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買賣合同范文匯總九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9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買賣合同 篇1
一、解除合同的主要內容及特點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并未明確使用解除合同這一術語,而是使用了宣告合同無效,它用列舉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及其后果:宣告合同無效必須以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才生效;宣告合同無效是買方或賣方可單方行使的權利;宣告合同無效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違約或違約方在寬限期內仍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聲明將不在寬限期內履行合同義務;宣告合同無效解除了各方合同義務。《公約》中宣告合同無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解除合同的性質和特點基本相同:首先,都是一種形成權,即僅憑一方當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現成的法律關系消滅的權利,其行使無須征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一方即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而無須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與另一方協商。其次,合同解除是對違約方的一種懲罰,所以,也成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最后,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必須以向另一方發出解除通知為前提。
二、行使合同解除權存在的疑難問題
(一)寬限期與根本違約的關系
實踐中,若賣方遲延交貨,買方是否絕對享有決定寬限期的權利,它直接影響到合同的效力。《公約》第47條第一款規定,如果賣方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履行其義務,買方可以規定一段合理的額外時間,讓賣方履行其義務。《公約》第49條規定,買方可以不給賣方規定額外的合理時間,就可以立即宣告解除合同。從這條規定看來,買方享有決定是否給賣方寬限期的權利。在實踐中,若買方動輒行使此項權利,就難以體現買賣合同的公平合理性。如果雙方買賣的是普通的、價格相對穩定的商品,賣方的遲延交貨并未構成根本違約,如果買方不給賣方寬限期,卻以根本違約為由予以解除合同,這對賣方來說并不公平。事實上,也有買方因為找到了出價更低的賣方而以根本違約為由而惡意解除合同的例子。即使買方給予了賣方一段寬限期,時間長短又沒有具體規定,買賣雙方各有說法,《公約》僅以合理為限,那么怎樣才算合理?因此在實踐中,如何行使此項權利才是真正體現公約精神,較難把握尺度。
(二)根本違約的標準問題
《公約》第25條對根本違約的定義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約,除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下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公約》對根本違反合同所采取的衡量標準是,看違反合同的后果是否使對方蒙受重大損害,即違約后果的嚴重程度。盡管該條規定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吸收各國法律規定,并調和了兩大法系關于同一問題的不同處理辦法,但仍然存在兩個問題:
1.既然損害的嚴重程度為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那么究竟怎樣的違約行為才足以造成此后果,守約方如何認定根本違約是否確實?這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因為同樣的違約行為在不同情況下會帶來不同程度的損害結果,這影響到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2.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員標準無明確規定。同等資格是否指在該業務領域經驗相當豐富的人?通情達理是否指在商業信譽、從業道德方面表現俱佳的當事方?這些因素都會帶來判斷上的難度,從而影響到守約方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
(三)預期利潤的索賠問題
《公約》第7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可見,損害賠償的范圍應當包括實際損失和利潤損失兩個方面。實際損失較好理解,即守約方已經支出的各項費用及合同如能履行應獲得的合同利益。但是利潤損失較難計算,它是否包括預期的利潤?即守約方已事先計劃好的獲取合同標的后再將標的物轉手而獲取的利潤。《公約》第74條同時規定,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那么,預期利潤究竟是否是違約方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損失?這里就要從主、客觀兩方面來加以判斷,主觀上講,指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就應當知道,若其違約會給對方造成的后果;客觀上講,憑借違約方的'性質,與守約方的合作期限長短,自己對守約方貿易習慣的了解,違約方是否應當預見到其違約行為會產生的后果。因此盡管已經有了明確規定,但其中確實存在主觀因素,所以索賠預期利潤究竟能否得到支持,是完全支持還是予以部分考慮,都需要在具體案件中由法官來自由裁量。
另外,如果決定予以考慮的話,這部分預期利潤該如何計算,方法也有不同:第一種方法是以差價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該方法既可以適用于賣方違約情況,也可以適用于買方違約的情況。前者是買方在解除合同后的一個合理時間內以合理方式購買替代貨物,后者是在解除合同后的一個合理時間內以合理方式將貨物轉賣。同樣,差價也就包括了買方購買替代物或者賣方轉賣貨物的交易價格與原合同價格之間的差額。第二種方法是以時價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所謂時價是指在一定地點一定時間的某種貨物的市場價格。這里的時間標準有兩個:即在接受貨物之前解除合同,則適用解除時的時價;在接受貨物之后解除合同,則適用接受貨物時的時價。這里的地點標準是依據原應交貨的地點。如果該地點沒有時價,則指另一合理替代地點的價格,但需要適當考慮貨物運費的差額。這種方法雖然有其合理性,但需要大量的調查工作,故較少被采納。
(四)買方宣告解除合同后,另行購買替代物的條件購買替代物是賣方不交貨時,買方所特有的補救措施。這一權利已受到各國法律及國際公約的肯定。但在實際案例中,怎樣行使這項權利才是符合公約精神?一般有以下兩個標準:一是在時間上,買方必須在解除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行使,二是在方式上,買方購買替代物的價格、地點、渠道等都是適當的,如價格需與原貨物相當、渠道正規,否則就不是購買替代物,成為購買新貨物了。但在按以上兩個標準裁決時,也會存在問題,如買方在賣方無力履約,時間緊急時為了按照《公約》第75條之規定減少損失已經購買了替代物,之后才宣告解除合同,而賣方認為買方應當先要有一個宣告解除合同的過程才有權購買替代物。對于賣方的抗辯,不能予以完全支持,而要看買方是否已舉出足夠證據證明自己購買替代物的合理性與緊迫性,可見,實踐中的判斷理解存在較大分歧。
由此可見,盡管《公約》已經對行使合同解除權作出了較為詳盡的規定,但由于它很大程度上是各國相互妥協的產物,同時采用的術語又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在實踐中遇到具體案例時,存在很多困難和矛盾的情況。這些問題的解決不僅需要各國之間貿易實踐經驗的積累,需要各國對此類問題的相互協商,同時還需要理論的不斷突破和創新。研究分析這些問題,可以使我們在訂立國際貿易合同時做到胸有成竹,從而預防各類糾紛的發生。
買賣合同 篇2
甲 方:
乙 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簽訂此合同,現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具體條款:
一、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金額
產品名稱:規格單價: 數量: 金額:大寫 ¥
二、進場交貨時間、地點
1、進場交貨時間:年
2、交貨地點:
三、質量要求、材質配件及驗收標準
1、乙方提供產品必須符合國標GB17565——1998《防盜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
2、乙方必須提供《產品合格證》、《檢測報告》、《產品保修單》等相關資料及其他相應手續,乙方保證防盜門通過有關部門驗收,驗收費用由乙方承擔……
3、防盜門安裝完畢后,甲方根據本合同質量要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正式移交給甲方,貨到工地至安裝完成期間由乙方負責保管。
四、運輸方式及費用
乙方負責產品運輸至甲方工地,運輸費用由乙方負責。
五、安裝施工條件
1、乙方負責防盜門安裝且在到貨現場施工條件具備情況下二周內安裝完畢,乙方必須按圖紙施工保質保量。
2、甲方提供使用電源,安裝時甲方應提供各樓層建筑標高線,門框前后控制點,門框與磚墻間隙的水泥砂漿塞縫由甲方負責,乙方負責門框內灌漿,門框灌漿所用水泥由甲方提供。
3、乙方施工人員必須服從甲方工地有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六、付款方式
乙方將防盜門按甲方指定標高安裝完畢后付款70%,余款待安裝完畢三個月后一次性付清。
七、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規定日期交貨,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日期付款,按貨款的.2%以日累計付違約金。
2、乙方若因產品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應負責維修、更換、并賠償甲方損失,若因甲方原因造成退貨及其他損失由甲方負責并賠償乙方損失。
八、其他約定事項
1、產品保修期:產品保修期為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完后壹年。
2、乙方負責免費按批調換經業主裝修后的防盜門鎖芯,但甲方應負責提供原裝六把完整鑰匙,如缺壹把鑰匙乙方則不予調換。
3、本合同簽訂后,在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所有商定的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如補充協議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合同生效、終止及爭議解決方式
1、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并不因人事變動而影響本合同的權利義務。
2、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3、若合同雙方產生爭議,應根據《合同法》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裁決。
4、同在雙方履行完義務后自然終止。
5、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名稱(蓋章)
日期: 日期:
買賣合同 篇3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乙方購買甲方的___________游戲賬號,特訂立此買賣合同。
一、合同內容
游戲賬號:___________之電磁記錄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于公元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乙方支付約定的購買費用給甲方之后,由乙方全權負責此賬號的'費用、民事及刑事責任,甲方對此賬號不再負責費用、民事及刑事責任,不在擁有所有權和使用權。
二、甲方向乙方收取賬號購買費用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元整),當面付清并另立收據。
三、此賬號購買之時,甲方必須告知乙方此賬號的所有相關資料,包括:注冊賬號之時填寫的身份證號、注冊電子郵箱、密碼保護提示問題及答案、游戲賬號以及當前密碼,便于乙方查詢以及修改這些資料。
四、甲方簽訂此合同之后,即簽署日后不得以傳真、電話、電子郵件等任何方式向___________公司索回此游戲賬號密碼等相關電磁記錄。甲方如有違約,故意將此賬號收回,乙方將保留法律手段追溯權力,向___________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庭外解決,由甲方賠償乙方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元整),作為庭外調解之費用。
五、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后立即生效,甲方收取轉讓費后需另立收據給乙方。
六、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保留___________份。本合同如需修改,需雙方協商補充修改在本合同背面另立條目。
七、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以下賬號相關資料,并向乙方提供游戲賬號注冊身份證的復印件一張:
游戲賬號:___________。
賬號密碼:___________。
注冊姓名:___________。
注冊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注冊郵箱:___________。
密碼保護提示問題1:___________。
密碼保護提示答案1:___________。
密碼保護提示問題2:___________。
密碼保護提示答案2:___________。
甲方(簽字):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簽署時間: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簽署時間: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證券帳號:_________
資金帳號:_________
股票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價證券網上買賣業務共同達成如下協議,雙方應共同遵守:
一、本協議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證券管理機構有關規定的約束,亦受深、滬證券交易所得業務規則、辦公、規定的約束。
二、甲方自愿申請使用乙方的“網上交易系統”進行行情分析、委托下單。并應具備網上交易所必需的設備,同時應對網上交易的規則全面了解。
三、甲方保證向乙方所提供的股東帳號、身份證等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如資料虛假或存在錯誤成份,甲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責任。
四、乙方在保障甲方合法權益的同時,應盡可能提供準確、及時的行情及咨詢信息。
五、乙方依法對甲方的有關交易資料保密。
六、甲方需安全保管并經常修改交易密碼及其他身份認證信息。若他人依據甲方密碼進入系統所進行的委托,視為甲方的有效委托,其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及法律責任均由甲方承擔。(網上證券委托買賣合同樣本)
七、甲方使用網上交易系統進行委托和保證金劃撥時,均以乙方電腦記錄為準,甲方對其操作結果承擔全部責任。乙方因不可預測因素或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災、停電、電腦系統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侵入等原因)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八、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網上證券買賣揭示書》,甲方應清楚地認識到使用網上證券交易系統可能遭受的風險,并明確全部承擔該種風險。
九、甲方不得利用技術或其他手段攻擊乙方網絡,破壞乙方系統,否則承擔由此造成的乙方或其他方的損失。
十、由于重大政策變化、不可抗力或者乙方不可預測和不可控制因素導致突發事故造成的'甲方經濟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該項風險由甲方承擔。甲方不向乙方追究任何責任。
十一、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當雙方不能通過協商解決時,應提請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定。
十二、本協議與《委托證券交易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未約定的,適用《委托證券交易協議書》的約定。
十三、本協議簽署后,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行業規章修訂,本協議與之不相適應的人內容及條款自行失效,相關內容及條款按新修訂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行業規章書。但本協議的其他內容和條款繼續有效。
十四、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在甲方銷戶后本協議自動終止。(網上證券委托買賣合同樣本)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5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需方(甲方):供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就甲方購買乙方水泥事宜,達成如下一致協議:標的物品種、數量、單價、金額。水泥采購:
1.2合同總價的調整:上述第款表內的單價一欄不得調整;數量一欄為暫定量,結算數量按照甲方實際接受的數量為準,但總量不超過本合同總量,超量部分甲方有權拒付。結算時的合同總價(結算總價)按照單價乘以結算數量計算。
1.3上述合同單價及據此計算出的合同總價為甲方在本合同項下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其中已包含了乙方為完成包裝、運輸、保管、交付等而可能支出的一切費用。
2、水泥交付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2.合同約定交貨時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每月水泥計劃用量暫定噸,具體以甲方通知乙方的實際需要數量為準。甲方應于供貨前一天的7:00之前電話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時安排運輸車輛,保證及時供貨。乙方應在接到電話通知之日起的第2日內將貨物運到合同約定的交付地點。
2.2交貨地點為位于的甲方庫房。
2.3乙方提供運輸,方式為汽車運輸。
2.4乙方運輸過程中,應確保車輛整潔,不得遺撒、污染環境,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擔。
3、合理損耗計算方式及分攤方式
若雙方水泥稱重數量出現磅差,當磅差在3‰之內時,以乙方過磅的水泥稱重單為依據;當出現超過3‰的異常磅差時,以甲方過磅的水泥稱重單為依據。
4、貨款的結算:
4.結算程序:根據每一批貨物驗收合格的結果,先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結算報告,甲方收到結算報告后,由甲方項目相關人員在5日內審查完畢并簽署意見,同時將簽署意見的報告送交甲方物資部及審計部,審核確認后,按本合同約定的付款額度支付貨款。貨物供應完畢,雙方最終應以書面形式,辦理結算手續,未經雙方結算確認的,甲方有權停止支付余款。屬于結算單據及和其有關的函件,均須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否則不予認可。
4.2支付方式:
4.3應以下列第______種方式進行:①匯兌(信匯或電匯)、②票據(支票或匯票)、③現金。
4.4付款地為甲方營業地。
4.5乙方指定其員工(須持乙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為從甲方領取本合同款項的唯一有權代理人,當該代理人發生變更時,乙方應當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
5、質量要求:乙方提供的水泥需符合GB75-999、GB344-999水泥標準。
6、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的期限
貨物按照國家GB75-999、GB344-999水泥標準的8.1、8.4、8.5.3及GB2573-990標準驗收。由乙方在同編號水泥中抽取試樣并檢驗,水泥簽封后保存三個月。如甲方對乙方同期同編號水泥檢驗報告認可,以乙方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驗收依據(乙方提供的樣品品質應達到該條上述規定的標準);如甲方有異議,可在水泥交付之日起45日內向乙方提出,并有權委托北京市有關檢驗機構對試樣重新檢驗,該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為最終結果。到場時貨物必須在現場地磅驗收重量,且雙方在磅單上確認,乙方可對磅碼結果進行場外第三方復核,場外驗收的重量如無誤,其磅碼費用由乙方承擔。
7、違約責任
7.乙方遲延交付貨物的,每遲延一日,按應交貨物總價款的萬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十五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賠償。
7.2乙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的,甲方有權拒絕接受。乙方應按應交貨物總價款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同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時間內按合同約定的標準繼續履行交付義務。因此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超出部分乙方應當賠償。
7.3甲方逾期支付貨款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最高不超過合同價的百分之三。
7.4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而引起第三人索賠的,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7.5乙方單方解除合同,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額50%的違約金。
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糾紛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因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種方式執行:
第壹種:將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并按該會仲裁規則仲裁,仲裁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拘束力;
第貳種: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其他約定事項禁止權利轉讓任何一方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無論是全部的還是部分的權利轉讓給第三方。合同一方將其合同權利轉讓的,該權利轉讓無效,對本合同他方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并視為該方違約,該方應向本合同他方支付相當于本合同標的額0%的違約金。
買受人向出賣人發出的任何文件資料及指令,按以下出賣人提供的聯系方式均應被認為已經送至出賣人。
甲方(蓋章)法定代表人
乙方(蓋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單位地址郵政編碼
單位地址郵政編碼
日期:
買賣合同 篇6
出賣人: (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產品達成以下買賣合同條款。
一、產品名稱、型號、數量
二、產品質量
1、質量標準:
2、乙方對產品質量的特殊要求:
3、乙方對產品包裝的特殊要求:
4、乙方對產品質量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產品后五日內提出確有證據的書面異議并通知到甲方;逾期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甲方產品質量符合本合同約定要求。但乙方使用甲方產品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視為甲方產品符合合同約定要求。
三、產品價款
1、產品的單價與總價:
上述貨物的含稅價為:
總價款為:
2、甲方產品的包裝費用、運輸費用、保險費用及交付時的上下列支費用等按下列約定承擔:
甲方產品的包裝物由 提供,包裝費用由 承擔。
甲主產品的運輸由 辦理,運輸費用由 承擔。
甲方產品的保險由 辦理,保險費用由 承擔。
甲方產品交付時的上下力支費用由 承擔。
乙方承擔的'上述費用,乙方應當在甲方交貨前一次性給付甲方。
四、產品交付
甲方產品交付方式為:乙方提貨/甲方送貨/甲方代辦托運。
產品交付地點為甲方所在地,交貨時間為合同生效后 天,若乙方對甲方產品有特殊要求的,甲方應當在乙方提供相關確認文件后 天內交貨。但乙方未能按約定付款甲方有權拒絕交貨,乙方未能及時提供相應文件的,甲方有權延期交貨。
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甲方違約未能及時交貨的,產品的滅失、毀損的風險由甲方承擔;產品交付后或乙方違約致使甲方拒絕交貨、延期交貨的,產品的滅失、毀損的風險由乙方承擔。
五、價款結算
乙方應在本合同書簽訂 日內向甲方預付貨款 元,甲方交付前給付價款 元,余款由乙方在收到甲方產品之日起 天內付清。
乙方應當以現金、支票或即期銀行承兌匯票方式支付甲方價款。
雙方同意乙方未能付清所有價款之前,甲方產品的所有權仍屬于甲方所有。
六、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終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違約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但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到對方。
七、商業秘密
乙方在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全部信息(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均為甲方的商業秘密。
無論何種原因終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同意對在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或為履行本合同義務之需要,乙方不得使用、披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乙方違反上述約定的,應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八、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違約,都應當承擔違約金
元。若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應當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及主張權利的費用等)。
九、不可抗力
因火災、戰爭、罷工、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終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損失各自承擔。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雙方需要繼續履行合同的,由雙方另行協商。
因不可抗力終止合同履行的一方,應當于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對方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文件并及時通知對方。未履行通知義務而致損失擴大的,過錯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其他約定事項
1、乙方聯系人或授權代表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對甲方所作的任何承諾、通知等,都對乙方具有約束力,具有不可撤銷性。
2、簽訂或履行合同過程中,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或確認,乙方對甲方任何人員的個人借款,均不構成乙方對甲方的預付款或已付款款項。
3、乙方聯系地址、電話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聯系方式無法與乙方聯系的,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4、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應當在簽訂合同時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經營的證明文件,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6、簽訂本合同時,雙方確認的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的,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十二、明示條款: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的條款已充分閱讀,完全理解每一條款的真實意思表示,愿意簽訂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約定。
十三、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授權代表簽字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 :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7
風險轉移是貨物買賣合同中最實際的一個問題,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國《合同法》對貨物買賣合同的風險轉移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彌補了我國原《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決了我國國內合同立法與我國加入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銜接,完善了我國貨物買賣合同法律制度。
一、風險的含義
風險,在不同的范疇有著不同的含義。在法學范疇,我國學者通常認為,風險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貨物可能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如盜竊、火災、沉船、破碎、滲漏、扣押及不屬于正常損耗的腐爛變質等等。我國《合同法》和一些國際公約所涉及的風險,是指貨物的毀損、滅失的危險,即貨物發生毀壞、滅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規定,并不是對風險作詮釋,而是用來確定買賣當事人對這些可能發生的貨物毀損、滅失承擔責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6條作了這樣的表述:“貨物在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后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并不因此解除。”這實際上是規定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時買方是否有支付價金的義務。這個問題在德國法上被稱為價格風險。把風險視為價格風險,并沒有揭示出風險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義。如果買方未能及時領受合同項下的貨物或賣方出賣標的物質量不符合同要求,風險則由違約方承擔,許多國際公約和貿易規則以及國內立法都是這樣規定。在這種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風險應當由違約方承擔。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合同履行不存在違約時,風險似乎就是價格風險,但在這種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風險不僅僅指價格風險。風險轉移與價格風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風險的真正含義應是僅指承擔風險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貨物損壞或滅失的責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承擔責任。我國《合同法》也是在這個意義上規定風險,不是將風險規定為價格風險。《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從國際民間習慣發展起來的貿易規則和許多國家國內立法如《經互會交貨共同條件》、《法國民法典》等都是從廣義上看待風險這一概念的。
二、風險轉移的時間
風險轉移的主要問題是風險在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這個問題是一個最有實踐價值的問題,也是一個頗有爭議的理論問題。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合同訂立結合在一起,即訂立主義;有的學者則將風險轉移與貨物所有權轉移結合在一起,即所有權主義;還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貨物交付結合在一起,即交付主義。每一種理論都影響著立法和司法實踐,如現代瑞士法和羅馬法采用訂立主義,英國法和法國法以所謂“物主承擔風險”的原則采用所有權主義;美國、德國、奧地利以及我國的《合同法》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采用交付主義。相比較而言,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與以貨物所有權轉移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更為合理和明智。因為,所有權的移轉是一個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難以證明的問題。而且,所有權的移轉與貨物的實際占有控制并不一致。在所有權未發生轉移貨物卻已實際交付的情況下,要對貨物已失去實際占有、控制的一方對貨物的毀損和滅失風險來承擔責任,不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交易的發展。因此,現代貨物買賣規則以及多數學者們的看法,都是以交貨時間來決定風險移轉時間,不采用貨物所有權轉移這一瞬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我國《合同法》也采用交付主義原則,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三、風險轉移的條件
風險轉移以貨物交付為標準,這是風險轉移的基本條件。那么,什么是貨物交付就成為至關重要的問題。貨物交付,通常情況下是賣方將貨物的占有和實際控制權移交給買方。在貨交承運人這種情況下,賣方將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就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承運人領受貨物視同買方之代理行為,風險也隨之轉移給買方。因此,貨物風險移轉的基本條件是貨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價值的是貨物風險轉移基本條件之上的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問題。
(一)貨物的特定化條件。
賣方交付貨物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將貨物特定化。所謂貨物特定化就是把處于可交貨狀態的貨物無條件地劃撥于合同項下的行為。雖然貨物特定化是貨物所有權轉移的前提,但在貨物風險轉移的問題上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同一賣方把交付給不同買方的貨物存放于一起發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而這些不同的買方都是逾期未領受貨物,在這種情況下,就涉及不同買方的風險責任承擔的劃分問題。應當認為,貨物特定化也應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賣方實際交付貨物的情況下,貨物實際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貨物未實際交付給買方或承運人的情況下,貨物未特定化,就不發生風險的轉移。如賣方將貨物存放于倉庫由買方提貨,按通常的認為,貨物的風險自約定的買方提貨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如果在約定的提貨時間后,賣方倉庫的貨物發生部分毀損或滅失,那么,到底是賣方自己的貨物還是交付給買方的貨物發生毀損或滅失?到底由誰來承擔貨物毀損或滅失的.風險?這就涉及到貨物特定化問題。貨物特定化不僅有利于防止賣方將自己毀損、滅失的貨物稱作交付給買方的貨物而進行的欺詐,而且,有利于促使買方注意風險的轉移,適時履行合同。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這就要求賣方在貨物交付時間到來以前,將貨物的數量、存放地點等書面通知買方,并在準備交付的貨物上打上標志如買方的單位名稱等,將貨物特定化,即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特定化的貨物的風險在貨物交付時間時就轉移給買方。
一些國際公約或貿易規則對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也作規定,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7條第二款對貨物特定化條件作了這樣規定,“但是,在貨物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關合同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但我國《合同法》對貨物特定化作為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并沒有作出規定。我國《合同法》第104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這里的置于交付地點,是否可以看作是對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前提條件所作的規定?置于交付地點實際上是賣方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條款所規定的義務,不應認為是對貨物特定化所作的規定。如果合同約定在賣方倉庫交貨,賣方倉庫的庫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訂立之前生產,也可能是合同訂立之后生產,在賣方尚未將貨物特定化之前,庫存商品并沒有劃撥到與買方訂立的合同項下,仍是賣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確定買方的待發運商品。因此,置于交付地點的意義不是將貨物特定化。在司法實踐中,強調貨物特定化就成為很有必要很有意義的問題。因此,貨物特定化應當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這里,賣方負有將貨物特定化,書面通知買方已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的義務。
(二)貨物的品質擔保條件。
如果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風險是否發生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這條規定的含義,應是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情況下,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前提條件是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買受人沒有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風險是否應無條件地由買受人承擔呢?
品質擔保是賣方的一項重要義務。賣方應當保證交付貨物的品質符合合同要求。因為,貨物的品質直接關系到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因此,賣方的品質擔保應是無條件的。只要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無論買方是否拒絕接受或者解除合同,一概由賣方承擔。對于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買方接受,實際上是合同雙方變更了合同的品質條款,而不是履行原合同條款。因此,不涉及到原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轉移問題。因貨物的品質問題而拒絕接受貨物或者解除合同,前提是買方對貨物的驗收確認。沒有驗收確認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無疑可能會是一種違約。因此,解除合同是否提出不應是由買方承擔貨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條件。特別是在貨交承運人等情況下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并對貨物品質檢驗確認以前,發生貨物毀損滅失,這些風險由買方來承擔是極不公平和合理。
我們認為,賣方始終對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的風險承擔責任,直到買方同意變更合同的品質條款接受賣方提供的這些品質不符合原合同品質條款的貨物。這樣,有利于促使賣方誠實地提供符合品質要求的貨物,促進交易的公平和安全,防止賣方將不符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轉移到買方,取得符合品質要求的貨物相等對價的商業欺詐行為。而且,從交易公平來說,賣方不能因為提供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而取得品質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同等價值的對價。因此,我們認為,貨物符合約定品質要求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采用風險應于交貨時轉移這一基本原則,就應當認為賣方品質擔保是風險轉移的一個前提條件。如果賣方沒有提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具有商業適銷品質的貨物,不能認為賣方已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義務。雖然交貨義務與貨物交付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但從有利于交易的公平與安全,避免商業欺詐的原則出發,可以這樣認為,賣方交付貨物所發生的風險轉移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轉移,這些貨物的風險在賣方交付時轉移給買方。也就是說,賣方提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與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是兩類不同貨物的風險。賣方履行合同所交付貨物的風險轉移,只能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所能發生。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即使在形式上是賣方交付了貨物,但仍不能認為賣方按合同要求交付了貨物。既然賣方未交付約定貨物,約定貨物的風險就不能隨著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交付,轉移到這個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買方。因此,就雙方已訂立的合同來看,貨物的風險轉移,雙方的意思表示是明確的、確定的,那就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轉移,只有這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才能轉移到買方。至于買方同意賣方提供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前面已述,那是雙方變更了合同的品質條款。這與我們要討論的貨物風險轉移,不是基于這樣一個確定的明確的合同的前提,不是同一回事。
再說我國《合同法》第148條的規定,品質問題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前提條件是買方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合同法》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能夠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情形只有兩種:即預期違約和根本違約。在貨物買賣合同中對貨物風險轉移有關的只有根本違約。在這種因品質問題而構成的根本違約情況下,在買方檢驗確認貨物品質同意接受貨物之前,貨物的風險實質仍由賣方承擔。因為一旦發生貨物毀損、滅失,任何一個理性的買方都會以根本違約解除合同或拒絕接受貨物。這樣,貨物的品質問題構成貨物風險轉移的障礙。但是,雖然第148條也是把賣方的品質擔保作為貨物風險轉移的一個前提條件,我們仍以為這樣的表述是不妥當的。品質保證始終是賣方的一項義務。第148條規定最好能表述為:“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買受人同意接受標的物之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我們這里強調的是同意而不是實際占有、控制。強調品質保證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有利于促使賣方誠實、謹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促進交易的安全與公平,而且,從貨物風險轉移這方面來保障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
(三)關于單證交付的條件問題。
賣方交付貨物,沒有按照約定交付有關單證或資料,貨物的風險是否發生轉移,要看單證或資料的性質而定。對于資料,不構成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的障礙,應當認為不是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即使賣方沒有交付資料,不影響貨物風險在賣方交付貨物時轉移。
對于單證來說,單證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所不必需的單證,如空運單、保險單證等;另一類是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所必需的單證,如提單;對于前者來說,與賣方交付貨物所附的資料一樣,不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因為是否隨貨物交付不影響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對于后者來說,應該認為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如果賣方交付貨物給承運人而未交付提單給買方,仍對貨物保留形式意義上的所有權和占有權,買方就不能實際取得對貨物的占有、控制權。因為,提單是貨物運輸的證明,更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誰擁有提單,誰就擁有提單所載明的貨物所有權,誰就有權取得實際占有、控制貨物的權利。我們把代表所有權憑證的提單交付,作為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之一,并不意味著我們在貨物風險轉移上采用所有權主義。提單交付之所以成為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是因為提單是否交付,關系到買方能否實際占有、控制貨物,關系到賣方是否自愿轉移實際占有的貨物給買方,即賣方是否向買方交付貨物。在不需要憑單證提貨的貨物運輸中,買方向承運人提取貨物不存在任何障礙,賣方自愿轉移實際占有的貨物給買方,賣方已向買方交付貨物,風險當然發生轉移。因此,賣方沒有交付提單,占有權不發生轉移。對貨物風險轉移來說,沒有交付提單,買方始終不能實際占有、控制貨物。買方投有提單,承運人不可能無單放貨給買方自找麻煩。在這種情況下,取得提單是買方取得貨物實際占有控制的前提條件。一般都認為,交貨應定義為自愿轉移實際占有的貨物。賣方沒有交付提單,就不能認為賣方已交貨。因為沒有交付提單,實質上沒有自愿轉移實際占有的貨物。賣方可以持提單提取自己交運的貨物或者將提單轉讓給第三人,如果賣方原意對買方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無論貨物是否仍在運輸途中或是在承運人處買方逾期未提取貨物,只要賣方未實際交付提單類單證,貨物的風險不發生轉移,仍由賣方承擔。提單類單證的物權憑證性質,決定這類單證應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我國《合同法》第147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從條文的含義來[[看,只規定了按約定未交付單證和資料的情況下貨物風險的轉移情況。對于交付單證和資料沒有約定,貨物的風險轉移又將如何呢?實際上,《合同法》將賣方交付單證和資料的情況分為按約定或沒有約定是沒有實質的意義。對于單證和資料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力來說,應當是從單證和資料的性質來說。不影響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的單證和資料,無論是否按約定有否交付都不影響貨物的風險轉移。賣方自愿轉移實際占有的貨物,買方能夠實際占有、控制貨物,賣方交付貨物的行為已經完成,貨物的風險隨交貨而轉移。這些不影響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的單證和資料,是否按約定有否交付,只是賣方在交付這些單證和資料上是否構成違約。對于那些構成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障礙的單證如提單,無論是否按約定未交付,都影響貨物的風險轉移。賣方即使是按照約定未交付這些單證,由于這些單證代表貨物的占有權,表明了賣方未自愿移轉實際的貨物,買方不能實際占有、控制貨物。這說明賣方未交付貨物。對于采用交付主義的立法和司法來說,賣方未交付貨物,貨物的風險自然不發生轉移,因此,這些單證是否交付,無論賣方是按約定還是未按約定,都影響到貨物風險的轉移。我國《合同法》的這一條規定很有加以完善的必要。
(四)關于海上路貨的條件問題。
海上路貨是一種特殊的貨物交易,貨物的風險轉移有其特殊性。
所謂海上路貨,是指這樣一種貨物買賣,當賣方先把貨物裝上開往某個目的地的船舶,然后再尋找適當的買主訂立買賣合同,這種交易就是運輸途中進行的貨物買賣,在外貿業務中稱之為海上路貨。一般認為,海上路貨,簡單說就是出賣運輸途中的貨物。對這類貨物交易的風險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4條也作了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一般認為,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自合同成立時發生。但這種風險轉移仍是有前提條件的。首先,賣方必須將海上路貨的貨物特定化,即在訂立合同時,必須明確是全部貨物或者是哪一部分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實際上從某種意義來說,特定化是將哪些貨物的風險轉移給買方,由買方來承擔風險責任。
其次,賣方對海上路貨的貨物品質擔保義務是有限度的。這考慮到海上路貨特殊的交易流轉。因為賣方買受的可能是正在海運中的貨物,后來又把仍在海運中的貨物轉賣給買方。因此,貨物的風險自貨物交給承運人時就轉移給潛在的買方。上述這樣的賣方,無法對貨物品質進行檢驗確認,而存在的品質問題又不是這樣的賣方所應承擔的。因此,從有利于海上路貨的正常流轉,促進交易和公平,賣方對海上路貨的貨物品質擔保義務是有限度的。這個限度就是一般情況下賣方不承擔品質擔保義務。即使貨物存在品質問題,貨物的風險自貨物交付時就發生轉移,貨物交付的標志是合同的訂立。但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存在品質問題而又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則貨物的風險不發生轉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沒有明確這類貨物買賣的品質問題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但第68條仍規定了賣方所應承擔的責任:“盡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又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在買賣運輸途中貨物時,賣方的品質擔保的有限度,對買方來說也是公平的。買方是在明知在途貨物的風險存在的情況仍接受賣方的要約或給賣方以要約,表明買方自愿承擔在途貨物包括品質風險在內的風險。這種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可能存在品質問題的貨物。即使標的物的確存在品質問題或遺失,也不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條款。但是,如果賣方明知貨物存在品質問題或已經遺失,仍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而與買方訂立合同,這已是商業欺詐行為,違背合同最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合同無效,貨物的風險責任也由賣方來承擔。
第三,合同成立是這種交易的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但這并不意味著對于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采用訂立主義。合同未成立前,貨物的風險自然不發生轉移。合同訂立意味著賣方將在承運人實際占有、控制的在途貨物劃到合同項下,完成貨物的交付。這與貨物需要運輸,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就完成貨物交付在本質上并沒有區別。合同訂立,特別是通過合同訂立將承運人實際占有控制的在途貨物劃到合同項下,由買方享有在途貨物的所有權,標志著賣方完成了交付貨物給買方的行為,貨物的風險隨著這一交貨過程發生轉移。這一交貨過程形式上以合同訂立為標志或者說以合同訂立為載體。因此,我們說,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在合同訂立時發生。我國《合同法》規定買賣在途貨物,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轉移,仍是采用交付主義而不是采用訂立主義。所以說,貨物的特定化仍是海上路貨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買賣合同 篇8
甲方(車主): 電話: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購車人) 電話:
身份證號: 住址: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甲方自愿將自己的 車及車的手續和費用轉賣給乙方。車牌號為 ,車架號為 ,發動機號為 。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照以下條款執行:
一、甲方必須保證該車手續真實無誤,包括登記證書、行駛證、附加費、保險費與檔案相符,并保證該車不屬于違法車輛(被盜、改號、套牌車輛),如發現上述現象的違法車輛,甲方無條件退還乙方的全部車款,并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二、該車售價人民幣大寫 。交款方式:接車時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車款。
三、自簽定協議時間為 年月日時分為界,界時之前該車如有被盜,抵押及示處理的交通事故問題時,甲方收回車輛退還乙方所付購車款及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
四、該車出售前的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及一切經濟糾紛均由甲方自己負責,乙方概不負責。
五、購車后,如乙方駕駛該車而引發的機械事故和交通事故均由乙方自己承擔一切后果和法律責任,甲方概不負責。
六、該車過戶事項,已由甲乙雙方達成共識,過戶由 方負責,過戶期間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 方負責。雙方共同承諾,共同以此協議為準且認真遵守。
七、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后解決,如無法解決經法律部門解決。
八、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雙方均不得反悔,否則向對方支付該車售價30%的違約金。 備注:。
甲方:乙方:
(車主簽字、蓋章)
(購車人簽字、蓋章)
年 月日
年月 日
買賣合同 篇9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姓名: 身份證號: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決定把位于怡景花園的10棟15號車庫賣給乙方,現就有關事項協商如下,共同信守。
一、甲方出售房屋情況
1、甲方出售的車庫屬本人直接從開發商手中購買的`物業,未到縣房管部門辦理產權證,車庫內的水、電已單獨立戶,并裝有獨立的水電表。
2、乙方同意購買甲方現有車庫及其物業現狀,并以本合同形式加以規定。
二、房屋價格及付款形式、交房方式
1、甲方出售此車庫的價格為人民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簽本合同時,乙方付給甲方定金 元,余款于 日之內交房時付清。
2、甲方交房時,應把從開發商手中購買房屋的原始發票,合同文本及車庫鑰匙及水電開戶憑據一并交給乙方。
3、甲方收取定金后,應及時清理原來的各種費用,結清之前該房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及其相關的各種費用。
4、甲方售房時,應為乙方辦理除房產證、土地證等外的相關過戶手續,若以后乙方要辦房產證、土地證,甲方要積極配合。
三、違約責任
1、甲方應確保上述房屋屬本人私產,無產權債務糾紛。自本合同簽字之日前,該房屋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房屋產權糾紛或債權糾紛概由甲方負責,本合同簽定之后所發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2、本合同簽定后,乙方中途悔約的,應及時通知甲方,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若甲方悔約,應及時通知乙方,并雙倍返還定金給乙方。
3、甲方售房后若悔約要收回房屋或因產權債權糾紛造成乙方無法擁有或使用該房屋,除了雙倍返還本金給乙方外,甲方還要自收乙方購房款之日起至乙方退房時止,按1.5分月息復利計算付給乙方。
四、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執 份。
五、未盡事宜,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 電話:
甲方配偶簽字: 電話:
乙方簽字: 電話:
乙方配偶簽字: 電話:
年 月 日
附:甲方身份證、結婚證的復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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