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dress id="ousso"></address>
<form id="ousso"><track id="ousso"><big id="ousso"></big></track></form>
  1. 集體勞動合同

    時間:2025-11-29 00:08:43 勞動合同

    集體勞動合同(集合15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集體勞動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集體勞動合同(集合15篇)

    集體勞動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 ( 以下簡稱______________)代表企業全體職工與 ( 以下簡稱______________) 簽訂。(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屆_______次職代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規范雙方行為,加強雙方合作,共謀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經集體協商,簽定本合同。

      第二條 協商雙方的代表依法產生,協商雙方具有平等地位,協商活動依法組織進行。

      第三條 本合同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勞動者個人與企業簽定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不得低于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 本合同依法訂立,適用于本企業全體職工,對企業和工會雙方具有約束力,并要求實際履行。

      第五條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上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的權利。企業尊重工會的合法權益,依照《工會法》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

      企業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第六條職工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工會有義務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教育和幫助職工服從合理的生產調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安全衛生規程,提高勞動技能,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二章 勞動用工管理

      第七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并貫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工會有權幫助和指導職工簽定勞動合同。

      第八條 企業與職工按規定可以簽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九條企業可在勞動合同期內確定一段時間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條 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滿需延續勞動關系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協商續簽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在勞動合同期內,企業或職工需變更勞動合同的,應事先征得對方同意,并書面達成協議。

      第十二條 企業或職工要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依法裁員時,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二)提出裁員方案;

      (三)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四)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意見;

      (五)公布裁員方案,與被裁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十五條 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合同糾紛,工會主席依法承擔該委員會主任職務。

      第十六條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辦理。

      第三章 職業培訓

      第十七條 企業根據本企業特點和條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對職工組織有計劃的培訓。

      企業應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認真落實“三級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職工轉崗教育制度和臺帳,結合企業實際對職工進行國家政策法規、條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及其防護教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教育;職業病防治和各種生產工傷事故案例教育;化學危險品應用等基礎知識教育;企業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培訓后,取得相應資格操作證,方可安排其進行特殊作業。

      第十八條企業安排職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由企業負擔培訓經費,并于培訓前對職工培訓后回企業服務的最低年限和未達此年限的賠償責任等問題,與受訓職工協商簽約。

      第十九條 職工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工會有權就職業培訓有關問題與企業協商。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條 企業依法建立工時制度,職工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特殊工種和崗位因生產工作需要,經企業申請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二十一條企業嚴格控制加班加點,保證職工充分休息的權利。但由于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按第二十六條執行。(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具體內容)

      第二十二條 職工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法定節假日和帶薪年休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章 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企業和工會雙方于每年初根據本企業上一年經濟效益、同行業同類企業平均工資水平、市場勞動力供求狀況、居民生活物價指數等因素,召開會議,在國家核定的工資總量內,協商決定企業年工資水平以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在崗職工工資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待崗職工生活費由企業自主確定(一般不低于當地失業金水平)

      第二十四條 本企業工資制度,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并由企業和工會雙方協商確定。(工資集體協商)

      企業應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

      第二十五條 本企業各類人員的工資,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擬定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企業工資調整,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向職工代表大會作調整工資方案說明;

      (二)企業提出調整工資的方案;

      (三)將調整工資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四)調整工資方案經審議通過后,企業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企業職工工資的支付。

      (一)職工工資以貨幣形式支付;

      (二)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每月 日為發薪日;

      (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1、延長工作時間又不能耐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

      4、婚、喪假期間的工資支付100%;

      5、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支付100%;

      6、病假、事假、曠工的工資支付,按企業職代會審議通過的企業規章制度執行。

      7、醫療期的工資支付: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六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二十八條企業依法為全體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并根據經濟效益情況,建立企業年金制度。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應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其直系供養親屬應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三十條 因工傷殘的職工,按照按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患職業病的職工享受工傷待遇。

      第七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三十一條 企業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增強職工安全意識,防止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有計劃地進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每年年初制訂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及時提供資金保證,確保專款專用。

      第三十三條企業根據各工種的崗位需要,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對不按規定穿戴和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職工,行政有權拒絕其上崗操作。對違反操作規程的職工,行政有權查處。

      第三十四條企業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立健全危險品臺帳,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運輸、經營的管理,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告知職工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應急措施。

      第三十五條企業要嚴格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高度重視勞動保護工作,在接觸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崗位和較大危險工作場所,積極搞好在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的推廣應用、培訓工作,并列入企業現場管理檢查內容,做到每季對車間、班組定期檢查,嚴格考核。

      企業對直接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職工每月發放有毒有害津貼,對特殊崗位提供保健補助食品。

      第三十六條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時,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及時向有關方面報告的同時報告工會。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調查處理必須有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參加。

      工會支持企業勞動保護管理,認真履行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職責,每季定期檢查、監督勞動保護的執行。

      第三十七條工會有權糾正違章指揮,對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行為或當發現明顯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時,有權停止作業并提出解決的建議,采取防護措施,行政方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組織職工撤離危險場所,企業行政方面應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職工在崗位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企業不得因職工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八章 女職工特殊利益

      第三十八條 女職工與男職工同工同酬,在提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應男女平等。

      第三十九條 對女職工每兩年 ( 或每一年 ) 進行一次婦科、乳腺病普查所需經費由行政方出資。

      第四十條 女職工在經期不得安排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等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下同)的女職工從事夜班勞動,或延長其勞動時間。

      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假休息,休息期應發給其基本工資。

      女職工懷孕流產,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應給予產假。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正常生育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產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難產女職工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實行晚育的女職工,按照有關計劃生育法規的規定,可增加產假三十天。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不影響其福利待遇和參加晉級、評獎。

      第四十一條女職工懷孕、分娩時所用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后,嬰兒一周歲以前,其所在單位應保證其哺乳時間。

      女職工生育后滿法定假即上班的,原則上安排原崗位工作。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動,應與女職工協商解決。

      女職工生育后,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在哺乳期請長假,直至嬰兒滿一周歲,由單位發給基本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由企業自主確定)

      第四十二條 按月發放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用品和女職工衛生用品,經費由行政方解決。

      第四十三條 企業在組織職工外出進修、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出國考察、掛職鍛煉時應考慮有一定比例的女職工參加。

      第九章 紀律與獎懲

      第四十四條 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合同規定,制定企業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十五條 企業制定和修改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六條 企業對遵守勞動紀律、完成任務好的職工,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具體辦法由企業自主確定。

      第四十七條企業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可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依法追究賠償責任、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理,按企業職代會審議通過的《企業規定制度》執行。

      第十章 本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從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限一般為1—3年)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期滿前30日,企業和工會協商簽定新的集體合同。

      第五十條企業和工會雙方根據人數對等原則,聯合成立集體合同履行監督檢查小組。每年6月和12月對本合同的履行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告雙方簽約代表,企業和工會雙方應在7日內進行研究,并就本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協商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十一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協議變更本合同,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一方提出建議,向對方說明變更本合同的條件、理由和條件。

      (二)雙方在7日內組織協商,達成一致后,就變更本合同有關問題形成書面協議。

      (三)將書面協議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四)自審議通過之日起7日內,將協議書面上報勞動行政部門合同管理機構審查、登記、備案。

      (五)將經審查確認后生效的集體合同,在7日內公布實施。

      第五十二條 下列情況,企業和工會雙方應主動協商變更本合同:

      (一)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解除,按本合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程序辦理。下列情形,本合同可以解除:

      (一)企業被依法宣布破產、撤消的;

      (二)工會被依法解散的;

      (三)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經勞動仲裁機構裁決、法院判決,本合同必須解除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條款無法履行的。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五十四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應承擔有關責任。

      (一)企業違反本合同規定,應依法承擔經濟責任及其他有關責任。

      (二)工會違反本合同給企業利益帶來影響和損失的,可按工會章程承擔責任,應糾正違約行為,組織和教育職工,挽回損失和影響。

      (三)對違約直接責任人,視其責任大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

      第五十五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應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并應對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章 本合同爭議處理

      第五十六條因本合同的內容、履行情況和不履行后果等問題發生爭議,企業和工會雙方應在7日內,召開協調會議,協商解決有關爭議問題,協商達成一致的,簽訂書面協議。

      第五十七條 雙方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五十八條 在本合同范圍內,涉及單個職工權益被侵犯的,工會可代表職工個人參加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第五十九條 在解決本合同糾紛之協商、仲裁、訴訟期間,企業和工會雙方均不得采取怠工、罷工、停產、閉廠等過激行動。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條本合同未予明文規定的事項,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辦理;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也未明文規定的,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原則,由企業和工會協商解決。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生效后,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對勞動條件標準有新的規定的,按新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合同依法訂立后,協商一方或雙方首席代表變更,不影響本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十三條 本合同由企業和工會負責解釋。解釋有歧義的,按本合同第十二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企業和工會各執一份,審查登記的勞動行政部門存檔一份,上級工會備案一份。

      第六十五條 本合同雙方簽章后,自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即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集體勞動合同2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先生為代表的廚師團體(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經過相互信任、自愿、平等、協商的協商,達成一致,甲方聘請乙方( )先生擔任酒店行政總廚,愿意將本餐廳廚房人事管理、工資發放承包給乙方。

      一、承包期限暫定 ____ 年,于 __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起至 __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止。將廚房承包給乙方工作。人員共 _____ 人。基本月工資定為稅后工資人民幣 ____________ 元整 ( 大寫 : ___ 拾 ___ 萬 ___ 千 ___ 佰 ___ 拾 ___ 元) 。每月的工資發放為次月的 ___ 日,由乙方代表代領代發、自由支配。

      二、在基本工資的基礎上,確保菜肴毛利率 45% ——50%的基礎上,營業額(酒水、菜肴等)保底為 _____ 萬,如超出 _____ 萬以上部分,按超出的總營業額的 ___% 提成作為廚房的獎金,獎金于次月的 ____ 日連同基本工資一起發放,由乙方自由支配。

      三、甲方負責乙方工作廚師的工作餐、住宿(集體宿舍),節假日補貼和其他福利,參照相關法規與酒店其他員工同等。

      四、甲方支持乙方參加各類有利于酒店聲譽的各類社會活動。

      五、甲方的`權力和義務:

      1 、提供乙方工作所需的設備和良好的工作環境的義務。

      2 、甲方如對主干廚師技術能力不滿,有要求乙方更換的權力。

      3 、乙方須接受甲方領導和監督,如乙方違反相關店規,甲方有權利對乙方做出正當處罰(具體條例協規章制度中)。

      4 、甲方為乙方管理及技術保密,如發生泄露造成的一切損失和后果由甲方負責。

      六、乙方的權力和義務:

      1 、在保證餐廳正常運作的情況下,可自行安排人員休息、請假等事宜。

      2 、在保證酒店正常運作和足夠技術力量情況下,廚房人事權利歸乙方代表。

      3 、 乙方有遵守和執行酒店制定的各項指標和制度的義務。如衛生要求、菜肴出品要求、安全操作要求的要求、設備設施保管的要求。

      4 、乙方技術人員變動,提前三日與甲方協商解決。

      5 、廚房原料由乙方報單,甲方負責購買,乙方有權退回(拒用)一切不合格原料。

      七、公傷事故的處理方法:乙方在廚房工作期間,如正當操作情況下出現的受傷等事故視為公傷,由甲方負責參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八、如遇餐廳轉讓,甲方須提前1個月通知乙方。后來的法人不留用乙方的情況下,甲方須結清所有工資并補償半個月工資。如遇到非典等類似情況則按相關法規處理。

      九、提前終止協議的處理方法:

      1 、如果甲方提前終止協議,須提前一個月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甲方須結清所有工資并補償乙方1個月工償。

      2 、如乙方提出提前終止協議,須提前一個月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賠償1個月基本工資給甲方做為找用。

      十、違約的處理辦法:

      1 、欠發工資或獎金十天以上視為違約。

      2 、雙方未按協商的方法提前終止協議視為違約。

      3 、公傷事故未按協議方法處理視為違約。

      4 、雙方刻意刁難對方視為違約。

      5 、以上4項任何一方違約將賠償對方半個月基本工資。

      十一、補充條款:

      ————————————————————-——-————

      十三、協議在執行中,經雙方協商可修改條款,但未修改前仍按原條款執行,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簽字、酒店印章) (乙方代表簽字、私人印章)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集體勞動合同3

      甲方(工會或員工代表) 乙方(企業)

      員工人數:____人 企業性質:

      協商首席代表: 協商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職務: 職務: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協商代表人數: 協商代表人數:

      代表產生方式: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增強合作共事,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集體合同規定》及深圳市有關法規、規章,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工會是企業員工合法權益的代表,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本合同由工會(員工代表)代表員工與企業簽訂。

      第三條 甲乙雙方依法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 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三)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四)不得采取過激行為。

      第五條 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對企業和全體員工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勞動合同

      第六條 本企業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七條 勞動合同由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并經企業與員工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后生效。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標準,不得低于本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八條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員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應當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九條 企業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員工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員工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企業與員工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

      第十一條 企業或者員工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害或損失的,按《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三章 勞動報酬

      第十二條 本企業實行___________________工資制度。

      第十三條 本企業實行___________________工資支付形式。

      第十四條 本企業員工月工資不得低于深圳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

      第十五條 本企業以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發放約定日為每月_______日(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第七日)。工資發放日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應當在之前的工作日發放。

      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員工工資。

      第十六條 員工加班工資計算標準以___________為基數。

      按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別支付150%、200%、300%工資報酬。

      第十七條 員工病假、非因工負傷的工資支付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 員工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期的工資支付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條 獎金、津貼、補貼分配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條 根據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和本企業員工工資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經協商,確定本年度員工工資增(減)______%.

      員工增(減)工資具體辦法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條 本企業依法建立工時制度按下列條件、標準處理相關事宜:

      (一)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小時,保證員工每周休息_____日;

      (二)根據本企業生產經營特點,特殊工種特殊情況的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 本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員工加班加點的,嚴格按《勞動法》有關規定執行。并依下列要求處理相關事宜:

      (一)乙方事先提出加班加點理由,確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數;

      (二)與甲方或參與加班的員工協商;

      (三)乙方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加點時間不超過《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甲方和員工應當給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員工依法享受的帶薪休假以及本集體合同約定的其他假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保險福利

      第二十四條 企業和員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員工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費的負擔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企業可以根據經濟效益情況,建立企業年金制度。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費用負擔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企業根據經濟效益情況,逐步發展并改善員工的文娛設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條件。

      第六章 勞動安全與衛生

      第二十七條 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規章,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

      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員工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二十九條 企業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員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三十條 企業對在_______工種(崗位)的員工定期作專項體檢。

      第三十一條 員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勞動安全衛生規程。

      第三十二條 對于危害員工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會有權代表或支持員工予以抵制。

      第三十三條 發生員工傷亡事故,或出現危及員工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企業應當及時處理,并在24小時以內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章 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三十四條 企業禁止安排女員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4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十五條 企業不得安排女員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三十六條 企業不得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員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三十七條 企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章 職業培訓

      第三十九條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職業培訓制度,制訂培訓計劃。員工必須接受職業培訓,提高勞動技能。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員工工資總額的1.5%提取員工培訓經費,列入成本開支。員工培訓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條 企業對員工進行的職業培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二條 根據實際情況,企業需要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當事人雙方可以簽訂《培訓協議》,訂明培訓時間、地點、專業、費用、培訓后的服務期、違約責任等事宜。

      第九章 集體合同的期限、履行及爭議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從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一經生效,雙方應嚴格遵守認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同意變更修改條款內容的,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程序重新協商,并將變更修改后的內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五條 員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四十六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依規定執行;無規定的,雙方應進行集體協商,簽訂補充條款,并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雙方應舉行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自審查登記完成之日起生效。送達15日內審查機構未提出異議的,本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五十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存檔。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集體勞動合同4

      在公司及單位集體勞動是不可避免的,一般我們都有聽說勞動合同,但是卻忽略了集體合同。在現實生活中,知道和了解集體合同,有利于減少許多合同雙方的糾紛,讓合同雙方有法可依。那么到底什么是集體合同?下面小編就集體合同的定義及相關知識做出如下總結。

      集體合同

      也稱為勞動協約、團體協約、集體協約或聯合工作合同,是企業與工會簽

      集體合同的協商與簽訂訂的以勞動條件為中心內容的書面集體協議。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它不規定勞動者個人的勞動條件,而規定勞動者的集體勞動條件,一般適用于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全體工人、職員,也有的適用于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參加簽訂集體合同的工會成員。

      資本主義國家的集體合同工人或職員的組織(一般是工會)與企業主或企業主聯合會簽訂的關于出賣勞動力的條件的協議書。在18世紀末葉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英國雇傭勞動者團體與工廠雇主簽訂的勞動協定,是資本主義國家集體合同的萌芽。它是工人為反對個人雇傭契約苛刻的勞動條件而要求簽訂的。

      集體合同的協商與簽訂

      集體合同(Collective contract)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勞動合同法》第51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勞動合同。又稱團體協約、集體協議等,是指工會或者職工推舉的職工代表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進行協商談判所締結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

      1、 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為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商談的行為。集體協商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則。

      2、 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在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和不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或資料。

      3、 集體合同的期限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內,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解除。由于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集體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變更或修訂或解除集體合同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七天內雙方進行協商 .

      4、 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由企業工會(未建立工會的由職工民主推舉的代表或上級工會組織委派代表)代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指派的代表,就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后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經討論通過,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并在簽字后10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在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和不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或資料。集體合同的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內,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合同內容進行調整。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或由于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基本特征

      集體合同首先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即是平等主體基于平等、自愿協商而訂立的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規范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除此以外,集體合同還具有其自身特征:

      (1)集體合同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協議。在集體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或職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單位。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數人組成的團體。特別是職工方.必須由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合同才能成立。

      (2)集體合同內容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集體合同中,勞動標準是集體合同的核心內容,對個人勞動合同起制約作用:

      (3)集體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強調用人單位的義務,如為勞動者提供合法的勞動設施和勞動條件。

      (4)集體合同采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備案方為有效。

      (5)集體合同受到國家宏觀調控計劃的制約,就效力來說,集體合同效力高于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個人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6)集體合同是一項勞動法律制度

      (7)集體合同適用于各類不同所有制企業

      訂立程序

      制定集體合同草案

      集體合同應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一般情況下,各個企業應當成立集體合同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主持起草集體合同。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由企業行政和工會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會和企業行政代表各一人為主席或組長和副主席或副組長。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應當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提出集體合同的初步草案。

      審議

      集體合同審核工作流程將集體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時.由企業經營者和工會主席分別就協議草案的產生過程、依據及涉及的主要內容作說明,然后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對協議草案文本進行討論.作出審議決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xx年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第36條規定: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簽字

      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或蓋章。

      登記備案

      集體臺同簽訂后,應將集體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請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勞動行政部門有審查集體合同內容是否合法的責任,如果發現集體合同中的項目與條款有違法、失實等情況,可不予登記或暫緩登記,發回企業對集體合同進行修正。如果勞動行政部門在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沒有提出意見.集體合同印發生法律效力,企業行政、工會組織和職工個人均應切實履行。

      公布

      集體臺同一經生效.企業應及時向全體職工公布。

      法律效力

      集體合同的產生除要經過雙方代表協商、職代會審議通過、首席代表簽字程序以外,部門依法對集體合同進行審查,是集體合同生效的必經程序。集體合同簽訂后,應在10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及有關說明材料報送勞動保障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在收到集體合同文本后1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日生效。報送單位應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用人單位就異議事項經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的,應按照報送程序重新報送勞動保障部門審查。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的法律約束力。

      《勞動法》第35條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可見,凡符合法律規定的集體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對什么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國《勞動法》的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表現在: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如果集體合同的當事人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2)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從什么時間開始發生效力,什么時間終止其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通常以其存續時間為標準,一般從集體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在集體合同中明確規定。集體合同的期限屆滿,其效力終止。

      (3)集體合同的空間效力:集體合同對空間的效力是指集體合同規定的對于哪些地域、哪些從事同一產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所具有的約束力。

    集體勞動合同5

      甲 方: 乙 方:企業職工 人

      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工會主席: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第一條 為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依法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生效后,對企業和企業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職工與企業應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的'內容,約定的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第四條 企業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企業有責任不斷改進生產管理,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說明情況,與工會或職工協商同意后,可適當延長時間,并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五條 企業每月以貨幣形式發放月工資給職工本人,最低工資不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水平。

      第六條 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集體協議。工資協議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職業安全衛生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職業安全衛生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企業應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女職工的特殊權益。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女職工權益保護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女職工權益保護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對職工實行社會保險,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 職工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 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本企業的勞動爭議。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四條 為全面有效地履行本合同,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組成監督檢查小組,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及時協商解決檢查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或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蓋章) (蓋章)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體勞動合同6

      (1)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兩方當事人是不同的。

      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是由單個的勞動者和企業組成的,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是由全體職工和企業組成的,全體職工是由工會或職工代表代表職工,來跟企業的代表一起協商簽署集體合同,所以兩者的當事人不同。

      (2)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者個人和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主要約定的是企業和員工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而集體合同里主要約定的是職工權利與企業義務。因為勞動合同是每一個職工和企業分別簽訂的,所以勞動合同里所反映的都是帶有個性的東西,比如說,具體到一位職工,他的工作內容是什么,是多少,崗位是什么,享受什么樣的待遇,等等。而集體合同反映的是企業里所有的.勞動者享受哪些最基本的福利待遇,有哪些最基本的保障條件,所以集體合同反映的是共性的問題,而不是個性的東西。

      (3)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作用不同。

      勞動合同的作用是在企業與員工之間建立起,約定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的各自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合同解除與終止的時間和條件。勞動合同的哪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都是違約或者違法的。而集體合同更多的作用是約束企業給予職工哪些最基本的待遇,在集體合同里,對于約定的企業的義務,企業必須執行;對于約定的員工的義務,基本上是道義上的。也就是說,集體合同里員工約定的應該履行的義務,員工不履行,或者職工代表不履行,那么企業不可以拿集體合同去告員工。所以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作用是不一樣的。

      (4)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產生的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一旦建立勞動關系,就必須簽署的。而集體合同則不同,因為勞動關系剛剛建立的時候,企業職工人數不多,無法簽署集體合同。所以,簽署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時間是不一樣的。

      按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一旦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就可以簽署。而集體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雖然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了共識,但是還不能簽署。因為必須是先制定集體合同的文本,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了,雙方當事人才可以簽署。

      (5)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

      勞動合同是一經雙方當事人簽署,就馬上產生法律效力。而職工代表或者工會,即使和企業簽署了集體合同,也不能馬上產生法律效力。當雙方當事人簽署完集體合同后,應該報給相關的勞動行政部門。在法律規定的一段時間內,如果勞動行政部門沒有對集體合同提出異議,或者沒有給企業任何回復,那么在過了法律規定的時間后,集體合同就自然具有法律效力。

      (6)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同。

      勞動合同有三種期限,即有固定期的、沒有固定期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而集體合同只有一種期限,就是有固定期的,而且時間只能是一至三年。

      以上六方面就是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不同之處。相信大家對二者都有一定了解了,以后也不會再弄混淆。

    集體勞動合同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以及江蘇省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規定

      同江蘇華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江蘇華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工會(以下簡稱乙方)高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

      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經集體協商可以達到一致意見的單項、多項或者所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包括工資分配方式,工資支付辦法,工資增減幅度,工資收入水平,延長工作時間付酬標準,特殊情況下工資標準等。

      二、工作時間

      包括工時制度方式,加班計劃和限制,特殊工種工作時間,勞動定額的確定等。

      三、 休息休假

      包括月休息時間、調休息安排、年休假標準,不能實行標準工時的職工休息休假等。

      四、保險福利待遇

      包括依法參加的各項社會保險,企業補充保險的設立項目、資金來源以及享受的條件和標準、企業福利設施的修建、職工文化和體育活動經費的來源

      職工補貼和津貼標準,困難職工救濟、職工療養、休養等。

      五、勞動安全衛生

      包括安全衛生的目標、勞動保護的措施、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改善的具體標準和實施項目,定期健康檢查以及對職工未成年的特殊保護。

      六、勞動合同管理

      包括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和續簽勞動合同的程序和辦法、經濟裁員的條件和辦法等。

      七、職業培訓

      包括職工上崗前和工作后的培訓,轉崗培訓、培訓的周期和時間表以及培訓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等。

      八、合同期限

      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討論通過,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上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后生效,予以公布。有效期五年,從20xx年1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九、合同變更、解除、終止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集體合同按簽訂集體合同程序進行。

      1、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已經修改或廢止的。

      2、集體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或者企業生產工藝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部分或者全部無法履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或全部無法履行的。

      4、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十、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甲乙雙方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勞動部門協商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

      可以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集體合同的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集體合同規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十二、雙方認可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集體合同生效后,簽約雙方應當認真履行,企業每年至少一次向全體職工報告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2、簽訂兩年期以上集體合同的,可以每年就工資等不定因素方面的內容進行協商簽訂年度協議,作為集體合同相關內容的變更和補充。

      甲方代表: (簽章) 乙方代表: (簽章)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見證監督方: (簽章)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集體勞動合同8

      用人單位名稱(蓋章):____

      經濟類型: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地址: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職工人數: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首席代表: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首席代表: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并經半數以上職工同意的職工協商代表)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條 集體合同是雙方促進用人單位發展和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對用人單位和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用人單位行政應與用人單位工會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形成定期舉行協商會議制度,協商會議就簽訂、變更、續訂集體合同,確定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進行平等協商。就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與協調。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必須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二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六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前與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事項,雙方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進行充分協商。用人單位工會應幫助、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就約定事項進行協商,并有權監督勞動合同的履

      行情況。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第八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續訂應當遵循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第九條 用人單位對新錄用的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章 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工資分配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根據“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及用人單位的經濟效益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的工資水平,并隨著用人單位經濟效益的增長,適時提高職工工資收入水平。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于每月_日前以法定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用人單位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職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十二條 職工工資中除按國家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建立工資平等協商機制。用人單位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資水平、年度調資增幅及獎金、津貼等,由用人單位工會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用人單位工會代表職工在每年初,根據本地的生活物價指數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經濟效益等狀況,向用人單位提出增資要求,用人單位要予以明確答復。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對職工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條款。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對計時制職工實行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因生產需要不能實施以上標準工時制的崗位或工種,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并告知職工。

      第十六條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工種的職工,用人單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休息的辦法安排職工休息。

      第十七條 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和用人單位工會協商后,可以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八條 職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假期。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沒有約定的,按照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職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資為標準計發。

      第五章 保險與福利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勞動社會保險制度。用人單位工會協助用人單位做好各項社會保險工作,職工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創造條件,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并建立相應的制度予以落實。用人單位的各項重大福利的設施、標準和實施辦法,或由用人單位提出方案,或由用人單位工會提出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按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_%提取職工福利費用,由用人單位工會協助用人單位合理安排使用,用人單位工會應當協助用人單位搞好職工的各項基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逐步改善并發展職工文化設施和交通、膳食等條件,提供其他與用人單位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第二十三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醫療期制度。對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及各類補貼等,按國家現行規定標準執行。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度,按規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環保費用,用于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時,用人單位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和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對特殊作業崗位的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做到持證上崗。用人單位工會發現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有權建議用人單位解決和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季節變化,采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防寒保暖工作,按時發放防暑降溫費。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工會應建議用人單位減少職工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予以考慮。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有毒有害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按照不同的作業場所和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標準,每月按時發放。針對不同作業工種和作業環境發給不同期限及不同作業的防護用品。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每_年(季度)定期進行專項健康體檢。對全體職工每_年組織全面的體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用人單位工會應支持用人單位對危及用人單位和職工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地方政府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政策。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禁止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國家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家、地方政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每年定期組織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章 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制度,每年根據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制定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計劃。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負責對職工的崗位、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轉崗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以工資總額的________%提取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專項用于職工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用人單位工會有權協助并監督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合理安排使用,用人單位應按年度向用人單位工會通報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工會應組織或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工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的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崗位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每年要對在業余時間學習,并取得相應學歷文憑的職工,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補貼。

      第九章 獎懲

      第四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制訂職工守則、勞動紀律、崗位職責、考核獎懲等規章制度。所制訂的規章制度必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向全體職工公布后執行。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模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增收節支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

      第四十四條 給予職工處分的,必須查清事實、證據充分。應經用人單位行政會議集體討論并征求用人單位工會意見,聽取受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后,制作處分決定書,由本人簽收。給予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必須事先將理由通知用人單位工會,用人單位工會認為不當的,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用人單位應當研究用人單位工會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會。

      第四十五條 給予職工經濟處罰的,每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的20%。扣除后的工資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章 合同的履行、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1.雙方協商一致的;

      2.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的;

      3.訂立集體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

      4.因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須按集體協商程序進行。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體合同終止:

      1.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2.集體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集體合同期滿后,一方不同意續訂集體合同的。

      第四十八條 集體合同雙方依法解除、終止集體合同,應當自解除、終止集體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報送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在集體合同的履行期內,如當地政府調整最低工資標準,集體合同據此約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五十條 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依據簽訂集體合同的平等協商程序進行。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按《工會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五十一條 任何一方違反集體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第五十二條 集體合同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相悖的,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集體合同正式訂立后,若訂立集體合同時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工會雙方應依據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對有關條款作相應修改。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雙方經協商變更集體合同相關內容的,按規定報送當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雙方按照規定,建立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集體合同一方或者雙方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會議報告一次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為______年。

      第五十七條 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的首席代表簽字,并在雙方簽字之日起十日內,由用人單位向所在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自備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未提出異議的,本集體合同即行生效,并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五十八條 集體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一份,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各留存一份。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會(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集體勞動合同9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企業協調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企業整體利益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調動經營管理者和職工的積極性,共同努力辦好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由企業行政(以下簡稱行政)與企業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用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范雙方行為,加強經營管理者與勞動者的合作,增強企業內部凝聚力,促進企業的不斷發展。

      第三條:要合同訂立生效之日起即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認真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行政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合法的利益和權利。行政的重大事宜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工會有義務支持行政抓好生產經營和管理,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和遵守企業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章、勞動報酬

      第五條:行政應根據按勞分配原則和國家政策、法規,結合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制定本企業工資、獎金等分配方案。方案應征求工會意見,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后方可實施。工會應協助做好方案的實施工作,配合行政不斷完善分配制度。

      第六條:行政按時支付職工的'工資、獎金及各類補貼,不得刻意或無故拖欠。

      第七條:行政按規定支付職工在工休假、法定假、婚喪假、哺乳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工會應協助行政安排好以上工作。

      第八條:行政應隨著生產的發展不斷增加職工收入。每年具體增長比例由行政和工會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效益情況、物價上漲指數等多種因素綜合后,協商確定。企業職工最低工資依法不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章、工作時間

      第九條:行政按《勞動法》規定制定企業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遵守以上制度,在工作時間內干滿點、出滿勤。

      第四章、休息休假

      第十條:行政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時間、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時,按《勞動法》規定,應征求同級工會意見,對確有必要的加班,工會應協助做好加班職工的工作。

      第五章、保險福利

      第十一條:行政按規定每年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福利基金的預算、使用方案,事前應征求工會、職工代表的意見,經職代會審議決定后執行。

      第十二條:行政應在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基礎上,不斷改善職工住房、醫療保健、就餐、職工療養、休養和文化娛樂等生活福利條件(每年具體計劃納入企業的方針目標)。工會應配合、協助行政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行政根據國家社會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實行社會保險制度。

      第十四條:行政按政府有關規定支付職工獨生子女、退休、養老和其他方面投保的費用。

      第十五條:工會應協助行政做好職工的各項保險工作。

      第六章、勞動安全與衛生

      第十六條:行政應依照國家勞動保護方針、政策,嚴格執行政府所頒布的法律、法規、條例,不斷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衛生、勞動條件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第十七條:企業行政按規定標準定期給職工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津貼,并分別做好夏季的防暑降溫和冬季的防寒工作。

      第十八條:行政在新、改、擴建工程和技術改造,引進新設備、新工藝時,應做到“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和采取配套措施,做好勞動安全衛生、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九條:工會應支持、協助行政加強勞動安全衛生保護工作。配合做好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規定、危及職工安全的現象,有權依法提出,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各項安全制度規定和操作規程,支持行政對“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現象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企業發生職工工傷事故,行政應及時采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工會有權和義務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行政對有毒有害作業工種職工和女職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每兩年對企業全體職工進行一次體檢。同時每年組織部分職工療養。工會應協助行政組織開展好此項工作。

      第七章、合同期限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的有效期限為兩年。合同期滿前6個月,經雙方協商續訂合同,新合同未生效前延續執行本合同。

      第八章、變更、解除、終止集體合同的協商程序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雙方均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修改意見。經雙方協商同意,并將修改條款交職代會討論通過,并上報市勞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后生效。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九章、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勞動用工

      1.行政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擇優招聘職工。招聘計劃和實施方案,均應征求工會、職工代表意見。

      2.行政依法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個人勞動合同的內容不能與本合同相悖。工會應指導職工明確和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3.行政解除職工個人勞動合同要按照有關勞動法規,經職代會通過的企業管理規定執行,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按《勞動法》所規定的調解、仲裁、訴訟程序進行。

      第十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協商處理的約定

      第二十五條:為保證本合同的全面履行,行政和工會以對等的原則派出代表,組成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定期檢查執行情況,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告雙方的簽約代表,對執行合同中的問題認真研究處理。

      第二十六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申請仲裁的時效改為從發生爭議起60天內)。

      第十一章、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任何一方有違反責任合同條款的行為,按有關法規進行處理。第十二章、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八條:行政有關企業發展、生產經營等重大問題的決策方案,應征求工會和職代會意見。工會有責任動員、組織職工圍繞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開展勞動競賽、提合理化建議等多種形式的活動,為行政各項目標的實現做出貢獻。

      第二十九條:行政支持工會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按《工會法》規定提取經費,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應動員職工以主人翁的姿態進行勞動,尊重和維護行政生產、經營、管理權威。

      第三十條:行政和工會雙方要不斷加強企業民主管理,增加企業凝聚力,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企業不斷發展。

      第三十一條:工會主席(或代表)參加行政定期召開的辦公會,參加行政各方面重大事宜的研究,通報工會重要事宜,協商處理所遇到的有關問題。

      第三十二條:教育與培訓

      1.行政制定職工教育規劃,應征求工會意見,提交職代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2.行政按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用于加強職工教育和培訓工作。使用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3.企業應建立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培訓制度,做好職工的轉崗、待崗、重新上崗工作。

      4.工會應協助行政做好職工教育、培訓、轉崗、上崗工作,配合黨政在職工中開展“職業道德、職業責任、職業紀律、職業技能”教育,積極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思想道德和文化、技術。

      第三十三條:紀律與獎懲

      1.行政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經職代會審議同意后實施。工會應支持行政按規定辦事,并協助做好工作。

      2.行政對違規職工處理時,應征求工會意見,按有關程序辦理。

      3.工會應教育職工自覺遵守行政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與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相悖時,按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六條: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并按規定在7日內報市勞動行政機關審查,同時上報雙方主管部門備案,市勞動行政機關在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合同即行生效。

      廠長:

      年月日

    集體勞動合同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諧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發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沈陽市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規定,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行政方,經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雙方應堅持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利益的原則,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等事項進行共商共決。

      第三條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由雙方首席代表在職工(代表)大會上簽字后,報勞動部門審查備案。

      第四條本合同經第三條規定程序生效后,對企業和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章工作崗位

      第五條企業依法保障職工勞動權利,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

      企業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時,應采取調減工資、工時、班次以及輪休、培訓等方式,盡最大努力保留職工就業崗位。

      第六條企業建立職工培訓制度,制定職工培訓計劃、職工職業生涯發展規劃,根據生產實際,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上崗、轉崗和崗位技能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的綜合素質和綜合技能。

      第七條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員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確需經濟性裁員的,應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企業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同時按規定支付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金。

      第八條企業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職工:

      (一)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三章職工工資

      第九條本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____元。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加

      點工資報酬、特殊工作條件下的補助、企業發放的各類津貼和補貼。

      第十條企業每月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勞動報酬,如遇到節假日可以提前____日,發放時要有工資清單。

      第十一條企業扣除職工工資應符合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或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職工因扣除和接受企業經濟處罰減發工資總額,不得超過本人當月工資的20%;減發后的余額,不得低于當地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本年度職工收入調整,本著職工工資水平與企業經濟效益水平同步的原則,參照市政府工資指導線、CPI(物價上漲指數)以及最低工資標準,經雙方協商確定:

      (一)企業利潤總額比上年度增加____%,職工平均工資比上年度增加____%;

      (二)企業利潤總額與上年度持平,職工平均工資比上年度增加____%或持平;

      (三)企業利潤總額比上年度下降____%,職工平均工資比上年度減少____%;

      (四)企業不能正常生產經營,造成職工放假的,放假期間企業應發放生活費,月生活費____元(生活費標準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

      第十三條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執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四章保險及福利

      第十四條企業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金,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企業應以職工月工資總額為基數,為職工足額繳納各類社會保險。

      第十五條職工退休、患病、工傷、失業、生育時,企業應當協助職工辦理相關手續,并按規定為職工提供相應待遇。

      第五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六條企業實行每日8小時工作,每周平均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企業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不定時工作時間制度和綜合工作時間制度,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后執行。

      第十七條企業因生產經營確需安排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第十八條職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待遇,休假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應依法支付工資。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

      第十九條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場所和環境,向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職工提供勞動保護用品,每年應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條對于損害職工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勞動,工會有權代表職工予以抵制。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

      第二十一條企業發生職工傷亡事故或出現危及職工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工會應及時協助處理,并立即向有關部門和上級工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其醫療費、生活補貼、死亡喪葬費、家屬撫恤費,以及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疾病醫療期和相關待遇均按國家、省、市現行規定標準執行。

      第七章女職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三條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護待遇及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超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強度標準的工作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二十五條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享受的待遇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八章合同的履行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由企業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小組)負責監督檢查,履行情況年內應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一次。

      第二十七條企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雙方應主動協商變更本合同:

      (一)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

      (二)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導致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時;

      (三)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時。

      第二十八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集體勞動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企業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十五日內,向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工會促進企業發展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貫徹“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的企業工會工作方針,推動企業關愛職工,引導職工熱愛企業,開展“職工與企業風雨同舟”活動,積極發展和諧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發展和職工權益的實現。

      第三十條圍繞企業生產經營目標,組織動員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崗位練兵、技術比武等群眾性經濟技術創新活動,開展“我與企業共命運”為主題的技術攻堅、突擊會戰等崗位建功活動,幫助職工提高職業道德和勞動技能,增強企業的競爭力。

      第三十一條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隊伍穩定。引導職工以自尊自信、理性平和、健康向上的心態參與企業事務,遵守企業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發生集體勞動爭議時,應充分發揮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作用,與企業行政方協調、協商,反映職工合理訴求,提出爭議調解意見,維護企業生產經營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三十二條與企業行政方一道,積極對困難職工進行幫扶救助,以凝聚職工,發展企業。企業發生嚴重困難時,應主動與市、區(縣)兩級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合作,為困難職工提供有效幫助。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合同應在簽字后7日內,由企業行政方將本合同及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一式三份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企業工會同時報送上一級工會備案。自報送之日起15日內勞動行政部門未提出異議,本合同即行生效。本合同生效后2日內,雙方應以適當方式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期限為____年。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期滿前60日內,雙方應平等協商續簽新的集體合同。

      企業方首席代表:

      工會方首席代表: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體勞動合同11

      甲方:_____乙方:_____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______省勞動合同條例》,______公司(甲方)與 (乙方)就中止履行已簽訂的勞動合同事宜,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中止履行于______年____________月日簽訂的勞動合同。

      二、在協議有效期內,甲乙雙方明確以下權利和義務:

      1、自本協議生效的次月起停發乙方工資、獎金和各種津貼、補貼,原工資情況作為檔案工資予以記載,并作為計算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基數。乙方停止享受勞保、休假等福利待遇,住房公積金予以封存(購房或建房時可按規定支取),停止執行企業年金計劃,其企業年金賬戶予以封存。

      2、乙方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屬企業繳交的部分仍由甲方承擔;屬個人繳納的部分由甲方負責為其代繳并于每年基本社會保險基數調整后一個月內,甲乙雙方結算一次。

      3、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乙方不再參加甲方在職員工的薪資調整。

      三、本協議須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履行,協議期滿雙方協商協議是否續延,如未能達成共識,本協議終止;如乙方不能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勞動合同按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為由予以解除,屆時甲方將依法不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四、乙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應遵紀守法,不得以甲方或甲方下屬單位的名義從事各類經營活動。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所發生的債權債務、人身傷亡事故以及違法違紀等均由乙方個人負責。其中,違法、違紀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五、乙方在協議期間申請調出、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等事宜的,按甲方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本協議作為甲、乙雙方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七、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_____ (蓋章) 乙方:_____(蓋章)

      委托代理人:_____

      日期: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集體勞動合同12

      怎么變更集體勞動合同

      集體勞動合同是經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才簽訂的,涉及到一個企業全部職工的福利待遇,即使是在到期需要變更的時候也是要經過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的。小編今天帶來“怎么變更集體勞動合同”一文,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有關規定,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

      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情形有:用人單位因被兼并、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知識:

      集體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征

      1、實行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和改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發展;

      2、集體合同的主體是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

      3、集體合同需由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先行協商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4、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5、集體合同生效后,對用人單位和單位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集體勞動合同關系到同一家公司所有勞動者的權益,當然要經過全部職工的討論才能簽訂、變更、解除。既然如此,有關集體勞動合同的每一個步驟都顯得十分重要,其中包括怎么變更集體勞動合同

      淺談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

      按照法律規定,變更條款要經過雙方協商一致,且與勞動合同的簽訂一樣,變更勞動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在《司法解釋(四)》第十一條中明確了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認定原則。如果一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另一方以實際行為予以接受,也可以視為雙方達成變更的合意。本文分析了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僅供參考。

      一、勞動合同變更的概念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原勞動合同的派生,是雙方已存在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發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和第三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調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因此,勞動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合同訂立后,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由于社會生活和市場條件的不斷變化,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得勞動合同難于履行或者難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平衡,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否則,在勞動合同與實際情況相脫節的情況下,若繼續履行,有可能會對當事人的正當利益造成損害。因此勞動合同法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刪減,通過對雙方權利義務關系重新進行調整和規定,使勞動合同適應變化發展了的新情況,從而保證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有利于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上述情形并不是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變更后的內容取代了原合同的相關內容,新達成的變更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中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

      二、勞動合同變更的情形

      現實當中,會存在有些用人單位故意簽訂一份勞動合同或兩份勞動合同,主要內容都不填,等“有用時”隨意填寫,與實際履行的勞動合同大相徑庭,試圖逃避勞動執法部門監管,規避自己的勞動風險及責任。用人單位往往以享有用工自主權為由,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和勞動報酬等進行單方變更調整。《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勞動合同中“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約定成為了法定必備內容。勞動合同一經簽訂便不得擅自變更,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下列情形:

      1、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采取自愿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后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第三,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后,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所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主要是指: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必須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前提,如果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修改或者廢止,合同如果不變更,就可能出現與法律、法規不相符甚至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導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須的。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為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

      (3)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①由于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②由于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3、用人單位依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為由單方調整崗位。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調崗權需滿足如下要件:(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2)用人單位可不經員工同意即可對其調整工作崗位。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法律就賦予了用人單位對其進行崗位調整的單方權利。勞動者經過崗位調整后,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有權利單方決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合同內容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否則就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無效行為。

      三、勞動合同變更的形式和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根據該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該條規定,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符合以下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1.口頭變更的內容須符合如前所述的法定變更情形,即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變更符合實質要件,而僅缺少書面的形式要件;2.雙方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任何一方未提出任何異議;3.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如何認定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效力呢?

      通常認為,書面形式是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勞動合同變更的生效要件在形式上需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書面形式記載變更內容,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當然也有觀點認為是可以承認口頭勞動合同的效力,一方面這樣的做法是符合國際慣例的,另一方面雖然沒有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但還是可以從其他企業內部的文件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對于這個問題,我們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首先應將“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作為解決這類問題的原則來對待,因為這有利于保護弱勢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次我們要考慮不能簡單否定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針對某些事項的口頭變更,否則會出現違背保護勞動者的立法本意,并使勞動關系復雜化。比如用人單位口頭承諾給勞動者增加工資并實際履行等等使得勞動者受益的行為。但由于實踐中實際大量存在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一概否定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容易導致勞動合同關系的不確定性,因此對于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應賦予一定程度上的效力。

      通過以上文章的分析,小編認為還是應該對有利于勞動者的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予以承認,同時,勞動者應該通過補簽等方式加強其效力,以確保自己合法權益能夠維護。

      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么?

      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2、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3、提出勞動合同變更的一方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并要平等協商一致方能變更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的幾種情形:

      1、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

      2、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4、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

      1、應書面提前通知對方。

      2、由用人單位提出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放。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一)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承擔經濟補償的條件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此種情況在試用期滿后不再適用。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1、從勞動違紀開始到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間隔超過了處理時效,不得以次解除勞動合同。

      2、以開除的形式解除勞動合同,應征求工會的意見。

      3、根據罪由法定的原則,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未被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此期間,用人單位也無需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4、勞動者違紀或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據,可以使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是用人單位規定且公示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規則。

      (二)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承擔經濟補償責任的條件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工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的。

      (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放。)

      (三)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合同變更的條件與效力

      合同變更指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和更改,即權利和義務變化的民事法律行為。那么合同變更的條件與效力是什么呢?針對這個問題,小編整理了合同變更的相關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了解。

      (一)合同變更的條件

      1.原合同關系有效成立。

      合同的變更必須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對象,凡未成立或無效的合同,不存在變更的問題。因為,合同的變更發生改變原合同關系之效力,無原合同關系便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無效,自始即無合同關系;合同被撤銷,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亦無合同關系;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仍無合同關系。在這些情況下,自無變更合同的余地。

      2.合同要素發生變化。

      有效成立的合同要成立合同變更,必須有合同要素的變化。在廣義合同變更中,不僅指合同主體發生變更,也包括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在狹義的合同變更中,則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合同要素發生變化是合同的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就合同內容變化來說,主要包括下列內容的變化:

      ① 合同標的物變更,包括標的物種類、數量、品質、規格等發生變化;

      ②合同履行條件變更,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以及結算方式的改變等;

      ③合同價金變更,即合同價款或者酬金的增減,以及利息的變化等;

      ④合同性質變更,例如租賃合同買賣合同,選擇之債變為簡單之債,原合同債務轉變為損害賠償債務等;

      ⑤合同所附條件或者期限變更,例如所附條件除去或者增加,所附期限的延長或者提前等;

      ⑥合同擔保的變更,例如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規定,使合同擔保消滅或者新設等

      ⑦其他內容的變更,例如違約金的變更,選擇裁判機構協議的變更,等等。

      當然,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的約定必須明確。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而且變更后的合同內容不得具有違法性,不得規避法律的規定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不得有違公序良俗,否則,不發生合同變更的效果。

      3.合同的變更必須有合法依據。

      在合同法學上,合同變更的合法依據主要包括:當事人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合同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因此,當事人的合意是引起合同關系變更的重要法律事實。前文已經指出,合同通過當事人協商變更是合同變更的一種類型,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直接規定。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裁判或當事人協議為必經程序。裁判機關裁判。合同也可以由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關裁決的程序發生變更。在我國法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二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無論是解除合同還是變更合同,均須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裁判。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變更在于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使合同變更。

      4.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須遵守此種要求。基于情勢變更原則變更合同,變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須經法院或者仲裁裁判的方式。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采用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合同法》第77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其規定。

      (二)合同變更的效力

      合同一經過變更,即產生以下法律效力:

      第一,合同變更部分取代被變更部分,原合同未變更部分仍然繼續有效。換句話說,合同變更僅對已經變更的部分發生效力,未變更部分的權利義務繼續發生效力。這是因為,合同的變更,主要是在保持原合同關系的基礎上,使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合同變更的實質是以變更后的合同代替了原合同。因此,在合同發生變更以后,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后的合同內容做出履行,任何一方違反變更后的合同內容都將構成違約。

      第二,合同變更原則上僅向將來發生效力,對已經履行的部分沒有溯及力,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失去其法律依據。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因合同的變更而要求對方返還已為的給付。

      第三,合同的變更并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合同變更范本是什么樣的?

      如果您遇到合同需要變更時,是否會發出這樣的疑問:變更合同怎樣擬定?下面小編將為您解開這個疑惑,華律小編將會在下文為您帶來合同變更范本,通過參考范本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祝您閱讀愉快!

      合同變更范本

      原合同編號:

      組織名稱:

      組織通訊地址: 省 市

      郵編:

      指定聯系人:

      職務:

      電話:

      傳真:

      合同變更內容類型:

      (選項:請在所選擇項目前用“×”表示) 01.企業名稱 02.企業地址 03.體系覆蓋人數 04.認證標準 05.認證范圍 06.現場審核日期 07.初次/再認證(復評)審核費 08.監督審核費 09.認證標志 010.其它 (*上述選項之一變更可能會導致其他選項變更,請同時選取。例如“認證范圍”變更可能導致體系覆蓋人數、初次/再認證(復評)、監督審核費等的變更,請將這些變更一并考慮。)

      合同變更原因:

      合同變更前內容:

      合同變更后內容: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單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單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協議一式兩份,原合同中被變更條款作廢。

      什么是合同主體變更?

      合同主體變更是說合同簽訂的雙方當事人要進行變更,如果要進行合同主體變更必須原合同簽訂雙方均同意,合同才能生效。關于合同主體變更的更多內容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小編祝您閱讀愉快!

      合同主體變更

      合同主體變更,是指合同關系保持同一性,僅改變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現象。不論是改換債權人,還是改變債務人,都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移轉給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因此合同主體的變更實際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

      合同主體變更的效力:

      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仍然有效。

      合同的變更以原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系之外。原合同關系有對價關系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擔保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于擴張的債權價值額。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在合同變更以前,由于一方的過錯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對此另有約定,在合同變更以后,受損失的一方仍然有權請求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

      根據《合同法》第78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集體勞動合同13

      企業名稱(蓋章):____________

      經濟類型:____________

      企業地址: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職工人數:____________

      甲方乙方:____________

      企業首席代表:____________

      職工首席代表: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第一章總則

      為保障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企業與工會代表(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本合同是雙方促進企業發展和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對企業和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單位行政應與工會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形成定期舉行協商會議制度,協商會議就簽訂、變更、續訂集體合同,確定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進行平等協商。就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與協調。

      單位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必須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在平等協商中,雙方均不得采取過激行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擊報復對方協商代表。

      第二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一條本單位在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本單位杜絕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單位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事項,雙方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進行充分協商。工會應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就約定事項進行協商,并有權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

      第二條本單位與職工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得少于________年。勞動合同期滿,單位與職工經協商一致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十日內與勞動者辦妥續訂手續。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除職工不愿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三條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續訂應當遵循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規定。

      第四條本單位對新錄用的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勞動報酬

      第五條本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工資分配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根據“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及本單位的經濟效益情況,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并隨著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適時提高職工工資收入水平。

      第六條本單位于每月________日以法定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和休息日,單位則應提前支付。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職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職工工資中除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單位代扣代繳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

      第八條單位應建立工資平等協商機制。單位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資水平、年度調資增幅及獎金、津貼等,由工會與單位協商確定,工會代表職工在每年初,根據本地的生活物價指數和單位生產經營、經濟效益等狀況,向本單位提出增資要求,單位要予以明確答復。

      第九條單位對職工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條款。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條本單位對職工實行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單位應當保證職工每周休息日,休息日安排在每周的__________。因生產需要對__________某工種不能實施以上標準,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并告知職工。

      第十一條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工種、崗位的`職工,單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休息的辦法安排職工休息。

      第十二條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和工會協商后,可以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三條本單位對連續工作__________年以上的職工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具體規定由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請,經部門領導批準后,視為其已提供正常勞動。

      第五章保險與福利

      第十四條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勞動社會保險制度。工會協助單位做好各項社會保險工作,職工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單位應創造條件,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并建立相應的制度予以落實。單位的各項重大福利的設施、標準和實施辦法,或由單位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實施。

      第十六條單位應按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_________%提取職工福利費用,由工會協助單位合理安排使用,工會應當協助單位搞好職工的各項基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條單位應逐步改善并發展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條件,提供其他與單位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第十八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醫療期制度。對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及各類補貼等,按國家現行規定標準執行。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

      第十九條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度,按規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環保費用,用于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

      第二十條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時,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和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單位對_____________崗位的特殊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做到持證上崗。工會發現單位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有權建議單位解決和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第二十二條單位應根據季節變化,采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防寒保暖工作,按時發放防暑降溫費。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應建議單位減少職工工作時間,單位應予以考慮。

      第二十二條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有毒有害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按照不同的作業場所和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標準,每月按時發放。針對不同作業工種和作業環境發給不同期限及不同作業的防護用品。

      第二十三條單位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每__________年(季度)定期進行專項健康體檢。對全體職工每年組織全面的體檢。

      第二十四條單位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應支持單位對危及單位和職工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

      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五條單位應與工會就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特殊保護進行平等協商,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級別以上的接塵、有毒、高空、冷水,高溫、低溫等作業,以及從事第四級體力勞動強渡、礦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業。

      第二十七條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必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記證》,未成年工持證上崗。

      第二十八條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在安排工作崗位之前、工作滿一年、年滿十八周歲且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超過半年,各進行一次體檢。

      第八章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九條單位應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制度,每年根據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制定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計劃,并負責對職工的崗位、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轉崗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條單位應建立職工教育和培訓制度,每年根據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制度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計劃,負責對職工的崗位、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轉崗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以工資總額的2%提取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專項用于職工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工會有權協助并監督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合理安排使用,單位應按年度向工會通報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二條工會應組織或協助單位開展職工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的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崗位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每年要對在業余時間學習,并取得相應學歷文憑的職工,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補貼。

      第九章獎懲

      第三十三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與工會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制訂職工守則、勞動紀律、崗位職責、考核獎懲等規章制度。所制訂的規章制度必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審議通過,并向全體職工公布后執行。

      第三十四條單位對模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增收節支等方面做出優異成績的職工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五條單位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處分。單位也可以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給予職工處分的,必須查清事實、證據充分。應經單位行政會議集體討論并征求工會意見,聽取受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后,制作處分決定書,由本人簽收。給予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必須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當的,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單位應當研究工會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三十七條給予職工經濟處罰的,每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的20%。扣除后的工資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單位因破產、兼并、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律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比如_______________;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內,如當地政府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本合同據此約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四十一條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依據簽訂本合同的平等協商程序進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四十二條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一式四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后生效,單位與工會各留存一份。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

      工會(蓋章):______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集體勞動合同14

      甲方(用人單位方以下稱甲方)

      用人單位名稱:

      經濟類型:

      首席協商代表:

      職務:

      其他協商代表:

      乙方(職工方以下稱乙方)

      工會組織名稱:

      全部職工人數:

      首席協商代表:

      職務:

      其他協商代表:

      一、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為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集體合同對甲、乙雙方具有約束力。甲方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規定的標準,企業的規章制度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執行。

      第三條乙方代表全體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甲方尊重并支持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利和地位,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五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集體協商制度。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乙方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第六條依法簽訂生效的集體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和履行。

      二、勞動合同管理

      第七條甲方與員工遵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甲方與員工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甲方單方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應事前征求乙方意見。

      第八條乙方有責任幫助和指導職工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甲方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文本的主要內容和條件,監督甲方與所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乙方協商代表勞動合同期限短于協商代表任期的,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甲方不得無故調動其工作崗位和免除職務、降低職級或解除勞動關系。

      三、勞動報酬

      第十條甲方根據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和生產經營的特點,經與乙方平等協商,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和支付制度,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每年年初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和本地區、行業的職工工資平均水平,通過平等協商確定本年度職工工資水平,簽訂工資調整機制專項集體合同。

      第十二條甲方變更工資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時,應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的條款:

      (1)勞動定額的確定和修改;

      (2)獎金分配辦法;

      (3)津貼、補貼標準;

      (4)因甲方原因未能按規定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的工資支付辦法;

      (5)職工試用期及病假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待遇等。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并保證職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生產經營需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須與乙方和員工本人協商同意后進行。

      第十五條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經乙方同意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以下部門和崗位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

      第十六條無論實行何種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

      第十七條雙方協商確定,職工帶薪年休假的具體休假辦法。

      五、保險、福利

      第十八條職工有依法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的'權利。甲方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規定,參加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向乙方和全體職工公布。

      第十九條甲方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并在政策規定的范圍內協商確定繳存基數和比例。

      第二十條乙方應協助甲方做好各項社會保險的宣傳和繳納工作,乙方有權對甲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情況按規定實施監督。

      第二十一條甲方按規定提取各項福利費用,積極改善職工的文化設施和住宿、就餐等生活條件。

      第二十二條甲方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在財力許可的情況下,對職工實行下列補充保險:

      (1)企業年金;

      (2)商業保險;

      (3)其他

      六、勞動安全衛生

      (甲方如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本節或以下列條款可刪減)

      第二十三條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標準,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環境、設施、條件及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制定各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對崗位員工進行培訓,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特種作業人員應按國家規定進行培訓、考核、持證上崗;自覺接受乙方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乙方應教育員工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和支持協助行政的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參與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五條甲方按照國家規定,制定落實職工夏季防暑降溫和冬季抗寒保暖的各項勞動保護措施,以保證職工在良好環境下工作。

      第二十六條甲方嚴格執行國家對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

      七、女職工特殊保護

      (甲方如果開展女職工特殊保護專項協商,可簽訂《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集體協商》,另見附件。如未簽專項合同,可將附件作為本條。)

      第二十七條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集體協商:

      八、其他可供雙方選擇的協商內容:

      第二十八條其他協商內容:

      1.關于勞動紀律和獎懲

      2.關于職業技能和培訓

      3.關于保守商業秘密

      4.關于裁減人員

      5.關于涉及勞動關系的規章制度

      6.關于經濟補償和賠償

      7.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九、集體合同的期限、變更、解除與終止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有效期從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滿即行終止。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雙方應當協商續訂新合同。

      第三十條對本合同未予明文規定的事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法律、法規無規定的,須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條款部分或全部無法履行,甲方與乙方應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訂立時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

      (3)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和解除條款出現;

      (4)企業被撤消、兼并或破產等情形;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簽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變更提出協商要求時,應按相關規定的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辦理,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本合同。

      十、監督檢查和爭議處理

      第三十三條甲乙雙方各推薦名代表成立聯合監督小組,并訂立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問題,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代表共同研究,協商處理。

      第三十四條職工代表大會對本合同的履行實行民主監督。甲方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本合同的履行情況。工資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應當每半年報告一次。

      第三十五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應根據責任大小,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十二、附則

      第三十七條甲、乙雙方協商達成的本合同草案,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簽訂后,甲方應在10日內報送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九條生效的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存檔,一份報上級工會備案,并在10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

      甲方首席協商代表 乙方首席協商代表

      (簽字蓋章)(簽字蓋章)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集體勞動合同15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條例,公司和工會同意確保工會代表的職工(以下簡稱職工)合法權益,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公司全面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第二條公司和工會雙方一致同意嚴格遵守中國政府有關法律和條例,認真執行中國政府有關職工雇用、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計劃生育、職工教育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

      第三條工會代表被錄用的職工同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章工薪

      第四條公司實行月工資制,每月按平均勞務費208元支付一次工資。職工實得工資和各種補貼,由公司按照中國政府有關規定發給職工。

      第五條工會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的發展和生活指數變化等因素,有權代表職工提出增長工資的.要求,公司應給予考慮。

      第六條公司實行每周5個工作日,每日8小時工作制。在盛夏炎熱天氣職工的工作時間,可經公司與工會協商適當減少。

      第七條公司因生產或工作,需要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及在法定公休節假日加班,公司應發加班工資。職工實行加班工資,由公司按中國政府有關規定支付。職工在夜間工作由公司支付夜餐費。

      第八條在不影響完成生產任務和經營的情況下,公司應準許職工參加中國政府和群眾團體所要求的活動,并照發工資,職工離開崗位前,應征得主管行政領導同意。

      第三章職工福利

      第九條公司應解決職工住房,并為改善職工食堂、托兒所、保健站及后勤服務等集體福利事業創造條件,職工應享受的各項福利待遇,不應低于同行業國營企業的標準。

      第十條為提高職工工作效率和身體素質,公司應支付職工午餐補貼,標準每人每日X元。

      第十一條為鼓勵職工更好地為公司努力工作,公司開業周年紀念日,發給每個職工質量較好的服裝一套,以資鼓勵。

      第四章勞動保險

      第十二條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殘廢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條職工每年應體檢一次,其費用由公司支付,工資照發。

      第五章勞動保護

      第十四條公司必須搞好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措施,如發現不安全因素,工會有權要求公司采取措施定期改進。

      第十五條為保護職工安全生產和改善廠風廠貌,公司在確保原有勞保用品的基礎上,每人每年發工作服兩套。

      第十六條每年月月(共個月)夏暑季節,為完成生產任務和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公司應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并供應清涼飲料,其標準不得低于同行業國營企業水平。

      第六章辭退、解雇

      第十七條集體合同有效期內,公司如因生產、技術條件發生變化需要解雇多余職工時,職工在勞動合同期內因特殊情況要辭職時,應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第七章生產和工作任務

      第十八條工會應教育職工關心公司的發展,積極學習文化、技術,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在設備、材料、環境、測試手段正常的情況下,完成規定的勞動定額和工作任務。

      第十九條工會要教育職工服從公司領導,聽從指揮,積極努力搞好公司的各項工作。第二十條工會應教育職工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八章獎懲

      第二十一條為保護職工的生產積極性,使公司取得更大的經濟效益,公司有責任向董事會建議,要求董事會在職工超額公司生產計劃時,應在超額部分的利潤中,分享一定比例的利潤,以體現多勞多得。

      第二十二條根據公司每年獲得稅后利潤水平,從董事會確定的福利獎勵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作為年終獎勵發給職工。

      第二十三條公司對于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不同的行政處分,必要時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經濟賠償;情節嚴重,屢教不改者,可以開除。

      第九章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二十四條公司與工會發生勞動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通過協商不能解決時,可由一方或雙方向市勞動局請求仲裁,如有一方不服仲裁,可向市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二十五條公司與工會遇有特殊情況或不可抗拒力而不能執行本合同時,需向對方提出協商解決。

      第十章合同期限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有效期為一年,經市勞動局批準之日起生效。一年后經公司與工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時,公司與工會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的某些條款。但需經雙方同意,報勞動局批準。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修改。

      第二十八條如因特殊情況,公司終止營業,應經雙方協商處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九條為促進生產和提高經濟效益,公司每半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各單位每季度召開一次會員代表會議,公司照發代表工資。

      第三十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或與中國法律規定相悖的條款應按中國法律和中國政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中、英文正本各兩份,雙方各持中、英文本一份。本合同中、英文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兩份,呈報市勞動局和汽車工業總公司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體勞動合同】相關文章:

    集體勞動合同03-06

    集體勞動合同(15篇)12-11

    集體勞動合同15篇09-23

    集體職工勞動合同通用11-05

    集體勞動合同匯編15篇12-05

    集體勞動合同(通用15篇)12-04

    2022標準集體勞動合同12-13

    企業集體勞動合同(精選20篇)07-25

    集體勞動合同(通用14篇)11-19

    <address id="ousso"></address>
    <form id="ousso"><track id="ousso"><big id="ousso"></big></track></form>
    1. 日日做夜狠狠爱欧美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