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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實戰:“二倍工資”問題

    發布時間:2017-11-17編輯:湘榮

    1、同意事后補簽勞動合同,可否主張二倍工資

    案例:

    去年10月初,張先生被一家印染公司聘為技術員。與張先生一起被聘用的共有5人。上班的當日,公司就有言在先:勞動合同定于2011年1月中旬正式簽訂,此前這3個月屬于臨時工性質,不算工齡,如果不同意,公司將不予聘用。并拿出寫有此項內容的意向書,讓張先生等人簽字。想到找工作的不容易,張先生他們均同意并簽字。最近,張先生因與技術部主管幾次發生矛盾,決定辭職,并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3個月時間,要求公司按雙倍工資給予補償。公司回答說,當初有言在先,而且你是同意并在意向書簽字,不同意給予補償。同意事后補簽勞動合同,可否主張二倍工資?

    法律解答:

    無論勞動者同意與否,只要不屬于勞動者的原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因為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即使當事人雙方對此有明確的約定,也因為該約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該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如此規定的立法精神就是強制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及時簽訂勞動合同,以此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既然是強制性規定,對用人單位來說無免責理由。凡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合同的,無論后來補簽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間,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2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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