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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消防行政處罰中聽證程序的不足與完善分析論文

    時間:2025-12-20 23:46:02 論文范文

    消防行政處罰中聽證程序的不足與完善分析論文

      一、消防行政處罰中的聽證范圍和條件

    消防行政處罰中聽證程序的不足與完善分析論文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公安部有關規定“消防行政處罰中的聽證案件包括責令停產停業和處以較大數額的罰款兩項,所謂較大數額即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和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而對這種處罰進行決定之時,公安消防機構應該及時告知當事人其可以聽證的權利。若當事人有聽證要求,公安消防機構必須應該及時組織,而當事人若無主動要求,公安消防機構不得主動組織。

      二、行政處罰聽證制度存在問題

      (一)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組織相關規定模糊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在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力,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這種規定并不能夠完整的反映聽證程序的性質,而聽證程序作為一般程序中的特殊階段,是行政機關的義務,更是相對方的權利所在。這種模糊的規定,使得這種若不主動放棄就應當享有的權利產生了偏差,行政機關對此也并沒有主動履行,也沒有積極的詢問當事人的要求。

      (二)聽證的主體范圍過窄

      《行政處罰法》規定聽證程序依法由當事人提出。但依該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是指“有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行政機關依法應當給予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的相應處罰決定通常會對第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印象,而這種不利影響,第三人卻無法得到相應保護和補償。并且這種現象與這與《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有關利益關系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規定也無法取得有效銜接。

      (三)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過窄

      消防行政處罰中的聽證案件包括責令停產停業和處予較大數額的罰款兩項,但是根據《消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消防行政處罰共有五種,而這些處罰都對相對方的利益有較大的損害,比如限制人身自由等規定,對當事人有很嚴重的影響,并且能直接干預到當事人的生活。但法規規定“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規定,正常成效應有四個環節,分別是傳喚、詢問、取證、裁決。而這些環節的公正性并不能與聽證程序相比較,甚至相比行政處罰的普通程序,都略有不足。

      (四)對聽證主持人缺乏必要的規范

      當前聽證程序中的主持人對其自身職權、地位規定不明確。依據《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1款第4項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進行: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在這個規定之中,并沒有對聽證主持人的法定職權、地位進行規定,并且一些具體要求也沒有相應的提出。但這條規定卻是該法關于聽證主持人的唯一規定,也正是規定的模糊,導致一些缺乏應用知識、素質、能力的主持人的出現,讓聽證會變成擺設,并流于形式,無法發揮出應有作用。

      (五)對聽證筆錄在行政處罰決定中的作用無明確規定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1款第7項規定“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蓋章”。從內容上看,聽證筆錄是聽證過程的書面記載,在內容方面并沒有具體的規定,對操作性的界定非常模糊,并且聽證筆錄的作用也沒有明確規定,使得聽證筆錄在聽證程序中的作用,變得可有可無。

      三、完善消防行政處罰聽證制度的設想

      (一)擴大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

      在消防行政處罰中的處罰方式之中,拘留屬于最為嚴重的一種,這種對公民最基本的人生自由權進行侵犯的處罰方式,應該將其排除在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之外,不然會使得聽證過程中有失公正,并且在公安消防機構對行政處罰進行決定之前,應該充分詢問當事人的要求,從而以此來決定聽證程序的是否舉行,這樣能夠更好的來避免行政賠償案的發生,并且能讓當事人根據聽證程序了解事情原委,以此顯示公平性。

      (二)明確行政機關的義務,擴大聽證當事人的范圍

      若想讓我國聽證程序中的當事人范圍進行擴大,應該讓除當事人外,權利和利益間接受到影響的第三人也可申請或由行政機關通知參加聽證會。并且還可以除此之外,通過一些規定,讓當事人不主動提出,行政機關也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組織相應聽證程序,這樣能根據我國消防行政處罰的現狀,解決出現的一些問題。

      (三)建立并完善聽證主持人制度

      在聽證程序的進行之中,主持人具有很重要的影響作用,一個合理的主持人,是一個公正聽證程序的前提。而針對這種現象,應該大力建立并完善聽證主持人制度,嚴格控制聽證主持人的資格和任命,使聽證主持人必須通過一些嚴格的考試,來獲取相應資格,確保聽證主持人具備相應能力,以此來建設高素質的聽證主持人隊伍,保證聽證程序的公正性。

      (四)完善聽證代理人制度

      根據我國目前消防行政處罰的現狀,大部分當事人并沒有明確的聽證意識,并且對聽證程序的相應步驟,沒有相應的機型了解。因此在這個過程中,行政機關應該告知當事人可聘請律師代理或為當事人指派律師代理。通過當事人指派的律師來進行代理,這樣可以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也能在律師的幫助下,讓當事人對自身有個合理的認識,明確自身的違法行為以及法律后果,從而增加當事人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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