條件中①④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后果嚴重的,或者有上述②③⑤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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