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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試用期的勞動合同

    時間:2026-01-02 22:26:26 勞動合同

    試用期的勞動合同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試用期的勞動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試用期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的勞動合同1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勞動者)姓名:

      居民身份證號碼: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試用期合同,期限為____個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職要求,乙方同意在操作工崗位上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可以變更乙方工作崗位。

      二、乙方的工作地點為:本公司

      三、乙方的工作職責是:

      1、服從公司工作安排及調動安排;

      2、遵守設備操作規程;

      3、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生產任務;

      4、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第三條勞動報酬

      一、甲方按月以貨幣形式于每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工資。

      二、工資具體支付辦法、標準及有關內容約定如下:

      1、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

      2、按國家法定標準發放,滿足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三、甲方提供食宿條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條件的,不得折算為乙方工資。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根據乙方所在的工作崗位的特點實行B工時制度。

      A、標準工時工作制度;

      B、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C、不定時工作制度;

      二、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確需乙方加班的,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及用人單位的.審判程序。

      甲方保證乙方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各種法定休息休假。

      第五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和錯做規程教育培訓,努力改善勞動條件,保證乙方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二、甲方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和規定及時向乙方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并按規定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和操作規程。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續訂

      一、甲乙雙方單方面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應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二、本合同期滿需續訂本合同的,應在本合同期滿前7日辦理續訂手續。

      三、乙方應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前5日內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

      雙方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時乙方需辦理工作交接明細如下:

      1、胸卡、借用物品、工作服等;

      2、生產工具等。

      甲方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時,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出具解除或終止本合同的證明。

      第八條雙方需約定的其他事項

      1、接受公司組織的相關培訓;

      2、甲、乙雙方嚴格遵守公司規章制度;

      3、乙方應按公司規定及勞動法作離職申請;

      如乙方未按公司規定做離職申請即立即離職、擅自離職以及1個月內累計曠工3次者,應賠付公司相對應的經濟損失及其他損失。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試用期的勞動合同2

    xxx:

      你與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由于你xxxxxx,嚴重違反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及《公司員工獎懲暫行辦法》獎懲制度第xx款第xx條的`規定,決定從20xx年xx月xx日起解除勞動合同。

      請你于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周內到公司行政部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者責任自負。

      特此通知!

      xxx

      20xx年xx月xx日

    試用期的勞動合同3

      勞動合同解除的爭議是實踐中最為常見的勞動爭議之一,但就是圍繞這一看似簡單的爭議,其中存在諸多疑難問題,比如解雇理由是否可以事后補充或變更、違法解除后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的損失如何確定、何種情形下勞動關系不可恢復等。

      【案例】:

      20xx年10月25日,張錚與泰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6個月。合同約定張錚擔任北京地區區域銷售經理,月薪14000元。同年12月28日,公司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單方解除張錚的勞動合同,且拒絕任何解釋。

      張錚申請仲裁,提出6項請求:1、撤銷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支付20xx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被拖欠的工資18505.7元及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3、報銷差旅費、交通費、通話費等費用。4、支付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資收入損失10萬元及25%經濟補償金。5、支付年終獎勵工資56000元及25%經濟補償金。6、公司向其賠禮道歉。

      公司認為,因張錚不符合錄用條件,構成對雇傭協議的實質違約;再者,張錚個人缺乏基本誠信,在工作履歷中弄虛作假,拒不提供公司要求的背景調查材料;其三,張錚的工作能力無法勝任崗位要求,工作嚴重失職,缺乏基本商業道德,對公司利益和商業伙伴造成重大損害,嚴重違反公司制度。鑒于這些行為,公司有理由解除其勞動關系。但是,公司的相關證據未顯示其告知張錚試用期考核內容、標準和結果,《試用期評估表》及員工手冊無張錚簽字確認,且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將員工手冊向張錚送達或公示以及將錄用條件告知張錚,張錚對此均不認可。所以,公司無法直接證明張錚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解約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張錚主張其工作至20xx年12月29日,公司每月20日發放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的工資,其工資支付至20xx年11月19日,故公司應支付其自20xx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工資。因公司未就其關于張錚工作截止時間、工資發放周期及發放情況的主張提供證據,所以仲裁認定公司以張錚未歸還備用金為由拖欠工資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補發,同時應加付25%經濟補償金。

      仲裁委還認為,因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張錚在20xx年12月29日后無法正常工作獲得勞動報酬,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2條第4項“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及第3條第12項規定“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給付勞動者,并加附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的規定,公司應按14000元的標準支付張錚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資收入及相關賠償費用。

      【仲裁最終裁決】:撤銷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應按14000元的標準,支付張錚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資收入及相關賠償費用;公司拖欠工資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補發,同時應加付25%經濟補償金。由于張錚的年終獎勵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最終,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協議,由公司向張錚支付一次性賠償8萬元。

    試用期的勞動合同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________________元(含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后,并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a.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b.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c.試用期間,乙方由于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a.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b.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a.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b.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c.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a.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b.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c.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a.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b.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a.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b.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c.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試用期的勞動合同5

      試用期可以說是員工和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后,為了相互了解而約定的考察期,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不能只憑公司單方面說一句“不合格”就行……

      元某于20xx年上半年入職一家電腦公司,崗位為軟件工程師,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了6個月試用期。

      “上級交辦的任務過了五六天還未完成,有一次程序出現問題,讓他處理后還是運行故障。”電腦公司負責人陳述,元某在試用期間工作拖拉,未及時完成改寫程序等工作,有時還要返工修改,給系統運行造成影響。于是,公司以元某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無法勝任本職工作為由,解除了與元某的勞動合同。

      元某認為,其自身能力符合電腦公司當初的招聘條件,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賠償金。“我是本科學歷,學的是計算機專業,更有多年相關專業工作經驗。在試用期對程序設計進行研究磋商、修改完善都是很正常的。”雙方爭議引發了仲裁、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元某作為公司軟件工程師,在試用期內出現多次未能準確理解且未及時完成公司交辦工作任務的情形,電腦公司對元某試用期考核作出不能勝任的判斷,法院予以尊重。但該公司在軟件工程師崗位的招聘條件中,除了對學歷、專業、相關工作經驗年限的要求有所明確外,對熟悉網絡、編程等技術的要求并沒有具體細化,所以不足以認定元某不符合錄用條件。

      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即便是正式員工,無法勝任本職工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首先要考慮的是采取職業培訓、調整崗位等措施。本案中,電腦公司以元某試用期內無法勝任本職工作為由徑行解除與元某之間的勞動合同,法院認為有欠妥當,應支付元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宋某于20xx年應聘進入一家科技公司,崗位為網絡工程師,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了3個月試用期。期間,公司發現宋某入職不到半月就無故遲到3次,上班時間還打瞌睡,并與同事常常發生沖突,影響部門工作風氣。在調查了解到宋某上述行為并無正當理由后,公司便告知宋某,因其試用期考核不合格,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宋某表示不服,認為自己幾次遲到是因為堵車,打瞌睡也是正常生理反應,更何況,當時公司發布的招聘信息里,并沒有把這些瑕疵列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完全是“雞蛋里挑骨頭”,因此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法院審理認為,遵章守紀是對勞動者最起碼的要求,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是最基本的勞動紀律,即便不寫入規章制度也是基本要求,更是企業管理員工,尤其是試用期人員考核中的重要內容。不管企業在招聘員工時是否把能夠遵守最基本的勞動紀律明示為錄用條件,都應當認為是公司的規章制度之一,這是一般人根據普遍常識、職業道德即可判斷的是非準則。

      本案中,宋某在試用期內種種行為表明其勞動紀律意識較差,不能嚴格遵守基本的勞動紀律,可認定其不符合錄用條件。科技公司以宋某有義務嚴格遵守規章制度,不符合崗位錄用條件,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于是,法院判決駁回了宋某的訴訟請求。

      需精準區分是“不能勝任工作”

      還是“不符合錄用條件”

      試用期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制度旨在保護用人單位的經營自主權和相關利益,但這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只要對勞動者不滿,或勞動者考核不合格,就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司法實踐中,需要精準區分是不能勝任工作,還是不符合錄用條件,因為兩者導致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承辦法官表示。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須支付經濟補償;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則必須是用人單位在對其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能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法官建議,企業在招用員工發布錄用條件時,應對錄用條件具體、細化。這樣經由試用期考察、考核后才容易更為客觀、準確地證明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如不能證明新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僅能證明其是不能勝任工作的,首先需給予其培訓或必要調崗。

      同時,法官提醒試用期新員工,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或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等過失性辭退情形,不僅適用于正式員工,也當然適用于試用期新員工。新員工在試用期間,也要在勞動法保護下,認真系好入職“第一粒紐扣”,踏踏實實干好本職工作,在與企業共同發展進步中實現個人價值。

    試用期的勞動合同6

      關于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有以上法定事由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有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都不用賠償),否則造成損失的就要進行賠償了,不然就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還沒有同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就和另一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那個公司如果知道你和該公司還沒有解除勞動關系還同你簽合同,那么該公司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者如果私自離職,那么勞動者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若是因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需要征求勞動者的意見。在勞動者同意的情形下,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并依據協議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在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沒有通知的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當然也需要根據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的),并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但考慮到試用期的特殊性,試用期滿就要轉正,因此,一般采用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知識鏈接:

      一、單位能在試用期隨便解雇員工嗎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否隨時解雇員工?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勞動合同法的重大變化,同時也給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為一般來講,試用期內經過雙方的了解和考查,認知了彼此。雙方開始考慮是否進入“正式期”。而用人單位不能再向以往一樣,簡單的說一句,“員工不適合公司的崗位需要,而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實際上是限制了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增加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后果。

      另外,根據有關規定,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這就必然要求解除理由必須合法,合理。有理有據,否則將導致在勞動爭議中敗訴。用人單位必須制定和細化崗位說明書,記錄勞動者的工作過程和業績。以此作為抗辯的理由根據。

      二、單位解雇員工怎么補償

      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支付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應如何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上述規定對經濟補償的計發方法表述太原則,許多具體操作辦法,還有待國務院或勞動保障部去規定。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全額工資相加后計算的月平均工資。所謂全額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等,但不包括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福利費用等。

    試用期的勞動合同7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的勞動合同8

      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系有限責任公司,現聘用____先生/女士(以下簡稱乙方)為甲試用期員工,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乙方工作部門

      ____職位(工種):

      第二條試用期:乙方被錄用后,須經過____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乙方如生病(一般疾病及慢性病)發生的醫藥費均由乙方自己承擔,急診住院發生的醫藥費則根據甲方的經營狀況參照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結算方法適當給予報銷.任何一方均有權提出終止合同.

      第三條工作安排:甲方有權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安排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須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務.

      第四條教育培訓: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進行教育培訓.

      第五條勞動紀律:乙方應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規定,《職工守則》及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六條獎懲:甲方將根據乙方的工作態度,勞動表現,貢獻大小,按照本公司獎懲條例給予乙方物質和精神獎勵.乙方如違反《職工守則》和甲方的其他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給予乙方處分.乙方如觸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甲方將予開除,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終止合同或簽定正式合同,本試用期合同自動作廢.

      第八條本公司《職工守則》(略)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試用期的勞動合同9

      甲方因生產需要,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招用為勞動合同制職工。雙方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力、義務,并共同遵守履行。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各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生效。經甲、乙雙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種形式:

      1.合同有效期限為_年,至_年_月_日止。自生效之日起_個月內為試用期。

      2.無固定期限。

      二、工作任務

      乙方生產工種:_。經雙方協商,可以調整工作崗位。

      三、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制度。并保證每周乙方至少不間斷休息24小時。

      甲方可以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但每個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四、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法律規定的法定假日、帶薪年假、病假和社會保險等福利。

      五、勞動報酬

      乙方工資分配形式、標準:

      1.甲方按照政府有關企業職工工資,特別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制定本企業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工資形式和工資標準。

      2.乙方試用期工資_元月;試用期滿乙方起點工資定為_元月。甲方可按企業工資制度調整乙方工資。

      甲方每月___號前發放貨幣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相應提前。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平時和休息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的,按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發給加班工資。其中:

      1.工作日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甲方支付不低于工資50%的加班工資;

      2.休息日加班,支付__年齡的;乙方死亡;乙方被批準自費出國留學或出境定居的;甲方被依法撤銷、解散、歇業、關閉,宣告破產;或法規規定的終止條件已經出現。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的行為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5.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勝任工作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屆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如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達到殘廢標準一至四級的,應同時按規定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沒有相應保護措施,嚴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甲方不能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甲方故意不履行勞動合同,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權益的。

      甲乙雙方解除本合同,除合同約定的條件外,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提前時間不足者,按相距的實際天數,以乙方當月工資收入的日平均數額計算補償給對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期內,或醫療終結后經市、縣級醫務勞動鑒定委員確認屬大部份喪失勞動能力的;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醫療期雖滿但仍住院治療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在孕期、產假期、哺乳期內的;方經批準享受法定假期,在規定期限內的;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

      甲方應按規定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辦理填發《職工勞動手冊》、轉移檔案等有關手續,為乙方辦理待業登記、領取失業救濟金提供方便。乙方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甲方應按規定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有關規定管理。

      若本合同終止或解除,乙方應將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交給乙方無償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術資料等,如數交還給甲方,如有遺失應予賠償。

      甲方在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依法需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的,應依法執行。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發生勞動爭議,應當依法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一式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其他約定事項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_____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試用期的勞動合同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員工,試用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平等協商,就試用期相關事宜,特訂立如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_______。

      試用期內,甲方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調整乙方的崗位。

      二、在試用期內,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章制度,按照甲方的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人民幣___元。

      四、試用期內,乙方的考勤由甲方根據實際考勤情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5、在乙方試用期內,除工資外,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都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中。

      6、乙方的月工資由甲方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果工資支付日期與_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應提前______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公司將根據公司制度對其進行處罰。

      八、乙方工作不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試用期內,甲方認為乙方不稱職或發現乙方申請材料有欺詐行為且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終止試用期,并予以辭退。工資按乙方實際出勤(或計件工資總額)、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乙方在試用期內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治理規章制度的;或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審理并予以辭退。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十一。試用期內,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或因乙方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

      十二、試用期滿或工作突出并經考核合格的,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繳納養老保險費。考核不合格的,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解聘或延長試用期,但最長試用期不得超過______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的,公司應當予以解聘。

      十三、乙方聲明,在簽署本合同時,乙方已了解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所有事項。

      十四、本合同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試用期的勞動合同11

      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系有限責任公司,現聘用____先生/女士(以下簡稱乙方)為甲試用期員工,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乙方工作部門

      ____職位(工種):

      第二條試用期:乙方被錄用后,須經過____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乙方如生病(一般疾病及慢性病)發生的醫藥費均由乙方自己承擔,急診住院發生的醫藥費則根據甲方的`經營狀況參照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結算方法適當給予報銷、任何一方均有權提出終止合同、

      第三條工作安排:甲方有權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安排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須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務、

      第四條教育培訓: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進行教育培訓、

      第五條勞動紀律:乙方應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規定,《職工守則》及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六條獎懲:甲方將根據乙方的工作態度,勞動表現,貢獻大小,按照本公司獎懲條例給予乙方物質和精神獎勵、乙方如違反《職工守則》和甲方的其他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給予乙方處分、乙方如觸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甲方將予開除,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終止合同或簽定正式合同,本試用期合同自動作廢、

      第八條本公司《職工守則》(略)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試用期的勞動合同12

      甲方(網絡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網絡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______個月,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____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______元(含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后,并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3、試用期間,乙方由于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二)甲方的.義務

      1、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2、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2、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3、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_____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二)乙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2、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3、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一)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一)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二)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三)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協商不成可向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署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蓋章簽字):

      聯系電話:

      簽署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試用期的勞動合同13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目前,在用工過程中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某些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6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二者一樣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問題是勞動合同法立法中勞動者意見最多的問題之一。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1.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3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6個月。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么技術含量,3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等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就涉及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沒有必要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多次約定試用期。

      3.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試用期問題上,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1.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勞動合同法對約定試用期的行為進行了限定,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3.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

      同期限里。不管試用期之后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有其他承諾,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4.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衡。如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

    試用期的勞動合同14

      甲方(單位):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性別:民族: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一、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認真閱讀本合同。甲乙雙方的情況應如實填寫,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乙方應簽字或蓋章,其他人不得代為簽字。

      三、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四、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五、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并履行。六、本合同應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并不得擅自涂改。七、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查。

      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一)勞動合同期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方式。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開始履行,至法定條件出現時終止履行。

      (二)試用期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

      1、試用期從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

      1、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生產(工作)崗位,并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

      2、乙方應按照甲方對本崗位生產(工作)任務和責任制的要求,完成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

      第三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培訓

      1、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并對乙方進行安全衛生教育,杜絕違章操作和違章指揮。

      2、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告知乙方所從事的工作(生產)崗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名稱、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后果。按國家規定定期安排從事職業危害工作的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3、實行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甲方按國家規定為其提供勞動保護。

      4、甲方應根據需要對乙方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或為乙方接受職業培訓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四條勞動紀律

      1、甲方應當依法制定和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依法對乙方進行規范和管理。

      2、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

      第五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實行第項工作制。

      (1)、標準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3)、不定時工作制。

      2、甲方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

      第六條勞動報酬

      1、甲方按照本市最低工資結合本單位工資制度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具體標準工資為元/月。乙方試用期工資為元/月。

      2、甲方每月日支付乙方(當月/上月)工資。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工作,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時間為。

      第七條保險福利

      1、甲方必須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乙方的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女工生育等保險)。

      2、甲方可以根據本企業的具體情況,依法制定內部職工福利待遇實施細則。乙方有權依此享受甲方規定的福利待遇。

      第八條合同的變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雙方協商同意的;

      2、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本項所稱重大變化主要指甲方調整生產項目,機構調整、撤并等。

      第九條合同的終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應即終止:

      1、本合同期限屆滿;

      2、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終止情形

      第十條合同的解除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甲方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本合同第八條第3項的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4、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前款的規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情形。

    試用期的勞動合同15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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