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投靠父母落戶
服務對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居民,其子女可以投靠落戶
辦理材料:(一)與投靠情形相符合的關系證明;
(二)合法固定住所產權證;
(三)投靠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四)特殊情況證明:1.軍人配偶投靠的,所在部隊出具的現役軍人證明;
2.配偶一方死亡的,死亡證明。離婚的,離婚證明;
3.父母雙亡的,死亡證明;
4.其它特殊情況證明。
收費標準:戶口準遷證工本費每證2元
辦理時限:材料受理后,30個工作日完成審批
辦理地點: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二、父母投靠子女落戶
服務對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居民,其父母可以投靠落戶
辦理材料:(一)與投靠情形相符合的關系證明;
(二)合法固定住所產權證;
(三)投靠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四)特殊情況證明:1.軍人配偶投靠的,所在部隊出具的現役軍人證明;
2.配偶一方死亡的,死亡證明。離婚的,離婚證明;
3.父母雙亡的,死亡證明;
4.其它特殊情況證明。
收費標準:戶口準遷證工本費每證2元
辦理時限:材料受理后,30個工作日完成審批
辦理地點:子女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三、人才引進落戶
服務對象: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可以在市區先落戶后就業(本市籍人員放寬到大專學歷,本市籍人員是指泰州市區及所轄四市的持證對象)
辦理材料:1、國家國民教育系列認可的學歷證書或人事等有權部門頒發的職稱證書;
2、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
3、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收費標準:戶口準遷證工本費每證2元
辦理時限:材料受理后,10個工作日完成審批
辦理地點:落戶地公安派出所
四、購買商品房人員戶口準入
服務對象:外省、市來泰購房人員
辦理材料:(一)房屋所有權證明:
1.購買商品房的提供房屋產權證。對已交付但房屋產權證暫未辦好、且公民已實際入住的房屋,可提交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及完稅憑證代替房屋產權證(違建除外);
2.自建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證。
(二)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