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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審計報告防偽查詢

    時間:2025-12-02 04:06:04 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防偽查詢

      關于審計報告防偽查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審計報告防偽查詢,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審計報告防偽查詢

      篇一:關于對鑒證業務報告實行粘貼防偽標識管理的通知

      關于對鑒證業務報告實行粘貼防偽標識管理的通知

      桂會協〔2007〕4號

      各會計師事務所、分所:

      為維護我區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打擊假冒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出具鑒證業務報告的行為,方便報告使用人及相關部門查詢,促進會計服務市場的規范。

      根據自治區財政廳、工商局《關于印發廣西區注冊會計師行業鑒證業務報告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財會〔2007〕6號)的要求,經廣西注冊會計師協會2006年12 月30日三屆五次常務理事會議討論通過,定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對全區事務所依法出具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包括企業年檢期間出具的審計報告,下同)、驗資業務報告實行粘貼防偽標識管理,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實行防偽標識管理的對象和范圍

      凡經自治區財政廳批準設立的事務所及分所均屬于防偽標識管理的對象。

      防偽標識粘貼的范圍為各事務所依法出具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驗資報告。

      二、防偽標識的使用規定

      (一)事務所對外出具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驗資報告,除按《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第1502號》、《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號》規定應包括的要素外,應在報告正文首頁右上角位置粘貼統一印制的防偽標識。

      事務所出具的單個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驗資報告僅配發防偽標識一個,

      作為正本交由委托方辦理工商年檢、公司注冊登記等使用,如報告一式多份(含事務所存檔的),則其余副本無須粘貼防偽標識。

      (二)防偽標識由我會統一編號,每個編號的防偽標識僅對應粘貼在一個審計報告或驗資報告上。

      (三)各事務所、分所應當建立防偽標識登記、使用、保管制度,由專人負責保管,同時對防偽標識的使用承擔相應責任。

      (四)事務所防偽標識遺失的,應立即在省級以上報刊刊登公告并同時向我會備案。

      三、防偽標識的申領和發放

      (一)由申領人填寫《會計師事務所申領防偽標識登記表》,經我會經辦人員核對申領人身份后,免費發放給各事務所、分所使用。

      (二)防偽標識發放時間從2007年2月5日起開始。

      區外事務所在我區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區內事務所設立的分支機構直接在我會領取。

      未經登記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分所不發放防偽標識。

      (三)在南寧市的事務所初次申領防偽標識數量為100個,之后領取防偽標識一個批量發放限額為50個。

      南寧市以外的事務所初次申領防偽標識數量為150個,之后領取防偽標識一個批量發放限額為100個。

      (四)在南寧市內的事務所防偽標識結余數量為10個時,在南寧市外的事務所防偽標識結余數量為20個時,可到我會領取下一批次防偽標識。

      由各事務所對應防偽標識編號填寫《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備案表》(附件一)、《驗資報告備案表》(附件二),同時將紙質和電子版《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備案表》、

      《驗資報告備案表》(這兩個備案表從區注協網站“相關下載”欄下載)及對應收取服務費用的發票存根送我會。

      我會核對發票存根及備案表后,依據各事務所報送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備案表》《驗資報告備案表》對應的防偽標識序號,隨機抽取審計報告、驗資報告工作底稿,并明確送達我會(或實地抽查)時間后,發放下一批次防偽標識。

      事務所領取防偽標識時間超過六個月而尚未達到領取下一批次防偽標識條件的,應按上述要求報送已使用防偽標識的相關資料。

      四、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驗資報告防偽標識使用的監督

      (一)對不執行行業決議,出具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拒不粘貼防偽標識的事務所將根據情況給予訓戒、通報批評、社會公開譴責等懲戒,并建議工商部門在一定的期限內對其出具的審計、驗資報告不予采信。

      (二)我會將加大對年度會計報表審計、驗資業務質量檢查力度,按不低于10%的比例對各事務所出具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驗資報告工作底稿進行抽查,重點檢查是否降低標準收費,執業質量狀況等內容。

      五、實行防偽標識管理的相關法律關系

      事務所在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驗資報告上粘貼防偽標識,僅證明各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主體上的合法性和形式上的真實性。

      各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對審計報告、驗資報告內容的真實、合法,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附件請從網站“相關下載”欄目下載:

      一、會計師事務所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報告備案表

      二、會計師事務所驗資業務報告備案表

      三、會計師事務所申領防偽標識登記表

      廣西注冊會計師協會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篇二:關于印發《遼寧省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驗資報告統一使用防偽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遼寧省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驗資報告統一使用防偽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

      遼財注[2001]998號

      省直各部門,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工商局、國資委(局、辦)、國稅局、地稅局,中央駐遼寧(沈陽、大連)監管機構,各商業銀行、金融機構駐遼寧(沈陽、大連)分行、辦事處,各會計師事務所:

      為加強誠信建設,提高全省經濟信息質量,促進全省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現將《遼寧省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驗資報告統一使用防偽標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從2012年1月1日起全省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驗資報告時均須粘貼統一規定的防偽標識;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社會公眾應使用粘貼有防偽標識的審計、驗資報告,需要核實報告真偽時,可登錄遼寧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網站(www.lncpa.org.cn)進行查詢確認。

      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遼寧省國資委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遼寧省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驗資報告統一

      使用防偽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推進誠信建設,維護社會公眾利益,整治非法中介機構假冒事務所出具審計、驗資等鑒證報告以及事務所對監管機構隱瞞業務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規范事務所業務收費和會計市場秩序,現制定《遼寧省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驗資報告統一使用防偽標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鑒證報告,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在執行鑒證工作的基礎上,對鑒證對象信息發表鑒證意見的書面文件。

      鑒證報告包括審計報告、驗資報告、審閱報告、審核報告、司法鑒證報告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省依法設立的事務所和事務所的分所以及外省來我省執業的事務所。

      第四條 事務所接受委托依法執行的鑒證業務,出具的鑒證報告,均應當粘貼防偽標識,并實行備案管理。

      防偽標識分為?審計報告防偽標識?和?驗資報告防偽標識?兩種。

      ?審計報告防偽標識?用于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審閱報告、審核報告、司法鑒證報告等報告,?驗資報告防偽標識?用于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第五條 政府部門、投資者和債權人及社會公眾,可以登錄遼寧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網站www.lncpa.org.cn,查詢、驗證事務所出具的鑒證報告真偽。

      第六條 對事務所出具的鑒證報告粘貼防偽標識的規定,屬于注冊會計師行業自律行為。

      粘貼防偽標識的鑒證報告僅證明此報告是經依法批準設立的事務所出具的,鑒證報告的法律責任主體仍然是事務所,遼寧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不承擔鑒證報告的任何法律責任。

      第七條 省注協負責防偽標識的監制、發放、使用監督和備案管理。

      防偽標識由省注協免費發放給事務所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

      為防止私印、偽造防偽標識,省注協將實行不定期的換版。

      換版時,省注協應當通知各事務所和政府有關部門,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事務所應當依據鑒證業務類型在致送委托人的鑒證報告正本的正文首頁右上角粘貼 ?審計報告防偽標識?或?驗資報告防偽標識?,在報告正文的所有頁腳標注?本報告防偽標識號碼為‘ххххSххххх’或‘ххххYххххх’,歡迎登錄遼寧省注冊會計師網站www.lncpa.org.cn查詢?字樣。

      一枚防偽標識只能對應一份鑒證報告。

      當同一文號的鑒證報告需向委托人提交多份副本時,事務所可將粘貼防偽標識的鑒證報告正本的正文首頁復印使用,最后一頁應為加蓋事務所公章和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的原件。

      事務所留存的鑒證報告副本,也應同樣辦理。

      第九條 省內事務所到外省執業,在遵照本辦法粘貼防偽標識的同時,遵守當地規定增貼當地的防偽標識。

      外省事務所在遼寧省臨時執行鑒證業務的,可直接到省注協領取并粘貼防偽標識。

      省注協做相關登記,審核后即可發放防偽標識。

      第十條 事務所在首次備案領取防偽標識時,須向省注協提交下列材料:

      (一)《遼寧省會計師事務所鑒證報告粘貼防偽標識備案申請表》;

      (二)事務所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事務所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復印件、簽字手跡、個人名章印模等;

      (五)守信承諾書(見附件)。

      已按前款規定辦理登記備案且經省注協審核確認無誤的事務所,可填列并持《會計師事務所鑒證報告防偽標識領取、使用、上繳情況登記簿》,到省注協申領防偽標識。

      外省事務所臨時領取防偽標識的應向省注協提交事務所介紹信、經辦人身份證、事務所營業執照、執業資格證書、業務約定書及收款發票復印件,省注協審核登記備案后發放防偽標識。

      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要求提交的復印件材料,均應加蓋事務所公章。

      事務所有關本條第一款提交材料中的相關事項發生變更時,及時向省注協提交更新后的材料。

      第十一條 事務所非首次申領防偽標識,應當提前向省注協預約,持《會計師事務所鑒證報告防偽標識領取、使用、上繳情況登記簿》和下列材料,經省注協審核后,領取防偽標識:

      (一)事務所的介紹信;

      (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三)事務所審計報告防偽標識使用情況備案表、事務所驗資報告防偽標識使用情況備案表;

      (四)鑒證報告收費發票存根聯原件或記賬憑證聯原件及復印件;

      (五)省注協指定抽查的鑒證業務工作底稿。

      第十二條 省注協根據事務所上年度同期業務量和業務增長情況酌情確定分批發放防偽標識的數量,但每批發放最多不超過80枚。

      事務所防偽標識結余數量少于上批領取數量的20%時,可到省注協申請領取下一批防偽標識。

      第十三條 事務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協暫停發放防偽標識,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一)事務所因違法違規執業而受到行政、司法等部門暫停執業,在停業期間的;或受到撤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的;

      (二)業務收費低于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物價局規定的收費標準基準價百分之八十的;

      (三)未遵守防偽標識相關管理制度,且管理混亂,存在販賣、轉借、轉讓防偽標識的;

      (四)未按要求完成防偽標識網上報備的;

      (五)備案資料及手續不完整的;

      (六)網上報備信息、報備資料、工作底稿三者之間互相不符的。

      存在前款規定的第(二)項至第(六)項所列情形的事務所,認真整改后,省注協恢復發放防偽標識。

      第十四條 事務所應建立防偽標識登記、使用、保管制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防偽標識。

      嚴禁販賣、轉借、轉讓防偽標識。

      第十五條 事務所在使用防偽標識時,應當登錄省注協網站進行備案登記。

      事務所應按照防偽標識編號和鑒證報告簽署日期的先后順序對應使用防偽標識,除作廢和破損外,不得跳號、缺號使用。

      第十六條 事務所在使用、保管防偽標識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省注協;防偽標識遺失的,應及時在《遼寧日報》公告,聲明作廢,并向省注協備案。

      事務所對破損的防偽標識要妥善保管,不得自行處理,應在下次領取防偽標識時,上繳省注協;對當年剩余的防偽標識要在次年首次領取防偽標識時,上繳省注協。

      事務所因故終止的,應由原主任會計師或首席合伙人在終止后7個工作日內向省注協上繳剩余的防偽標識。

      第十七條 事務所應嚴格按照遼寧省物價局、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標準(試行)》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

      對業務收費達不到收費基準價百分之八十的,省注協應逐項審核確認。

      事務所應在向委托人提交鑒證報告時全額確認業務收入,并開具收費發票。

      第十八條 事務所不執行本辦法的,省財政廳及省注協不受理其股東(合伙人)變更、注冊會計師注冊及年檢等事宜。

      事務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省注協予以行業自律懲戒。

      第十九條 省注協應當建立健全防偽標識管理制度,嚴格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保管、發放防偽標識。

      對利用工作之便,違規發放防偽標識或不執行本辦法規定的,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要求事務所報備的具體內容、方式及表式,由省注協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守信承諾書

      附件:

      守 信 承 諾 書

      為維護注冊會計師行業形象,提升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社會公信力,我們完全同意并嚴格遵循遼寧省財政廳等五部門印發的《遼寧省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驗資報告統一使用防偽標識管理辦法》,并向社會公眾鄭重承諾:

      一、主動在本事務所出具的審計、驗資等鑒證報告上按要求粘貼遼寧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監制的?審計報告防偽標識?或?驗資報告防偽標識?。

      二、自覺建立健全防偽標識登記、使用、保管、備案制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防偽標識。

      不販賣、轉借及轉讓防偽標識。

      三、嚴格執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制訂的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標準,不以降低標準收費、相互壓價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支付回扣、傭金、介紹費、信息費等費用和消費。

      四、及時登錄遼寧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網站備案登記防偽標識使用信息和向遼寧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報備。

      五、遵循企業會計制度和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在向委托人提交鑒證報告時全額確認業務收入,并開具收費發票。

      本事務所如果違反上述承諾,自愿接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懲戒,并在《遼寧日報》等相關媒體上公開發布《致歉信》,承擔因此發生的全部費用。

      歡迎社會公眾對本承諾書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審計報告防偽查詢

      主任會計師 (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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