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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造價審計合同

    時間:2024-10-12 02:27:58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精華】造價審計合同3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造價審計合同3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華】造價審計合同3篇

    造價審計合同 篇1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

      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與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審計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審計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審計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審計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自 年 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托人: 咨詢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審計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審計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和工程造價審計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審計人以外與本審計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審計人的義務

      第四條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審計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審計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審計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審計業務。

      第五條審計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審計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審計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的義務

      第七條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審計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審計人提供與本項目審計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審計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審計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審計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審計人聯系。

      審計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范圍內,授予審計人以下權利:

      1、審計人在審計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審計人在審計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審計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審計人在審計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托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委托人有下列權利:

      1、委托人有權向審計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認定審計專業人員不按審計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審計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審計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審計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審計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審計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審計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審計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

      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審計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審計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審計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審計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審計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委托人如果向審計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審計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審計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審計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審計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審計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審計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審計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如果委托人對審計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審計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審計酬金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條因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的需要,審計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審計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審計人承擔;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范圍以外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審計人及審計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審計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審計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審計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范圍:

      "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審計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鑒定與索賠;

    造價審計合同 篇2

      委托單位:(以下簡稱委托人)

      審核人員:(以下簡稱審核人)

      為了加強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整合審計資源,規范投資項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國家和本省的工程造價管理法規及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項目審核業務內容及范圍:

      第二條 審核人、委托人的義務

      (一)審核人的義務

      1、向委托人提供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審核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審核業務。

      2、合同簽訂后,審核人應組織人員收集有關資料,定期赴現場核實、測量,以保證審核結論的真實、準確。

      3、審核人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的工程造價管理法規及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高質量地完成審核工作,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4、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二)委托人的義務

      1、委托人應負責與第三人協調,為審核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并配合審核人員工作。

      2、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向審核人提供與本項目審核業務有關情況及資料。

      第三條 審核人、委托人的權利

      (一)審核人的權利

      1、審核人在審核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審核人在審核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審核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審核人在審核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測量的權利。

      (二)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人有權向審核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以事實認定審核專業人員不按審核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工程造價審核成果文件錯誤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審核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審核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 審核人、委托人責任

      (一)審核人的責任

      1、審核人的責任期即本工程造價審核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審核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2、審核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本工程造價審核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審核人的單方過失或失職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最高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審核酬金總額。

      3、審核人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審核報告,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合理性、合法性負責,且做到文本資料條理清晰。

      (二)委托人的責任

      1、委托人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審核人的損失。

      2、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審核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審核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委托人應按實際所延長的時間相應延長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審核工作的時間,并補償審核人額外的酬金。

      3、委托人對所提供的工程造價審核項目的'有關資料、圖紙等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

      (三)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六條 審核業務的酬金及其支付辦法

      (一)本工程造價審核工作酬金,委托人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給審核人的酬金。

      1、服務酬金計算:按月工資計算服務酬金。本工程審核人員為兩人,月合計工資為元。2、服務酬金支付:委托人按月向審核人支付服務酬金。

      (二)根據本工程特點極復雜性,經過測算本工程審核時間為兩個月。隱蔽工程驗收后支付第一個月的審核服務酬金,其余待審核報告交委托人后一次結清。

      (三)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工程造價審核酬金,自合同規定支付之日起,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

      第七條 其他約定

      (一)因建設工程造價審核業務的需要,審核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二)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三)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審核專業人員不應接受本工程造價審核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審核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審核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四)建設工程造價審核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八條 本合同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終止。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審核人各執兩份。

      委托人: 審核人:

      (蓋章) (蓋章)

    造價審計合同 篇3

      委托人名稱(甲方): 貴州師范大學

      受委托人名稱(乙方): xx會計師事務所

      甲方委托乙方對工程項目進行審計,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委托審計項目情況

      (一),工程項目名稱:貴州師范大學xx工程

      (二),送審工程造價: xx元

      二,委托審計的范圍和要求.

      (一),審計范圍

      1,檢查標底及投標預算的編制質量;

      2,檢查施工,采購合同訂立是否規范;

      3,檢查甲方確定的材料,設備采購價格是否合理;

      4,檢查施工,采購合同的執行情況;

      5,檢查項目批復概算,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實施的情況;

      6,檢查設計修改,設計變更是否合規,合理,是否符合有關程序及對工程造價的影響;

      7,檢查工程款支付情況;

      8,檢查過程資料形成的合規性.

      (二),審計要求

      1,乙方審計人員應積極進行現場檢查復核,特別是對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和隱蔽工程等,并提供造價及合理性評價;

      2,對超出招,投標書外的工程量,工程項目,報價等作出書面意見;

      3,對已形成資料的`合規性,合理性,完整性作出評價;

      4,提供《竣工結算審計報告》一式六份.

      三,審計時間

      提供《竣工結算審計報告》時間:自"委托協議書"生效之日起20天內完成.

      四,雙方責任

      (一),甲方的責任:相關建設管理部門,監理單位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提供原件.

      (二),乙方的責任: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五,費用標準及付費方式

      (一),費用標準

      根據貴州省物價局文件(黔價費[XX]327號文)及省教育廳(黔教審發 [XX]345號文)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確定,按以下標準計算審計費用:

      1, 基本審計費按送審工程造價的xx0/00計取;

      2, 審減部分審計費按審減金額的x%計取.

      (二),付費方式

      提供《竣工結算審計報告》后一周內,一次性結算.

      六,其他

      本協議一式捌份,甲方伍份,乙方貳份,報送教育廳審計處備案一份,自甲乙雙方簽章后即生效.

      七,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 方:貴州師范大學 乙 方:

      負責人: 負責人:

      聯系人: 聯系人:

      地 址;貴陽市寶山北路180號 地 址;

      電 話: 電 話:

      協議簽訂日期 200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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