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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與細則的區別

    時間:2024-07-11 18:49:50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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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與細則的區別

      制度與細則的區別

    制度與細則的區別

      制度的含義較為廣泛,具體應用的時候可大可小。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就是大的制度,而具體到一個企業的制度,往往是指大家要共同遵守的章程之類的。

      細則是對某一法律、法規全部或部分內容的具體化。

      制度具體說明

      (一)什么是“制度”

      制度也稱規章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

      (二)“制度”的使用范圍

      規章制度的使用范圍極其廣泛,大至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各行業、各系統,小至單位、部門、班組。它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

      (三)“制度”的基本要求

      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體現權利與義務一致、獎勵與懲罰結合,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四)“制度”的分類

      制度可分為崗位性制度和法規性制度兩種類型。崗位性制度適用于某一崗位上的長期性工作,所以有時制度也叫“崗位責任制”。如《辦公室人員考勤制度》、《機關值班制度》。法規性制度是對某方面工作制定的帶有法令性質的規定,如《職工休假制度》、《差旅費報銷制度》。

      (五)“制度”的發布

      制度的發布方式比較多樣,除作為文件存在之外,還可以張貼和懸掛在某一崗位和某項工作的現場,以便隨時提醒人們遵守,同時便于大家互相監督。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

      (六)“制度”的特點

      1.指導性和約束性。制度對相關人員做些什么工作、如何開展工作都有一定的提示和指導,同時也明確相關人員不得做些什么,以及違背了會受到什么樣的懲罰。

      2.鞭策性和激勵性。制度有時就張貼或懸掛在工作現場,隨時鞭策和激勵著人員遵守紀律、努力學習、勤奮工作 。

      3.規范性和程序性。制度對實現工作程序的規范化,崗位責任的法規化,管理方法的科學化,起著重大作用。制度的制定必須以有關政策、法律、法令為依據。制度本身要有程序性,為人們的工作和活動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據。

      (七)“制度”的寫法

      規章制度一般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構成。

      1.標題:制度的標題主要有兩種構成形式,一種是以適用對象和文種構成,如《保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另一種是以單位名稱、適用對象、文種構成,如《××大學校產管理制度》、《××市工業局廉政制度》,單位名稱,或是規章制度適用的單位或范圍,或是制訂、頒發單位名稱。

      2.正文:規章制度的正文結構一般有兩種形式。

      (1)分章列條式(章條式):即將規章制度的內容分成若干章,每章又分若干條。第一章是總則,中間各章叫分則,最后一章叫附則。

      總則:一般寫原則性、普遍性、共同性的內容。包括的主要內容有:制定依據、制定目的(宗旨)和任務、適用范圍、有關定義、主管部門(該項有時也可視具體情況置于分則或附則中)。

      分則:指接在總則之后的具體內容。通常按事物間的邏輯順序,或按各部分內容的聯系,或按工作活動程序以及慣例分條列項,集中編排。表述獎懲辦法的條文也可單獨構成罰則或獎罰則,作為分則的最后條文。

      附則:包括的主要內容有:施行程序與方式,有關說明(該文書與其他文書之間的關系,規定附件的效用,數量以及不同文字文本的效用等),施行日期。

      (2)條款式:這種規章制度只分條目不分章節,適用于內容比較簡單的規章制度。一般開頭說明緣由、目的、要求等,主體部分分條列出規章制度的具體內容。其第1條相當于分章列條式寫法的總則,最后一條相當于附則的寫法。

      3.制發單位和日期:如有必要,可在標題下方正中加括號注明制發單位名稱和日期,其位置也可以在正文之下,相當于公文落款的地方。

      (八)規章制度的寫作要求:

      1.體式的規范性。規章制度在一定范圍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在體式上較其他事務文書,更具有規范性。規章制度,用語簡潔、平易、嚴密,在格式上,不論是章條式,還是條款式,本質上都是采用逐章逐條的寫法,條款層次由大到小依次可分為七級:編、章、節、條、款、目、項。一般以章、條、款三層組成最為常見。

      2.內容的嚴密性。規章制度需要人們遵守其特定范圍的事項,因此其內容必須有預見性、科學性,就其整體,必須通盤考慮,使其內容具有嚴密性,否則無法遵守或執行。

      細則具體說明

      (一)什么是“細則”

      “細則”是有關機關根據下發公文的規定或實施需要,為了貫徹執行某一法律、法規或其中的部分條文、個別條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出具體的實施辦法,或作出補充、輔助說明的法規性文件。細則是對某一法律、法規全部或部分內容的具體化。

      (二)“細則”的特點

      1.依附性:細則的制定必須依附于某一具體法律、法規。法律法規是細則賴以產生的前提。沒有某法律、法規,就沒有某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

      2.詮釋性:實施細則對原法律、法規的某一重要原則、重要事項或某一關鍵詞語負有詮釋的任務,以使其表意更加具體明確化。 3.補充性: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事項,都是比較原則的,這樣執行者對它的理解就會有一定的伸縮性;再者,同一法律、法規,同一條文在執行中遇到的實施對象的情況各不相同,這樣,對于某一規定具體適用的范圍究竟怎樣限定,就需要以細則對其作出明確具體的補充規定或輔助性說明。

      (三)“細則”的結構

      細則一般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1.首部:包括標題、制發時間和制發依據等項目。 (1)標題。由事由和文種構成。

      (2)制發時間和制發依據。一般在標題之下,用括號注明細則的發布日期與機關名稱,或者批準、修訂日期與機關名稱。 2.正文:它是細則的主體內容,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三個部分。它既可以全面系統地對某一法律、法規的實施作具體、周密的規定,也可以對某一法律、法規的局部或某一條文作具體、周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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