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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審計報告

    上市公司審計報告要求

    時間:2022-10-08 06:20:44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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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審計報告要求

      審計報告,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以下是小編收集的相關內容,歡迎查看!

    上市公司審計報告要求

      

      一、問題的提出

      在證券市場上,審計師接受委托對上市公司管理當局的經濟活動、管理活動及其相關資料進行鑒證服務,提供鑒證報告。一般來說,該鑒證(審計)報告增強了財務信息的可信性。但是,在日益復雜的審計關系中,審計委托人與管理當局之間委托代理關系導致的信息不對稱;以及審計師與管理當局的審計被審計關系形成的信息不對稱,從而使審計師所形成的審計信息的不完備和不充分,最終導致上市公司財務信息的不可信和無用性。目前,國內外發生的審計失敗的典型案例和審計師的職業道德危機,使得審計委托人或廣大投資者日漸對審計師缺乏信任,對社會公眾的失信意味著審計職業存在基礎的動搖。因此,如何重塑審計師的職業形象,取信于社會公眾,就需要審計信息充分、真實披露和快捷傳遞,營造高透明的審計市場,為投資者投資決策和監管部門打擊公司財務造假和CPA審計造假提供有用信息。

      二、審計信息與會計信息

      從世界各國關于公司治理會計信息披露的要求來看,會計信息可分為三部分內容:一是財務會計信息,二是審計會計信息,包括CPA審計報告,監事會報告,內部控制制度評估等內容,該方面信息主要用于評價會計信息的可信度及公司治理制衡狀況,三是非會計信息。這里審計會計信息即生成于調查與審計報告過程中的審計信息,財務會計信息和非會計信息可能是審計信息,也可能不是審計信息。二者關系見下圖。

      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會計報表、報表注釋、補充報表、其他有關會計信息,其他有關信息如董事長或總經理業務報告、董事會報告、CPA審計報告。而審計信息披露的內容是AOB,即審計報告、已審計會計報表和與審計有關的信息。由上圖可知,審計信息披露的內容具有擴展的空間,擴大審計范圍,縮小未審計信息的空間,同時,加大披露審計調查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使得信息透明度更高,以便充分發揮審計的職能。

      在證券市場上,按審計信息生成的過程不同,審計信息可分為上市公司融資過程中的審計信息,定期報告(年報、半年報、季報)中的審計信息,補充報告中的審計信息等。本文討論CPA對上市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生成的審計信息的披露問題。

      三、上市公司審計信息披露制度變遷及特點

      我國自1990年和1991年滬、深兩地建立了證券交易所以來,從中央到地方,先后頒布了一系列有關信息披露的法規,初步形成了信息披露制度體系。上市公司審計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散見于不同層次的法規。其中,較為集中的披露要求是在定期報告制度中,尤其是《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下簡稱《年報準則》)中有關審計信息披露的要求更為具體。《年報準則》自1994年試行,1995年正式實行,已經過1997年、1998年、1999年和2001年的多次修訂,從審計信息的披露方面來看,信息披露逐漸充分和完善,體現了對獨立審計的更高要來和審計信息對證券市場的重要性。

      (一)重要提示中審計信息披露《年報準則》1998年修訂稿首次要求在重要提示中提醒投資者注意閱讀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以及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相關事項的詳細說明。這一披露要求其目的是引導投資者注意閱讀和利用審計信息,同時提醒社會公眾對審計師的監督。

      (二)董事會報告中審計信息披露《年報準則》要求在董事會報告中披露有關審計信息,其特點:1、從1994年試行稿開始就強調在董事會報告中報告注冊會計師的變更信息,會計師事務所和CPA的變更信息,到1997年明確要求報告會計師事務所的變更原因、程序及披露情況,在1998年修訂稿改為在重要事項中集中披露聘任、改聘、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情況;2、從1996年開始要求在董事會報告中報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有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涉及事項的說明。”到1998年已擴展到對事務所出具的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涉及事項說明。這一披露要求一方面體現了審計報告的信息含量的增加,另一方面體現了審計師、管理當局對投資者的各自責任。

      (三)監事會報告中審計信息披露要求1、《年報準則》1997年首次要求監事會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保留意見或解釋性說明的審計報告所涉及的事項發表獨立意見,到1998年全面擴展到對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所涉及事項的說明發表獨立意見;2、1999年修訂稿要求監事會要檢查公司財務情況。應對事務所出具的審計意見及所涉及的事項作出評價,明確說明報告是否真實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3、1999年修訂稿要求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監事會應就董事會對涉及事項的說明明確表示意見。這種由單一發表獨立意見改為對財務情況發表評價意見和對董事會的說明獨立發表意見,即雙重意見,這些變化體現了監事會的基本功能,強化了監事會的職責,有利于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運行。

      (四)重要事項中審計信息披露1、1994-1997會計師事務所變更情況在董事會報告中披露,并且從1997年開始取消對審計師變更的披露要求;2、2001年首次要求披露報告年度支付給聘任會計師事務所報酬情況。這一披露要求充分體現了事務所與客戶的關系,以及監管者對CPA獨立性信息披露的高度重視。

      (五)財務報告中審計信息披露1、從1994年《年報準則》試行稿就強調審計報告必須由具有從事證券資格的CPA出具,1995年進一步強調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兩名具有證券資格的CPA;2、要求披露審計所依據的準則;3、披露審計意見全文。這些披露規定充分體現了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的質量要求以及披露的全面性和公開性的要求。

      四、上市公司審計信息披露中的問題

      (一)審計報告信息披露失真。2001年,有關部門共抽查了16所國內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32份審計報告,并對21份審計報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進行了審計調查,檢查發現有14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23份嚴重失實的審計報告,造成財務會計信息虛假71.43億元,涉及41名CPA.這些事件多數都與CPA職業道德有關。另據對1994年第1期-2001年第11期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的統計有34個有關會計師事務所的處罰案例中,定期報告審計過程中出具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重大遺漏的有20個,占54%,融資過程中涉及審計報告失真案例15個,占41%,由此可知,審計報告信息失真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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