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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員工休假制度

    時間:2026-01-01 13:49:06 員工管理

    員工休假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員工休假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員工休假制度

      員工休假制度1

      一、病假

      (一)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全額發給。

      (二)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全額發給。

      (三)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80%計發。

      (四)上述人員病假期間,津貼的發放,根據杭人[1996]389號“津貼分配實施意見”和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病假的其他待遇規定

      1、職工當月病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病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2、職工當月病假半個月以上的(含半個月)市定崗位補貼停發。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事假

      (一)申請事假的條件及程序

      鑒于實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時制,工作人員一般不應再請事假。需要處理私事的,應安排到假期中進行,事假應先用年休假(或探親假)沖抵。若當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請事假,其假期天數累計超過20天,則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確有特殊原因必須另請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經科室同意,領導批準,報人事部門備案。未經批準而擅自不上班的作礦工處理,礦工期間停發所有工資。

      (二)事假的工資待遇

      1、當年事假累計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加省職崗津貼的50%[日扣發基數=(月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省崗省補)÷21天,下同];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以上的,從第31天起停發本人工資。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不予扣發。

      2、職工當月請事假在半個月以上(含半個月)的,市定崗位補貼停止發放。

      3、職工當月事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事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三、婚假

      (一)假期:一般為3天;雙方符合晚婚條件(按法定婚齡,女二十周歲、男二十二周歲,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為晚婚),除國家規定假期外,婚假為15天。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二)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三)結婚當年已探望過父母,探親假的'四年應從下一年開始計算。

      (四)婚假期間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五)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六)工資待遇:職工當月婚假(含路程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婚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四、產假

      (一)三個月內流產假期為20—30天;

      (二)三~七個月流產假期為50天;

      (三)正產(含七個月以上早產)產假為90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臺,每多一嬰增加產假15天;

      (四)產假當年仍可享受探親假和年休假;

      (五)產假期間包括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

      (六)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不影響正常晉升工資。

      (七)工資待遇:

      1、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省職崗津貼、省定補貼、市定崗位補貼全額發給。

      2、職工當月產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產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五、女職工妊娠期間、哺乳假

      1、妊娠七個月后,給予每天工間休息1小時,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滿七個月,不能勝任夜班工作的,可憑醫療保健機構的證明,酌情照顧不上夜班。

      3、妊娠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若體力不支,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假休息,工資按不低于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省職崗津貼的80%,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

      4、女職工妊娠期間,應按有關醫療保健機構的要求進行產前檢查,所花費的時間作公假處理。

      5、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其中,生育第一個子女并領取《一孩父母光榮證》的哺乳假為6個月,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哺乳假為3個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資,均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省職崗津貼的80%計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照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標準:每年不低于100元,從領證當年起至子女14周歲止,由夫妻所在單位各發一半)。

      6、雙生以上的女職工,可實行產后休息一年,其產假期滿后工資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80%發給。

      7、請哺乳假一年(含產假),哺乳假工資照發,省職崗津貼停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8、以上人員請假期間(半個月以上),市定崗位補貼停發。

      9、晚育的(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女方生育時,男方可享受5-7天護理假,工資照發。

      10、撫育未滿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每嬰30分鐘,另加往返途中時間,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并使用,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嬰兒滿周歲后,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

      11、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癥的女職工,癥狀較重,每月可給予公休假1-2天。

      12、職工當月哺乳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哺乳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六、喪假

      (一)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經單位同意,職工可請喪假料理喪事。

      (二)假期一般給予1—3天,赴外地料理喪事,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喪假期間包括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

      (三)工資待遇:職工當月喪假(含路程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路費自理。

      七、年休假

      (一)根據杭衛發[20xx]526號文件“關于印發《杭州市衛生局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杭州市衛生局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管理辦法中,有關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時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減按規定應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數之規定,為方便計算,經醫院研究決定,年休假假期按下列規定執行:

      1、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3天;

      2、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20xx年的,每年休假5天;

      3、參加工作時間滿20xx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8天;

      4、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11天;

      5、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二)有關口徑(包括市補充規定)

      1、當年假期當年使用,不能跨年度使用。

      2、工作時間滿周年的計算,可按計發工齡津貼的口徑掌握。

      3、產假不計入病、事假內,仍可享受年休假。

      4、請哺乳假的人員,一年不享受年休假。

      5、當年享受探親假的人員,不影響當年的年休假。

      6、當年請假(病、事假)累計超過45天的不再享受年休假;當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請假(病、事假),累計超過45天者,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7、年休假期間遇法定節假日,節假日天數可增加在年休假內。

      8、上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員,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探親假

      (一)職工享受探親待遇的條件

      根據國發[1981]36號文件規定,職工享受探親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凡在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工作滿1年的固定職工;

      2、與父親、母親和配偶不住一起,或者雖同父親、母親住在一起,但和配偶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

      (二)職工探親的假期與工資

      1、職工(工作滿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1次,假期為30天(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下同)。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

      3、對于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

      4、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內和路程假期內,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省職崗津貼、省定補貼全額發給。

      5、職工當月探親假(含路程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探親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三)職工探親假的區域與往返路費

      1、職工探親假的區域:根據杭州市勞動局、人事局、財稅局杭勞薪[1982]160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執行。

      2、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境外探親,往返路費包括自工作所在地至出境口岸,返回時自入境口岸至工作所在地,境外路費自理。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崗位工資、績效工資30%以內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四)探親假的有關口徑

      1、探親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

      2、職工探親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3、享受探親假的職工,不影響當年的年休假;

      4、探親假期間結婚,假期不再另給;

      5、探親假期間遇喪事,假期不再另給;

      6、結婚、離婚當年,不享受探親假;

      7、產假、哺乳假,不影響探親假。

      8、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9、“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由職工供養的親屬,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10、職工在當年因其他事情已經和家屬團聚過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11、具備探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每4年給假一次,在這4年中的任何1年,經過單位領導批準即可探親。結婚當年已探望過父母的,4年從下一年度開始計算。

      12、戶口不轉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親假。

      13、已辦理過法律手續,過繼給別人,和養父母生活在一起,而不與生身父母在一起的,只能利用其他假期去探望。

      14、出國援外人員的探親假問題,根據[1981]勞險便字94號文規定:“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出國援外人員回國休假1個月,已與配偶或父母團聚,故不應另外再享受探親待遇。

      員工休假制度2

      第一條:為確保公司進行有秩序的管理休假而制訂。

      第二條: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由各部門主管、經理負責監督。

      第四條:病假。

      (1)員工休病假,超過1天要出具醫院開具的假條:

      (2)員工休病假的時限,應以假條:上的時間為準,遇節假日不順延。

      (3)從員工轉正開始,員工每年可享受5天帶薪病假。

      (4)員工帶薪病假休滿之后,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則應申請進入醫療期。公司將根據病情決定是否批準其進入醫療期,員工只有在患難以治愈的病或非常嚴重的慢性病時方可進入醫療期。進入醫療期者,其待遇按公司醫療期制度執行。不批準進入醫療期者,又確實不能上班,按無薪病假待遇。員工連續休假經公司批準的無薪病假超過15天以后,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每月發給基本生活費,按有關標準繳納養老保險,并按規定報銷醫藥費,其他待遇不再享受。

      (5)員工無論休何種病假,必須按時遞交有效的醫生診斷證明,請部門經理批準,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五條:帶薪年休假。

      (1)上班滿6個月可開始休帶薪年休假。

      (2)帶薪年休假遇節假日順延。

      (3)員工休帶薪年休假必須考慮有關客戶的要求及所在部門的工作安排,休帶薪年休假必須提前兩周申請,并經主管同意。

      (4)公司希望員工利用帶薪年休假的機會使身心得到調整。人力資源部將在每個自然年度開始時,通知每位員工應享受的帶薪年休假。該年假的.有效期為一年時終止,不再累計。

      (5)員工如愿意放棄休帶薪年休假,年假期間的工資按日工的基本工資的2倍計算。

      第六條:工傷假。

      (1)員工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直接主管應立即到現場調查受傷情況,并立即作出處理,并進行報告至總經理和人力資源部。

      (2)公司根據醫生的診斷確定是否需要給予工傷假。

      (3)員工休工傷假享受全薪。

      (4)員工休工傷假期間,應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到指定醫院進行檢查。

      第七條:婚假。

      (1)女職工年滿23歲前結婚帶薪婚假3天。

      (2)女職工年滿23歲后結婚帶薪婚假10天。

      (3)男職工年滿25歲前結婚帶薪婚假3天。

      (4)男職工年滿25歲后結婚帶薪婚假10天。

      (5)男、女職工婚前體檢可享受半天全薪假。

      第八條:產假。

      (1)產假所涉及的假期,均應包含節假日,即遇節假日不順延。

      (2)員工妊娠期間每月可享受半天全薪假以供月檢。

      (3)員工生育可享受90天全薪產假。

      (4)年齡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者,可延長1個月帶薪產假。

      (5)如遇難產,可憑醫院證明增加有薪產假15天。

      (6)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7)男員工可以在妻子生育后享有1天陪產假。

      (8)女員工生育后的第一次流產,公司將依據醫生的診斷證明給予15天帶薪假,以后的流產全部按無薪病假計算。

      第九條:喪假。

      (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休帶薪假8天。

      (2)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可休帶薪假4天。

      第十條:倒休假。

      (1)員工在休息日加班后,經部門經理批準,可以享受因休息日加班產生的倒休假。

      (2)員工休倒休假時,須考慮部門工作的安排,并應提前兩周申請,經主管同意。

      (3)員工休倒休假時,應在請假單后附有部門經理批準倒休的加班申請單。

      (4)倒休假只限當年有效。

      第十一條:公共假日。

      全體員工享受下列法定公共假日

      (1)元旦:放假1天。

      (2)春節:放假3天。

      (3)清明節:放假1天。

      (4)勞動節:放假1天。

      (5)端午節:放假1天。

      (6)中秋節:放假1天。

      (7)國慶節:放假3天。

      如國家政策有調整,則遵循國家政策。

      第十二條:事假。

      (1)事假系無薪假,公司根據工作安排決定是否批準員工休無薪假。

      (2)事假最長不超過兩周。

      第十三條:請假批準權限見下表:

      請假日期

      1~3天(包括3天)

      3~12天(包括12天)

      12天以上

      批準人

      直屬上級

      部門經理

      總經理

      直接主管在一個月內對同一員工批準假期時限為5天,5天以上由部門經理批準。

      第十四條:請假程序。

      員工填寫請假單,報主管、經理批準后,送至人力資源部。

      員工休假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司工作的有序進行,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樹立良好的工作作風,根據國家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員工考勤包括對員工上下班、休假情況等進行考核,休假類型包括事假、病假、工傷假、年休假、公休假、法定節假日、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

      第二章工作時間

      第四條本公司執行以下的工作時間:

      (一)正常工作時間:公司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40小時,一周兩天公休日(星期六和星期日)。

      (二)每日上班時間為:08:30-17:00,午餐時間30分鐘。

      (三)銷售、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種人員在工作現場和在外執行公務時應服從工作的需要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第五條多班制

      (一)因工作需要,經部門經理批準,可以實行多班制。員工將按照不同的班次輪流上崗、公休,但其每周的平均工作時數仍為40小時。

      (二)實行多班制的部門,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1、為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在安排班次時,要使員工上一班下崗與下一班上崗的時間間隔至少為12小時。

      2、員工在夜間22:00至次日凌晨8:00的工作時間為夜班工作時間,享有夜班津貼。

      3、實行多班制工作計劃表,須交人力資源部門備查。

      第六條關于懷孕女員工

      (一)懷孕期在7個月或以上、在生產一線工作的女員工,依據國家相關法律及政策規定,享有不上夜班的權利。

      (二)如果懷孕女員工的身體較弱,無法堅持工作,持縣級以上醫院的相關證明,經報批后,可在家休養;其每月工資暫定為600元,并保證在扣除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之后,月薪不低于當年北京市的最低生活標準。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七條考勤工作是對員工的實際出勤情況進行記錄,以加強公司對作息時間的實施,并提供必要的統計資料。

      員工使用考勤卡(上下班刷卡)來記錄個人每天的出勤情況。公司嚴禁代打卡行為,對于代打卡員工,一經發現,一次扣發當事人(代打卡人和委托人)人民幣300元。

      第八條員工請假、休假,必須履行相關程序和手續。

      第九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缺勤,均為曠工,并按《員工手冊》處罰規定處理:

      (一)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而缺勤兩小時者;

      (二)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或做私活等活動者;

      (三)超過批準的假期又沒有及時早報續假,未提供有關證明的缺勤;

      (四)以虛假理由請假而休假者;

      (五)單位、部門或職位調整,不服從分配,逾期不到崗的。

      第十條培訓學員的考勤

      (一)參加公司內部培訓、學習的員工,填寫培訓考勤表,由培訓主管給部門提供考勤反饋;

      (二)在國內或出國學習的學員,根據被批準的實際在外天數,由部門自行考勤。

      第十一條員工缺勤,按如下辦法考核并計扣工資:

      (一)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不得遲到、早退。

      (二)公司對遲到、早退按月進行累計,員工當月遲到、早退累計次數達到3次,按曠工半天計扣工資;超過3次,按曠工1天或1天以上處理。

      員工當月遲到、早退累計次數1-2次,其缺勤時間在30分鐘以內不扣工資,超過30分鐘按實際時間計扣工資。

      (三)員工每曠工1天,扣除2日崗位工資;當月連續曠工3天或當年累計曠工超過7天,公司可對其解聘,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當月有曠工記錄者,當月無績效工資。

      第十二條考勤管理

      (一)公司各職能部門、研究院、市場總部(含所屬各地代表處)的考勤由各部門人事專員或相關人員直接負責;每月月底將本部門考勤情況匯總后于次月10日前報送人力資源部薪資福利部門,缺勤人員的工資從其下月工資中扣除。

      (二)移動電話制造部、移動電話營銷中心及維修中心、數據網絡事業部、寬帶接入產品事業部的考勤自行管理,缺勤人員的工資由本部門薪資專員直接從其月崗位工資中扣除。

      第四章請假、休假管理

      第十三條請假是指在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員工需從事個人的特定活動,必須事先經過相關領導的批準,履行一定的手續。休假是員工按國家或公司的規定時間,進行休息或休養。

      第十四條法定假日(除公休假日外,休假期間,帶薪)

      (一)公休假日,一周兩天(星期六和星期日)

      (二)全民法定假日,一年共計10天,即:

      元旦:1天,1月1日;

      春節: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五一”國際勞動節:3天,5月1日、2日、3日;

      “十一”國慶節: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十五條年休假(不含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帶薪)

      (一)凡在本公司任職滿半年的員工,均可依其工作時間的長短,享受下列不同時間的休假:

      服務期可休假天數

      (日歷年)(工作日)

      加入公司當年每工作滿一個月累積1天,總數不超過10天

      次年(1月1日起)-第四年每年10天

      第五年以上每年休假15天

      計算休假天數時,從員工開始工作的下一個月(1日)開始計算。

      (二)年休假按天整日計算,原則上當年休假當年享受。如因工作原因,經員工與公司協商后,當年未享受的'年休假可順延至第二年第一季度末,且當年不能享受下一個日歷年的年假。

      (三)公司于每年7月-8月間統一放假5天(各業務單元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報請批準后進行調整),放假天數從年休假中沖減。

      (四)原則上給公司造成重大事故、損失的人員不享受當年年休假待遇。

      第十六條探親假

      (一)員工入職的當年不能享受探親假。

      (二)未婚員工探望京外父母,每年二十天;已婚員工探望京外配偶,每年三十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二十天。上述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公司外派員工以及在外省市任職的代表處員工按上述有關分類標準休探親假。

      (三)總部員工探親假可分兩次休完,并享受1次路程假,按火車硬座價格報銷一次路費。外派員工以及在外省市任職的代表處員工,每年按火車硬臥價格報銷兩次路費(其他特殊情況另行報批)。

      (四)在一個年度內,員工不能兼休探親假和年休假。

      第十七條病假、事假

      (一)帶薪病、事假

      1、員工原則上每月享受1天的帶薪病假或事假,全年累計12天;

      2、帶薪病或事假1天以內,由部門經理批準;2-3天,由人力資源部批準;4天以上,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二)非帶薪病假:員工全年病、事假累計超過12天以后,所超的病假天數按日崗位工資標準扣除,直至扣減到600元人民幣。如員工處于醫療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非帶薪事假:員工全年病、事假累計超過12天以后,所超的事假一律以小時工資計扣,按月崗位的1/168(21×8)計算。

      第十八條婚假(帶薪,含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一)加入公司滿一年的員工方可享受帶薪婚假。

      (二)員工在原單位結婚的,婚假不能帶入本公司。

      (三)員工結婚,給婚假3天,并給婚前檢查1天。晚婚(男25周歲,女23周歲)且初婚者增加晚婚獎勵假7天。

      (四)員工的婚假需在結婚后一年內休完。

      第十九條喪假(帶薪)

      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和配偶父母死亡時,給喪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赴外地料理喪事的,另給路程假,路費自理。

      第二十條產假、計劃生育假(發崗位工資,含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

      (一)已婚女工生育時(已取得生育指標)產前、產后連續計算產假,順產產假90天。多胎生育,每多一胎增加15天;難產有醫院證明的,增加15天。晚育的女員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工資的獎勵,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除產假外,女員工需要修延長假的,需在產假期滿前一周提出書面申請,報公司領導審批。

      男員工在其配偶第一次生育時可享受3天的假期。

      (二)施行人工流產在四個月以下(含)的可休息15-30天,四個月以上的可休息42天。節育、絕育手術持醫院證明給予休假天數。

      (三)因節、絕育手術事故而造成的休假,按病假處理。

      第二十一條工傷假

      (一)員工的工傷假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工傷假最長不超過36個月。其醫療或休養期間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員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月平均崗位工資。

      (二)員工工傷醫療期滿后,經勞動部門確認,分別不同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請假程序

      (一)員工請假,必須事前填寫《請假申請單》并提供有關證明,辦理批準手續,經批準后,假期方為有效。

      (二)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來不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門經理請假,返回公司后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

      員工休年假、探親假前,至少提前一周與直接上級和人事專員協商,妥善安排好工作。

      第五章加班管理

      第二十三條全體員工應當充分利用工作時間,高效優質地完成本職工作。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應由員工填寫《加班申請單》,由直接主管審核,交部門(單位)經理批準,作為記錄加班時間、發放加班工資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對加班員工首先應考慮在部門內部安排倒休(法定假日加班除外),不發放加班費;不能安排倒休的,為員工提供加班補償,加班時數以《加班申請單》為依據。

      公司各級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不享受加班工資待遇。

      第二十五條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以每小時工資報酬為基數,具體計算過程如下:

      A(元/小時)=員工月工資(元)/168

      加班報酬B(元)=加班時數x加班比例x小時工資

      正常工作日下班后加班,每小時支付1.5A的報酬;公休日加班,每小時支付2A的報酬;節假日加班,每小時支付3A的報酬。

      特殊工種人員加班工資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上面所述的“帶薪”是指月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均不受影響,“崗位工資”是指員工在現崗位上的月固定工資。

      員工休假制度4

      第一條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加強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及其勞動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員工休假管理制度。

      第二條第二條法定節假日是指我國現行休假制度規定的帶薪節日和休息日。法定節日假包括:元旦(1天)、農歷春節(3天)、五一勞動節、(1天)十一國慶節、(3天)中秋節(1天)、端午節(1天)、清明節(1天)、三八婦女節(女職員半天);法定公休假為周六、周日。

      第三條婚假:員工結婚給予3天假期,達到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可再增加婚假7天。員工休婚假期間,其標準工資照發。員工結婚男女雙方在異地者,報銷一次往返路費(具體參照出差交通工具乘坐標準)。

      第四條喪假:員工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死亡,給予喪假3天;職工親屬在異地死亡可根據路途遠近給予路程假,路費自理。職工在治喪期間的`標準工資照發。

      第五條產假:女職工生育子女期間享受產假。員工計劃內生育產假90天,含產前假期15天,屬晚育者,另有晚育假30天。如難產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已婚女員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院開具的證明給予15天假期。期間標準工資照發。

      第六條看護假:員工配偶分娩期間,可給予看護假10個工作日。護理假期間標準工資照發。

      第七條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受傷,經批準停止工作或不能正常工作需治病、休養者可享受病假。

      第八條員工休養病假1天以下者需經部門經理批準,1-3天者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3天以上報總經理批準。

      第九條員工休病假7天(不含)以內,標準工資照發。7天(含)以上者,發放標準工資的60。

      第十條員工因個人私事,經批準休假的,一次事假不得超過3天。(含)事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其他工資按實際天數扣除。

      第十一條員工請事假1天以內者,經部門經理批準,2天者,經分管領導批準,3天以上情況須經總經理批準;總部副經理以上人員請事假須經總經理批準;分公司副經理以上人員請事假須經分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十二條一年內累計事假不能超過15天,否則視為自動離職。

      第十三條員工因工負傷住院或憑醫院出具的工傷休假證明經領導批準后休假,員工在工傷期間工資標準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十四條帶薪年假: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可享受7天帶薪年假;工作滿兩年以上的員工,每年可享受10天帶薪年假。所有帶薪年假可以在年度內一次性或分次累計使用,但不得跨年度累計使用。

      第十五條職工凡與配偶或父母(岳父母、公婆除外)不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工作滿一年者可享受探親假。符合上述要求的員工每年享受兩次探親假,由個人申請在法定假日自行安排并上報綜合管理部,公司按同等級別出差標準實報實銷往返路費。當年不用,次年不予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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