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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何辦理戶口本變更

    時間:2017-11-13 戶口辦理 我要投稿

      戶口本變更需要經過一定的流程,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如何辦理戶口本變更吧!

      如何辦理戶口本變更

      1. 姓氏變更

      一、申請對象及條件:

      戶籍在本省公民未滿18周歲,且親生父母健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親生父母同時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一)因血緣關系在父姓、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間變更姓氏的;

      (二)因收養關系變更姓氏的;

      (三)因涉外婚姻關系變更姓氏的;

      (四)未滿18周歲因父母離婚或者再婚變更姓氏的;

      (五)因不規范簡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姓氏的。

      二、需提交材料:

      (一)因血緣關系在父姓、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間變更姓氏的;

      1、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報告(本人或監護人簽字)

      2、關系證明

      (二)因收養關系變更姓氏的

      1、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報告(本人或監護人簽字);

      2、收養證明

      (三)因涉外婚姻關系變更姓氏的

      1、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報告(本人或監護人簽字);

      2、婚姻關系證明

      (四)未滿18周歲因父母離婚或者再婚變更姓氏的

      1、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報告(本人或監護人簽字);

      2、父母、繼父母《結婚證》、《離婚證》。

      (五)因不規范簡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姓氏的

      1、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報告(本人或監護人簽字);

      三、辦理程序及時限:

      戶籍地派出所受理,當場辦結。

      四、注意事項

      1、姓氏可以隨父姓或者隨母姓。

      2、除姓氏外,名字用字應當使用《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字。

      2. 名字變更

      一、申請對象及條件:

      戶籍在本省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一)名字的諧音或者含義容易被誤解、歧視的;

      (二)在同一村居(社區)、單位、中小學校或者近親屬中名字相同的;

      (三)因收養關系要求變更名字的;

      (四)名字中含有不規范漢字的;

      (五)本人學籍或者人事檔案使用同一名字超過10年以上,且與公安機關登記不一致的;

      (六)公民出家或者僧人、道士還俗的。

      (七)公民未滿6周歲的

      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

      二、需提交材料:

      (一)名字的諧音或者含義容易被誤解、歧視的:

      1、書面申請報告(本人簽字);

      (二)在同一村居(社區)、單位、中小學校或者近親屬中名字相同的;

      1、書面申請報告(本人簽字);

      2、村居(社區)、單位、中小學校證明。

      (三)因收養關系要求變更名字的;

      1、書面申請報告(本人簽字);

      2、《收養證明》

      (四)名字中含有不規范漢字的:

      1、書面申請報告(本人簽字);

      (五)本人學籍或者人事檔案使用同一名字超過10年以上,且與公安機關登記不一致的:

      1、書面申請報告(本人簽字);

      2、本人學籍或者人事檔案復印件

      (六)公民出家或者僧人、道士還俗的:

      1、書面申請報告(本人簽字);

      2、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七)公民未滿6周歲的:

      1、書面申請報告(本人簽字);

      三、辦理程序及時限:

      戶籍地派出所受理,當場辦結。

      四、注意事項

      1、名字用字應當使用《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字。

      2、佛教、道教出家人員本人要求世俗姓名變更為法號的,公安機關在戶口簿冊“曾用名”項目內登記世俗姓名。佛教、道教出家人員還俗的,將姓名變更為“曾用名”項目內登記的世俗姓名。

      3.姓名變更

      一、申請對象及條件:

      戶籍在本省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由本人或其父母(父母失蹤、死亡的由其他監護人)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二、需提交材料:

      1、書面申請報告(本人或者其父母雙方簽字);

      2、《戶口注銷證明》(父母一方失蹤或者死亡時提供)。

      三、辦理程序及時限:

      1、未滿6周歲,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到戶籍地派出所受理,派出所所長核準后辦理。

      2、滿6周歲,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到戶籍地派出所受理,經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核準后,由公安派出所給予辦理

      四、注意事項

      1、姓氏可以隨父姓或者隨母姓。

      2、除姓氏外,名字用字應當使用《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字。

      3、未滿18周歲的,由其父母(父母失蹤、死亡的由其他監護人)協商一致,同時到子女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18周歲以上的,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若已批準變更姓名后發現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撤銷批準變更的決定,恢復其變更前的姓名。:

      (一)正在服刑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結的;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

      (三)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結的;

      (四)刑事案件尚未審結;

      (五)被限制出國(境)期限未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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