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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權糾紛民事上訴狀
上訴狀分為刑事上訴狀、民事上訴狀和行政上訴狀。今天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是民事上訴狀,歡迎閱讀下面的這份健康權糾紛民事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被告):周口市XX工貿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大慶路XX室
法定代表人呂XX,職務董事長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馬XX,男,1967年9月9日生,漢族,山西省靜樂縣娑婆鄉XX村人,司機,住靜樂縣鵝城鎮XX村。電話: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高XX,男,1980年6月19日生,漢族,保德縣土崖塔鄉XX村人,司機,住本村,電話;XX
上訴人因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保德縣人民法院(2013)保民初字第486號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撤銷保德縣人民法院(2013)保民初字第486號判決;
二、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僅承擔次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XX之間存在“雇傭關系”是錯誤的
一審法院認定雇傭關系,依據既無形式要件雇傭合同,也無實質要件,不知依據是什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XX無隸屬關系也無控制支配關系,包括時間安排、工具選擇以及具體操作都由被上訴人高XX自行決定,不受上訴人控制。高XX以自己的吊車獨立完成吊裝貨物的工作,向定作人(上訴人)交付工作成果的行為,報酬是一次性結算,該吊裝業務的法律關系明顯屬于承攬合同關系而不是勞務(雇傭)關系合同關系。
2.一審適用法律錯誤
事實認定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侵權行為的發生是因為承攬人高XX操作不當、盲目疏忽造成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提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上,被上訴人高XX作為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被上訴人馬XX損害,依法應由其承擔責任。
三、一審認定:“被告高X雇人從原告貨車上卸下鋼材,未審查被告高XX是否具備作業資格,未雇傭專門負責安全的人員指揮吊車作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卸貨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具有過錯。”上訴人認為,此認定顯失公平,被上訴人高XX作為常年從事吊裝業務的車輛所有人,被上訴人有理由相信和推定其具有相應的資質,把審查資質強加給上訴人,加重了上訴人的義務和責任,明顯不公。即使存在選任過失,也僅承擔一定的次要責任。而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主要責任,于法無據,于理不通。
四、被上訴人馬XX對于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理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供貨單位山西百瑞物貿有限公司雇傭被上訴人馬XX開車送貨到指定地點,在卸貨的時候未經充許,擅自進入危險工作重地,存在明顯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法律適用、責任劃分都存在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查清事實,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周口市XX工貿科技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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