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封制是怎么回事
分封制是怎么回事你知道嗎?下面我們來看看等級森嚴的分封制吧!
分封制概念:
分封制又叫封邦建國,周王將宗族姻親和功臣分派到各地,廣建封國,各諸侯國必須承認周王的權威,承擔各種義務。即所謂的“封建親戚,以藩屏周”。
分封制特征:
(1)概念:
分封制又叫封邦建國,周王將宗族姻親和功臣分派到各地,廣建封國,各諸侯國必須承認周王的權威,承擔各種義務。即所謂的“封建親戚,以藩屏周”。
(2)目的:
鞏固統治。
(3)對象:
王族、功臣、先代貴族。
(4)內容:
①周王是國家的最高統治者。
②同姓親族是分封的主體,還分封功臣、姻親、殷商降族;
③被封的諸侯必須聽從周天子的命令,諸侯有為周天子鎮守疆土、隨從作戰、繳納貢賦和朝覲述職的義務。
(5)特點:周天子是最高統治者,土地與義務是周天子與諸侯聯系的關鍵,層層受封。
(6)作用:
①周人的勢力范圍擴大;
②確立了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鞏固了統治;
③分封制使西周貴族集團形成了“周王—諸侯—卿、大夫—士”的等級序列;
④分封制所建立的諸侯國有相對的獨立性,在某種程度上直接影響了周王權的集中
(7)破壞(春秋戰國時期):
原因:①一些諸侯國勢力日益壯大:在分封制下,受封的諸侯在他們的領地,有設置官員、建立武裝、征派賦役的獨立性。②西周后期,王權衰弱。
表現:①楚王問鼎;②諸侯爭霸。
(8)崩潰:
原因:根源在于生產力的發展,并田制瓦解使分封制失去了經濟基礎。分封制本身的弊端隨著時間的推移日益明顯,周土的一直轄地越來越少,一些諸侯的勢力越來越大,維持分封的宗法血緣關系松弛,加之周王室衰微,戰國時各國變法廢除分封制。秦統一后在全國范圍內建立郡縣制,廢除了分封制。
分封制與宗法制的聯系:
(1)宗法制和分封制一起,構成了夏商周時期的政治制度的主體,對中國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2)宗法制與分封制互為表里,相輔相成。分封制是宗法制在政治上的體現,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內核和紐帶,它維系了分封制,維護貴族統治集團內部的穩定和團結。它們體現了西周政治制度等級森嚴、政治與血緣結合的鮮明特點。
分封制和郡縣制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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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制 |
郡縣制 |
| 實行條件 | 與宗法制相聯系 | 在國家大一統的條件下實行 |
| 建立基礎 | 血緣關系 | 地域關系 |
| 傳承制度 | 諸侯王位世襲 | 官吏由皇帝任免調遷,官位概不世襲 |
| 官吏權利 | 擁有封地和相應的爵位 | 官吏只有俸祿,無封地 |
| 與中央關系 | 諸侯國有很強的地方獨立性 | 郡縣是地方行政機構,絕對服從中央 |
| 官員職責范圍 | 封地內有行政權,擁有對土地的管理權 | 轄區內只行使行政管理權,對土地無管理權 |
| 歷史作用 | 容易發展為割據勢力 | 有利于中央集權的加強和國家的統一 |
分封制、郡縣制與行省制的比較:
1、相同點:
(1)都屬于統治和管理地方的行政制度;
(2)目的都是鞏固統治;
(3)結果都產生了一定的積極影響;
(4)對后世都產生了重大影響。
2、不同點:
(1)時代:分封制產生與奴隸社會,盛行于西周;郡縣制與行省制都產生于封建社會,郡縣制幾乎盛行于整個封建社會,行省制確立并盛行于元朝。
(2)地方與中央的制約關系及其地方權力的大小:在分封制下,被封者的爵位和領地等都是世襲的。他們雖然對上承擔一定的義務,但獨立性很大,實際上是一個獨立的王國。
在中央政權力量衰弱的時候,被分封者就稱霸一方,形成割據稱雄的局面。在郡縣制下,郡、縣長官都是由君主任命,可以隨時撤換或調動,郡、縣兩級政府都是中央的派出機構,權力集中于君主一人手中。
郡、縣兩級的官員按能力選任,破了貴族制下的血緣聯系。對居民管理主要按地域劃分,進一步清除了氏族制殘余。行省是地方最高行政機構,其行政長官直屬中書省。
(3)作用與影響:分封制雖在一定時期內產生了一些積極作用,但長期以來破壞了國家統一和社會安定;郡縣制與行省制不僅在當時有效地加強了中央集權,維護了國家統一,而且經過后世的發展、完善,積極作用愈益明顯。
分封制記憶口訣:
賜封對象三階層,王族功臣舊貴族;
地方諸侯盡義務,貢賦聽命隨軍征;
土地人民遭瓜分,王侯卿士等級森;
鞏固統治拓疆土,東周混戰國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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