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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實用的簽訂合同

    時間:2025-11-30 00:17:39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實用的簽訂合同精華(7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簽訂合同7篇,歡迎大家分享。

    實用的簽訂合同精華(7篇)

    簽訂合同 篇1

      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協議時,由于目前協議不規范,很多客戶再訂立二手房房屋買賣協議中由于條款不十分明確,訂立協議中過于簡單,在交易中沒有明確買賣雙方責任,出現很多糾紛。為此,如何訂立一份放心的二手房買賣協議,在簽訂時應注意什么,本文從法律實務角度分析,為購房者作如下的提示:

      1.查看房屋權屬證書和手續是否齊全。房產證是證明房主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唯一憑證,沒有房產證對買房人來說是有極大風險的。房主可能將房產證進行抵押或轉賣,即使現在沒有將來辦理取得后,房主還可以抵押和轉賣。所以最好選擇有房產證的房屋進行交易。有些房屋共有權共有好多個,如有繼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還有夫妻共有的,對此買房人應當和全部共有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買房人與其簽訂的.買賣協議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無效的。

      2.協議明確交易價格和稅費承擔。在訂立協議中一定要注明正式的成交價格,還有交易的時間,交易稅費,還有稅費到底由買賣雙方的哪一方負責。一般來說,房產買賣過程中歸房主交納的稅費為: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歸客戶交納的稅費為:契稅,土地出讓金,印花稅(與房主各交一半)。

      3.違約責任條款須具備。訂立此條款時十分重要,如果有一方出現違約責任,應擁有怎樣的權利,如有合同解除權、沒收履約定金等,在訂立協議時雙方利益上得到怎樣的補償都要約定清楚。

      4.協議付款方式和時間要清楚。雙方應該在協議中明確付款方式和時間。如首付款、尾款的支付比例、數量和時間,確保買方出現拖欠或減少階段支付金額的情況時有據可依,較好地維護自身權益。因為在二手房買賣案例中存在客戶以貸款方式購買二手房卻因為批貸不成而導致交易失敗的例子屢見不鮮,因此為了避免浪費無謂的時間,業主應盡早對客戶是否能被批貸進行確認。

      5.約定過戶時間要具體。過戶時間要明確,買房人最在乎的莫過于什么時間房屋最終屬于我,因此約定過戶時間是協議中較重要的條款之一,買方需慎重和簽訂準確的時限。

      6.房屋交割要附屬設施要記錄清楚。在訂立買賣協議時候千萬不要忘記物業交割階段,附加條款里一定要約定水、電、煤氣、物業、供暖等各項費用的交接時間。對于物業、供暖等費用的繳納時間和標準,應該要到原房主所在單位改簽協議內容,而買方需改簽協議時賣方應做出的配合等,都應在協議中明確注明,從而達到維護買方利益的目的。

    簽訂合同 篇2

      1、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試用期。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對試用期作出具體規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和學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單位將試用期合同與勞動合同分開簽訂,如只約定三個月或六個月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同,甚至試用期后再繼續簽訂試用期合同,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只約定試用期而沒有約定合同期的,試用期無效,視為正式勞動合同。

      2、關于試用期勞動合同的解除。

      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賦予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有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且該解除權是無條件的。但有的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的附加條件,如約定需提前通知,甚至需承擔違約責任等等,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該約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應確認為無效條款。相反,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試用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不得解除試用期合同。另外,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

      3、關于試用期的工資。

      1995年5月12日勞動部發布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后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根據這一規定,單位可以自行確定試用期的工資待遇,但是仍應以不違反勞動法為前提。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單位稱試用期屬于不熟練勞動期,工資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有些合同干脆規定沒有工資。這些做法,是違法的。

      4、關于招、接收費和培訓費用。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中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職工索賠。 ”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單位往往錄用之前收取試用者各項培訓費、服裝費、風險金等等,名目繁多。而實際上,用人單位根本就未對試用者進行培訓,也未發生其他費用,有的高達好幾千元。但是,未做幾個月,用人單位就以各種理由逼迫試用者辭職,并不退還各種費用。這種做法,是變相收取押金,是違法的。

      5、關于見習期與試用期。

      上述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指出:“關于見習期與試用期。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見習期是一種人事制度。但從性質上看,見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僅僅規定了見習期,則見習期內的待遇及勞動關系,按照國家人事部門及高等院校有關見習期的規定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既規定了見習期,又規定了試用期,則在試用期內執行勞動法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簽訂合同 篇3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防止一些用人單位只使用勞動者“黃金年齡期”的勞動力,我國《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只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一,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

      第二,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都同意延續勞動合同,如果一方不同意延續,則不能延續勞動合同。

      當然,在這里,續延勞動合同時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由勞動者本人提出的,如果勞動者本人要求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同意也可以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除了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情況外,勞動者初次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也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能夠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范圍比較廣泛。除了一些臨時性、季節性的工作,以及一次性的工作中的一般體力勞動者等情況,不宜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外,都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單位的管理人員和技術、業務骨干,一般以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為宜。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利于勞動關系的穩定,有利于職工長期積累工作經驗,不斷提高工作水平。

    簽訂合同 篇4

      學習《電力之窗》第十四期上刊登的張國君的《由簽訂勞動合同想到的》及第十六期的胡志新和何浩淵兩同志的反思文章之后,感觸頗深,對我教育很大,讓我懂得如何珍惜這份工作。

      回想起十年前,自己懷著一感恩的心走進電力局的大門,難以掩飾內心的激動和喜悅,再看看身邊的同學,有的為找份工作四處奔波,有的為自己的工作不理想唉聲嘆氣。那時候,自己曾經暗下決心,一定要努力工作,珍惜擁有。

      轉眼十年過去了,時光匆匆流逝,帶給了我許多經驗和新的知識,使我深刻認識到擁有工作的榮耀和失去工作的可怕,看看我們身邊的人,他們有的在建筑工地上揮汗如雨,有的登著三輪車在艱難前進,但他們收入又是多少呢?還有最近幾年,隨著我國就業形勢嚴峻,國家相繼取消了一系列就業優惠政策,加之多數單位人員超編,下崗分流相繼實施,有多少人員,連一份穩定的工作也沒有。反觀我局的工作人員,工作與他們比要輕閑很多,但工資卻又多了很多。所以說,我們電力人是幸運的',安逸的工作環境和豐厚的工作待遇都是令外人羨慕的。也許有些東西在你擁有的時候,你不知道它意味著什么,當你失去了,你就能夠深深地感覺到它的存在。難道我們真要等到失去時,才怨天尤人嗎?為什么不在你能把握住的時候,而盡力而為呢?不要再做各種假設了,從現在開始吧,立足本職,愛崗敬業,勤奮工作,盡職盡責,常懷一顆感恩的心,珍惜今天的工作,不斷努力工作,不斷提高自己,不斷完善自我,做好自己本職工作,把自己的工作當成一種使命。以我們優異的工作的成績來回報企業給我們帶來的種種恩惠。

      正如國君文中所提“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讓我們克服思想上的惰性,改變滿足現狀,得過且過的想法,從今天開始,認清當改革真的涉及到我們的切身利益,企業無法庇護一個不稱職的職工的現狀。認識到機遇青睞那些有準備的人,而能不能適應企業發展和改革需要的主動權掌握在我們每人手中。只有你自己才能救自己。

      最后讓我們一句話共勉:懷揣感恩之心,讓我們一起努力工作,認真回報企業,不要讓她失望!!!

    簽訂合同 篇5

      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的一段期限,用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互相了解的。因為在試用期勞動者的工作技能和正式員工有差距,因此試用期的工資會比正式員工的低,所以在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只是和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接下來將詳細介紹有關只是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是不是違法的的問題。

      只簽試用合同不簽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對于新上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其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分隔開來,是違法的。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假如員工或用人單位想辭職或解聘員工時,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是不一樣的。主要表現在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則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至于見習期與試用期的區別在于,見習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不屬于勞動合同制度的概念,而是屬于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后,原則上都要安排見習,期限為一年。見習期滿如果合格,則對該職工辦理轉正手續,為其評定專業職稱,聘任相應職務,確定工作崗位。勞動部在1996年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時也以復函的形式規定“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從性質上看,見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

      以試用期為由不簽勞動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由于找工作比較困難,很多企業,特別是一些私營企業,利用勞動者的勞動法律知識欠缺,常用“試用期”來蒙人,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以達到隨時解聘員工和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使員工手無“憑據”的目的。

    簽訂合同 篇6

      用人單位(甲方):地 址: 電 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聯系電話:

      勞動者姓名(乙方): 地 址: 身份證(其它有效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就甲方

      聘用乙方為員工,經雙方友好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基本條約、約定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期限

      (一) 年 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雙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個月為試用期。如乙方未能達到本合同第二條所規定的轉正標準,則甲方有權延長乙方試用期或給予終止試用處理。乙方是否轉正須以甲方簽發的人事變動文本為準。

      第二條 工作內容及考核指標

      (一)、乙方職位為:(二)、乙方的工作職責為:

      1、為甲方招攬房地產中介服務,并為甲方賺取業務傭金。

      2、乙方應將其招攬的業務在甲方指定的時間內及時、全部交

      給公司,乙方無權取消、取走、隱瞞上述任何資料。

      3、乙方同意甲方有權隨時在本人提成或押金中扣除違約制度

      罰金和所欠甲方的債務。

      4、乙方服從及執行甲方制定并公示的最新的各項規章制度及

      通知,簽訂本合同視為完全清楚了解制度內容。

      5、轉正標準(財務、房源供應、手續辦理專員工作期間達3

      年以上;經紀人及經紀人協理業務員每月提成業績平均在壹萬以上)。

      第三條 工作時間

      (一)、因工作崗位性質所限,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8小時。乙方每周休息1天,不累計。

      (二)、因乙方工作性質所限,乙方同意,自愿在非工作時間完成工作任務。

      第四條 工作待遇

      (一)甲方根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乙方(財務、房源供應、手續辦理專員)試用期間工資不低于:¥800元/月;轉正后,確定乙方工資不低于:¥1200元/月;如有薪酬變動,以甲方簽發的'人事變動文本為據。

      (二)、甲方給予乙方(經紀人及經紀人協理業務員)業績提成:公司提供房源出售后按傭金總額的40%提成;乙方自己提供的房源出售后按傭金總額的50%提成;若乙方提供房源后被另方(乙方)出售后,乙方(另方)按傭金總額的40%提成,乙方可提傭金總額10%提成。無底薪高提成。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可依據公司制度從乙方工資、提成、押金中扣除以下費用:工作服、工牌、名片、合同收據領用等費用。因乙方違反公司規定或過失或損失賠償款項。

      第五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依法及依照甲方相關制度,為乙方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手續,社會保險費按照規定比例,由甲乙雙方負責。

      (二)、經乙方申請,甲方按照法定及甲方相關制度給予乙方

      享受節假日、年休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

      第六條 勞動紀律

      (一)、甲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民主程序指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乙方應自覺遵守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企業依法指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二)、乙方保密協定:

      1.乙方不得將公司工作中任何計劃、步驟、方法、手段、安排及商業秘密,向任何第三者披露或泄露,不管甲方是否告訴乙方這種信息資料是屬于保密性質。本協議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各種合同、文書、管理文件、流程設計、交易程序、系統軟件、管理訣竅、客戶名單、盤源信息、各種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董事會會議內容和決議、管理會議內容和決議等信息。

      2.乙方不得復制和私下保存乙方在工作中接觸到的供乙方工作的資料,除非事先獲得公司的搜權。

      3.乙方在離職前,必須向甲方歸還所有與業務有關之物品、文件及相關資料。

      4.乙方現任的工作有獲取甲方商業秘密的足夠條件,甲方只要能證明乙方所使用的信息與自己的商業秘密具有一致性、相同性或相似性,而乙方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獲得或者使用的證據的,即可認定乙方有侵犯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

      5.乙方對上述各項保密義務的責任無時間期限限制,不因乙方

      辭職或被解傭而減輕和消除。

      6.如乙方違反保密協定,甲方有權立即解雇乙方,并要求乙方支付賠償及承擔造成甲方的一切有關損失;賠償金以扣發乙方薪金、提成、押金等形式予以實現,包括但不限于通過司法途徑,情節嚴重者扭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符合《勞動法》所列的法定條件或者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便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二)、甲方經營情況變化,或乙方因個人原因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

      (三)、本協議期限屆 滿即告終止。如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本協議如有變更或期滿經雙方同意續訂的,須由甲方雙方簽署或蓋章。

      (四)、依據本條款終止協議的,雙方債權債務并不因協議終止而消失。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隨時解除本協議書,并有權扣除乙方任何應得的收入賠償給甲方:

      1.乙方嚴重違反本協議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2.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或泄露商業秘密,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

      3.乙方服務態度惡劣,嚴重破壞甲方聲譽的。

      4.乙方未按公司規定的各項守則、條規和規定招攬業務。

    簽訂合同 篇7

      注意維權證據收集

      專家建議勞動者注意收集自己用工事實的證據,防止發生糾紛時,無據可循。專家指出:任何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或者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憑證,都可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連續10年不簽無固定期,雙倍賠償

      從20xx年1月1日生效的《勞動合同法》規定:除了規定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以外,還對企業終止勞動合同的約束。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而《勞動合同法》則刪除了“雙方當事人可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這句話,也就是說企業裁員故意抬高門檻、找茬,如“末位淘汰,終止勞動合同”等等,今后企業隨意終止勞動合同的做法將受到全面遏制。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必須按照新《勞動合同法》執行。

      此外,新法還加強了對老職工權益的保護,明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雙方同意延續合同的, 只要勞動者提出,便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規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解除或終止合同時,應按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雙倍支付賠償金。即便是勞動者真的不愿意續簽,單位終止合同的同時,也還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工商注冊信息!勞動仲裁期間,你可以去新單位工作!

      遇到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被辭退,請注意上述相關事項,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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