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律師聘用合同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律師事務所律師聘用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律師事務所律師聘用合同1
甲方(用人單位):
地址:
乙方(受聘人)姓名:
居民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及司法行政機關有關律師事務所聘用律師管理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就聘用應聘事項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項確定:
(一)本合同有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其中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為止。其中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崗位。甲方經考核,同意聘用乙方為甲方的 職律師;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職律師崗位工作,完成該崗位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三、勞動報酬。按下列第 項確定:
(一)乙方試用期的月工資為 元,試用期滿的月工資為 元。工資發放日為每月 日。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二)雙方協定:
四、乙方受聘期間的權利。
(一)了解對律師的權利義務有影響的甲方規章制度,對相關規章制度的補充、修訂享有建議權;
(二)享受必要的培訓和教育;
(三)取得規定的報酬及福利待遇;
(四)因甲方的不當行為損害了乙方的利益,可以要求甲方賠償;
(五)遭到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六)享受法定權利和雙方約定的其它權利。
五、乙方受聘期間的義務。
(一)遵守《律師法》以及律師職業紀律規定,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二)按時完成承辦的工作任務或工作目標;
(三)自覺維護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愛護甲方的財產;
(四)僅由甲方統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接受甲方指派開展律師業務;
(五)未經允許不得從事公民代理。
六、甲方聘用期間的權利。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規章制度對乙方行使管理權,督促乙方依法執業、依法納稅;
(二)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務或工作目標,甲方有權提議修改聘用合同的部分內容;遇到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違法、違紀或者其它不當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有權拒絕乙方違反法律法規和律師執業規范的不當請求。
七、甲方聘用期間的義務。
(一)支付規定的報酬及兌現相關福利待遇;
(二)為乙方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工作條件;
(三)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四)對乙方違法違紀和不當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八、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
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十、本合同的生效及變更。
(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至期限屆滿時終止。
(二)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就有關條款加以修改、補充。
十一、本合同的續簽及終止。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另行簽訂聘用合同。如果乙方要求離所,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限屆滿前就是否同意乙方離所作出答復,如果同意乙方離所,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節嚴重的;
2、乙方連續兩年無法完成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的;
3、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害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1、甲方有損害乙方合同法權益行為的;
2、乙方因工作需要遷往異地或者到異地工作的;
3、乙方因健康原因不適宜繼續從事律師工作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十二、爭議解決。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鑒證機關(蓋章):
甲方代表人(簽名):
乙方(簽名):
合同訂立日期: 年 月 日
律師事務所律師聘用合同2
律師聘用合同
聘用方:
受聘方:姓名 性別 出生 年月 日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聯系電話
第一條 合同依據
根據《北京市律師事務所聘用合同管理辦法》及《聘用合同標準格式及必備條款》及本律師事務所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條 受聘方申請在聘用方從事專職律師工作,牽頭負責聘用方所涉上市、增發、重組并購等證券類律師業務以及專業律師的培養。
第三條 聘用方同意受聘方的申請,并負責為受聘方辦理律師執業證,承擔合同期內的律師注冊費及存檔費:
如因受聘方未能如實依規定提供有關個人資料或隱瞞事實致使聘用方無法為受聘方申請政府有關部門的從業許可,則本合同終止。聘用方并保留追究受聘方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四條 受聘方的工作內容由聘用方規定,受聘方承諾服從聘用方的工作安排并保證項目工作質量。
第五條 受聘方在事務所工作期間的報酬
工資的支付時間為:每月15日支取工資;
月固定工資數額為:壹萬元人民幣;
項目提成比例為:扣除稅收費用后項目收益25%。
工作日午餐由聘用方提供。
第六條 聘用方按照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下限為受聘方辦理相關保險、住房公積金,費用由受聘方承擔。受聘方并自行承擔日常交通、通信、停車等費用支出。
第七條 受聘方應遵守聘用方考勤、工作紀律等相關管理規定并遵守律師業執業規則。
第八條 合同解除依照《北京市律師事務所聘用合同管理辦法》第九條、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及聘用方的相應規定與業務安排辦理;
受聘方違反法律、主管機關規章制度及聘用方有關管理規定,經指出后未能改正或給聘用方造成經濟和聲譽損害的,聘用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九條 本合同解除或受聘方調離律師事務所時受聘方應當賠償聘用方曾為其單獨支付的培訓費,培訓期間的工資、廣告性費用及當年度注冊費用。
受聘方離開律師事務所時,不得以任何形式攜走或銷毀聘用方任何資料、文件、財產等,并繼續承擔為聘用方保密的義務。
受聘方離職需提前6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行政部或本所主任,6個月期滿方能辦理離職手續。在此期間不得以個人名義聯系所內客戶及新接本所案件。
受聘方離職不應影響所做項目的持續、質量和妥善完結。
第十條 由于受聘方原因致律師事務所產生經濟損失的,受聘方依照《律師法》的規定及聘用方的相關規定進行賠償。
第十一條 受聘方以合伙人名義加入聘用方,與聘用方所涉權利義務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聘用方:
北京市___律師事務所(公章)
日 期: 年月日
受聘方:我已詳細閱讀本合同,接受本合同的條款約定。并承諾在律師事務所工作期間依法履行職責,遵守規章制度。若出現違約情況,自愿接受律師事務所的處理。
日 期: 年月日
律師事務所律師聘用合同3
甲方:律師事務所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司法部《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全國律協《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規則》(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則的規定,乙方在充分了解甲方的工作性質、業務范圍、章程、規章制度以及工作要求的前提下,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工作部門和職務
甲方聘用乙方為本律師事務所(專職、兼職)律師
第二條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為 年,自 年月日至 年 月日止。
本協議期滿前三個月,協議雙方其中一方對是否續聘應當提出意見,否則本協議自動延期一年。
第三條工作時間
根據業務需要,乙方可以采取不坐班的工作方式,但必須按甲方規定參加政治、業務學習和重大疑難案件討論。
第四條業務工作的開展
甲方實行統一收案、統一分配案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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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鼓勵和提倡律師大力開拓案源,原則上誰開拓的案源由誰承辦,但重大案件一人難以承辦和專業性強的案件,由甲方統一協調和分配,也可以指派其他律師承辦。
甲方實行統一收取律師服務費制度。
應委托人請求或者其他原因,乙方可以代交費用,但應當向甲方提供經委托人簽字并載明交費數額的委托書。
第五條業務工作量和財務分配方式
(一)乙方每年度應完成萬元人民幣收費的業務工作量。
(二)財務分配方式: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甲方具有代扣、代繳稅費的義務。下列分配方案均屬稅后分配方案:
1、甲方分配給乙方并由乙方獨立承辦的案件,按照甲方工作分配方案執行,即提取;
2、乙方和甲方其他律師共同承辦的,雙方協商分配比例;
3、對于乙方尋找并承辦的案件,本著多勞多得的原則,甲方采取累進制的分配方式,逐步提高乙方的收入比例: ;
4、甲方還可以根據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水平、工作效率制定一定的工作量,采取薪金制的分配方式(即每月工資、每年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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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關于異地辦案差旅費的確定
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不包括異地辦案所需的差旅費用,異地辦案差旅費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甲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統一向委托人收取差旅費用:
1、預收差旅費。預收差旅費用的,甲方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
2、墊付差旅費用。由甲方暫時墊付差旅費用,乙方根據出差時間、行程向甲方借支差旅費用。委托事項完結后,由甲方與委托人據實結清。
甲方在辦結委托事項后,應當及時與委托人結算異地辦案差旅費用,結算時,應當向委托人提交費用使用清單和開支的有效憑證,由委托人審驗確認。
乙方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異地辦案差旅費用。
甲方有義務對乙方使用差旅費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七條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聘用期間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工作技巧及各種規章制度的培訓和教育;
2、對乙方的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3、對乙方不遵守規章制度有處分權;
4、對乙方完成工作任務情況有獎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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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的.義務
1、為乙方辦理《律師執業證》、年度注冊等其他應當由甲方承擔的事務;
2、為乙方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和辦公環境;
3、為乙方提供必要的辦公、業務工作設備、工具和物品;
4、按國家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保護,有在女職工經期、產期、哺乳期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的義務;
5、為乙方辦理社會養老統籌和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事務;
6、采納乙方對工作方法、管理制度、業務發展和工作計劃等的合理建議。
第八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獲得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
2、獲得勞動報酬、享受社會保障權;
3、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享受醫療、傷殘撫恤、休假、退休等方面的待遇;
4、享受節假日、婚喪假、產假、探親假等福利待遇;
5、非因法定事由或本協議約定不被辭退;
6、按本協議約定提出辭職;
7、提出申訴和控告;
8、對甲方的業務發展、工作計劃、規章制度、分配方案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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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代理疑難及敏感性案件有提請甲方組織律師研討的權利。
(二)乙方的義務
1、應當向甲方如實提供辦理執業證或注冊材料;
2、認真履行甲方規定的工作職責,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務;
3、代理大要案及敏感性群體訴訟案件及時告知甲方并服從經集體研究的代理意見;
4、代理案件時及時告知委托人案件風險和辦案進展情況;
5、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費,自覺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6、遵守律師法、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規范及甲方的工作紀律、財務等各項規章制度及業務操作規程;
7、愛護甲方提供的辦公、交通、房屋設備、工具和物品及甲方的其他財產;
8、勤勉盡責、誠實守信,加強學習,為委托人提供最佳服務,因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害或使律師事務所名譽及經濟受損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應當參加社會統籌和醫療保險,及時繳納稅費。
10、履行法律援助的義務。
11、案件辦理完結后,有及時訂卷歸檔的義務。
第九條協議的變更、解除
一、協議的變更
(一)因工作需要,甲方可以對乙方的工作部門作適當調整, - 5 -
律師事務所律師聘用合同4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律師事務所聘用人員的行為,維護律師事務所和受聘用人員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配套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國家出資的律師事務所、合作律師事務所、合伙律師事務所和以個人姓氏命名的律師事務所。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聘用下列人員,均應與受聘用人員簽定《聘用合同》。
(一)國家出資的律師事務所聘用不占編的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和不占編的行政輔助人員。
(二)合作律師事務所聘用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和行政輔助人員。
(三)合伙律師事務所聘用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和行政輔助人員。
(四)以個人姓氏命名的律師事務所聘用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和行政輔助人員。
第四條 《聘用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性質和工作內容。
(三)報酬。
(四)福利與保險。
(五)工作紀律。
(六)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合同的責任。
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受聘人在合同中約定其它內容。
第五條 聘用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合同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計入合同期限。
第六條 合同中應明確受聘人的律師種類、行政輔助工作種類、工作方式、工作內容。
第七條 本規定所稱報酬包括工資、獎金及其它物質獎勵。合同中應對受聘人的報酬種類、支付方式、計算方法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行政輔助人員及領取固定報酬的專職律師每月報酬數額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保障標準。
第八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及部頒規章明確規定必須設立的保險以及社會統籌保險基金外,合同中應對受聘人是否享有報酬以外的福利和事務所是否為受聘人設立商業保險或加入社會統籌保險基金及其種類作出明確規定并應對合同解除時的處理辦法有明確約定。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應向受聘人全面介紹事務所情況和規章制度。受聘人應在合同中明確承諾其遵守律師事務所所有規章制度。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違反事務所工作紀律與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造成律師事務所重大損失的。
(四)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
(五)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然解除:
(一)律師事務所終止執業。
(二)律師事務所被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
(三)聘用律師被吊銷律師執業證。
(四)受聘人調轉律師事務所或調出律師行業的。
(五)受聘人成為合伙人、合作人或成為占編律師。
(六)到期未續聘或未申請續聘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是否解除,由律師事務所與受聘人在合同中約定;
(一)律師事務所被停止執業。
(二)律師事務所未通過年檢注冊。
(三)受聘人被停止執業。
(四)受聘人未通過年檢注冊。
(五)受聘人申請不注冊的'。
如果受聘人對上款所規定的情況負有責任,則合同即使到期,亦不得自動解除,其解除期限順延至所規定的情況消除為止。
第十三條 受聘人因執行職務而發生人身意外或在受聘期間患疾病,律師事務所僅在合同規定或保險的范圍內承擔義務。受聘人因上述原因停止執行職務的,其期間計入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 聘用合同解除時,受聘人所持有的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律師執業證及其他工作證件由律師事務所收回并上交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不得聘用未成年人。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不得因受聘人懷孕或生育而解除合同。產假時間依國家有關規定計算,不計入合同期間,此期間的工資福利等事項由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律師事務所律師聘用合同5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后簽訂本合同。各項條款如下:
第一條、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如與甲方首次簽定本合同,則本合同期限內的前_個月為試用期。
3.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希望續訂聘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雙方經重新協商并達成一致后,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第二條、工作條件和職責
1、甲方聘用乙方為甲方律師,并為其辦理人事關系調動、律師執業證申請和年審的有關手續,乙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因辦理人事調動、律師執業證申請或年審時須向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繳納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2、甲方可根據乙方的業務情況,結合合伙人對乙方的`評價,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乙方的工作表現進行考核,并可根據考核結果適當調整乙方的薪資或獎金。乙方有權了解甲方的考核結果,并可向主管合伙人反映自己的意見,但應服從甲方的最終決定。
第三條、工作時間甲方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提成工資制:按市司法局規定執行;
2、乙方自行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3、乙方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并由甲方代扣代繳。
第四條、合同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在合同期屆滿前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期間經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
(2)違反本合同第五條工作紀律的有關規定;
(3)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職被客戶投訴并經甲方調查確認屬實;
(4)偽造個人學歷和經歷:
(5)因個人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處分。
第五條、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由甲方與乙方于 年 月 日簽定并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簽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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