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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供電人及時搶修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時間:2020-09-23 09:43:19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供電人及時搶修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導語:供電人在發生電力中斷時應該承擔什么樣的義務?其必須及時搶修的情形有哪些?若不及時搶修將會承擔什么樣的損害賠償責任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供電人及時搶修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供電人及時搶修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1.供電人的及時搶修義務

      根據《合同法》第181條的規定,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此可見,供電人的義務為,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及時搶修。所謂自然災害,是指人們所不能預見的、不能避免的、不能克服的自然現象,比如,風、雪、霜、冰凌、地震等。這些自然現象均有可能引起斷電。除了自然災害以外,還有其他原因也可能引起斷電,比如鳥類也可能引起斷電等。出現斷電以后,供電人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搶修,以減少用電人的經濟損失。《合同法》所規定的這項義務的核心是“及時”二字,什么是“及時”應當是國家的有關電力行業的操作規程所要求的時間或者是合同當事人依法約定的時間。由于這一義務屬于一項法定的義務,供電人應當對此予以重視,應予嚴格履行。如不履行則應承擔《合同法》所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

      2.供電人不履行及時搶修義務的責任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供電人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及時搶修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不具備條件的,供電人則不承擔《合同法》所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承擔《合同法》所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的條件為:

      1、須有自然災害等原因引起斷電的'存在

      出現自然災害等原因并沒有引起斷電,不應承擔《合同法》所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

      2、須造成經濟損失,且經濟損失是用電人的

      如果是用電人以外的損失,則不屬于《合同法》所規定的范圍,應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

      3、“損失”須是由于《合同法》所規定的斷電所引起

      如果不是由于斷電所引起,供電人不承擔《合同法》所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

      4、“損失”須是由于供電人沒有依照國家規定,“及時”搶修所引起

      如果不屬于這一種情況,供電人不承擔《合同法》所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出現《合同法》所規定的斷電,供電人也履行了《合同法》所規定的義務,即使用電人受到了損失,供電人也不承擔責任。

      上述四個條件,應同時具備,不同時具備的,供電人不承擔《合同法》所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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