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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效力待定合同追認方式

    時間:2022-06-15 17:10:25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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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待定合同追認方式

      效力待定合同追認方式有哪些?下面搜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歡迎閱讀!

    效力待定合同追認方式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其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尚待享有形成權的第三人以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來確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方式涉及三個問題:

      一是追認的意思表示向誰作出的問題。

      對這一問題,理論上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追認的意思表示應向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對人作出,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權處分人所作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不發生效力。另一種觀點認為,追認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向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對人作出,也可以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權處分人作出。

      筆者認為,這兩種觀點都有失偏頗。因為效力待定合同有不同類型,而且每種類型的合同中又有不同的情形,因此追認的意思表示向誰作出也應有所不同。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應向誰作出,應堅持兩個標準:第一,以相對人是否催告為標準。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凡是相對人催告的,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作出。相對人沒有催告的,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所作的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應分別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相對人作出。第二,以追認權人的意愿為標準。對于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和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追認的意思表示可只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權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只向相對人作出。因為在這兩種情況下,均可以使效力待定的事由歸于消滅,效力待定的合同發生效力。

      二是追認的意思表示方式問題。

      對此問題,合同法未作規定。采取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取決于追認權人。但不管采取何種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必須是以明示的方式,且為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對人所知曉。

      三是追認權的行使時間問題。

      一般情況下,追認權的行使時間以追認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效力待定合同存在時開始。在相對人催告的情況下,追認權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屆滿時消失。在相對人沒有催告的情況下,追認權何時消滅,合同法沒有規定。筆者認為,應與民法通則中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相一致,即在追認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效力待定合同存在之日起2年內不行使,追認權歸于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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