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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發布時間:2017-04-11編輯:小田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7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政策支持

      第三章公平就業

      第四章就業服務和管理

      第五章職業教育和培訓

      第六章就業援助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就業,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發展經濟和調整產業結構、規范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提供就業援助等措施,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

      第六條國務院建立全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動全國的促進就業工作。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全國的促進就業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促進就業工作的需要,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第七條國家倡導勞動者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提高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為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提供便利。

      第八條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促進就業工作,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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