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申報
1.一般所需材料
(一)出生申報申請;
(二)出生醫學證明或兒童出生保健卡( 1996年1月1日前);
(三)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四)父母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
2.對夫妻雙方均為單位集體戶口的,應當要求其將戶口遷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辦理子女出生登記;無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可以隨父或隨母單位集體戶口申報出生登記,遷出時共同遷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申報申請;
(二)出生醫學證明或兒童出生保健卡(1996年1月1日前);
(三)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四)父母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
(五)父母雙方單位集體戶證明。
3.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學生集體戶口居民的,所生子女可以在征得該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隨該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可以在征得該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隨該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待一方退役后再辦理該子女戶口遷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申報申請;
(二)出生醫學證明或兒童出生保健卡(1996年1月1日前);
(三)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四)父母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
(五)部隊現役軍人證明和院校單位集體戶證明,或父母雙方部隊現役軍人證明。
4.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所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要求回國落戶的,可以向父親或者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申報申請;
(二)國外或者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
(三)子女和父母回國使用的旅行證或者護照;
(四)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僅一方有戶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五)父母結婚證。
收養申報
1.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公民個人收養且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嬰兒,收養人可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戶口申報申請;
(二)收養登記證;
(三)收養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2.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由該機構到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戶口申報申請(介紹信);
(二)兒童(嬰兒)基本情況證明;
(三)收養社會福利機構資格證明。
恢復申報
1.軍人退伍、復員、轉業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縣級以上安置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
(二)居民身份證(未辦理居民身份證,需提交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三)公安機關人口信息系統網上已注銷信息證明;
(四)入伍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口注銷證明(信息系統無法查證的);
(五)房屋產權證、直系親屬或者單位相關證明(異地恢復的)。
2.公民出國(出境)被注銷戶口、現回國(入境)要求恢復戶口的,可以向合法固定住所、直系親屬或者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恢復戶口,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恢復登記申請;
(二)回國(入境)使用的護照或者旅行證;
(三)公安機關人口信息系統網上已注銷信息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