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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時間:2025-08-14 03:26:09 金融合同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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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津民二初字第212號

      民事調解書

      原告津市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窯坡渡信用社,住所地津市市金魚嶺辦事處文家灣社區金魚嶺廣場28號。

      負責人蔣學鋒,該社主任。

      被告彭某某,

      本院于2012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津市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窯坡渡信用社(以下簡稱窯坡渡信用社)與被告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鄧小華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窯坡渡信用社訴稱,2008年12月27日, 原告向被告貸款5萬元,雙方約定月利率為10.695%,2009年12月18日到期。但被告僅償還利息至2009年12月31日,本金一直未還。到2011年12月31日止,尚欠本金5萬元,利息13012. 25元,合計63012. 25元。被告彭某某辯稱,原告訴稱屬實,但被告現在經濟困難,原告方可多方體諒。經審查,2008年12月27日, 原告向被告貸款5萬元,雙方約定月利率為10.695%,2009年12月18日到期。但被告僅償還利息至2009年12月31日日,本金一直未還。到2011年12月31日止,尚欠本金5萬元,利息13012. 25元,合計63012. 25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本案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彭某某尚欠原告津市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窯坡渡信用社借款本金及利息63012. 25元,被告彭某某當場向原告津市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窯坡渡信用社支付本息共計

      50 000元,余款13012. 25元原告津市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窯坡渡信用社自愿放棄;(被告向原告支付現金50 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據)

      二、本案案件受理費1375元,減半收取688元,原告津市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窯坡渡信用社自愿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的內容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頁無正文)

      審 判 員 鄧 小 華

      二 ○ 一 二 年 六 月 十 四 日

      書 記 員 高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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