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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申訴狀不服執行

    時間:2025-10-06 04:12:26 申訴狀

    行政申訴狀不服執行

      ​行政申訴狀是指行政訴訟當事人和法律規定的其他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決,認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要求復查糾正的一種法律文書。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行政申訴狀不服執行的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行政申訴狀不服執行

      行政申訴狀不服執行【1】

      一、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已經生效的判決想推翻,不容易。

      二、對終審判決不服的,對你而言,只能是通過申訴,申請再審一途。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申訴應由申訴人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訴狀,并附上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的抄本。

      申訴狀應寫明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具體指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錯誤及申訴要求。

      書寫申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若認為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的,還應提供有關證據或線索。

      三、提起再審的條件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行政案件提起再審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

      1、形式要件,即提起再審的行政案件,只能是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

      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能提起再審。

      2、實質要件,即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

      (1)違反法律。

      法規的規定,包括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也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所依據的證據失實或發現了足以推翻原判認定事實的新證據,等等。

      (2)違反的法律、法規,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行政訴訟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如果生效裁判的事實根據有錯誤,勢必影響適用法律、法規的正確性。

      因此,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理解不能過狹。

      審判監督程序不僅要對生效裁判所適用的法律進行審查,還要對生效裁判所依據的事實根據進行審查。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作出的裁判,必然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妨礙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影響行政效率,損害法制尊嚴,因而應予糾正。

      四、提起再審的程序

      根據提起再審的主體不同,有三種不同的提起再審的程序:

      11、人民法院院長通過審判委員會決定再審。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人民法院的裁判生效以后,不僅對當事人和社會產生約束力,對人民法院也產生約束力,人民法院也不能隨意改變自己作出的已生效的裁判。

      行政訴訟法將對法院審判工作進行監督的大權交由院長和審判委員會共同行使,正體現了審判監督程序的嚴肅性。

      因此,案件是否再審,不能由院長一人決定,必須由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2、上級人民法院提審或指令再審。

      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可以提級由自己審理,也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指令再審的,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指令后,必須進行再審。

      再審后,應將審判結果報送發出指令的上級人民法院。

      上級人民法院提審或指令再審,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而進行的提審和指令再審。

      指令再審的,接到指令的地方人民法院再審后,應將審理結果報送最高人民法院。

      這是審判監督權的體現。

      33、人民檢察院抗訴。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是行政訴訟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之一。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被提出抗訴的行政判決、裁定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第二,檢察機關認為被提出抗訴的行政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1)行政判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1、撤銷了完全合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2、完全維持了部分合法部分違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3、完全撤銷了部分合法部分違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4、維持了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顯失公正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5、沒有判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主體履行法定職責;

      6、判決行政機關履行不應履行的職責;

      7、判決應給予行政賠償的,不給予賠償,或不應給予行政賠償的給予賠償。

      (2)行政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1、將應予受理的行政案件,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裁定;

      2、將不符合撤訴條件的案件,作出準許撤訴的裁定;

      3、將不符合終結訴訟的案件,裁定終結訴訟;

      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當判決、裁定生效后,整個訴訟就已結束。

      人民檢察院發現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才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第三,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只能是上級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于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于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據此,在行政訴訟中,有權提出抗訴的主體只能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同級人民檢察院不具有抗訴的資格,不得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基層人民檢察院無權提出抗訴。

      人民法院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必須對抗訴的行政案件進行再審。

      五、對申訴的處理

      當事人的申訴

      申訴是指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依法要求人民法院重新進行審理,以改變原判決、裁定的行為。

      申訴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民主權利在行政訴訟中的體現。

      但就其性質而言,申訴只是一種民主權利,而不是訴訟權利。

      申訴只是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之一,本身并不必然引起再審程序,也不是案件再審的預備或組成部分。

      即使申訴有理,申訴本身也不能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開始和停止生效裁判的執行。

      所以,申訴只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裁判是否有錯誤的一個重要途徑,不論是人民法院的院長還是上級人民法院或是人民檢察院,要發現生效裁判是否有錯,一般通過兩個途徑:

        一是全面檢查已生效的裁判,這種方法未免工作量太大,事倍而功半,實踐中較少采用。

      二是通過申訴發現問題,再調閱案卷,從而發現生效裁判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因此,申訴是引起案件再審的一個重要因素。

      根據本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訴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行政申訴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理【2】

      1、轉處,行政申訴原則上應由原終審人民法院負責處理。

      因此,其他法院在接到當事人的申訴以后,可以轉交原終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處理。

      但對那些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當事人長期申訴而下級人民法院基于各種原因,不容易辦理的,上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審查處理,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受理當事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嚴肅對待當事人的申訴,指定專人認真復查原審案件的材料,也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查。

      這種審查,是對原判決、裁定的內容和當事人提出的申訴意見,以及案卷中反映的主要事實、證據進行核對,而不是按法定訴訟程序再進行一次審理。

      2、通知駁回。

      人民法院通過對當事人申訴的審查,認為原裁判正確,申訴無理的,可以說服教育申訴人,勸其服判息訟;對仍然堅持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

      通知書應針對申訴理由,依法有理有據地逐條批駁。

      對于通知駁回以后當事人仍繼續申訴的,應由通知駁回的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審查處理。

      3、決定再審。

      人民法院通過對當事人申訴的審查,發現原裁判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如果是本院處理的案件,即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處理的案件指令再審的,即直接作出決定再審的裁定,由被指令再審的人民法院執行。

      當事人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把申訴交原審人民法院復查,也可以自己進行復查。

      復查結果認為原判決、裁定沒有錯誤,申訴無理的,通知駁回申訴;申訴有理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4、裁定補正或作出補充判決。

      經過審查,如果發現已生效法律文書有錯寫、漏判和其他程序上的失誤的,可由制作該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裁定補正。

      如果發現原裁判有實體上的漏判或判決主文不明確無法執行的,可由制作該判決書的人民法院作出補充判決。

      一審的補充判決,當事人不服時可以上訴,二審的補充判決是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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