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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確認仲裁協議無效

    時間:2025-12-08 23:53:59 仲裁協議書

    確認仲裁協議無效

      下面給大家帶來一篇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范文案件,歡迎閱讀!

    確認仲裁協議無效

      【案情】

      2010年7月10日,廈門某服飾有限公司(需方)與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供方)簽訂了《產品采購合同》。合同第十二條約定:“本合同一式二份,供方、需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或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在需方所在地申請法律仲裁”。

      【申請人】廈門某服飾有限公司認為:

      雙方所簽訂的《產品采購合同》第十二條未約定具體的仲裁機構,且雙方未就仲裁機構達成補充協議,故應依法確認該仲裁條款無效。

      【被申請人】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認為:

      《產品采購合同》是申請人廈門某服飾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簽署;雙方所約定的仲裁機構是確定的、唯一的,即廈門仲裁委員會,申請人要求確認仲裁條款無效缺乏依據。

      【裁定】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訟爭仲裁條款未明確約定仲裁機構,事后雙方也未就此問題達成補充協議,故該仲裁協議應依法確認無效。

      裁定:申請人廈門某服飾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0日簽訂了《產品采購合同》第十二條約定的仲裁協議無效。(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僅選擇仲裁地點而對仲裁機構沒有約定的仲裁條款效力問題的函 》(1997年3月19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浙法經字(1997)7號關于朱國琿訴浙江省義烏市對外經濟貿易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仲裁條款效力的函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本案合同仲裁條款中雙方當事人僅約定仲裁地點,而對仲裁機構沒有約定。發生糾紛后,雙方當事人就仲裁機構達不成補充協議,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認定本案所涉仲裁協議無效,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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