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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訴狀與上訴狀的區別

    時間:2025-12-27 23:44:34 申訴狀 我要投稿

    申訴狀與上訴狀的區別

      申訴狀與上訴狀也是法務文書中一個混淆點,那么該怎么去區別呢?小編為您整理了幾篇介紹,看完就懂啦!

      上訴狀,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或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使用的文書。

      申訴狀是指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和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而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查案件的書狀。

      它們的不同,簡單說就是上訴是對一審判決、裁定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

      申訴是對二審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訴。

      申訴制度是中華法文化中極具特色的一項制度,我國早在西周時期已經產生了申訴制度的最初雛形,如“路鼓”與“肺石”之制。

      歷代統治者為了平息民怨,穩定階級統治,冤情告申訴制度建立完備,在漫長的訴訟歷史中,“有錯必糾說”成為了申訴制度的理論基礎。

      對于申訴的性質,理論界認為有兩大類,一類是非訴訟性的申訴,主要是對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某些處理決定不服而提起申訴,不涉及訴訟程序,不屬于訴訟行為,只是一般意義的民主憲政權利,

      如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申訴權、《公務員法》第十五章規定的申訴;一類是訴訟性的申訴,主要是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申訴,由訴訟案件引起,

      申訴處理原則和程序都按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是一種訴訟行為,是民主憲政權利在訴訟中的具體化,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申訴。

      在此,本文只討論后一種申訴,即訴訟性的申訴。

      當事人申請再審制度,在我國法律規定中,正式確立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1991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將原來的“申訴”改為“申請再審”。

      但在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五)項仍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對此處的“申訴”,1991年《民事訴訟法》沒有作詳細規定,直到2012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才將此款的“申訴”改為“申請再審”。

      至此,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審申請,而不是申訴。

      20××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當事人也可以向原審申請再審。

      因此原審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面臨的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將會增多。

      對于立案部門來說,做好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訴案件、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立案工作非常重要。

      本文試圖從立案審查的角度,分析民事申請再審與刑事申訴、行政申訴的區別,以期更好地開展立案審查工作。

      一、提交訴狀不同

      1、刑事申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申訴狀,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因此,對于刑事申訴,申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訴狀”。

      2、行政申訴

      對于行政申訴應提交的訴狀,我國《行政訴訟法》沒有作出規定,按理應提交的是“行政申訴狀”。

      但是《行政訴訟法》解釋卻沒有申訴的規定,而是在第七十三條用“申請再審”來表述。

      因此,筆者認為,對于不服生效的行政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申訴狀”或“行政再審申請書”均可。

      3、民事申請再審

      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

      因此,對于民事申請再審,應當提交“民事再審申請書”。

      若當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訴狀”,應向其釋明讓其更改為“民事再審申請書”。

      二、申請主體不同

      1、刑事申訴

      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有權提起申訴的人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按《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案外人認為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

      因此,有權提起刑事申訴的主體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訴

      按《行政訴訟法》及其解釋的規定,有權提起行政申訴的只有當事人,案外人不可提起行政申訴。

      3、民事申請再審

      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有權提起民事再審申請的是當事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解釋》)第五條的規定,

      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因此,有權提起民事再審申請的有當事人及案外人。

      三、申請客體不同

      1、刑事申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刑事申訴的客體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2、行政申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及《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七十三條,行政申訴的客體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生效行政賠償調解書。

      3、民事申請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及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民事申訴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生效調解。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208條的規定,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而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207條、209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

      (以下簡稱《人民法院再審立案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以下民事案件的再審申請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3)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但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四、申請期限不同

      1、刑事申訴

      現行《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對刑事申訴的期限沒有作出規定,但在《人民法院再審立案意見》第十條規定了刑事申訴一般在刑罰執行完畢兩年內提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超過兩年提出申訴: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2、行政申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對生效判決、裁定申請再審,應當在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但對生效的行政賠償調解書,“可以在二年內”申請再審,沒有規定起算時間。

      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有關規定。

      對生效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的起算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解釋》第五條的規定,亦為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

      因此,對生效行政賠償調解書提出申訴,亦應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

      3、民事申請再審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該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以下情形,應該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提出: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六個月期限,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對于案外人申請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再審。

      因《民事訴訟法》已修改,筆者認為,對于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期限,除了上述條款規定外,還不應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最長期限即六個月,

      因此,案外人申請再審,應為“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五、管轄法院不同

      1、刑事申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刑事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但二審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由一審法院審查處理。

      未經終審法院審查處理的疑難、復雜、重大案件也可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對死刑案件的申訴,可以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審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

      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層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2、行政申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申訴。

      3、民事申請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于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對于案外人申請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解釋》第五條的規定,應當向做出原判決、裁定、調解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申訴狀與上訴狀的區別【2】

      民事上訴狀,是指訴訟當事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法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上訴期限內不服第一審判決裁定,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審判決或裁定而寫的司法文書。

      民事上訴狀的特征

      1、民事上訴狀必須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別人無權提起;

      2、民事上訴狀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不服所提起的;

      3、民事上訴狀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上訴狀的基本格式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工作單位: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 (姓名)

      年 月 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訴狀副本___份。

      其它證明文件__份。

      2、民事申訴狀是指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公民,對已生效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或認為有錯誤,在裁定、判決生效兩年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再審的法律文書。

      其內容和結構為:

      (一)標題:以“民事申訴狀”或“申訴狀”作標題

      (二)民事申訴人和對方當事的人基本情況

      1、民事申訴人基本情況:寫明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

      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及職務。

      2、對方當事人基本情況:同原告項同

      (三)案件來源:寫明申訴人不服的判決或裁定的案件來源。

      如:“申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20年月日〔20〕字第字民事判決(裁定),現提出申訴。”

      (四)申訴請求:主要寫明請求重新審理

      (五)申訴理由:這是申狀中的核心部分。

      通常從原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引用法律和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辯駁,并寫明請求再審的法律依據。

      (六)結尾:寫明提交機關,如“此致人民法院”;申訴人署名或蓋章;具狀的年、月、日。

      (七)附項:寫明“本狀副本份、物證件、書證件”

      申訴狀與上訴狀的區別【3】

      申訴狀和起訴狀的區別是相當大的,具體來講,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兩狀的主體不同。

      申訴狀的主體是稱為“再審申請人”,起訴狀的主體稱為“原告”;

      2、兩狀的提交時間不同。

      申訴狀的提交時間為一審判決生效后或者二審判決生效后的兩年之內,而起訴狀只要在糾紛發生后的訴訟時效期限內都可以提起;

      3、訴訟的目的不同。

      提交申訴狀的目的是推翻生效判決,要求法院重新審判,從而希望得到對自己更為有利的判決;而提交起訴狀的目的是解決糾紛,使得法院判決對自己有利。

      4、期限不同。

      起訴狀引發的審判期限一般為6個月內,簡易程序為三個月;而提起申訴狀后,光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最長可能到3個月,重新審判后,所需時間可能會要1年。

      5、內容書寫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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