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集合15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1
甲方(出租方):石林
乙方(承租方):寧夏萬維實業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原于20xx年九月十七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房屋位于銀川市興慶區湖濱東街與麗景街相交處南面7號樓和5號樓第四層,總面積約為:10200平方米。現因情勢變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就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達成以下條款: 一、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甲乙雙方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二、乙方應于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房屋移交給甲方。移交前,乙方會同甲方驗收房屋設施、設備及物品,驗收合格后,乙方從承租的房屋內搬走。
三、關于該租賃房屋的外裝修費用,甲乙雙方協商聘請有資質的單位,以該單位審定的結算價格為準,多退少補。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該租賃房屋期間所發生的所有稅費,包括:房屋產權稅、土地使用稅以及室內的裝修、裝飾費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張;甲方支付的室內裝修、裝飾費用貳佰萬元,也不再向乙方主張。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就該部分費用互不相欠。
五、乙方應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時,將該房屋裝修施工圖紙以及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圖紙、資料等全部移交給甲方。
六、乙方就該房屋的`隱蔽工程,在租賃合同解除后甲方需要時,負有說明和配合的義務。
七、如乙方按照約定,履行了本協議的全部義務,包括第五條及第六條的附隨義務,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賃費。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身份證號:
年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2 日 月 月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雙方原于_____年__月__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房屋位于____市______區_____街____號____________小區__號樓第__層,總面積約為:______平方米。現因情勢變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就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達成以下條款:
一、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甲乙雙方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二、乙方應于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房屋移交給甲方。移交前,乙方會同甲方驗收房屋設施、設備及物品,驗收合格后,乙方從承租的房屋內搬走。
三、關于該租賃房屋的.外裝修費用,甲乙雙方協商聘請有資質的單位,以該單位審定的結算價格為準,多退少補。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該租賃房屋期間所發生的所有稅費,包括:房屋產權稅、土地使用稅以及室內的裝修、裝飾費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張;甲方支付的室內裝修、裝飾費用___萬元,也不再向乙方主張。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就該部分費用互不相欠。
五、乙方應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時,將該房屋裝修施工圖紙以及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圖紙、資料等全部移交給甲方。
六、乙方就該房屋的隱蔽工程,在租賃合同解除后甲方需要時,負有說明和配合的義務。
七、如乙方按照約定,履行了本協議的全部義務,包括第五條及第六條的附隨義務,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賃費。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3
xx先生(女士):
我與你于xx年xx月xx日就位于xx市xx區xx大街xx號xx區xx號樓(具體門牌號)的
房屋簽訂的'《租賃合同》,現依據《合同法》和《租賃合同》第十條第7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的約定,特依法通知解除租賃合同。
望收函后10日內,遷出該房屋。
否則我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雙方簽訂的上述租賃合同的約定,追究你的責任,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閣下自行承擔。
特此通知!
出租人:
日期: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4
杭州****公司:
您好
本公司在20xx年12月1日向您單位廠租賃位于*****廠房,作為倉庫物流使用,租賃期到20xx年11月30日止。
現因本公司生產需要租住到了更大的廠房倉庫,為方便我公司物流管理,租住您公司倉庫將會全部移往新倉庫。現以書面形式向您單位提出解除租賃合同。本公司將會在*月*日前搬空我公司財務,移交給您單位。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處理。
我公司在此祝您公司生意興隆!
特此通知
對方公司回復:
杭州******公司
20xx年1月8日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5
一、可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形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沒有約定的,那么可在以下情況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一)承租人解除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解除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方式
(一)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租賃合同的,那么自達成書面協議起,房屋租賃合同解除;
(二)如果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了解除合同條件的,那么自條件成就時,合同自動解除。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對合同是否解除發生爭議的,應當起訴由法院審理;
(三)如果出現了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那么合同自一方的解除通知到達另一方時解除。但通常當事人會對合同解除與否發生爭議,最終也只能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審理。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6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鑒于: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門市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及《房地產租賃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甲方將坐落于沈陽市 區
街(路) 號 層門市/住宅租給乙方。上述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的租賃期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因 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要求。現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解除租賃合同及補 充協議:
一、現因乙方方面的原因導致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法繼續履行,需提前終止。并付給甲方違約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元人民幣(小 寫:XXXXXXXXXXXXXXXXX)。
二、返還剩余房款及押金方式:
核算清乙方所有應繳費用,包括:租金、管理費、物業費、水電費、燃氣費、房屋在乙方租賃期間應繳納的稅費等后,甲方于 年 月 日前返還乙方扣除違約金以外的剩余房屋租金和押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元人民幣
(小寫:XXXXXXXXXXXXXXXXX)。
三、乙方必須在 年 月 日前搬離該租賃房屋。
四、本協議效力
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代表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法定(授權)代表: 法定(授權)代表:
簽署日期: 簽署日期: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7
原告:xxx,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住所地:xxxxx。
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于 之前搬出租賃房屋;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110925元(暫計算至起訴之日,實際應計算至被告搬遷之日);
(計算方式:從xx年1月1日計算至起訴之日xx年5月26日共145天,建筑面積共30.6平方米,日租金5元/平方米,按合同第十條約定按五倍租金計算違約金,145天x30.6平方米x5元/平方米x5倍=110925元)
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的水電費共計8933.4元;
4、本案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x年,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xx路478號共30.6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給被告,租金每日5元/平方米,租期從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在合同即將到期前的xx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送達書面通知,要求被告做好搬遷準備工作,被告親自簽收了通知。xx年12月26日,原告再次對被告送達了書面通知,要求被告于xx年1月24日前搬出租賃房屋。此后,原告又于xx年1月23日和2月13日分別兩次書面通知被告要求盡快搬出租賃房屋,但被告均拒絕予以配合。
依租賃合同第十條第二項約定,租賃期滿,乙方逾期不歸還租賃物,則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歸還前日租金五倍的違約金,暫計算至起訴之日為110925元。被告尚拖欠水電費8933.4元,應一并支付。
原告認為,被告逾期拒絕搬遷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故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x
xx年5月26日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8
您好!
貴方與我司于(下稱《協議》)即將到期,我司因經營需要,貴方所使用的廠房不再出租,因此《協議》期滿后,不再與貴方續租。我司現向貴方通知以下事項:
一、 請貴方在《協議》期滿( 年月日)前搬出廠房,如期交還廠房。
二、 貴方在搬出過程中應保護好我司廠房及水、電、暖等設備設施,確保我司廠房及水、電、暖等設備設施的完好性。如我司廠房及水、電、暖等設備設施出現損壞,貴方應給予賠償或維修。
三、 如貴方逾期未搬離或未全部搬離,視為貴方遺棄剩余物品,我司有權自行收回廠房并清理,清理時,不會保管貴方的'任何剩余物品,所有物品將做廢品處理。
本通知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于貴方,一份我司留存。
特此通知!
接收人:
通知人:
年月日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9
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存在的風險:
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風險是潛在的違約風險。如果在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租賃合同的情況下,不會發生這種風險。但是如果當事人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所以解除租賃合同的,那么就有可能要承擔違約的風險。
這是因為,法律雖然規定了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條件,但是這些條件都不是足夠清楚和不確定,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持有異議的話,那么最終只能由法院決定是不是符合法律規定。一旦法院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那么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需要注意的問題:
1、押金不是違約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一般會涉及簽訂合同后房主預先收取幾個月的租金為押金的問題,如果雙方一旦發生什么爭議,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約,出租人往往會扣留押金做為違約金。實際上,押金并非是提前解約的違約金。
之所以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因為出租人把自己的房子和相關附屬物品交給承租人使用,為確保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給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能得到賠償,才設定押金。從這個角度講,不管是正常結束租賃關系,還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只要租賃物沒有受以損害,押金都應該退還。
除非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方違約解除合同,以押金為標準確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
2、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標準如何確定?
出租人或承租人在某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時經常會問到的一個問題就是:“法律有沒有規定一個明確的違約金數額標準?”
這里可以很準確的告訴大家:“沒有!”
在合同法中對于違約金數額的確定主要就是一個原則:“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以實際損失計。”
但是,房屋租賃合同解約時,如果沒有約定的違約金,如何確定單方解除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這很難準確認定。
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承租人的損失如何認定?承租人要另尋房子租住,花費的時間很難計算,除必要的搬家費等,不管找到還是沒找到,都很難準確地認定實際損失數額。
承租人單方解除合同呢?理由上似乎好找一些,可以說“造成房屋空置產生損失”,但是空置幾個月的損失是合理的呢?你總不能永遠空著不找新的承租人吧?比如前面的案子中原告主張一年半的空置損失,最終法院只支持了四個月的。
所以,為了避免這種違約金標準的不確定性和爭議,律師建議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雙方一定要把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標準明確在書面合同中。比如明確約定幾個月的房租為違約金,或者直接表述按押金的標準確定違約金的數額。
這樣,一旦發生單方解除的情況,守約方主張違約責任簡單方便;而違約方呢?對自己的違約行為的后果也有所預期,可以事先準確判斷后果,在是否違約時就會有一個得與失的客觀衡量。對雙方都有好處。
3、如何做到提前解約,而不承擔違約責任?
經常碰到因為客觀原因承租人或出租人想提前解除合同又不想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我們前面說過,如果在解除時,雙方協商一致解除而不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可以不承擔。
可是誰能保證協商一致呢?能不能提前就做好這個工作?能!如果事先在合同中采取些變通措施,是可以做到的。
比如雙方可以在租賃合同中先明確約定,發生何種情況,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不須承擔違約責任,比如房屋需要拆遷、承租人工作地方發生重大變化等等,當然,如果有這些情況發生,也應該給另一方保留必要的準備時間才算合理。
再比如,從租賃雙方的目的上看,承租方是為了使用特定的房屋,出租方是為了出租獲利。所以,也可以從合同的目的入手避免雙方的'違約責任。
比如可以做類似如下的約定:
如果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以不低于原租賃合同的條件,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則承租人不承擔上述違約責任;
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區為承租人另外尋找到與原租賃房屋、租金標準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費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其實,上述變通辦法,即使提前沒有約定,在某一方要單方解除時也不妨提出來與對方協商,但是如果提前沒有約定,就算您的方案是合理的,對方也未必就要絕對接受,所以,可能的話,還是事先約定為好。
4、提前解除合同要有必要的書面手續。
前面我們講過,合同正常到期解除,雙方要有交房手續,要清點物品,退還剩余的租金和押金,上述過程應該有書面文件予以證明。
在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當然也少不了上述文件,另外,還要再多出一份,就是《解除租賃合同確認書》,在解除時雙方應該就哪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的態度是什么、是否承擔違約責任、如何承擔等問題在這份文件中明確。
不管解合同是否協商一致,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10
【案例】:
某日,A客戶攜帶一份房屋租賃合同找到筆者。A客戶租賃B商務大廈約300平方米辦公面積,因拖欠房屋租金,B商務大廈發來書面信函,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A客戶向B商務大廈賠償剩余租賃年限對應的房屋租金作為賠償。A客戶前來咨詢的時候,已經從B商務大廈搬出,并且A此前租賃的場地已由B商務大廈租賃給他人。
按照合同的約定,A客戶和B商務大廈對于合同提前解除的損失賠償計算方式,確實是“合同解除后的剩余租賃年限所對應的租金”,也就是合同提前解除后、剩余的未得到履行的租賃期間的租金。這是一種典型的以“預期可得利益”計算解除合同損失賠償的約定。如果按照合同約定條款執行,客戶需要支付巨額賠償。但是,這條約定本身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問題。雖然A客戶違約在先,但目前B商務大廈在A客戶違約行為發生后,已經收回了A客戶承租的場地,并繼續收取租金;如果讓A客戶按照合同約定,把還沒有使用的、剩余租期的租金作為違約金支付給B商務大廈,這就意味著B商務大廈因為A客戶的違約行為,獲得了在剩余租期內收取雙倍租金的權益。
本案涉及合同解除后的損害賠償問題,是合同法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案例。根據《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但,像本案這樣的約定是否能夠獲得法律的支持?A客戶是否必須按照上述約定支付損害賠償?筆者對此持否定態度,具體分析如下:
一、從《合同法》對于合同解除權的設計上看,解除合同的損害賠償不應包括“可得利益損失”。
首先,合同解除的目的,是自解除之日起,溯及既往地消滅合同雙方的法律關系,使合同雙方當事人達到訂約前的狀態。這種效力是向前追溯的,對于未來的權利不得提前實現。因為,在合同一方出現違約行為時,作為非違約方的救濟途徑并不僅限于“解除合同”一種,非違約方亦可選擇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兩種不同的選擇所導致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如果非違約方選擇繼續履行合同,那么非違約方有權依照合同約定,繼續享受合同權利,獲取合同利益。但是,如果非違約方選擇了“解除合同”,則意味著非違約方自行終止了合同法律關系,在此前提下,無論是合同的違約方、還是非違約方,對于合同終止后剩余履行期間所對應的權利,都已無權享有,因為合同在解除之日已經終止,任何一方都不再具有獲取未來可得利益的法律依據。合同解除是溯“前”而不溯“后”的'。
其次,從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出發,在非違約方行使合同解除權后,也不應再支持非違約方對于預期可得利益的要求。非違約方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初衷,多是為了重新與其他方建立新的合同關系、獲取新的合同利益的機會,這是利益博弈的結果,也是作為行使合同解除權一方自己做出的選擇。如果允許行使合同解除權的一方在獲得新的訂立合同機會的同時,還可以按照原有合同額外獲取合同利益,這就意味著在同一合同期間內,行使合同解除權一方可以獲取雙份利益,這顯然違背了合同法最基本的公平原理。因此,從這一點而言,合同解除與預期利益損害賠償是不應并存的。
二、合同雙方的書面約定是否可以有所突破?
《合同法》并不限制合同雙方當事人在法律框架下,對于各自的合同權利義務做出靈活約定。在本案所涉合同雙方對于合同解除后的損害賠償已作出書面約定的前提下,承租人一方是否可以以《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對抗上述書面約定?
合同可以“設權”,但這種權利的設置,應當以法律為準,不應突破法律的原則。誠然,《合同法》中對于合同解除后的損害賠償是否包含“預期可得利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從《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來看,同時支持合同解除與預期可得利益損失賠償,對于行使合同解除權一方而言,顯然是額外獲得了利益,對于違約方而言是不公平的。從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作為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其合同地位是相對弱勢的;在發生欠付租金的情況后,出租方已收回租賃場地,且轉租給他人。雖然出租人與承租人對于解除合同后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有書面約定,但筆者認為,合同約定應當有法律基礎作支撐。如果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使守約方因違約方行為獲得了額外的合同利益,法律有權利給予干預,平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這是不違反法律與意思自治的關系的。
本案后經雙方協商不成,B商務大廈向上海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損害賠償人民幣100萬余元。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主持下達成和解,最終以A客戶支付人民幣15萬元賠償調解結案。
為什么白紙黑字寫下的合同條款不執行?難道合同白訂了嗎?在此要提醒大家,訂立民事合同,確實鼓勵合同雙方進行相對自由的約定,但合同約定不能突破法律的基本
原理和原則,“簽字畫押”只是完成合同訂立行為的方式,合同條款的法律后果,最終還是要由法律來評價。因此,并不是合同中的任何約定在簽字蓋章后都一定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在簽訂大額商務合同時,預先對于合同條款進行設計,其實是非常必要的。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11
茲因甲方基于鄰居(其它所有權人)反對之原因,請求與乙方終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與甲方所簽,標的物坐落于______縣市______市鎮鄉區______里(村) ______鄰______路(街) ______段______?______巷______弄______號樓樓頂或屋凸之空間之租賃契約,雙方同意除原租約中有關終止租約、權利擔保及管轄法院等條文仍有效外,余悉依下列協議履行:
一、雙方于簽訂本協議書時起即終止原租賃關系。?
二、乙方應即將標的`物上之基地臺設施拆除,并將標的物返還于甲方
三、甲方應于終止租約時起______日內,返還押金新臺幣(下同)______元整及租金______元整,共計______元整予乙方。
四、原租約中若有其它優惠或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手機兌換卷及回饋方案同意書)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拋棄。
五、本協議書壹式貳份,當事人各執壹份為憑。
甲方:(印)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印)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12
茲因甲方基于鄰居(其它所有權人)反對之原因,請求與乙方終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與甲方所簽,標的'物坐落于______縣市______市鎮鄉區______里(村) ______鄰______路(街) ______段______?______巷______弄______號樓樓頂或屋凸之空間之租賃契約,雙方同意除原租約中有關終止租約、權利擔保及管轄法院等條文仍有效外,余悉依下列協議履行:
一、雙方于簽訂本協議書時起即終止原租賃關系。
二、 乙方應即將標的物上之基地臺設施拆除,并將標的物返還于甲方
三、 甲方應于終止租約時起______日內,返還押金新臺幣(下同)______元整及租金______元整,共計______元整予乙方。
四、原租約中若有其它優惠或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手機兌換卷及回饋方案同意書)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拋棄。
五、 本協議書壹式貳份,當事人各執壹份為憑。
甲方:(印)___________ 乙方:(印)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13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 房屋租賃合同》甲方將坐落于_______________給乙方作居住之用。
上述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乙方因自身原因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終止租賃要求。現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解除租賃合同:
一、 本合同簽署之日起,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尚未履行的合同內容,終止執行。
二、 乙方需繳納終止合同之前房屋產生的水電費、物業費、電視電話費、煤氣費等相關費用,于20xx年7月13日搬離。
三、 現因乙方方面的`原因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需提前終止。根據合同及雙方充分協商,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原預先支付的一年租金及押金除已生效月份剩余部分不再退還給乙方,作為乙方違約賠償金,甲方不再退還乙方繳納的押金、租金。
四、 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處理本協議所產生的仲裁費、律師費、差旅等一切損失。
五、本協議效力
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代表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日期: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14
原告:,性別:,年 月出生,籍貫:,家庭住址: 工作單位: 聯系電話:
被告:,,年 月出生,籍貫: 家庭住址: 工作單位: 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1、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被告將承租的房產交還原告。
2、判令被告按現有市場價向原告支付從 年 月至被告歸還房產之日的拖欠租金;
3、依法判決原告不返還被告保證金 元。(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 元。)
4、判令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年 月 日,原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C小區 房屋,建筑面積 平方米(房產證號 ),租賃期共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月租金 元,年租金總 元整。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保證金 元。合同約定,租賃期間,乙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未經甲方同意轉租,轉借,拆改變動房屋結構;(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非法活動;(3)預期繳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類費用;(4)下期房屋租金未提前一個月支付。可是在原告依約將房屋租賃給被告后,被告卻屢次違反合同約定,拖欠房屋租金。年 月,被告拖欠一個月工資,經
原告追討后補交上。年 月,又拖欠兩個月的租金,原告多次協調追討都被被告以各種借口拒之門外,甚至還對原告態度粗暴。
原告依照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5條第4款之約定,行使單方解約權,告知被告1個月后將收回該房產。但被告在接到通知1個月后,拒不搬出。時至今日,仍拒不將房產交還原告,租金自 年 月至今一直未繳納。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現依據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5條第4款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此 致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15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認真分析,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為乙方提供街舞訓練教室一間,面積75平方米,設為街舞訓練區域,由乙方作為教學場地使用,由乙方負責管理:不得做為他用,不得轉租。
二:乙方的照明用電和其他用電,由乙方另設其他電區.電表。所產生費用由乙方負責。
三:街舞教室內外衛生由乙方負責,每天保持清潔。
四:乙方的營業時間不得超過晚上21:30。
五:甲,乙雙方管理人員和顧客都應遵守俱樂部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確保文明.安全.信譽.衛生.紀律的執行。
六:乙方每月10號向甲方繳納場地費,電費,場地費每月1000元。
七:乙方向甲方繳納物品保證押金1000元,如損壞俱樂部物品,乙方應照價賠償。
八:乙方獨立經營,所有工商,稅務,安全,消防等問題由乙方獨立承擔,與甲方無關。
九:合同有效期為半年,在同等條件下,第二期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十:乙方不再承租場地,至少提前30天通知甲方,否則造成損失由乙方承擔。
十一:場地使用期間,如商廈拍賣等問題,乙方無條件搬出,甲方不承擔責任。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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