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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買賣合同

    時間:2025-12-25 04:25:00 買賣合同

    精選買賣合同匯編五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買賣合同5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選買賣合同匯編五篇

    買賣合同 篇1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簽訂地點:包頭市

      一、煤種、價格、交(提)貨時間、數量:

      簽訂時間:

      二、質量指針:

      三、運輸方式:鐵路運輸。發站:包頭。到站:柳村南,

      收貨人:買方車板前的`費用含煤價為煤炭銷售價,由賣方正式報排產車皮計劃。

      四、煤炭價格:

      車板交貨價格:每噸5500卡695+10元含鐵路運費。

      五、交貨時間、地點、方式:發站車板交貨。

      六、驗收結算標準:煤炭數量以發站鐵路部門軌道衡計量磅單為準。煤炭品質在發貨站臺,賣方提供化驗單,雙方共同抽樣化驗。以國家質檢部門化驗為準。低位發熱量每低壹卡扣0.1元。簽訂合同后,買方確認當月火車運輸計劃下達后,到賣方指定銀行開戶,并存入貨款,由賣方驗資后裝車。

      七、結算方式:憑鐵路大票按實際噸位一列一結算,貨款兩票結算,煤炭底價,中間差價,煤炭增值稅發票。及火車運輸發票、此合同為跨年合同,2加12個月,總量240萬噸。如有市場價格浮動,參照秦皇島當月實際交易價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動

      八、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九、解決合同糾紛方式:如出現計量、化驗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經濟糾紛,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訴訟解決。

      十、甲乙雙方應遵守合同保密原則: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關合同內容及信息。

      十一、本合同第一條款所列供貨數量為固定數量,實際供貨數量由甲乙雙方在月初時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買賣合同 篇2

      根據《合同法》第142條的規定,我國的風險負擔制度以交付主義為一般原則,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和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風險隨著標的交付二轉移,這一點,與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的立法以及國際條約基本一致。由于標的物的風險隨著標的物的交付而轉移,因此交付時間的確定對于風險負擔制度來說就顯得十分重要。交付分為兩種,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對于標的物的現實交付的風險轉移學術界并沒有太大的異議,但對于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等觀念交付是否也能導致風險轉移,學者們存在很大分歧。另一方面,由于不動產的物權變動我國采取的是登記生效主義,存在著占有轉移與所有權轉移相分離的情況,因此有學者認為在不動產買賣中,交付主義只適用于不動產先交付后登記的情形,而不適用于先登記后交付的情形,不動產所有權轉移后即使還沒有交付,買受人也應承擔不動產損毀滅失的風險。

      一、“交付”是否僅僅限于現實交付

      交付就是由出賣人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交給買受人占有,即占有的轉移。交付一般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所謂的現實交付,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的事實管領力轉移給買受人,使得標的物出于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由買受人直接占有標的物。所謂的觀念交付又可以分為指示交付、簡易交付和占有改定這三種交付方式。在現實交付的情形下,由于買受人取得了標的物的實際處分權和控制權,也就取得了使用、收益標的物等現實利益,此時由買方承擔標的物損毀滅失的風險符合風險與利益相一致的原則。現實交付的本質特征就在于讓受讓人取得對標的物的直接處分權,并進而取得對標的物的用益權,這也是風險負擔交付主義的理論基礎,因此,交付主義中的“交付“應當是就現實交付而言。而對于其他交付形態,是否也可以適用風險負擔交付主義理論,是否產生風險轉移的法律效果,我國《合同法》都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有必要一一討論。

      所謂的簡易交付,指在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因其他原因而實際占有標的物時,則買賣合同一經訂立則視為交付完成。《合同法》第140條規定:“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己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物權法》第25條亦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以上兩條是《合同法》關于簡易交付的規定。在簡易交付中,由于買方已經基于某種法律關系實際占有了標的物,例如基于租賃、保管等法律關系,所以出賣人無需再交付標的物使得買受人取得對標的物的現實占有。買賣合同的訂立,只是改變了買方占有標的物的權力基礎,即買賣合同訂立后,買受人不再基于租賃、保管等法律關系、而是基于買賣關系占有標的物,此時,買方的身份也由他主占有變為自主占有。因此,簡易交付與現實交付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其依然可以發生標的物風險轉移的法律效果,只是此時的交付時間變成了買賣合同的生效時間,而不是買方基于其他法律關系實際占有標的物時間。

      所謂指示交付,是指在第三人占有標的物時,出賣人將向第三人請求返還的 權利讓與買受人,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我國《物權法》第26條規定了指示交付的情形:“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在指示交付中,雖然買受人并沒有取得標的物的實際占有,但是由于指示交付已經移轉了標的物的所有權,也就意味著買受人取得了對標的物的間接占有,可以隨時提取標的物,使標的物處于自己實際支配下,也可以請求第三人采取措施加強對標的物的'保護,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而賣方將標的物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買方后,就喪失了對標的物的實際控制權,也無法對標的物進行使用收益,因此,按照利益說和管領說,此時由買受人承擔標的物損毀滅失的風險是合理的。但是,指示交付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形,即買賣雙方約定雖然標的物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買受人,但在一定期限內出賣人保留對標的物的用益權,例如繼續由出賣人向第三人收取租金等,依據“利益之所在,風險之所在“的市場原則,此時標的物的風險并不隨著指示交付而轉移。

      所謂占有改定,指的是買賣合同中約定,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于買受人,但標的物仍然由出賣人實際占有、買受人取得的是間接占有。見我國《物權法》第 27 條的規定:“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在這種情況下以買賣合同生效的時間即為交付的時間,例如買方將標的物出售給買方之后,又基于保管合同或租賃合同繼續占有或使用標的物。在占有改定的情形,“雙方約定出讓人繼續占有標的物,觀念上可視為發生了標的物從出讓人到受讓人再從受讓人到出讓人的兩次交付,實際上先后發生了買賣與保管或租賃兩類合同關系,此時對這兩類合同應分別適用各自的風險負擔規則。”

      二、“交付”是否適用于不動產買賣

      在動產買賣中,由于一般情形下交付即移轉標的物所有權,因此風險負擔制度采取交付主義還是所有權主義并沒有實質的區別。但是對于不動產買賣而言,由于所有權不是隨交付時移轉,而是從完成過戶登記手續時移轉,而且實踐中不動產的交付與登記一般不是同時發生的,存在標的物已交付但未進行所有權變更登記,或者所有權已變更登記但尚未交付兩種情形,此時采取所有權主義還是交付主義分配風險負擔至關重要。筆者認為,不管是動產買賣,還是不動產買賣,都統一適用交付移轉風險原則,而不論標的物所有權是否已移轉,亦即不動產買賣中,無論是先交付后移轉所有權,還是先移轉所有權后交付,風險均自不動產交付時起移轉于買受人。

    買賣合同 篇3

      合同號: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買方和賣方商訂。在合同項下,雙方同意按下述條款買賣下述商品:

      第一條:品名、規格、數量及單價 ―――――――――――――――――――――――――――――――――― ―――――――――――――――――――――――――――――――――― ―――――――――――――――――――――――――――――――――― ――――――――――――――――――――――――――――――――――

      第二條:合同總值

      第三條:原產國別及制造廠商

      第四條:裝運港

      第五條:目的港

      第六條:裝運期

      分運:

      轉運:

      第七條:包裝

      所供貨物必須由賣方妥善包裝,適合遠洋及長途內陸運輸,防潮,防濕,防震,防銹,耐野蠻裝卸,以確保貨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損,使之完好安全到達安裝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裝不妥善所致之任何損失均由賣方負擔。

      第八條:嘜頭

      賣給方必須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一包裝箱上印刷包裝編號、尺碼、毛重、凈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輕放、保持干燥等字樣及下列嘜頭:――――――――――

      第九條:保險

      在cif條款下:

      由賣方出資按110%發票金額投保。

      在cfr條款下:裝運后由買方投保。

      第十條:付款條件

      (1)買方在裝運期前30天,通過中國銀行開立由買方支付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其金額為合同總值――――%,計――――。該信用證在中國銀行――――行收到下列單證并核對無誤后承付(在分運情況下,則按分運比例承付)。

      a。全套可議付已裝船清潔海運提單,外加兩份副本,注明運費已付、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已通知到貨口岸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

      b。商業發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號、信用證號和嘜頭。

      c。裝箱單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貨物數量,毛重和凈重。

      d。由制造廠家出具并由賣立簽字的品質證明書一式三份。

      e。已交付全套技術文件的確認書一式兩份。

      f。裝運后即刻發給買方的已裝運通知電報/電傳附本一份。

      g。在cif條款下:

      全套按發票金額110%投保――――的保險單。

      (2)賣方在裝運后10天內,須航空郵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給買方,兩份寄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

      (3)中國銀行在收到合同――――中規定的,由雙方簽署的`驗收證明后,在――天內,承付合同金額的百分之――,金額為――――。

      (4)按本合同第15條和18條,規定買方在付款時有權將應由賣方支付的延期貨物罰款扣除。

      (5)所有發生在中國境內的銀行費用應由買方承擔,所有發生在中國境外的銀行費用均由賣方承擔。

      第十一條:裝運條件

      (1)賣方必須在裝運前四十天向買方通知預訂的船名及其運輸路線,供買方確認。

      (2)賣方必須在裝運前二十天通知買方預計發貨時間,合同號,發票金額,發運件數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碼。

      (3)賣方必須在裝船完畢后四十八小時內,以電報/電傳方式向買方通知貨物名稱、數量、毛重,發票金額,船名和啟運日期。

      (4)如果任一單件貨物的重量達到或超過20噸,長12米,寬2。7米,高3米,賣方須在裝船前50天向買方提供5份詳細包裝圖紙,注明詳細的尺碼和重量,以便買方安排內陸運輸。

      (5)在cfr條款下:

      如果由于賣方未及時按11條第(3)款執行,以致買方未將貨物及時保險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賣方承擔。

      (6)在目的港卸貨和內陸運輸的一切費用由買方承擔。

      第十二條:技術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技術文件一份必須隨每批貨物一同包裝發運:

      a。基礎設計圖。

      b。接線說明書,電路圖,氣/液壓連接圖。

      c。易磨損件的制造圖紙和說明書。

      d。零配件目錄。

      e。安裝、操作和維修說明書。

      (2)此外,在簽訂合同60天內,賣方必須向買方或最終用戶掛號航空郵寄本條款(1)中規定的技術文件。

      否則,買方有權拒開信用證或拒付貧款。

      第十三條:保質條款

      賣方必須保證所供貨物系用上等材料和一流工藝制造,嶄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與合同規定的質量、賣方。

    買賣合同 篇4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甲乙雙就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事宜,經自愿,平等,友好協商,達成轉讓協議如下:

      一、房屋及土地概況:該地塊位于漣源市橋頭河鎮群峰村曹家組,地塊一:左鄰: ,右鄰: ,前止: ,后止: ,長約 米,寬 米,地面面積約 平方米。地塊二:左鄰: ,右鄰: ,前止: ,后止: ,地面面積約 平方米。

      二、款項支付方式及時間約定:

      本合同正式簽訂后支付 萬元,一次性付清。

      三、雙方權責:

      1,甲方出賣給乙方的土地,在本協議簽訂之前的所有問題(括債權債務)全部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

      2,甲方保證乙方在修建房屋時不能因各種原因干擾。

      3,自本合同簽證生效期起,該宅基地的所有權,處置權,以及因國家動拆遷安置政策帶來的`所有權益均與甲方無關。

      四、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若擅自違約或者終止本合同,使本合同無法正常執行的,違約方除承擔已經產生的全部建設直接費用、其它間接隱形開支外,還要按對方已付資金數額支付雙倍的違約賠償金。

      五、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

      六、本合同一式叁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希共同遵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5

      買 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賣 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經充分協商一致,由買方購進,賣方出售下列貨物,并按下列條款履行: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生產國別、制造工廠、包裝及嘜頭。

      每件貨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標明貨號、毛重、凈重、編號、尺碼、目的口岸,并標明下列嘜頭

      第二條 數量、單價、總值。

      第三條 裝運期限:

      每月交貨數量必須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裝運。

      第四條 裝運口岸:

      第五條 目的口岸:

      第六條 付款條件:買方在收到賣方關于預計裝船日期及準備裝船的數量的通知后,應于裝運前20天通過________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即期匯款票及本合同規定的單據在開證行付款。

      第七條 單據:各項單據均須使用與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買方審核查對:

      A.填寫通知目的口岸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的全套已裝船的清潔提單(如本合同為FOB價格條件時,提單應注明“運費到付”或“運費按租船合同辦理”字樣;如本合同為CFR價格條件時,提單應注明“運費已付”字樣)。

      B發票:注明合同號、嘜頭、載貨船名及信用證號;如果分批裝運,須注明分批號。

      C.裝箱單及/或重量單:注明合同號及嘜頭,并逐件列明毛重、凈重和貨號。

      D.制造工廠的品質及數量/重量證明書。

      品質證明書內應列入根據合同規定的標準按貨號進行化學成分、機械性能及其他各種試驗的實際試驗結果。數量/重量證明書應按貨號列明重量。

      單證

      份數

      寄送A B C D E F

      送交方議付銀行3 4 3 1

      送交議付銀行(副本)

      1

      空郵目的岸外運公司(副本)

      2

      E.按本合同規定的裝運通知電報抄本。

      F.按本合同規定的航行證明書(如本合同為CFR價格條件時,需要此項證明書;如本合同為FOB價格條件時,則不需此項證明書)。

      第八條 裝運條件:

      A.離岸價條款:

      (a)裝運本合同貨物的船只,由買方或賣方運輸代理人________租船公司租訂艙位。賣方負擔貨物的一切費用風險到貨裝到船面為止。

      (b)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30天前,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數量、裝運口岸及預計貨物運達裝運口岸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安排艙位。并同時通知買方在裝貨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規定期限內買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為賣方同意在合同規定期內任何日期交貨,并由買方主動租訂艙位。

      (c)買方應在船只受載期12天前將船名、預計受載日期、裝載數量、合同號碼、船舶代理人,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聯系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備貨裝船。如買方因故需要變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時,買方或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

      (d)買方所租船只按期到達裝運口岸后,如賣方不能按時備貨裝船,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空艙費、延期費及/或罰款等由賣方負擔。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確定的受載期內到達,在港口免費堆存期滿后第16天起發生的倉庫租費、保險費由買方負擔,但賣方仍負有載貨船只到達裝運口岸后立即將貨物裝船之義務并負擔費用及風險,前述各種損失均憑原始單據核實支付。

      B.成本加運費價條款:

      賣方負責將合同所列貨物由裝運口岸裝班輪到達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轉船。貨物不得用懸掛買方不能接受的國家的旗幟的船只裝運。載貨船只在駛抵本合同規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________或________附近地區。

      第九條 裝運通知:賣方在貨物裝船后,立即將合同號、品名、件數、毛重、發票金額、載貨船名及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第十條 保險:自裝船起由買方自理,但賣方應按本合同規定通知買方。如賣方未能按此辦理,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全由賣方負擔。

      第十一條 檢驗和索賠:貨卸目的口岸,買方有權申請____ 國商品檢驗局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的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或發票不符,除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有權在貨卸目的口岸后90天內,根據____ 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證明書向賣方提出索賠,因索賠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用)均由賣方負擔。FOB價格條件時,買方有權同時索賠短重部分的運費。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并以掛號函向買方提出有關政府機關或者商會所出具的證明,以證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貨延期一個月以上時,買方有權撤消合同,賣方不能取得出口許可證,不得作為不可抗力。

      第十三條 延期交貨及罰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賣方不能如期交貨,買方有權撤銷該部分的合同,或經買方同意在賣方繳納罰款的條件下延期交貨。買方可同意給予賣方15天的優惠期。罰款率為每10天按貨款總額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計算。罰款自第16天起計算,最多不超過延期貨款總額的5%。

      第十四條 仲裁:一切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不能得到解決時,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委員會另有決定外,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五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國____市用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

      買 方:________ (蓋章)

      代表人:________

      賣 方:________ (蓋章)

      代表人: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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