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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筑租賃物民事上訴狀

    時間:2025-12-30 22:12:47 上訴狀

    建筑租賃物民事上訴狀范本

      上訴人:xx山,男,漢族,19xx年xx月20日出生,住鄭州市xxx區xx東路1319號3x號樓x單元x層19號。

      被上訴人:xx,男,漢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xx縣xx鎮小店村。

      上訴人因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xx)開民初字第0xxx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20xx)開民初字第0xxx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第二項,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的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上訴人應當賠償被上訴人的租金170870.96元、租賃物賠償款170968及違約金683.48元。

      首先,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了建筑施工物資租賃合同,合同第一條對租賃物的名稱有明確的約定,即鋼管、扣件、頂托、套筒。被上訴人在訴訟中要求返還頂絲892根等,如不能返還則賠償

      170968元。合同未約定租賃頂絲,而一審法院判決賠償款中含有頂絲,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其次,被上訴人向法庭提交的建筑物資租賃清單租金計算清單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一是租賃單位是xx公司,而非上訴人。二是該清單既無被上訴人簽字,也無上訴人簽字或其他人簽字確認,上訴人在質證時明確表示該清單與本案無關,在未進行確認的前提下,一審法院就以此為計算依據,是有失公正的。三是該清單的真實性不攻自破,是被上訴人自己單方制作的,根本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再次,該建筑施工物資租賃合同第十三條約定本合同附件出入庫單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2012年12月25日、2012年12月27日的入庫單中交庫人xxx,這三筆同樣計算到上訴人的租賃清單中,一審未查明這兩個交庫人與本案的關系,直接將作為出入庫后在租數量計算損失,是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建筑施工物資租賃合同的真實性問題,上訴人從未與其簽訂該合同。

      首先,被上訴人在合同上加蓋的合同專用章真假問題。被上訴人提交的營業執照是20xx年12月2日發放,該合同簽訂是在

      20xx年11月15日簽訂的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即先蓋章后出營業執照,這是不符合印章刻制要求的,故該合同是不真實。

      其次,上訴人也未在合同上簽字,也未委托給xx提貨。庭審中上訴人的代理人當場質問是否有授權委托書,被上訴人回答無授權委托書。

      再次,上訴人未收到任何鋼管及物件,不但未支付租金還未支付定金,一審中上訴人的代理人當庭要求被上訴人出示有繳納定金的票據,而被上訴人無法提供。由此可見,該合同讓人產生合理的懷疑,請二審法院綜合考慮。

      三、被上訴人在庭審中提交的出入庫單中的領物人“ccc”與建筑施工物資租賃合同的“ccc”是否為同一人?一審法院并未查明,相反該出入庫單中單位是其他單位的,沒有一份出入庫單是給上訴人xxx的。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的租金170870.96元、租賃物賠償款170968及違約金683.48元,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的。請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處理。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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