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變更)政策
一、購房入戶:
1、國內居民個人購買寧波市中心城區(以市政府甬政發(1998)87號文件為準)范圍內成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積在80平方米及以上的,允許已入住的購房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員3人入戶。
2、購置建筑面積80平方米以下成套商品住宅,仍按市公安局甬公治(2001)85號文件規定執行,即允許取得住房所有權證滿2年,人均住房面積滿18平方米且已入住人員落戶。
(注:本條政策僅適用于2007年9月1日前購房者,詳見《本市自9月1日起暫停執行購房入戶政策》)
二、大中專畢業生落戶:
1、應屆畢業生可憑戶口遷移證、報到證、就業協議書及單位工作證明,到入戶地戶證中心或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2、歷屆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可憑畢業證書、勞動合同、戶籍證明、住房證明等有關材料,到入戶地戶證中心或派出所申請辦理落戶手續。
三、中心城區外地區農轉非:
在中心城區外城鎮擁有合法固定住所(指具有產權證、土地證等合法證件的私有成套房和非成套房,租賃的國家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房),有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指在企事業單位務工和依法直接從事工商經營或繳納社會養老統籌基金等情況)的非本街道(鎮)以及本街道(鎮)常住戶口農業人口,按自愿原則可辦理農轉非手續。
四、非遷農戶口:
根據省廳《關于進一步解決有關戶口問題的通知》(浙公辦〔2000〕46號)要求,非遷農戶口原則上不予辦理。
五、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手續辦理:
需要變更戶口登記項目的,持與變更內容相關的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的戶證辦理中心或派出所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