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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勞動仲裁的范圍

    時間:2025-08-05 13:32:33 仲裁協議書

    申請勞動仲裁的范圍

      申請勞動仲裁的范圍【1】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只能對下列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

      (1) 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 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履行、變更、解釋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各類人員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5) 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特定條件下訂閱勞動合同、職工流動、用人單位裁員、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

      拓展閱讀:

      勞動仲裁流程【2】

      一、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 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 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 申請仲裁的日期。

      二、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四、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五、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

      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時效【3】

      某甲2007年1月9日接到單位的合同解聘通知書,通知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某甲此時甲才發現單位沒給自己辦理社會保險,甲找到單位和上級單位及有關部門維權,但沒有申請勞動仲裁。

      一直到2007年7月20日甲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以超過時效為由不予受理,2008年7月10日甲又起訴到法院,法院以超過時效為由駁回起訴。

      (在申請仲裁和一審期間甲沒有提出時效中斷的理由)甲不服提起上訴,2009年5月在二審時甲提供了一份證據,是原單位出具的證明甲在2007年8月1日到原單位找過相關部門進行維權。

      二審法院以新證據為由,退回一審法院從審,認為甲在2007年8月1日到原單位找過相關部門進行維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那么時效中斷,申請仲裁時效應從2007年8月1日到2008年8月1日,所以退回從審。

      我認為這個案件已經過了仲裁時效,二審法院應維持一審判決,因為某甲2007年1月9日接到單位的合同解聘通知書,通知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此時甲已經知道其權利被侵害,那么根據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

      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那么甲申請仲裁時效應從2007年1月9日到2007年7月9日,那么原單位出具的證明甲在2007年8月1日到原單位找過相關部門進行維權,已經是在過了時效后發生的行為,不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來計算時效不適用,應為維權行為發生在2007年8月1日,此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還沒有實施,此法沒有溯及力,所以不能根據此法來計算仲裁時效,所以仲裁委的裁定和一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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