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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經營的理論進行分析論文

    時間:2025-11-01 05:48:56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對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經營的理論進行分析論文

      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中,把家庭農場大戶同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一起界定為今后重點扶持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并先后從農業補貼、土地流轉、職業培訓等方面提及對家庭農場發展的扶持,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極大關注。“家庭農場”這一生產經營模式最早出現在國外,且發展較為成熟,而我國家庭農場的具體形式還處于探索階段。農業部 2013 年的調查通知將家庭農場定義為,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并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對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經營的理論進行分析論文

      多數學者認為我國家庭農場應該具有以下三方面基本特征: 一是以農戶為經營主體; 二是以適度規模為經營方式; 三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生產目標( 黨國英,2013; 王春來,2014) 。上述概念為我國家庭農場的發展指明了方向,但學者在適度規模的認定標準上仍存在較大爭論。現有研究中,有學者對適度規模的內涵進行了解讀,認為適度規模經營是指在一定的自然地理和社會經濟條件下,實現勞動力、土地、資本、技術、經營管理信息等各種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 馬佳等,2010;孟展等,2013) 。也有部分學者結合不同地區的情況和數學模型估算,提出了對土地經營規模的度量標準。

      其中,錢克明等( 2014)分析了在保證種糧大戶家庭收入與城鎮居民基本一致和充分利用“黃箱”政策等條件下,我國種糧大戶的適度規模; 黃新建等( 2013) 結合單產和畝均純收益兩個指標對江西省的研究認為,0. 47 ~10 hm2是實現宏觀目標和微觀目標有機結合的適度規模; 賀書霞( 2014) 通過多元回歸分析發現,生產能手比重、土地數量、當地經濟水平、單位面積受益等決定了適度規模經營的上限和下限。從已有研究來看,關于農地適度規模的研究也較為豐富,為本文奠定了分析基礎,但關于適度規模的內涵和具體標準仍存在較大爭議,且相關研究缺乏理論和實證分析的支持。

      1 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經營的理論分析

      適度規模經營的理論基礎主要源于西方規模經濟理論。一般情況下,當生產規模較小時,擴大生產規模會帶來規模報酬遞增; 當生產規模達到適度規模時,擴大生產規模帶來規模報酬不變; 當生產規模超過適度規模時,擴大生產規模就會帶來規模報酬遞減。但土地作為農業生產的最基本要素,往往表現出缺乏彈性的特征,使得農業規模經營不同于一般企業的規模經營。就我國而言,土地較差的可獲性和不可移動性導致擴大經營規模的難度加大,因此這里將“適度規模經營”定義為,在一定外部條件約束下,通過土地、勞動力、資金、經營管理等各生產要素的最優組合及有效運行,獲得最佳規模效益。

      已有研究中,效率和收入是確定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兩個重要尺度。效率尺度就是在現有農業生產力及農戶經營水平下,以規模經營農戶獲取最大規模收益為目標衡量和確定土地經營的適度規模。由于農業生產要素多具有不可無限分割性,當經營規模較小時,就會使得這些生產要素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其中最為明顯的就是農業勞動力,在半機械化的條件下,一個壯年勞動力可以經營 25hm2耕地,但由于我國耕地資源可獲性的限制,實際只經營了不到1 公頃的耕地,這就使得勞動力資源遠遠不能得到充分的利用。而現有關于適度規模的研究多側重于農戶的經營效率,認為規模的提升只要能夠帶來效率的提升這個規模就是適度的。但由于土地資源可獲性的限制,使得與現代生產力水平相適應的適度規模難以企及。收入尺度不同于效率尺度,它建立在機會成本理論之上。

      以收入尺度衡量的適度規模經營是指在現有農業生產力水平和農戶經營水平條件下,以規模經營農戶獲取與非農業生產戶同等收入為目標,從而衡量和確定土地經營的適度規模( 郭慶海,2014) 。目前,關于農業生產機會成本的討論主要集中在農村居民從事非農業生產的收入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長期來看,家庭農場農戶可視為職業化農民,其真正的機會成本是城鎮居民收入,因此應以城鎮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作為其機會成本。此外,由于各地人均收入水平和種植制度的差異,實踐中各地應根據區域實情確定可行的適度規模,這就意味著適度規模將隨著收入的變動而變動,并具有明顯的區域異質性。盡管收入尺度下的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經營與人們預想中的大規模經營有所差異,但由于中國耕地資源稟賦和社會經濟發展條件的限制,以收入尺度作為適度規模的標準應該是現階段的最佳選擇。

      2 結論與建議

      多數現有研究多認為,只要規模的提升能夠帶來效率的提升這個規模就是適度的,多側重于農戶的經營效率而忽視農民收入。本文基于理論和實證分析,得出以下結論和建議: 首先,理論分析也表明,家庭農場的適度規模發展過程中應該更多地關注農戶收入水平。然而,目前一些地方政策表現出了盲目追求快速推進規模化經營的傾向,這種以效率為準則唯大是圖的做法無疑是大躍進思想的體現,勢必要傷害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不利于農業的持續穩定發展,也不利于社會的公平。其次,關于規模報酬和家庭農場人均純收入的分析結果顯示,2 ~ 2. 67 hm2應該是金昌市家庭農場應發展的適度規模,但這一規模的推廣過程中需要更加關注農戶收入水平的提高,建立多元化的培訓體系,有針對性地進行專業知識與技能培訓,以提高農戶綜合的生產經營素質。實證分析也表明,僅以效率作為適度規模的評判標準很可能誤導相關政策措施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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