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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資產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有效期執行

    時間:2022-09-30 10:46:22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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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估報告有效期執行

      評估報告,一般是指評估師根據相關的評估準則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評估程序后,對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的價值發表的、由其所在評估機構出具的書面,那你了解評估報告有效期嗎?

    評估報告有效期執行

      評估報告有效期執行【資產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是多久?】

      資產評估報告,有效期一般規定自評估基準日起1 年內有效,主要是指國有資產那塊的,其他房地產、土地評估報告有效期為半年。

      特需的:假設2006年9月評估資產2004年12月31日基準日的價值(多為法院確定特定日期的資產價值),有效期就不能按基準日算了,可以按報告日算有效期1年。

      一般評估報告到期后最好要原評估機構從新選個基準日再出個新報告(基本用前面的資料,很簡單的,收費不要很多的)。

      評估報告有效期執行
     

      【正文】

      某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被告乙返還原告甲款項共計10萬元。

      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執行中,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乙的房地產予以查封,并委托一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被告乙的房地產進行評估。

      評估公司作出估價結果報告,評估價值12萬元,注明評估報告有效期自2006年6月5日至2007年6月5日止。

      縣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7日委托一拍賣有限公司對上述房地產進行拍賣。

      第一次拍賣流標后,縣人民法院又于同年4月10日通知拍賣公司第二次拍賣。

      4月26日縣人民法院通知拍賣公司,因尚有租賃問題末解決,暫停拍賣。

      2007年7月12日縣人民法院通知拍賣公司進行第三次拍賣,8月2日拍賣以底價成交。

      該評估報告標明的應用有效期為:2006年6月5日至2007年6月5日。

      縣人民法院第一次委托拍賣的2007年1月7日及拍賣行為,是在該評估報告的應用有效期內,應無異議。

      第二次委托拍賣的時間,也在該評估報告設定的應用有效期內。

      但是,因為涉及的房地產尚有租賃問題末解決好,不宜及時交付拍賣,法院于2007年4月26日就此通知拍賣公司暫停拍賣。

      法院通知拍賣公司暫停拍賣的2007年4月27日,離評估報告設定的應用有效期的截止時間2007年6月5日只有一個月余,要想在此期間妥善解決房地產的租賃問題及及時交付拍賣,很是困難。

      結果,當相關問題處理好后,法院委托評估公司進行第三次拍賣時,已是2007年7月12日,而于8月2日才拍賣以底價成交。

      法院第三次委托拍賣的時間,與拍賣公司拍賣成功的時間,早已在評估報告設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后一、兩個月了,超過了評估報告應用有效期一、兩個月。

      被執行人一直對法院超過評估報告設定的應用有效期,而交付拍賣持有異議。

      但是,法院未引起足夠重視,仍然委托拍賣,由其他人買得。

      有的人認為,評估報告設定的應用的有效期,并不重要,沒有必要那么重視,評估報告記載的房地產價值只是作為委托拍賣和實際拍

      賣的參考,其設定的應用有效期并不能約束法院依據該報告實施的委托拍賣行為和評估公司的拍賣行為。

      一些人認為評估價值不能約束法院的行為,法院的執行執行不受其制約,也認為反正要經過市場的拍賣程序,拍賣會上會反映出被執行物的市場價值來的,這一評估價值并不是十分重要。

      從法院多次委托拍賣公司的過程來看,不能不說法院在執行工作和委托拍賣中,是負責的。

      但是因為案件本身的復雜性,執行標的自身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而拖延了執行工作進程,延誤了拍賣的時間,最終超過了評估報告設定的應用有效期,才予拍賣成功。

      評估報告明確記載了評估報告應用的有效期:“本估價報告完成之日起一年內有效,即自2006年6月5日至2007年6月5日止。

      ”評估報告設定這一條款,其實是對該報告所附期限的一個規定。

      作為一個民事行為,評估報告的應用受所附期限的約束。

      拍賣公司雖然接收法院委托開展拍賣工作,但是它對外所實施的拍賣行為就其實質來說仍然是一種民事行為,其拍賣行為仍然要受相關的民事法律及相關規定約束。

      拍賣公司依據評估報告記載的房地產價值,按照拍賣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拍賣活動,其拍賣所涉的標的物以及標的物的價值額,是受評估報告本身約束的。

      也就是說,評估報告記載的評估價值是拍賣參照的價格,但這一評估價值有效時,拍賣公司參照這一有效價值來定價才是有效的。

      如果這一評估價值無效或者失去效力時,拍賣公司參照這一無效或者失效價值來定價,就是無效的。

      邏輯上就是這個道理,一句話就是,評估價值的效力決定了拍賣定價的效力。

      當評估價值有效時,拍賣定價一般來說就是有效的。

      當評估價值無效或者失效時,拍賣定價就是無效的。

      并且,即使是法院依據評估報告對外委托評估,也是要受相關評估法律法規以及評估報告本身內容約束和制約。

      就第三次法院委托評估公司拍賣所存在問題的實質是,拍賣公司以已經失去效力的評估價值作為了拍賣定價的參照。

      這當然是有問題的。

      再者,法院的工作是程序性特點非常突出的工作,法院的執行工作也是一樣。

      評估報告設定的應用有效期,就是必須加以特別重視的一個事項,不能看成是無所謂、可有可無以及沒有約束力。

      程序性意識要不斷加強,規范性要更加確立。

      對于評估報告設定的應用有效期要給予足夠的重視,在有效期內才能夠以之作為委托拍賣和實施拍賣的依據。

      而超出了有效期,則不能委托拍賣和實施拍賣。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戴洪斌)

      評估報告有效期執行

      戴洪斌

      【學科分類】法院

      【出處】本網首發

      【寫作年份】2010年

      【正文】

      某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被告乙返還原告甲款項共計10萬元。

      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執行中,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乙的房地產予以查封,并委托一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被告乙的房地產進行評估。

      評估公司作出估價結果報告,評估價值12萬元,注明評估報告有效期自2006年6月5日至2007年6月5日止。

      縣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7日委托一拍賣有限公司對上述房地產進行拍賣。

      第一次拍賣流標后,縣人民法院又于同年4月10日通知拍賣公司第二次拍賣。

      4月26日縣人民法院通知拍賣公司,因尚有租賃問題末解決,暫停拍賣。

      2007年7月12日縣人民法院通知拍賣公司進行第三次拍賣,8月2日拍賣以底價成交。

      該評估報告標明的應用有效期為:2006年6月5日至2007年6月5日。

      縣人民法院第一次委托拍賣的2007年1月7日及拍賣行為,是在該評估報告的應用有效期內,應無異議。

      第二次委托拍賣的時間,也在該評估報告設定的應用有效期內。

      但是,因為涉及的房地產尚有租賃問題末解決好,不宜及時交付拍賣,法院于2007年4月26日就此通知拍賣公司暫停拍賣。

      法院通知拍賣公司暫停拍賣的2007年4月27日,離評估報告設定的應用有效期的截止時間2007年6月5日只有一個月余,要想在此期間妥善解決房地產的租賃問題及及時交付拍賣,很是困難。

      結果,當相關問題處理好后,法院委托評估公司進行第三次拍賣時,已是2007年7月12日,而于8月2日才拍賣以底價成交。

      法院第三次委托拍賣的時間,與拍賣公司拍賣成功的時間,早已在評估報告設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后一、兩個月了,超過了評估報告應用有效期一、兩個月。

      被執行人一直對法院超過評估報告設定的應用有效期,而交付拍賣持有異議。

      但是,法院未引起足夠重視,仍然委托拍賣,由其他人買得。

      有的人認為,評估報告設定的應用的有效期,并不重要,沒有必要那么重視,評估報告記載的房地產價值只是作為委托拍賣和實際拍

      賣的參考,其設定的應用有效期并不能約束法院依據該報告實施的委托拍賣行為和評估公司的拍賣行為。

      一些人認為評估價值不能約束法院的行為,法院的執行執行不受其制約,也認為反正要經過市場的拍賣程序,拍賣會上會反映出被執行物的市場價值來的,這一評估價值并不是十分重要。

      從法院多次委托拍賣公司的過程來看,不能不說法院在執行工作和委托拍賣中,是負責的。

      但是因為案件本身的復雜性,執行標的自身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而拖延了執行工作進程,延誤了拍賣的時間,最終超過了評估報告設定的應用有效期,才予拍賣成功。

      評估報告明確記載了評估報告應用的有效期:“本估價報告完成之日起一年內有效,即自2006年6月5日至2007年6月5日止。

      ”評估報告設定這一條款,其實是對該報告所附期限的一個規定。

      作為一個民事行為,評估報告的應用受所附期限的約束。

      拍賣公司雖然接收法院委托開展拍賣工作,但是它對外所實施的拍賣行為就其實質來說仍然是一種民事行為,其拍賣行為仍然要受相關的民事法律及相關規定約束。

      拍賣公司依據評估報告記載的房地產價值,按照拍賣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拍賣活動,其拍賣所涉的標的物以及標的物的價值額,是受評估報告本身約束的。

      也就是說,評估報告記載的評估價值是拍賣參照的價格,但這一評估價值有效時,拍賣公司參照這一有效價值來定價才是有效的。

      如果這一評估價值無效或者失去效力時,拍賣公司參照這一無效或者失效價值來定價,就是無效的。

      邏輯上就是這個道理,一句話就是,評估價值的效力決定了拍賣定價的效力。

      當評估價值有效時,拍賣定價一般來說就是有效的。

      當評估價值無效或者失效時,拍賣定價就是無效的。

      并且,即使是法院依據評估報告對外委托評估,也是要受相關評估法律法規以及評估報告本身內容約束和制約。

      就第三次法院委托評估公司拍賣所存在問題的實質是,拍賣公司以已經失去效力的評估價值作為了拍賣定價的參照。

      這當然是有問題的。

      再者,法院的工作是程序性特點非常突出的工作,法院的執行工作也是一樣。

      評估報告設定的應用有效期,就是必須加以特別重視的一個事項,不能看成是無所謂、可有可無以及沒有約束力。

      程序性意識要不斷加強,規范性要更加確立。

      對于評估報告設定的應用有效期要給予足夠的重視,在有效期內才能夠以之作為委托拍賣和實施拍賣的依據。

      而超出了有效期,則不能委托拍賣和實施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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