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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解除勞動合同

    時間:2025-12-10 18:24:05 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解除勞動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1

      甲方:XX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勞動合同,現因勞動者個人原因,雙方經協商一致,現就解除勞動合同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 年 月日。

      二、甲方于 年 月 日向乙方付清 年月應付給乙方的全部費用,包括工資、保險、福利、加班工資等。

      三、乙方確認,甲方無需另行再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乙方無權要求甲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乙方確認,甲方付清本協議費用后,甲方已付清應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工資、保險、福利、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等,雙方無任何經濟糾紛。乙方承諾不再對本協議內容及與甲方的勞動關系事項提出任何仲裁、訴訟請求或者其它要求。

      五、乙方應于年 月 日前按甲方《離職交接清單》的要求辦妥工作移交等離職交接手續,歸還所有屬于甲方(含甲方關聯公司)的文件(含任何載體)和財物,否則,由此造成損失的,乙方將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六、乙方承諾,離開甲方后,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從事任何損害甲方利益和名譽的.活動。乙方違約的,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七、乙方確認,本協議的全部內容是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八、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簽字):

      簽訂時間: 年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如下:

      1.自年月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補償金、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相應比例的年終獎等共計人民幣元(大寫)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備用金人民幣元(大寫)_______________,甲方將于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實際支付乙方人民幣元(大寫)_______________。

      3.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4.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6.乙方自愿放棄其它所有訴求。

      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3

      勞動者生病享受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勞動者享受的醫療期結束后,仍然無法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合法,但是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合同終止的事由主要有幾種:

      (1)合同期滿

      (2)約定終止條件成立

      (3)合同目的實現

      (4)當事人死亡

      (5)勞動者退休

      (6)用人單位消滅

      (7)合同解除。

      我國法律規定患病職工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醫療期滿,這種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限制了用人單位的權利,但法律并沒有限制勞動者的權利,患病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后如果主動提出終止勞動合同,法律是予以認可的。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如果職工患重病或絕癥,用人單位還可以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解除勞動合同4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身份證號碼:

      乙方為甲方的員工,現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甲】方提出,【乙】方同意,提前解除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甲方與乙方友好協商,就勞動合同終止而給予乙方的'補償等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雙方的勞動關系自【】年【】月【】日正式解除。

      2)乙方的社會保險待遇截止至【】年【】月【】日,甲方負責繳納乙方【】月份的城保,個人承擔部分在乙方工資中予以扣除,【】月份工資及補償金按甲方薪資支付時間支付;除此之外,甲方沒有拖欠乙方任何工資待遇和其他相關福利。

      3)雙方同意甲方在【】月份工資結算時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幣【】的經濟補償金,此為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全部補償(個人所得稅等按國家規定扣繳)。

      4)乙方按約定與【】年【】月【】日辦理完結工作交接及相關離職手續。甲方指派相關人員配合乙方的工作交接和手續的辦理,并在乙方辦理完結交接手續的當日出具相應的離職證明。

      5)甲乙雙方一致確認,雙方之間沒有任何遺留問題和爭議。乙方自愿放棄基于雙方勞動關系發生及終止所產生的各項權利。

      6)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解除勞動合同5

      甲方:___乙方:

      甲、乙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編號為:(___)___民委代字第___號,約定甲方因與___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糾紛事宜,委托乙方律師代理訴訟業務。現由于情勢變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以及《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約定,甲、乙雙方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1、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解除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2、因解除合同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各自承擔,甲、乙雙方權利義務結清,自此互不追究對方任何責任。

      3、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4、本協議的簽訂方式為:傳真會簽。

      甲方:___乙方: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6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性別:________

      由于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尚未期滿,現乙方因個人原因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共同就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雙方同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時截止。

      2、乙方保證在本協議書簽訂之日起一周之內,按照甲方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辦理完畢全部的交接手續,包括但不限于:項目的移交,資產的回收,工作的匯報,轉單的簽返,付清對甲方的應付款項,提供客戶信息等,與此同時,雙方辦理完畢全部的離職手續。

      3、因乙方在職期間曾擔任二級公司的總經理,為保障甲方的權益,乙方保證在離職后遵守如下約定:

      (1)繼續遵守和甲方簽訂的保密協議,不外泄在職期間從甲方獲悉的任何商業秘密;

      (2)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與二級公司主營業務相沖突的商業活動。

      (3)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有損于甲方與客戶的合作關系的行為。

      4、為彌補乙方因上述約定而有可能出現的損失,甲方同意支付給乙方補償金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稅后)

      5、乙方按照本協議書的約定辦理完畢全部的離職手續后,甲方將在勞動合同解除后的第一個發薪日,將50%的`補償金直接劃到乙方的工資卡上。

      6、如果乙方嚴格遵守第3條中的約定,甲方將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年后將剩余的50%的補償金支付給乙方;如果乙方出現了違反約定的行為,甲方可以不支付該50%的補償金。

      7、乙方承諾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乙方應繼續承擔的其他義務。

      8、甲乙雙方一致同意,除本協議內容以外,不再向對方提出任何要求。

      9、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_____元。

      10、本協議書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于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7

      甲方: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電話:________。

      乙方(員工):________,住址:________,電話: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

      鑒于乙方原為甲方合同制職工,合同期限為________年,現因________原因,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共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條、甲方的義務

      (1)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約定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還要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經濟補償金的確定標準及金額如下:。

      (2)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如甲方的商業秘密尚未公開,且乙方負有保密義務,甲方支付給乙方保密費的標準及金額如下:。

      (3)協助乙方辦理保險關系轉移、黨團關系接續等與勞動關系解除相關的一切手續。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如果之前簽訂了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則仍應對原協議予以遵守;

      (2)乙方不得為其他有損甲方利益的行為;

      (3)返還所有權或使用權歸屬甲方的`所有物品。

      第三條、違約責任

      本協議中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相應義務的,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元,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的,守約方可要求對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第四條、其他

      從簽訂本協議起,甲乙雙方原勞動合同即行解除。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8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簽訂為期_______年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要求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甲方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合同。

      1、雙方一致同意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2、因為是乙方提出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乙方知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費用;

      3、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至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終止;

      4、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義務,包括乙方應該享有的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雙方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已結清。乙方不再因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5、乙方應該在本合同簽字后七日內與甲方有關部門(原所在部門、勞資、財務、后勤等)辦理完工作交接、物品歸還、賬務交接、償還財務借款等事項。如有乙方負責辦理的對外業務沒清算完畢,乙方應該負責將往來賬目核對清楚,并將由對方蓋章、簽字確認的對賬單(或欠款證明)交甲方財務部門。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6、勞動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包括本合同內容)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該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元。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與甲方簽訂了《保密合同》、《競業禁止合同》的.,仍應該遵守原合同的約定;

      7、乙方辦理完各項交接之后5日內,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解除勞動合同在內的相關證明。乙方應該于勞動合同解除后15日內到甲方辦理相關轉移手續,逾期不辦責任自負;

      8、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毀、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9、本合同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9

      甲方(用人單位):____,法定代表人:____,負責人:____,

      乙方(勞動者):____,性別:____,民族:____,文化程度:____,

      身份證號碼:____,戶籍地址:____,郵政編碼:____,通訊地址:____,

      手機:____,電子郵箱:____,本單位起始工作年限: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第一條、 ____(方)因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與____(方)的勞動合同。經協商,雙方同意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第二條、甲方在乙方妥善辦理完畢工作移交手續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工資、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等所有費用等共計¥____元(寫:____人民幣)。

      第三條、社保、公積金繳交至____年____月止。

      第四條、乙方妥善辦理完畢工作移交手續后,甲方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第五條、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第六條、乙方自愿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第七條、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 乙方(簽字):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10

      甲方: (簡稱“甲方”)

      乙方: (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現上文述及的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后訂立本《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簡稱“本協議書”),本協議書的條款如下:

      1。 雙方同意,自勞動合同屆滿日_____年9月30日起,甲方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基于勞動關系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

      2。 乙方的最后工作日為_____年09月30日。乙方應不遲于最后工作日將屬于甲方的文件、物品以及其他各種財產返還甲方并辦妥甲方公司規定的正式離職手續。

      3。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相當于乙方_____個月的.月工資收入,合計人民幣_______整(¥_____元)。

      4。 除第三條規定的款項外,甲方無需再支付乙方任何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款項,同時自_____年10月1日起甲方也無需繼續為乙方繳納任何保險費用。

      5。 若乙方如期按照第2條辦理正式的離職手續并且交還所有屬于甲方的物品、財產及文件,甲方同意于_____年10月1日之前向乙方支付第3條的款項。因這些款項應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收由乙方承擔,如果甲方有扣繳的法定義務,甲方可以在支付上述款項時直接予以扣繳。

      6。 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甲方蓋章,乙方簽字)確認后生效。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的勞動關系至_____年09月30日終止,甲乙雙方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已經結清,互無糾葛。

      甲方 蓋章):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 日期:

    解除勞動合同11

      一、20xx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范本

      茲有本單位職工xxxxxxxxxxxx,性別xxxxxx,年齡xxxx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勞動合同期限為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至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因xxxxxxxxxxxxxxxxxx,根據《勞動法》規定,該職工自愿與本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資發至xxxxxx年xxxxxx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

      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有什么用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與離職證明的區別:

      1、離職證明,是表示是員工自己主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其二者的區別是在與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4、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解除勞動合同書,均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系了,不影響你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采用這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合同的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內的;

      (2)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12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簽訂為期____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如下:

      1、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為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__________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稅,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稅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5、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乙方應當于本合同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合同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元。

      8、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9、本合同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合同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或簽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13

      甲方: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

      為避免糾紛和明確各自的責任,甲乙雙方就解除合同事宜經充分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解除于____年__月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

      二、甲方保證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可將屬乙方個人財產資料,全部移交乙方,不作任何保留。

      三、原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宣稱或利用甲方及甲方成員的名義或者相似名義,從事任何業務及任何損害甲方聲譽和利益的行為。

      四、甲方應對以下行為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在原協議解除后,如果乙方宣稱或利用甲方及甲方成員的名義或者相似名義,從事任何業務及任何損害甲方聲譽和利益的.行為。

      (二)其他,在原協議解除后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五、本合同書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原交接手續已經辦理完畢的,自交接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即生效。

      六、本合同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簽約地點: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解除勞動合同14

      甲方: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

      為避免糾紛和明確各自的責任,甲乙雙方就解除合同事宜經充分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解除于x年x月x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

      二、甲方保證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可將屬乙方個人財產資料,全部移交乙方,不作任何保留。

      三、原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宣稱或利用甲方及甲方成員的`名義或者相似名義,從事任何業務及任何損害甲方聲譽和利益的行為。

      四、甲方應對以下行為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在原協議解除后,如果乙方宣稱或利用甲方及甲方成員的名義或者相似名義,從事任何業務及任何損害甲方聲譽和利益的行為。

      (二)其他,在原協議解除后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五、本合同書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原交接手續已經辦理完畢的,自交接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即生效。

      六、本合同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月___日

      _____年__月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15

      企業與員工一旦簽署了勞動合同,那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然而,現實生活中,有些企業理所當然地認為自己作為用人單位具有絕對的用工權利,甚至開除、解雇一個員工全憑個人喜好,主觀決斷,任意性非常強。但《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企業將為其任意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付出相當大的代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因此,一個企業如果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其最后的結果不是被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就是要付出相當大的經濟賠償,無論哪種結果都是企業不愿面對的。

      要避免此類情形,企業就必須根據自身的需要和客觀情形,依法、合理地解除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企業需要認識到,在勞動合同解除方面,企業和員工的權力差別是非常大的,員工在合同期間內,不用任何理由,也無需企業批準或同意,只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為3天),特殊情況下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但企業要解除勞動合同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要求,不能像員工一樣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事實上,就勞動合同解除而言,法律對員工的約束力是非常有限的(有服務期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的除外),而對企業則非常嚴格。

      一、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員工沒有過失(即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等情形)、同時企業也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包括經濟性裁員)時,企業只能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雙方不能協商解除,企業強行解除或終止的話,就會構成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企業在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

      1、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定要簽訂書面協議且要在協議中明確勞動合同解除的類型即是雙方協商解除還是單方解除;

      2、 協議中需要明確解除合同的提出方。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企業提出的,則應當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員工提出的,則企業不用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另外,員工如主動提出辭職即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也不用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但企業應當保留員工主動辭職的證據。

      如果協商解除僅僅是口頭的話,員工一旦反悔,則企業因無法提供相應證據,就會處于被動。

      二、 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有三類情形即即時性解除勞動合同(解除有過錯的員工)、特定情況下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性裁員。在后兩種情況下,對一些特定情形下的員工,企業也無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勞動合同法》對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業作了一些程序性規定,企業也必須遵守,否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可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這一點企業需要特別注意。

      1、 即時性解除勞動合同(六類情形)

      即時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存在一定過失的情況下,無需提前通知勞動者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實際上就是辭退有過錯的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情形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不用提前通知員工,也不用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具體而言:

      (1)、在試用期內辭退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很多企業誤解了該條規定,認為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意讓員工離職而不用承擔相應責任,事實上,在試用期內,企業只有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也不是由企業任意決定的,必須用客觀證據來證明。因此,企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試用期的約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2、 有明確的錄用條件并告知員工;

      3、 在試用期內對員工考核,并在試用期內將辭退決定送達員工。

      (2)、辭退嚴重違紀的員工;

      對于一般違紀的員工,企業并不能一概辭退,而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嚴重違紀的員工,企業才能辭退。因此,什么才是嚴重違紀以及員工是否構成嚴重違紀,對企業就至關重要了。企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企業應當以合法、合理、完備的規章制度為依據。企業在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中對嚴重違紀的情形一定要做明確定義并做具體列舉并且上述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也必須合理,否則會產生相應不利的法律后果。規章制度制定完畢以后,要使其發生法律效力,還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如讓員工參與討論、與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協商、向員工公示等民主協商、公開、公示等程序。

      2、企業應當有證明員工嚴重違紀的證據。如果沒有法律意義上的證據來證明,即使員工有嚴重的違紀行為,企業也很難追究其法律責任,更不能將其辭退。因此,企業必須有較強的證據意識。

      3、企業應將解除或開除通知事先通知工會,同時應將通知送達員工本人。

      (3)、辭退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員工;

      企業以該條的規定辭退員工,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嚴重失職或有營私舞弊的行為,二是因上述行為造成了企業實際的重大損失。同樣,如何界定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行為,怎樣才構成重大損失,對企業是非常關鍵的,企業應在規章制度中明確相應行為和標準,否則處理起來就會缺乏依據。家有家規,國有國法,企業也必須要有自己的規章制度。對于員工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行為以及企業因此受到的重大損失,企業也必須要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否則不能對員工進行相應處理。無依據、無證據進行處理,則屬違法。

      (4)、辭退違法兼職的員工;

      對于員工的兼職行為,法律區分了兩種情形,一種是企業不禁止員工兼職的,因員工的兼職行為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企業可據此解除勞動合同,但該情形較難把握和證明;另一種是企業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明確禁止員工兼職,一旦發現員工有兼職行為,經企業提出而員工拒絕改正仍然兼職的,企業可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5)、辭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業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員工;

      在實踐中,最常見的情形是員工采取欺詐手段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企業可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員工使用假的身份證、學歷證明、資質證書、健康證明、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等證明的,一旦發現或證實企業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企業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證明是假的仍與員工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則不能據此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同時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對無效合同進行解除,似乎是有些矛盾的(中國的法律就是那么有意思)。

      (6)、辭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員工。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于起訴的;被人民法院依據現行《刑法》第三十七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員工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沒收財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員工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逮捕的,企業在此期間僅可以暫時中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員工如被勞動教養的,依據有關政策規定,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企業最好在勞動合同中事先約定員工被勞動教養的,企業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 特定情況下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三類情形)

      前面提到員工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只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為3天),但作為企業只有在法律規定的幾種情況下,才能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企業還應當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有可能誤解該規定,認為只要提前通知或支付替代通知金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種理解其實是錯誤的。除非員工同意,企業只有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要對員工提前通知或支付替代通知金、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等。這幾種情況是: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醫療期是指員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企業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而不是員工病傷治愈實際需要的醫療時間。醫療期一般為3~24個月,主要根據員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條件確定。

      企業需要注意:

      1、員工在醫療期限滿后,即使不能從事原工作,企業也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還需要另外給員工安排工作,如果另外安排的工作該員工還不能從事的話,企業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2、只有員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時才存在醫療期,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時不適用上述情形;

      3、企業應準確理解醫療期的含義,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及各地相關規定為患病的員工正確核算醫療期。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對于醫療期的期限及計算方法有具體的規定的,需要按照當地的規定執行。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不能勝任工作是指有證據表明,員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

      企業需要注意:

      1、企業不能隨意調動員工的工作崗位或提高工作強度,借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2、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員工的工作內容,在規章制度中應明確細化崗位職責和標準,否則很難確定員工是否勝任工作;

      3、在發現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后,還需要經過培訓或者調崗,如果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一旦發現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就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企業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什么是“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相關法律并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從實踐中看,一般是指因不可抗力或企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無法避免的情形,如企業跨地區遷移、兼并、分立、合資、改制、轉產、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致使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也可以是員工的資格證被吊銷等等。在上述情況下,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企業可以與員工進行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協商不成的,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需要注意,界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程度時,要注意固定客觀情況已發生“重大變化”的證據,并且,做好與員工進行協商的記錄、保留協商不成的證據。

      3、 經濟性裁員(四類情形)

      經濟性裁員是指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成批人員。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一次性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才是經濟性裁員。

      為了保障企業與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法律對企業經濟性裁員的實體性條件和程序性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

      (一)、實體性條件

      重整是指作為債務人的企業,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其破產前,經申請,不對其財產立即進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制定重整計劃,由其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債務人企業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償債務,同時債務人企業可以繼續經營業務。在重整期間中,企業可根據實際經營情況,進行經濟性裁員。

      1、 何為“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一些地方則根據地方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準來界定“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這里需要注意,《勞動合同法》要求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只有在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要裁減人員,才可進行經濟性裁員。但就個別員工而言,變更勞動合同與員工不能達成協議的,企業可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2、 條件 履行的。

      本條規定為兜底條款。在發生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情形時,企業首先應當與員工進行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變更勞動合同協議的,企業在一次性裁減人員20人以下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下的,可單方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超過上述人數的,企業必須依據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處理。

      (二)、程序性條件

      1、企業必須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2、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3、經濟性裁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人員:與公司簽訂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

      4、重新招用人員,被裁減人員具有優先就業權;

      5、經濟性裁員的限制性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也就是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情形。

      企業需要注意,經濟性裁員時企業應承擔以下義務:

      1、 企業應依法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關于工作年限的確定,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 進行經濟性裁員的企業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4、 在上述2、3類情形下,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六類情形)

      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即上述1、2、3類情形)時,企業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對企業在上述2、3類情形的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作了限制,規定在以下六類法定情形下,禁止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職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企業在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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