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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時間:2025-11-28 12:39:48 勞動合同

    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1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員工工號:

      甲、乙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簽訂[為期_______年][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要求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甲方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合同。

      1、雙方一致同意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2、因是乙方提出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乙方知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費用;

      3、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至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終止;

      4、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義務,包括乙方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雙方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已結清。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5、乙方應在本合同簽字后七日內與甲方有關部門(原所在部門、勞資、財務、后勤等)辦理完工作交接、物品歸還、賬務交接、償還財務借款等事項。如有乙方負責辦理的對外業務沒有清算完畢,乙方應負責將往來賬目核對清楚,并將由對方蓋章、簽字確認的對賬單(或欠款證明)交甲方財務部門。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6、勞動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包括本合同內容)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元。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與甲方簽訂了<保密合同>、<競業禁止合同>的,仍應遵守原合同的約定;

      7、乙方辦理完各項交接之后5日內,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解除勞動合同在內的相關證明。乙方應于勞動合同解除后15日內到甲方辦理相關轉移手續,逾期不辦責任自負;

      8、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毀、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9、本合同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2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項同樣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在實踐中,確實也有許多企業喜歡運用這一條款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但同時,企業在這一條款上敗訴的也最多。究其原因是企業對該條款的理解存在誤區或者任性適用該條款,又或許是對該條款的應用存在程序上的問題。那么,企業如果想利用這一條款辭退員工,就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首先要有規章制度,實務中,有些用人單位根本沒有相關規章制度或以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沒有規定在規章制度中,如此任性,敗訴肯定是必然的。

      2、要審查規章制度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1)是規章制度內容要合法,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是規章制度的內容要合理,是否顯失公平;

      3、要審查規章制度是否經過民主程序。

      4、要明確規章制度是否依法公示。

      5、要審查在規章制度里是否對嚴重違紀做出界定。

      6、要獲得員工嚴重違紀的證據。

      7、員工嚴重違紀的證據必須在送達解除通知前固定。

      8、要避免規章制度自身相互沖突。

      9、要避免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沖突。

      企業操作流程

      STEP1:發現員工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

      STEP2:保留相關違紀證據;

      STEP3:判斷是否屬于“嚴重”的情形;

      STEP4: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并征求意見;

      STEP5:企業向該員工發出解除勞動合同書;

      STEP6: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疑難案例

      經常有企業HR提出咨詢,單位內會有三期女員工仗著自己懷孕或者哺乳期的身份,經常遲到、早退、不請假自行決定不上班,企業是否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何操作?

      律師答疑

      這是實踐中HR經常困惑的一個問題。其實,為了充分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管理秩序,《勞動合同法》對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勞動者不給予特殊保護,賦予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絕對權利。

      如果該女工遲到早退、曠工的行為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那么,企業是否可以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只有在員工嚴重違紀的情況下,企業才能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例中,企業要想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證明女員工經常遲到、早退的行為構成了嚴重違紀。具體來講,首先,企業的規章制度中應該對遲到早退、曠工的行為構成違紀有明確的規定,并應該明確經常的遲到早退、曠工累計多少次構成嚴重違紀;其次,企業的規章制度經民主制定并合法公示,并且該員工知曉。只有滿足上述條件企業才能單方解除與該女員工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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