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書(通用26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追求意識不斷提升,申請書使用的次數愈發增長,寫申請書的時候要注意內容的完整。我們該怎么寫申請書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再審申請書,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再審申請書 1
申請再審人:
被申請人:
申請再審人____與被申請人____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于____年5月25日作出的(____)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____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____)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____)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____對被申請人____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__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因此對于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于____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____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____與被申請人____之間的債務屬于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及打擊行為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據申請再審人____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____與再審被申請人____之間債務存在行為。被申請人____已償還的債務是屬于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項極大可能是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____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____與被申請人____之間的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審申請書 2
申請人:____,男,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個體工商戶,住____區____鎮____路___號
被申請人:____,__,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____年6月29日作出的(____)渝二中法民終字第386號民事判決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判不當。
2、請求依法撤銷(____)渝二中法民終字386號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
二審判決置一審所查明的事實不顧,錯誤認定事實。二審判決在對一審判決所查實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的基礎上,在本院審理認為又作出“____按照慣例雇請駕駛員____”錯誤認定,該判決在隨后的認為中“至于____與駕駛員____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事案不作調整”,申請人認為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上前后矛盾。對此,申請人不服這一認定。因為申請人與____根本不是雇請關系,只能是“運輸合同關系”。
一、二審法院在事實上認定運輸合同已經終結錯誤,因為交付是在貨主庫房清點后,方才履行完畢。雖說卸貨屬于貨主的義務,但卸貨時____的作為承運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義務。
就一審、二審已經查明認定的事實是“由于車廂板無法打開,被告____使用一木棒到車上去撬車廂板,賀永常與盧云貴等人用手將車廂板撐住,防止車廂板突然打開與車身撞擊受損”這一行為,一是屬于____本人應盡義務;二是為了____的財產利益。
____直接致人損害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況且原告已經將____以侵權之訴為被告起訴,二審法院在人民法院未盡釋明義務,應當告知原告作出選擇,在未告之原告的情況下,對侵權之訴,不予調整是錯誤。
綜上所述,二審錯誤認定事實,導致適用法律錯誤,為此申請撤銷二審判決,依法改判。
此致
____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審申請書 3
申請人:____,男,漢族,____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住址:重慶市____市__路__號,聯系電話____
被申請人:____,__,漢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住址:重慶市____市__路__號,聯系電話____
____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原告)訴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重慶市____市人民法院缺席審理,作出永民初字第____號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進入執行程序。貴院依據永民執第____號裁定書對申請人的銀行存款采取了凍結、劃撥措施,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一、裁定中止執行(____)永民執第____號裁定書;
二、暫緩將已劃扣的申請人資金給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請人損失無法追回;
三、解封申請人已被凍結賬號,以免擴大申請人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____年,申請人的銀行賬戶被采取了查封、凍結措施,部分款項被扣劃,對申請人財產及聲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經到貴院了解,方知____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作出(____)永民初字第1683號審判決書,已進入執行程序,對此申請人深感憤慨,對該生效判決,提出異議與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從未向原告借過任何款項,申請人對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萬元之事也一無所知。從____年12月9日(原告稱申請人借款時間)至____年10月19日(原告發催款通知書時間),多年來原告也未曾電告、函告或來人索要借款,申請人亦從未收到過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書面文件。
二、申請人從未接到貴院關于本案件的訴訟文書及通知,對本案件的訴訟程序進展亦一無所知,法院在申請人沒有收到任何訴訟文書和通知的情況下徑直缺席判決是草率且錯誤的。
申請人多年來一直在____市__路____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訴訟期間亦沒有離開過。原告、法院只要意欲與申請人取得聯系,則能通過多種途徑獲取通訊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盡通知義務,申請人沒有理由會對借款一事乃至訴訟一事一無所知。法院只憑借原告詢問筆錄中申請人下落不明一句話,就依此判決,有違法律的嚴謹、權威,明顯輕率和不負責任。
三、申請人從沒有向原告借款,申請人也從未委托過他人代理申請人向原告有借貸的行為。
申請人從法院復印了相關資料后,經過仔細辨認,申請人沒有在借款申請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借據等文書上簽字,這些文書上的簽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簽署的,同時,申請人也沒有委托過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請人不應當承擔任何還款的法律責任,原審法院作出申請人還款的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原告用于證明與申請人之“借款關系”的借款申請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借據等文書,不應作為裁判依據。原告提交上述證據中本人簽名系他人偽造。故,在未經核實證據真實性的情況下,未盡通知義務徑直缺席判決是違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借款時間是____年12月9日至____年12月7日,那么,申請人應當在____年12月7日前向申請人(即使不是申請人借款)進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原告直到____年10月19日向申請人發出催款通知書,在____年6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訴訟早過時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請人沒有接到通知的情況下作出原告勝訴的判決,是錯誤的。
綜上,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____市人民法院
復議申請人:____
____年__月__日
再審申請書 4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姓名:
年齡:
性別: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____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地址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姓名:
年齡:
性別:
地址:
再審申請人____因訴再審被申請人____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____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____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____號房地產權證。
3、判決____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____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____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____位于____市____路____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____號”房地產權證,將屬于再審申請人____的合法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為,后蚌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____)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支持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____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____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述至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____)蚌行終字第00041號]以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____的訴訟請求,并撤銷蚌山區人民法院(____)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
(一)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在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三項規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首先,本案的訴爭并非行政裁定書中所稱“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而在于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糾紛。訴訟標的具體為____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____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____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審中,作為原告方的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撤銷____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的蚌私字第____號房地產權證。一審蚌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決,而二審的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斷章取義,剝奪再審申請人____的合法訴權。若不作出頒證行為,純粹單位內部的分配房屋糾紛,方屬于該解釋第三項的適用范圍。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置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____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已經對____作出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____的財產利益產生實質影響,其當然有權利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裁決。再者,同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二項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____所頒發的是房地產權證,依據該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訴權,并非全部被駁回。最后,從法的效力位階和新法優于舊法的規則從發,《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____〕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____〕54號)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不應機械適用后者,理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權。
綜上,本案的訴爭不是表面的分房、騰房或建房糾紛,乃是____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中正是針對該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提出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____〕8號),理應擁有起訴的權利,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頒發房地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欠缺合法性與合理性
1、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____的財產權利產生重大的實質影響,已經喪失該房產的法律處分權。
該房產是____市鑄鍛廠分配給再審申請人的職工宿舍,自____年居住達二十多年,長期且持續、不間斷地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該占有狀態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審申請人與____市鑄鍛廠之間履行了該房產的過戶手續,所在單位____市鑄鍛廠亦已承認再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財產權利。____市鑄鍛廠破產之后,其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亦能證明20多年來再審申請人對其一直擁有合法的財產權利,戶口登記簿和身份證等也表明為其法定居住地。____年11月17日____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該房產登記在____名下,并頒發了房地權證。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對____的財產權利產生實質影響,其房產權利基于該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喪失,在法律上____擁有該房產的處分權。作為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再審申請人當然有權利對其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裁決,該行政登記有瑕疵的理應撤銷。
2、 ____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____頒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審筆錄(蚌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證明____已經自認____年其與留守處趙南京篡改爭議房產原始登記底根。____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自認(____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上訴狀”)在作出給____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出賣給____訴爭房屋的“____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并未得到“____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的房產處分的授權,而依據____市政府的.相關文件后者享有處分權。____也自認____年3月2日“____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方授權留守處辦理產權手續。而____所持有的____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____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產證,留守處并未得到房產處分權人的授權。出賣人無權處分,____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仍以頒證,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權并不能彌補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當時具備合法性的證據使用。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應撤銷給____所頒發的房地權證。
(三)原審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再審申請人____原系____市鑄鍛廠工人,____年進入該廠工作,____年該單位將位于____市燕山路109號1棟1—1—3號房屋分配給____,并于1998年6月9日向____市鑄鍛廠行政科交納該房屋的過戶費。25年以來再審申請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納房租費和水電費,再審申請人____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該房屋為居住地。____年____市鑄鍛廠破產注銷,其后移交____市鑄鍛廠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信息中仍以再審申請人____為該房屋權利人(____年7月12日____于留守處查詢,并由留守處出示蓋章的原始登記信息),原____市鑄鍛廠負責單位房產管理的行政科長李振遠也出具了證人證言。但____年7月15日,____市鑄鍛廠留守處的該房產的登記信息由再審申請人____被篡改為再審被申請人____(上述事實可查證民事庭審判的筆錄,____的自認),并由____作為購房人向____市鑄鍛廠留守處、____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申請購買該房屋。后由____市鑄鍛廠留守處和____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將房屋賣給____。____年11月17日____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____頒發該房產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____號”房地產權證,該房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____的合法財產權益。
____年3月7日____起訴再審申請人____至____市蚌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房屋騰退,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____)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號,駁回____房屋騰退的訴訟請求。
再審申請人____于____年5月30日向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____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頒發的____房地權證蚌私字第____號房地產權證。蚌山區人民法院認定____市鑄鍛廠留守處和____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出售該房產沒有合法依據,依據____市相關政府文件能夠出售該房產的為上述二者的上一級機構“____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____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轉讓方無權處分該房屋資產情況下,為____辦理過戶手續并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8月23日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____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給的____房地權證蚌私字第____號房地產權證。
再審被申請人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訴后,____年11月1日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____)蚌行終字第00041號,裁定撤銷安徽省____市蚌山區人民法院(____)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駁回起訴。雖然____與____的騰房糾紛,____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已經查清事實并作出民事判決;雖然針對____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記行為,____區人民法院已經就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予以裁決。但是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____)蚌行終字第00041號使一切回歸原點,該終局裁定產生堪憂的后果包括:對____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該案件中的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司法機關無權審查與裁決,而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更無法得以司法救濟。____持有房產證,房子卻由____實際占有,單位已破產清算,二人之間的房產糾紛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為處理,法律權利與事實權利將永遠分割。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審,依照事實和法律撤銷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__年__月__日
再審申請書 5
申請人:______。
被申請人:____。
申請人____因______一案,不服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行____字第____號(判決、裁定或調解),根據____的規定,現提出行政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
一、撤銷原審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書。
二、判決撤銷被上訴人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行政行為。
三、判決被上訴人____。
上訴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____項。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系偽造。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4、原判決、裁定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
5、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
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根據案件情況,參照《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具體寫明不服元判決、裁定的事實及理由)。
因此,原生效裁判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撤銷,請求貴院依法再審。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審申請書 6
申請人(一審原告 二審上訴人)李____,男,生于1975年8月10日,漢族,農民,住____。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 二審被上訴人)____,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無業,住____。
申請人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對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于____年8月16日作出的(____)平民三終字第506號民事判決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一、二審不當。
2、請求依法撤銷(____)平民三終字506號民事判決。
事實理由
一、申請人勞務增加工程量費用,一、二審法院在事實上不認定錯誤。
《駐馬店市高新區電暢科技有限公司關于關王廟工業園鋼結構廠房在拆裝過程中出現工程停工問題的處理意見》第8-9頁,有證據從分證明被申請人在勞務合同外所增加的工程量。申請人提供錄音記錄證據中顯示,申請人一再要求就增加工程量部分出個手續或出個認證單,但發包方說申請人主體不對,不給出,所以沒有合同直接印證,但有處理意見和錄音記錄間接證據相互印證這一事實,但一、二審對這兩份證據置之不理,武斷的認定申請人沒有補簽合同或勞務增加工程量合同,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二、由于被申請人的原因或過錯造成申請人窩工、停工的經濟損失,不應由申請人承擔 。
在施工過程中
1、因被申請人不履行自己的職責,導致經常停電的'窩工的人工費和生活費損失;
2、因被申請人不按期給付工人工資,導致工人停工不干人工費和生活費及申請人借錢給工人發工資的利息損失。
這部分損失證據由:
1、工人領走工資的工資表印證;
2、工人聯名狀佐證;
3、職工考勤表佐證;
4、施工記錄佐證。
三、被申請人提供錯誤的施工圖紙
導致申請人二次返工的人工費和生活費及材料費(有材料費證據清單),這部分損失一、二審均未認定,由申請人承擔極不公平。
以上三項,共計造成申請人____萬余元實際支出損失,這是有據可查的,申請人給工人支出生活費和工資37萬余元,材料費____元,共計____元。與一、二審認定的36萬余元,相差____元,為此特請求貴院站在“司法為民,有錯必糾”的公正立場上,依法再審,查清事實,糾正錯誤,撤銷二審判決,依法改判,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____
____年9月8日
再審申請書 7
再審申請人:姓名____,性別____,出生____年____月____日,漢族,職業____,住址____,電話____。
被申請人:姓名____,性別____,出生____年____月____日,漢族,職業____,住址____,電話____。
因____糾紛一案,再審申請人不服____中級人民法院____年____月____日下達的(____)大民一終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的規定。
申請再審的請求
1、撤銷____民事判決書,駁回再審被申請人___的全部訴訟請求。
2、再審申請人的'上訴及申訴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與理由
1、首先,____
2、其次,____
3、再次,二審判決程序違法,沒有通知對本案負有主要賠償責任的主體到庭,違反民事訴訟法程序規定。
綜上,再審申請人特提起申請,請求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立案再審,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審申請書 8
申請人:____,男、漢族、39歲,蘭州市人、住蘭州市__區__路__號__室。
委托代理人:____,男,____事務所高級律師
被申請人:蘭州____銀行;地址:蘭州市__區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勞動爭議一案,不服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____年11月20日作出(____)蘭法民三終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再審,理由如下:
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蘭州__家銀行于____年12月28日下發“停職通知”,決定對被上訴人____停職查辦,之后被上訴人____再未到上訴人處上班。____年2月起,上訴人蘭州__銀行停止發放被上訴人____的工資。被上訴人____此時應當知道其權利已被侵害,已經發生勞動爭議。但被上訴人____未依法在其權利受到侵害后的6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是直到____年9月4日才向蘭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事實并非如此:____年12月蘭州__銀行總部辦公大樓竣工、職工住宅樓竣工交付職工入住,基建工作基本結束,工作重心轉入后期物業管理,申請人原來所在的基建辦公室也被撤銷,人員分流待崗;就在這時,申請人接到通知要求在____年12月31日前全部移交手頭工作。申請人按照蘭州__銀行的要求辦理工作移交,并且在____年12月31日當天會同蘭州__銀行稽核監察部、計劃財務部、基建辦公室三個部門七位職工共同辦理了工作交接手續。交接完手頭工作后,申請人就在家耐心等待蘭州__銀行的崗位安排。此后數年來,申請人多次找單位安排工作,被申請人均稱暫無崗位安排,也從未向申請人告知或送達過有關解除勞動關系的任何書面通知。直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請人從《甘肅日報》上得知蘭州市__銀行更名為蘭州__銀行,申請人去單位了解是否對崗位安排__調整有影響,被申請人才告知我已與單位無任何關系。
因此申請人認為,二審判決在以下三個方面存在事實認定不清:
首先,申請人待崗在家,并非由于所謂“停職查辦”,而是因為被申請人單位機構改革,原工作部門被撤銷,人員待崗分流,申請人才按照單位要求,辦理了工作交接并在家等待另行安排工作崗位。而更為重要的是,在____年6月25日之前,被申請人從未向申請人口頭或書面告知、送達過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任何通知,申請人對此始終并不知情,而申請人數年來未能參加工作,更是由于被申請人始終不安排工作崗位所致,并非申請人本人有意“再未到上訴人處上班”。
其次,申請人知道被申請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應為____年6月25日,而非二審判決認定的____年2月,故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申請的時效應從____年6月25日開始起算,而非____年2月。
第三,二審判決認定申請人于____年9月4日才向蘭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但事實是申請人在____年8月25日便向仲裁委遞交了申請。
綜上,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并未超出仲裁申請時效,二審判決對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存在事實認定不清。
二、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而____年5月1日起生效執行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申請人認為對于本案應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于時效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從《甘肅日報》看到被申請人單位更名,去單位要求安排工作被告知無任何關系,并于當天查詢自己工資賬戶得知權利受到侵害,申請人隨即于____年8月25日向蘭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仲裁申請,并未超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一年的仲裁時效。
同時,由于____年8月23、24兩日為法定休息日(周六、日),時效自動順延,所以申請人提起仲裁的時間同樣也未超過60日。
因此二審法院適用《勞動法》相關規定,判決申請人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超過60日,屬適用法律不當。
三、二審判決證據不足
首先,被申請人自____年開始單位機構改革、部門撤并、工作交接都是客觀發生的事實,且手續齊全可查。而被申請人所謂“申請人曠工導致停職查辦”是被申請人一面之詞,并無證據支持。
其次,被申請人無證據證明自____年至____年6月25日,期間曾向申請人告知、送達過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任何通知或材料。
因此二審法院對于申請人超過仲裁申請時效,且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判決,缺乏證據支持。
1998年4月申請人從甘肅____公司以全民職工身份調入當時的蘭州____銀行(后更名為蘭州____銀行,現更名為蘭州__銀行)工作。1999年6月14日,申請人經被申請單位考核取得助理會計師任職資格(上述事實見第二至第四組證據),且至今申請人的人事檔案尚在被申請人單位留存,因此申請人于被申請人在事實和法律上,均存在確實的勞動關系。
而被申請人單位充分利用強勢地位,借單位機構改革之機,撤銷申請人供職的基建辦公室,命令申請人移交工作待崗,長期不給安排工作崗位,進而發展到拒不承認雙方勞動關系;更有甚者,被申請人單位停發申請人工資,利用銀行掌控申請人工資賬戶的便利,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悍然凍結申請人工資,公然拖欠勞動報酬。同時因被申請人控制著申請人的`檔案及養老醫療手續,申請人的養老醫療沒有著落,就連去當地社區申請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都因為被申請人至今不給手續而無法辦理。申請人至今待崗在家,沒有收入生活貧困,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
申請人認為而二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撤銷二審判決,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以維護申請人的勞動權利,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此致
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
____年5月28日
再審申請書 9
再審申請人涂:(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住__省__市
再審被申請人__市掇刀區人民政府(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地址:__市__區__大道__號,郵編:____。
法定代表人__,職務:區長。
請求事項:
因與再審被申請人不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案,再審申請人不服__省高級人民法院“(____)鄂行終字第349號”行政判決(以下簡稱“原終審判決”),提起再審申請,請求:
1、撤銷“(____)鄂行終字第349號”行政判決;
2、指令__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申請再審的理由
基本理由是: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再審申請人在原一審中提出的最本質的訴訟請求是:請求確認再審被申請人對再審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的《關于涂____申請信息公開的回復》違法。也就是說,對該回復的合法性審查是本案關鍵。
原終審判決認定:“涂____于____年1月15日向__市掇刀區人民政府申請獲取‘____年9月掇刀區在團林鎮樊橋水庫設立法制教育學習班的.依據及其工作人員職責’的政府信息,__市掇刀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對其進行了口頭及書面答復。其后,涂____又重復提出信息公開申請,__市掇刀區人民政府于____年3月26日作出《關于涂建申請信息公開的回復》,告知其已履行法定告知義務,對重復就此事提出信息公開申請不再重復答復。該回復適用法律正確”。這一認定,存在以下系列錯誤。
第一,本不存在“口頭答復”的事實,卻認定為“進行了口頭答復”。
原一審、原終審判決均無證據證明__市掇刀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對再審申請人進行了口頭答復。
第二,申請內容本不重復,卻認定是重復。
對比兩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即知,____年3月30日所申請信息公開的內容與____年1月15日所提申請信息公開的內容有11點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法定告知義務并未履行,卻認定“已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所謂的法定的告知義務,實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中的規定,即——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而原終審判決認定的再審被申請人已履行的所謂“法定告知義務”。我區設立法制教育學習班對涂____夫婦進行法律宣傳和信訪條例學習教育是為了幫助公民提高法律維權意識,現予以書面答復”。
由此可見,再審被申請人所作答復的實然狀態與法律規定中應然要求相去十萬八千里。
由此可見,該回復分明與法相悖,是不合法的,是應當判決撤銷的,原判決卻認定“該回復適用法律正確”,進而錯誤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維持了原一審判決。
所以,再審申請人認為,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嚴重侵害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再審申請,請求貴院支持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____
____年12月17日
再審申請書 10
再審申請人(原審被告):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山東省__市__區__路_號__大廈
負責人:___,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___,山東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地址:__省__市__區__路__號,聯系電話:__________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原告):___,女,1968年10月出生,漢族,小學文化,住__省__縣__家園_號樓_單元__室。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原告):___,女,1928年10月29日出生,漢族,住__省__縣__家園_號樓_單元__室。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原告):___,男,1993年6月8日出生,住__省__縣__家園_號樓_單元__室。
法定代理人:___,女,1968年10月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系___母親,住__省__縣__家園_號樓_單元__室。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山東省__縣__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職務:經理。
原審被告:_____化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職務:總經理。
原審被告:_____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___,職務:總經理。
原審被告:____方政運輸隊
法定代表人:___,職務:經理。
原審被告:中國__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支公司__營銷服務部
負責人:___,職務:經理。
原審被告:___,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教師,住__省__市__路_號樓_單元_層__號。
原審被告:__市__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職務:經理。
原審被告:______運輸隊
法定代表人:___,職務,經理。
原審被告:__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___,職務:總經理。
原審被告:____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支公司
負責人:___,職務,經理。
再審申請人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中心支公司因與被申請人___等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__省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滄民終字第____號判決,向__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__省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滄民終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
2.依法判決駁回___等三再審被申請人對再審申請人要求賠償商業車上人員責任險、車損險的訴訟請求;
3.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規定,特申請再審。
三、申請理由:
(一)申請事由一: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的情形,具體理由據依據如下:
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簽訂的商業車上人員責任險、機動車車損險保險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合同條款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應當以約履行,法院也應當予以尊重并作為審理本案的依據。原審法院應當適用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作為審理本案商業險法律關系、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依據。但是,原審法院應當適用保險合同條款第四條的約定而未適用,系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因在投保人__省__縣__運輸有限公司(本案再審被申請人之一,下稱__公司)在再審申請人處投保交強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營業用汽車損失險等的重型牽引半掛車魯______/魯C掛于___年3月22日發生的交通事故引發。通過一審、二審的庭審活動均已查明,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車駕駛人___持C1證不具備駕駛重型牽引半掛車的資質卻違法駕駛依法持A2以上駕駛證方能駕駛的重型牽引半掛車。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認定,___因違章駕駛引發本次交通事故對本次事故負主要責任。再審被申請人___、___、___(系事故發生時死亡的駕駛員___的親屬)等三人因賠償問題訴諸__省__市人民法院,__省__市人民法院未認真審查案件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作出(___)黃民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判決再審申請人在商業車上人員責任險、營業用汽車損失險范圍內賠償___等三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77 868.38元。一審判決后,再審申請人不服一審判決,依法向__省__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同樣未認真審查案件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作出(___)滄民終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第四條的約定,本案不屬于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和營業用汽車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再審申請人對被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賠償義務,當然對被申請人___等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根據再審申請人與投保人____運輸有限公司(下稱__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營業用汽車損失險合同的一般條款合同第四條的約定,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為“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營業用汽車損失險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為:“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按照本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首要前提是: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的。此處強調,被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的駕駛人必須為合法駕駛人。按照通常的理解,此處不可能發生歧義。本條款的約定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的強制性規定:“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各方當事人對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的駕駛人___持C1證駕駛重型牽引半掛車、證駕不符的事實均無異議。___作為一名受過理論和專業技能培訓、持有正規駕駛證的駕駛人員,理應明知其所持有的C1駕駛證不能駕駛重型牽引半掛車。
___持C1駕駛證駕駛重型牽引半掛車的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無證駕駛”。申請人的這一主張與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答復完全相符。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于___年12月5日“對《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的答復”中釋明:“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申請駕駛證,經考試合格,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在性質上應當屬于無證駕駛;在適用處罰上,依據過罰相當的原則,可以按照未取得駕駛證而駕駛機動車的處罰規定適當從輕罰”。根據上述規定,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應定性為無證駕駛。
因此,根據合同約定,無證駕駛機動車導致的'交通事故不屬于商業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申請人對本次事故不承擔商業險保險責任。原審法院判決再審申請人承擔車上人員責任險和營業用汽車損失險的賠償責任系適用法律錯誤。
(二)申請事由二:符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情形,具體理由據依據如下:
1.原審法院適用保險合同條款作為判案的依據判決保險人承擔商業險賠償責任,首要前提就應當是本案屬于商業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即事故發生時的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駕駛人___屬于合法的駕駛人員。但是,原審法院已經查清的事實表明事故發生時,駕駛人___系持C1駕駛證駕駛本應持A2以上駕駛證方有資格駕駛的重型牽引拖掛車,系嚴重的違法行為,駕駛人___不屬于“合法的駕駛人員”。原審判決缺乏證據證明駕駛人___系合法駕駛人的基本事實。
2. 原審法院判決再審申請人承擔商業險賠償責任的理由為保險人未履行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根據再審申請人在一二審過程中提交的證據,充分證明再審申請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已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嚴格履行了對投保人的明示告知義務,并且再審申請人的告知行為符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___年) 第十一 條的規定“保險人對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保險人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上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有顯著標志(如字體加粗、加大或者顏色相異等),或者對全部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及說明內容單獨印刷,并對此附有“投保人聲明”或單獨制作的“投保人聲明書”,投保人已簽字確認表示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經明了的,一般應認定保險人已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但投保人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實際進行提示或明確說明的除外。”(文件附后)。再審申請人的明示告知行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四方面:
(1)在交給投保人留存的保單正面的“明示告知”欄作出了六項明確告知,告知內容足以引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注意。其中明示告知的第二項為“收到本保險單請即核對,保單內容如與投保事實不符,請立即通知本保險人采取批注或批單更改,其他方式的更改無效。超過48小時未通知的,視為投保人無異議”;第三項為:“請仔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凡未在附加險條款中約定(包括責任免除以其他事項),均以投保的基本險相應條款為準”。保險合同簽訂后,48小時之內及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前投保人均未以任何形式向上訴人提出過任何異議。
(2)再審申請人已經將保險條款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吉順公司在收到保險條款的回執上簽章的行為足以說明其已經收到了相應的保險合同條款。
(3)再審申請人在交給的投保人的保險條款文本上,對責任免除部分的字體刻意作出了加粗、加黑、加下劃線的重點提示以區別于其他一般條款,該提示足以引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注意。
(4)投保人在簽署投保單時,再審申請人除已經交付給投保人保險條款文本之外又刻意在投保單上附帶加上了保險條款,并且該投保單的首頁即為《投保單填寫須知》,須知的第一條即為:“請詳細閱讀《機動車保險投保提示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及我公司的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在閱讀條款時,請您特別注意加下劃線標注部分的條款內容,此部分重點強調了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內容,有任何不明確的地方,均可以要求保險人或其代理人進行解釋。在您完全理解后,您需要進行簽字/簽章確認,以示您對保險條款內容理解,保險人告知事項的認可。”此處,上訴人刻意對“加下劃線標注部分的條款內容”部分文字的字體進行了加粗、加黑,足以引起投保人的充分注意。
同時,在投保單的投保人簽字/簽章欄,再審申請人對投保人聲明部分的字體又作了加黑、加粗的處理,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在該部分,投保人聲明:“本人已收到保險條款并仔細閱讀,尤其是加下劃線部分的條款內容,并對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內容的說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沒有異議,申請投保。本投保單所填寫的內容均屬事實。”在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投保單》上,投保人高青吉順運輸有限公司在投保人聲明欄進行了簽章確認。
再審申請人在一二審過程中提供的證據保險合同保單、投保單、投保人收到保險合同條款的回執單、保險合同條款證據等充分證明再審申請人與投保人高青吉順運輸有限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真實自愿并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并且再審申請人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履行了對投保人的明示告知義務。在再審申請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再審被申請人未有任何證據提交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卻片面認定再審申請人有未能履行告知義務的行為,系典型的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申請人還需要特別指出,對于保險合同中規定的嚴重違反交通法規的免責條款,如無證駕駛、酒后駕車、肇事后逃逸等,有學者稱之為法定免責條款,是法律對保險合同當事人所直接提出的行為規范,具有普遍約束力。法定免責條款,不僅體現保險合同締約方的合意,實際上融入了國家意志,即違法行為不能得到保險保障。原審判決將無證駕駛、酒后駕車、肇事后逃逸等免責保險條款視同于普通格式條款,顯然是非常錯誤的。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認為: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本案應當再審。本案不屬于商業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且保險合同中“無證駕駛”“肇事逃逸”“酒后駕駛”等免責條款無需保險人的明確說明就能推定投保人明確知曉,從而產生法律效力;若在駕駛人證駕不符違法駕駛被保險機動車引發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仍然支持被保險人(受害人)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金,有悖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立法宗旨,也不利于引導駕駛者遵守交通法規謹慎駕駛機動車和維護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更多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我們更可以看出,保險的作用不僅在于彌補損失,它更從責任承擔的角度引導公眾真正養成安全行車的意識。保險并不能帶來實際意義上的安全,交通安全依靠的還是每一位駕車者的謹慎和負責。因此無論是從個案公平還是從社會正義的角度,請求貴院依法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重新審理本案,公正判決,維護社會正義和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省高級人民法院
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審申請書 11
申請人(原審被告):_________有限公司___分公司,住所地:___市___區;聯系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___,男,出生于__年__月__日,住所地:___縣__村__組__號。
申請人因不服___市__區人民法院沙法民初字第3509號《民事調解書》,特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現提出申請再審。
再審申請請求:
1、撤銷沙法民初字第3509號《民事調解書》;
2、改判駁回被申請人訴訟請求;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現有證據證明___市__區人民法院沙法民初字第3509號《民事調解書》協議內容:雙方從10月28日起建立勞動關系,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再審。
一、原審調解在程序上沒有遵循《民事訴訟法》第7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主持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與事實完全不符。
1、本申請人并未將該工程發包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 申請人通過招標方式將承建的__住房項目部分勞務分包給___碩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碩豐公司),碩豐公司委托代理人為__。碩豐公司的所有簽章也是真實的,是該單位曾經使用的公章。而碩豐公司系通過報紙公告聲明原公章作廢,本單位顯然沒有能力核實該公章真假。
2、被申請人受雇于明全,與明全一起從__、__處承攬基礎孔樁水鉆勞務,不屬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之不具備用工主體的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 代表碩豐公司與申請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是__。而與明全作為乙方簽訂基礎水鉆工作分包合同的是__和__私人,并非碩豐公司,更非__。雙方簽訂的《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議》約定,甲方將挖孔樁、獨立樁柱基及條形基礎部分的水鉆勞務以包干價方式承包給乙方。被申請人與明全是表親,受雇于明全。被申請人妻子__還代表明全領取勞務費用,在其領款時出具給__的《擔保證明》的前言部分載明:"__項目5-10樓挖孔樁水鉆部份承攬人明全班組的全權代表__承諾"。 顯然,《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議》和《擔保證明》充分證明被申請人與__和__等人之間系承攬關系,既非受雇于__和__,更不是__或__招用的勞動者。 因本申請人并非《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議》的當事人,也不知曉《擔保證明》證據,故在原審中未能舉示這兩份證據材料,以致原審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審調解達成的協議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
1、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勞動關系。
2、新證據證明的事實是:被申請人僅僅是受雇于明全,與明全一起承攬了基礎孔樁水鉆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適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認定申請人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三、原審調解的履行,將給本申請人造成經濟利益不當受損的后果,悖離了民事訴訟調解應當貫徹程序效率與實體正義兼顧的價值取向,也違背了民事訴訟調解制度主要在于解決糾紛、恢復秩序、實現和保障社會和諧的目的。 但是申請人卻根據原審調解協議在認定工傷后,以其承包的勞務費收入9000余元作為每月工資標準要求本申請人賠償其傷殘八級的工傷待遇26萬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資標準,八級工傷待遇僅有10萬余元。 無論是承攬關系,還是雇用關系,被申請人在工作中受傷都完全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獲得相應的賠償。申請人在與被申請人不存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勞動關系之基礎的情況下,在原審主持下與被申請人達成調解協議,自然悖離了民事訴訟調解應當貫徹程序效率與實體正義兼顧的價值取向。
綜上,原審民事調解書未對基本事實進行認定,導致調解協議內容意思表示不真實;在實體處理上沒有遵循《合同法》第4 條、第5條之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導致當事人履行民事調解協議內容后顯失公平,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撤銷。
此致
___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審申請書 12
申請再審人:
被申請人:
申請再審人因與被申請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寧城縣人民法院____年7月29日(____)寧民初字第02968號民事判決書、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年12月5日(____)赤民三終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的規定,現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申請請求:
1、依法撤銷寧城縣人民法院____年7月29日(____)寧民初字第02968號民事判決書、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年12月5日(____)赤民三終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或改判;
2、依法判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再審人____年12月1日至____年7月發生的醫療費用、誤工、陪護、住宿、通信、交通等費用、預計繼續進行治療可能發生的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金、殘疾生活補助費共計1175886.63元。
3、依法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一、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二審訴訟過程中提供的`新證據足以證明華東政法大學日作出的華政法醫[____][____]病鑒字第司法鑒定中心于____年11月30日作出的華政法醫[____]病鑒字第086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書以及寧城縣人民法院(____)號民事判決書、司法鑒定書以及寧城縣人民法院(____)寧民初字第00599號民事判決書、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中級人民法院(____)赤民二終字第237號民事判決書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號民事裁定書關于申請再審人的病情屬醫療終結,院(____)內民申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書關于申請再審人的病情“屬醫療終結,無____)法繼續治療”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判決、裁定進行糾法繼續治療”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判決、正后再對本案進行處理,正后再對本案進行處理,一、二審法院仍以上述錯誤的判決裁定為本案判決的依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此致
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審申請書 13
申請人(原審原告):____,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壯族,農民,住____縣_____鄉____村____號,聯系電話:________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____,男,1969年8月出生,壯族,農民,住____縣____鄉____村____。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____縣人民法院(____)田民一初字第355號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
人在幫工過程中從二樓摔下來,造成右股骨頸骨折。事后,被申請人并未及時將申請人送往醫院治療,而是將其送到定安私人診所用草藥醫治。____年6月12日,經右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的傷殘等級為六級傷殘。____年6月16日,申請人起訴至____縣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請人賠償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種費用共計57793.87元。
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案發是____年12月30日,已過了訴訟時效,就動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調解,申請人擔心超過訴訟時效,法院駁回其起訴,到時一分錢都拿不到,就與被申請人簽訂了調解協議,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各種費用5000元。
申請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此條中的“受傷害之日”不能只是簡單地理解為事發當天,而應理解為治療完畢或治療費用能夠確定之日,因為人身損害賠償不僅要有損害事實,還要有具體的賠償數額,而要有確切損害數額就離不開醫院的診斷和治療,造成傷殘的',還應有傷殘鑒定才能確定賠償數額。
因此,從該案的具體情況看,訴訟時效的起算應當從做出傷殘鑒定之日起算,即從____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從____年12月30日起算。
此致
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審申請書 14
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_______,男,_______歲,_______族,農民。住_______市_______鎮_______村;郵寄地址_______。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_______,男,_______歲,_______族,村長;_______市_______鎮_______村_______街。
第三人:_______,男,_______歲,_______族,干部,住_______鎮_______村_______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_______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于惡意,應于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_______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_______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后,索要_______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________、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并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后,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此致
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審申請書 15
申請人:___,男,1969年1月19日生,漢族,原___工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工。住__市__區__鎮__村____號,郵編__,電話___
被申請人:____工業工程有限公司(簡稱__公司),注冊地____區__路__弄__號_—___室,經營地____區__路__號,法定代表人__,副總經理,郵編__,單位電話__
原審法院及已生效判決書案號:一審__區人民法院(___)寶民一(民)初字第__號;二審__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___)滬二中民三(民)終字第__號;申請裁定書__市高級人民法院(___)滬高民一(民)申字第__號。
申請再審事由:
原審(一審、二審)法院及__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不公。申請人不服原審判決,依據《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請求:
1、請求改判支持__要求__公司承擔社保機構不予報銷的醫療費6971.52元外配急用藥及材料費4058.35元,高壓氧艙治療費38400元及高壓氧治療期間的護理費23400元(含二次手術后三個月)伙食補貼費10395元,交通費15968元,給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前的停工留薪期7個月的工資11089.26元,共110282.13元。
2、 改判支持__要求__公司承擔工傷繼續治療費至工傷醫療終結。
3、 改判支持__因支付訴訟代理人的誤工費及交通費1000元及原審二級訴訟費20元。
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故意回避重要事實,隱瞞真相,申請人有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所謂“查明事實”。
(1)、__于___年11月14日至___年3月23日期間進行高壓氧艙治療是基于手術后股骨頭壞死的特殊情形所必要的治療,有主治的市六醫院醫生的醫囑處方和因市六醫院無此設備而指定到配合協助的醫療部門,并有收治醫療單位的證明,且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意的指示及單位主管看望時的同意,又是在停工留薪治療期內。原審并未查清要點。
(2)、__主張的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是指在高壓氧艙康復治療期間所產生的那部分,并不包括在雙方曾經協議過的手術住院范圍之內,并不重復,而是未達成協議的`部分。(有可計算的住院日期及代理人___在協議書簽名時特別注明上可以查證),原審故意混淆。
(3)、__在工傷手術后三年因舊傷處股骨頭壞死而于___年11月19日至___年1月14日重新住院再次手術是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原審不肯查明。被申請人__公司不但不予申報__工傷復發認定手續,反而于___年12月5日(治療住院期間)反而違約違法終止勞動關系,惡意阻止__本人申報工傷復發,中止社保(證據有第二次手術住院的市六醫院、市八醫院出院小結,違法退工單___年12月5日),而原審對此事關待遇責任的基本事實只字不提。
(4)、__公司于___年3月20日決定___年3月7日起第二次退工并終止勞動合同,然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醫療補助金是在___年9月12日付給__,且未經協商一致。原審故意隱瞞,(證據有經濟補償協議書,終止勞動合同給付一次性補助金在內的建行存款憑條)
(5)、__至今仍在工傷醫療期間,一次性醫療補助費不是__自愿接受的,未經協商一致,未經簽收,(證據有疾病證明單,未經簽字的經濟補償協議書),原審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二)、原審在認定上脫離事實,顛倒是非,規避法律,混淆責任。
(1)、__主張的經社保機構核定不予社保基金報銷的6971.52元醫療費及社保機構不予核定的工傷手術醫療時急用外配藥材料費4058.35元和因非醫保定點醫療單位發票而不予核定的高壓氧艙治療費38400元均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內,工傷醫療必須支付的費用。__公司是負有承擔工傷醫療費用的責任單位,雖然在此期間,__公司已為__投保社保,但在社保可報范圍之外的合理的必要的醫療費用,__公司責無旁貸。原判認為“于法無據”是不對的,那么這部分工傷醫療費用要由工傷職工__自負的法律依據何在呢?申請人認為具體發條上的不詳的漏洞,并不能成為__公司推脫責任的借口。“公平”是民法的基本準則,原審恰卻違背了《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平原則。
(2)、原審隱瞞了“協議書”上__代理人__所簽“高壓氧沒提供”的特別注明和按實際時日可以推算得出高壓氧艙治療階段所產生的護理費、伙食補貼費、交通費并不包括在協議范圍之內的事實。原審混稱“協議履行完畢”,而不支持__主張在高壓氧艙治療期間應得的護理費、伙食費和交通費,顯屬偏袒不公。
(3)、__主張___年3月至9月七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資11089.26元是基于__公司違反《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工傷人員并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就業補助金后不再享受規定的待遇”,第三十五條規定“工傷人員接受工傷治療,原工資待遇不變”。申請人有“存款憑單”證明該補助金是在___年9月12日給付的,盡管__公司在___年3月已經宣布終止勞動關系,但在其未履行給付就業補助金的情況下,違反辦理終止勞動關系的程序,憑空宣布終止勞動關系起至實際給付就業補助金之前的七個月期間,工傷人員懶以維持生活的工薪待遇怎能落空。申請人認為在經濟補償未解決落空之前,勞動關系視同存在,__在未享受就業補助金前的醫療期間當然有權主張留薪工資,__公司仍應按合同補給留薪工資至實際給付就業補助金為止。原審只強調勞動關系終止而忽視就業補助金支付日期而斷定“于法無據”是片面的,更何況__尚在工傷復發醫療期間,經濟補償協議也未經同意。
(4)、__主張的“勞動關系終止”后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理由有六:其一,是__公司在__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發生后不予和不讓申報工傷復發認定手續。其二,是在“勞動關系終止”時給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未經協商一致,未經簽字,并非自愿接受。其三,工傷治療仍在繼續,一次性醫療補助費1萬多元錢遠不足以支付未來所需的醫療費用。其四,是在工傷病情尚未相對穩定的情況下催逼誘騙__作傷殘鑒定。其五,__公司在__工傷治療過程中退掉社保。其六,__公司與__終止的是___年12月5日重新招工所建立的勞動關系,而不是___年8月1日招工合同所建立的勞動關系,(證據見經濟補償協議中半個月的補償金)。
(5)、本案糾紛因__公司拒付待遇而起,__因工殘疾,無可親臨訴求,只能委托代理,原審即已部分支持,__因支付代理人誤工費、交通費而要求__公司補償1000元,符合過錯責任原則。原審將其篡改為“__主張因訴訟發生的誤工費和交通費”而又斷定“于法無據”,實屬篡改事實,混淆責任。
綜上所述,原審事實不清,認定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判決不公。__申請再審糾正,支持訴請。
此致
___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__
___年___月___日
再審申請書 16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男,漢族,1974年10月30日生,現住__縣_鎮_村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__縣____公司 住所地:__縣_鎮
法定代表人:___,公司董事長
申請人認為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年10月21日作出的(___)_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書,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等事由,特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二、判令駁回被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一審判決;
三、判令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第二審生效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__是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她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意外傷害,應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被申請人公司屬于中國境內的企業,兩審法院也都已查明__是被申請人公司的員工(原告即便不是被申請人單位的正式員工,但在被申請人處定期領取報酬,與被告形成人身隸屬關系,也當然構成事實勞動關系。),__無疑是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此,__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意外傷害,應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三款的規定,被申請人公司不能適用該條一款的規定行使追償權。
因此,二審法院僅僅以被申請人與__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沒有辦理工傷保險為由,就否認__所受傷害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進而支持被申請人單位行使追償權是錯誤的,是對法律規定的斷章取義和錯誤解讀。
二、二審法院支持被申請人的追償權,剝奪申請人作為最終責任承擔者的質證權和辯論權。
在__訴被申請人單位人事損害賠償糾紛(該案判決書確定的案由)案中,因__沒有將申請人作為被告一同起訴,__縣法院也沒有追加申請人一同參加訴訟,該案定案的主要證據如住院病歷、司法鑒定意見等,都沒有經過申請人質證,__受傷與申請人行為的因果關系也沒有經申請人參與辯論,現在要求申請人承擔最終賠償責任,事實上,剝奪申請人的質證權和辯論權。
此外,二審判決以__縣法院作出的“雇主”承擔責任的(___)鑲民初字第6號判決書為依據,將用人單位應承擔的工傷賠償責任58708.24元直接轉嫁到申請人身上,是極其錯誤的。我們知道工傷責任是無過錯責任,是不問勞動者過錯的;而一般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是按過錯劃分責任的。申請人即便對__承擔責任,也是承擔一般侵權責任,是根據自身過錯大小承擔的。__受傷,自身是有相當過錯的,應該承擔一定責任。況且,當時申請人夫妻也受傷,雙方在新寶拉格鎮派出所民警主持下簽調解協議,雙方決定各自看病,互不追究。二審法院卻將用人單位應擔的責任,直接轉嫁于申請人身上,顯然是不公平的。
三、申請人并沒有打__,原判決認定的該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__縣__鎮派出所民警形成的筆錄材料顯示,申請人并沒有打__,__的傷情并非申請人行為導致,要求申請人承擔最終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
綜上,原二審生效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申請人質證,剝奪申請人的辯論權利,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故提出再審申請,請求撤銷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判令駁回被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一審判決。
此致
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審申請書 17
申訴人:________(原審被告人_______之父),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______省 ______縣人,系______省______縣_______鄉中學教員,住_______省_____縣_____鄉_____村。郵政編碼:___________。住宅電話:__________。
被申訴人_______對_______縣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再審,依法改判,從輕判處原審被告人鄭________的刑罰。
事實和理由:
我認為,______省______縣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刑初字
第____號刑事判決,不管是對案件發生起因的確認還是在適用法律方面,都有錯誤,我們無法接受。
一、______故意傷害案件發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_______不遵守交通規則所致。對這一重要問題,原判沒有認定,只是說行車相遇,因雙方互相躲讓而沒有讓開,致使兩車相撞,隨后發生口角,并廝打起來。“事實的真相是:被害人郭________不遵守交通規則,騎自行車在道路的左邊行駛,致使發生了與被告人鄭_______相撞的后果。對此,郭_______不但不表歉意,還,這才引起雙方的口角和廝打。對這故意傷害案件的發生,被害人郭 ________應負主要責任,而原判對此卻不分是非,在量刑時,對這一情節也不考慮,顯然不公正。
二、案件發生后,派出所有關人員曾到我家傳訊被告人鄭_______,因鄭______不在家,通知我們家長,待鄭_______回來后,讓他馬上去派出所。鄭_______回來后,我們把這一情況告訴他,他便去了派出所,并如實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根據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應以投案自首對待,而原審判決沒有認定被告人鄭_______有自首情節,更沒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給予從輕處罰,對此,我們怎能服判? 據此,我們請求________縣人民法院對此案立案再審,查清發案原因,分清是非,認定被告人鄭________具有自首情節,并依法從輕處罰。
此致
_______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審申請書 18
申請人:________市__中學,地址:________市___;
被申請人:________市___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因訴________市__區政府的行政訴訟及賠償一案,不服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年11月24日作出的(________)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現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請求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實,撤銷________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作出(________)港北立行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撤銷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年11月24日作出的(________)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開庭審理該案。
再審理由:
申請人于________年9月28日向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行政訴訟狀》,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案是以________市港南區人民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10月16日作出(________)貴行轄字第31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本案由________市港北區人民法院管轄";________年11月4日,________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作出(________)港北立行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本院不予受理";________年11月9日,申請人向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該院11月24日作出(________)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一、本案屬行政受案范圍
________年12月6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通知》,內容是:"南環中學部份土地占用江南工業園區的用地,限3日內到港南區人民政府辦理有關事宜,逾期一切后果自負";________年3月23日,被申請人沒有通過任何法定程序確認,就濫用其行政職權動用警力采取強制措施,無償征用收回申請人東面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然后轉讓給樹泰膠合板廠建廠,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為,與被申請人交涉未果;
________年3月11日,申請人向市信訪辦遞交《關于港南區政府強行毀壞學校房地產及青苗不予賠償》信訪事項,要求被申請人參照相關征地拆遷文件的補償標準,返還申請人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征地補償費,杜絕克扣、截留、侵占、挪用申請人的補償費;
3月28日,市信訪辦受市政府委托,組織有關部門召開協調會,但被申請人無視這個協調會,沒有派負責人參加會議,由于被申請人不履行其法定職責,不予答復,信訪事項沒有辦理結果;7月8日,申請人向市人大申請督辦《關于港南區政府強行毀壞學校房地產及青苗不予賠償》的信訪事項;
9月23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反映南環中學征地拆補償問題的答復》,認為申請人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是非法用地、違章建筑,沒收申請人的非法所得,拒絕支付申請人征地補償費;對于西面的另外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其中5畝(3284.66㎡)土地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證的住宅地則按沒有辦證的建設用地用途補償,50畝(55-5)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按非法用地由被申請人無償收回不予補償,55畝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則適當補償。
被申請認為申請人的157畝土地中,只有5畝土地是合法,其它的152畝土地是占用工業園和湴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無償征用收回申請人的152畝土地不予補償,嚴重侵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不服起訴到法院。
行政法律法規規定,凡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時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不利影響形成公法上爭議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當受理。該案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受案范圍,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和《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不予受案范圍。而今一、二審法院又拒絕受理,如何能實現和保護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二、原一、二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
該案中,被申請人采取強制措施征用收回申請人的157畝房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轉讓給2個企業辦廠,其中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以占用工業園土地、非法用地、違章建筑為由,無償征用收回轉讓給樹泰膠合板廠;西面的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低價征用收回轉讓給德興機械廠。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的`處理是:無償收回,沒收申請人的非法所得并處罰款,追究申請人的法律責任;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西面的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的處理是:以轉讓的形式進行補償5畝(328.66㎡)土地費和55畝的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無償收回50畝(55-5)土地,因此出現________年4月8日的《轉讓協議》和________年5月22日的《補充協議》。本案在審理中,原一、二審法院只是審理后者這2分協議部分的次要事實,而完全忽略審理前者102畝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的主要事實。理應經過庭審調查、質證查明的事實,但法官沒有開庭,卻按偏差的思路去審案、定案,不能客觀地、全面地看待案件,不能全面衡量案情草率定案。
該案中,被申請人對其主張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該案不屬法律明文禁止不予受理范圍,屬于法律明文規定受理范圍。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把本應納入行政訴訟范圍予以受理的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門之外,錯誤地剝奪申請人的訴權,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絕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則;行政訴訟案件起訴法定要件中的原告資格、被告資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等問題具有復雜性,有時很難通過對起訴狀及其相關材料的審查就能夠辨別清楚,沒有完全搞清楚相關問題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理,違反了人民法院裁判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行政訴訟立案工作,不得隨意限縮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不得額外增加受理條件。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行政訴訟立案監督,對于符合立案條件不予受理的,及時予以糾正,防止因當事人告狀無門而到處上訪,激化社會矛盾",因此這兩個裁定都是嚴重錯誤的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呈請審查,作出公正裁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正確實施。
此致
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審申請書 19
再審申請人:姓名______,性別______,出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民族______,工作單位______,職務______,住所______,聯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稱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住所______,聯系方式______。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______,性別______,出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民族______,工作單位______,職務______,住所______,聯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稱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住所______,聯系方式______。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民終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___項、第___項、第___項規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多項事由應逐項列明),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寫明要求撤銷______人民法院(______)民終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書。
2、寫明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請求事項。
3、寫明要求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主要根據事實、證據與法律,闡述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的法律、法規錯誤或不當以及判決結果明顯不公的事實與理由。
此致
___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審申請書 20
再審申請人: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民族 , 職業 , 工作單位 , 住所 , 聯系方式 。
再審被申請人: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民族 , 職業 , 工作單位 , 住所 , 聯系方式 。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業已發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__項、第__項規定的 、及 等“應當再審”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一、撤銷____人民法院(___)____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書;
二、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十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
____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超出了上訴請求事項。
二、《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
鑒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鑒定結論未經質證,不應采納。
三、《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應當再審。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
再審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____中院的二審判決。
五、《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2款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
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____中院在審理該案時有以下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
綜上所述,請貴院站在“司法為民”“有錯必糾”的公正立場上,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審申請書 21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_年10月7日出生,原告____人,住______,身份證編號: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廣東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二審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總經理。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廠長。
原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債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級人民_________因與____________公司債權轉讓糾紛一案,深圳市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日作出的(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于2月8日作出的'深中法民一終字第號,深圳中院)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請求事項如下: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請求事項如下:向貴院申請再審事項如下
一、請求撤銷深圳中院深中法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二、請求判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清償債務人民幣963585元;
三、請求判令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事實和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應當再審。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第三人___省食品公司中牟肉類聯合加工廠自1995年開始向被申請人供應凍肉及副食品,至1998年雙方中斷貿易。1999年4月2日,第三人與被申請人經過對賬,簽訂了一份《對賬確認書》,內容為“經被申請人與第三人對賬,被申請人欠第三人貨款人民幣1,424,906.64元,另外,第三人賬上反映,被申請人已付款項人民幣823,100元,有待提出證據后進一步確認”。雙方對賬后,第三人于3月期間,派人向被申請人追索上述債務未果,之后第三人于12月25日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被申請人清償所欠貨款。該案經開庭審理后,第三人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獲得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準許,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于9月27日制作了深羅法民二初字第280號民事裁定書。
此致
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審申請書 22
申請人:___,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___縣__鎮__村__組。
被申請人:___,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_縣__鎮__街__號__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年1月11日(______)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___縣人民法院(______)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采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____年3月11日
___向___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___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____年3月11日。”
(二)____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___(___之妻)出庭證實:____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___索要借款25萬元;
(三)____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___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___現金叁拾伍萬元,占豪門洗浴股份50%,___占50%,投資30萬元?___,____年9月12日。”
(四)____年11月份
原一審中,___、___到庭證實:其同原告___于____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___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么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___在明知___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___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___支付35萬元,作為合伙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___于第(三)項事件之后繼續向___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于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于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伙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____年合伙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款。關于該事實,申請人在(______)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后,有證人__、__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____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伙關系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后續為合伙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鑒于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___、___以及___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說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于為合伙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并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審申請書 23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原再審申請人):__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區__鎮__公路_號_區_號。
法定代表人:__,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原再審被申請人):__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_區__市_路_號。
法定代表人:__,公司董事長。
再審請求:
一、裁定撤銷___區高級人民法院于___年3月23日作出的(___)新審一民再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書;
二、裁定對該案進行提審。
事實與理由:
一、案件訴訟過程梗概
1.一審:
___年7月,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申請人向其支付逾期交貨違約金。經過審理,__市中級人民法院于___年1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被申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 二審:
___年3月,被申請人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訴訟請求。經過審理,___區高級人民法院于___年9月作出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同時終審判決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逾期交貨違約金110萬元。
3. 再審:
___年1月,申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___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指令___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經過再審,___區高級人民法院于___年3月23日作出再審終審判決書,維持其二審判決。
現申請人對該再審終審判決書不服,特再次提起再審申請。故,此系申請人第二次申請再審。
二、涉及爭議的事實概況及焦點
1.雙方確認的相關事實概況:
本案系家具買賣合同糾紛。申請人系銷售方,被申請人系購買方。雙方于___年上班前先后簽訂兩批家具的購銷合同及協議,前一批貨物價款200萬元,后一批貨款價款253630元;提貨方式均為被申請人自行提貨,費用自理;前一批貨物約定交付時間為當年5月5日前,后一批貨物約定交付時間為當年6月10日前,交付地點為申請人上海倉庫,被申請人赴申請人倉庫驗收貨物視為貨物交付,但申請人應當提前7日書面通知被申請人驗貨和提貨。
合同簽訂后,申請人組織生產,被申請人于當年5月28日赴申請人倉庫驗貨,隨后于7月份分批次提取全部貨物。
2.雙方存有爭議的事實焦點:
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延期交貨,構成違約,遂提起違約之訴,引發辦案。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及時備足貨源,按約履行了通知義務,不構成延期交貨,而是被申請人因自身原因延期提貨。
3.法院審理觀點:
經過審理,一審認為,被申請人沒有證明其在約定交貨期內前往提貨而未果的證據,故其主張申請人逾期交貨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審認為,被申請人前往驗貨要以申請人提前通知為前提,在申請人沒有通知的情況下,應將被申請人自行前往驗貨的日期視為交付日,故申請人逾期交貨成立,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查后認為,二審判決存在《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六)項規定的依法應當再審的情形,即認為,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再審認為,申請人的再審申請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二審判決應當維持。
三、原再審判決存在應當再審的情形
申請人認為,原再審終審判決應當再審的情形如下:
1. 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系關于申請人是否構成違約這一節事實。
本案案由為買賣合同糾紛,申請人作為銷售方,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向被申請人交付貨物,被申請人作為購買方,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及時驗收并提取貨物和支付貨款。
被申請人作為主張申請人違約,逾期交付貨物。按照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被申請人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由于被申請人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所以一審認定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逾期交貨的事實不能成立,并據此判決被申請人敗訴。
二審和再審卻完全背離了這種審判思路,認為,在申請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按照約定向被申請人履行了通知義務且被申請人在約定交貨期屆滿后自行驗貨的情況下,應當直接視作申請人逾期交貨。
由此可見,認定申請人構成逾期交貨應當以什么證據來證明,是本案的關鍵所在。
對此,申請人認為,所謂逾期交貨,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是:購銷雙方約定的交貨期屆滿后,銷售方沒有準備好貨源,客觀上不能交貨;或者,銷售方雖準備了貨源但怠于交貨或拒絕購方提貨。這也是可以證明銷售方逾期交貨的必要證據。故此,一審判決未認定申請人逾期交貨是正確的、公正的。
而本案再審卻認為,作為銷售方的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按照約定通知作為購買方的被申請人驗、提貨,也沒有證據證明在約定的交貨時間內將貨物妥當存放等待被申請人驗、提貨,這就構成了申請人逾期交貨的充分證據(第11頁)。如此認定申請人構成逾期交貨這一基本事實,顯然缺乏證據證明,必然是錯誤的。
2.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一是購銷合同當事人義務的確定方面。
如前所述,本案案由為買賣合同糾紛,申請人作為銷售方,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向被申請人交付貨物,被申請人作為購買方,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及時驗收并提取貨物和支付貨款。
而再審中,卻將通知對方前來驗貨視作銷售方的主要義務,并將銷售方沒有履行這一通知義務視作其構成為違約的依據。
對此,申請人認為,第一,本案中,盡管雙方的確約定申請人應當提前書面通知被申請人前來驗貨,但該項義務是作為銷售方的申請人的附隨義務而不是主要義務;第二,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交付貨物的最后期限,而交付貨物是購銷雙方合作才能完成的行為,沒有接收貨物的行為便不能發生交付貨物的行為,況且約定申請人自提自運,即便申請人沒有通知被申請人,也根本不影響被申請人在事先確定的期間內前來驗貨、提貨的義務的履行,故雙方約定的最后交貨期限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第三,本案中根據雙方約定,驗收貨物當日并不要求被申請人提取貨物,故認為被申請人驗收貨物應當以申請人提前通知為前提以使被申請人有必要的備車等準備時間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所以,本案再審中將沒有履行通知對方驗貨的附隨義務視為申請人違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二是關于申請人是否履行了通知義務這一節事實方面。
上述已經充分表明,即便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按照約定履行了通知義務,本案中也沒有足以認定申請人逾期交貨的必要證據,同時,通知對方驗貨是銷售方的附隨義務而不是主要義務,不是判斷銷售方是否違約的依據。
而本案中需要進一步認定的事實是:申請人究竟有沒有履行了及時通知被申請人驗貨的義務?如果是,則可直接證明申請人沒有逾期交貨,申請人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至今為止所有的訴訟活動中,申請人始終堅持自己按照約定通知被申請人前來驗收貨物。申請人為此的舉證材料一是被申請人的業務發展總經理劉云的名片,上面記載的傳真號碼是____;二是申請人落款日期為___年4月27日,通知被申請人貨物已生產完畢請其前來驗貨的《提驗貨聯絡函》,三是申請人依法向中國鐵路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調取的電信費賬單,上面明確記錄了申請人于4月27日10點27分11秒開始的成功撥打____號碼的'通話記錄。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申請人于該時間前后均撥打過這個傳真電話,第二,該電話是被申請人業務發展總經理名片上載明的專門用來接收傳真的電話號碼,名片上同時載明的通話電話號碼是另一個號碼。
在上述證據材料支撐下,申請人主張已經在4月27日向被申請人發出了傳真要求被申請人前來驗貨。
再審認為,該組證據只能證明雙方之間曾于該時間通過話,但不能證明通話或傳真內容,故不能認定申請人履行了合同約定的通知義務。
對此,申請人認為,訴訟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進行舉證,有一個合理、必要的限度的問題,只要舉證一方提出的證據符合正常理性人認知水平下的合理條件,就應當認定其舉證充分,進而確認其所欲證明的事項,而不應當是無限度的、不符合常理地過于苛求舉證責任,不能要求舉證材料達到具備一切細節、排除一切可能的狀態。
所以,針對自己已經履行通知義務的主張,申請人已經進行了如上的舉證,已屬充分,而絕不是作為傳真接收方的被申請人沒有證據支撐的一句“沒有收到”就可以輕易否定的。在此基礎上,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證據以證明被申請人收到《提驗貨聯絡函》,實屬過于苛刻和無理。因為,按照如此邏輯,只有申請人提交載有被申請人簽收的《提驗貨聯絡函》,方能證明被申請人已經收到該函件,而如此要求與當代現實貿易往來中的通常交易慣例嚴重不符,而即便申請人提交封面上載明內容的郵政EMS快遞單和“妥投”證明,也不能證明被申請人收到了函件,因為申請人還有郵寄幾張廢紙給被申請人的可能。
可見,再審中,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確實存在“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情形,明顯過于苛刻地加重了申請人的舉證責任,嚴重偏離了公正性。
四、本案不應再指令原再審法院再審
該再審終審判決書已經___區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作出,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本案不能再指令原再審法院再審。
綜上,為維護法律的公正、權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銷原再審終審判決,并提審本案。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
__年__月__日
再審申請書 24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電話:______郵編: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電話:______郵編:(必須寫明電話,以便法院通知對方。)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______省人民法院院于____________年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民一終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提出申訴。(此處應注明原審判文書的'案號。)
再審事由:
______省人民法院(____________)民一終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的基本證據缺乏證據支持,且適用法律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______款之規定,請求再審。(必須列明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每幾款的規定。)
再審請求:
1.撤銷______省人民法法院(________)民一終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第______項;(可以要求撤銷全部判決,也可要求撤銷判決中的某一項或幾項。)
2.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即要求再審被申請人向再審申請人立即支付______款______元及______款利息____________元;(必須寫清再審的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許多申請人疏忽這一點。)
3.本案一、二審及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
此致
___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審申請書 25
再審申請人______(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男,漢族,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住__省__縣____________。
再審申請人______(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男,漢族,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戶籍地______,現居住地為__縣__街道辦事處_____。
被申請人______(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男,漢族,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住___省__縣____________。
申請再審事由:
再審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返還原物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__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26民初______號民事判決書及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民終______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依上述法律規定,因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申請人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現申請人將事實理由詳述如下,望貴院予以充分考慮:
申請再審請求:
1、請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__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26民初______號民事判決書及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民終______號民事判決書,并依法改判。
2、一、二審案件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
申請再審事實與理由:
事實經過:2007年10月13日,申請人與______(被申請人兄弟)簽訂土地租賃協議書,約定了______家中共有的1.8畝土地租賃給申請人使用,申請人向______支付了每畝5.3萬元的租金。______向申請人保證了土地產權清晰,因為出路不清、土地權益問題干涉申請使用問題均由其負責。當時簽訂協議后,交付土地至今給申請人使用了12年之久,一直沒有任何爭議。如今在______過世之后,被申請人及家人卻起訴申請人要求返還土地。
一、本案原一、二審認定事實錯誤,案由錯誤,歸納的焦點問題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的規定。
1、一、二審均認定雙方的糾紛為返還原物糾紛,然而縱觀所有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根本沒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擁有該爭議土地的所有權。
申請人認為,案件中被申請人爭議的土地其來源于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而來,屬于集體用地性質。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以及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申請人曾提出對庭審中原告提出本案案由應變更為占有物返還糾紛,但沒有被采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由此可見,返還原物糾紛是指權利人請求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人返還該物的糾紛。占有物返還糾紛是指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占有人請求返還的糾紛。兩者同屬物權糾紛,而且往往會產生競合的情形,但二者的區別是明顯的。返還原物糾紛的物指的是物質形態的物、特定物,返還應當以原物存在為前提,占有物返還糾紛所要求返還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某些種類物如貨幣。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是原來的物的所有權人,而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主體是物的合法占有人,比如租賃權人、典權人等。兩者都是針對物的請求權,請求方式等相同,但不同在于保護的權利主體不同。
那么,回到本案中,被申請人并非該爭議土地的所有權人,其所有權應該是村集體經濟組織,而被申請人僅僅只是因為承包而享有 對土地有權占有,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被申請人對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三項權能;而相比所有權來看,還有一項重要的權能處分權,被申請人是不具有的。
既然被申請人對爭議土地不具有所有權,那返還原物糾紛案由就是錯誤的,可偏偏一、二審法院均認定為返還原物糾紛,就是對案件的事實認定不清,從而導致判決偏離司法為民、司法工作的軌道。
2、案件中,一、二審法院認定______只有土地0.6畝,而判決申請人返還被申請人土地1.2畝地無證據予以證明,屬于事實認定不清。
一審判決書中第4頁第2自然段所述:被告______當場指出上述土地的位置、面積、來源,其中租用______的1.8畝地與本案原告______主張的1.95畝地在同一個位置。因為______對出租給二被告的1.8畝土地,僅對其中與父母調換耕種的0.6畝享有承包經營權,對其無權處分的`部分,二被告不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權。故二被告侵占原告承包地1.2畝.
縱觀全部卷宗,沒有任何證據予以證明______出租給申請人的土地僅只有0.6畝。從被申請人出具的《__縣______________證明》只有證明______全家(包括被申請人)一共分得承包地是1.95畝,并沒有細化______多少畝,______多少畝……因此,法院以什么證據予以認定______只有0.6畝,而不是1.8畝地呢?如此糊涂判決,何以讓申請人信服而終?
二、本案原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的規定。
申請人占有被申請人承包土地,是基于與______(被申請人之兄弟)簽訂了土地租賃協議,并支付了對價,完全屬于物權法中規定的債權有權占有,加之其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法《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系合法有效;那么申請人對于土地的占有屬于合法有權占有。按理說,有權占有,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是沒有返還請求權的,但被申請人以不知情或沒有簽字來否認所簽訂的協議為由得到了法院的認可,那么,按照一、二審法院的認定,申請人占有被申請人土地系無權占有,因為只有無權占有才能要求返還請求權。何謂無權占有?就是指無權源的占有,無本權的占有,或者說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或者原因的占有。
依法院認定事實,被申請人抗辯理由成立,申請人無權占有他承包土地,那么被申請人該請求權也已經消滅了。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本案一、二審判決書中認定事實與法律適用屬于張冠李戴,不能給與申請人充足的說理,完全于申請人利益于不顧,不能彰顯司法權威和公平正義,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故此,被申請人的訴請于法不通,于理不容,應該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判決不是因為正確而終局,而是因為終局而正確,讓公平正義在每一個案件中以看的見的方式實現,申請人認為:原審法院未能正確識別本案訴請的法律關系,錯誤的將本案法律關系定性為返還原物糾紛,結合本案已經查明案件事實及申請人的訴請本案應為占有物返還糾紛,應當按照占有物返還糾紛來確定證明對象,明確證明責任。申請人懇請貴院,在查明案件事實、厘清案件法律關系、明確案件證明對象、確定雙方證明責任的前提下,依法糾正原判錯誤,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法律的公正,給申請人一個合法、合理的裁判。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審申請書 26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對__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___年6月29日作出的(___)渝二中法民終字第386號民事判決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判不當。
2、請求依法撤銷(___)渝二中法民終字386號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
二審判決置一審所查明的事實不顧,錯誤認定事實
二審判決在對一審判決所查實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的`基礎上,在本院審理認為又作出“___按照慣例雇請駕駛員陳天軍”錯誤認定,該判決在隨后的認為中“至于___與駕駛員___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事案不作調整”,申請人認為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上前后矛盾。對此,申請人不服這一認定。因為申請人與___根本不是雇請關系,只能是“運輸合同關系”。
一、二審法院在事實上認定運輸合同已經終結錯誤,因為交付是在貨主庫房清點后,方才履行完畢。雖說卸貨屬于貨主的義務,但卸貨時___的作為承運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義務。
就一審、二審已經查明認定的事實是“由于車廂板無法打開,被告陳天軍使用一木棒到車上去撬車廂板,___與___等人用手將車廂板撐住,防止車廂板突然打開與車身撞擊受損”這一行為,一是屬于___本人應盡義務;二是為了___的財產利益。
___直接致人損害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況且原告已經將___以侵權之訴為被告起訴,二審法院在人民法院未盡釋明義務,應當告知原告作出選擇,在未告之原告的情況下,對侵權之訴,不予調整是錯誤。
綜上所述,二審錯誤認定事實,導致適用法律錯誤,為此申請撤銷二審判決,依法改判。
此致
__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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