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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資金信托合同

    時間:2025-11-01 00:16:44 金融合同 我要投稿

    集合資金信托合同

      集合資金信托合同要怎樣寫才能保證雙方利益?以下由文書幫小編提供集合資金信托合同閱讀參考。

    集合資金信托合同

      集合資金信托合同

      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承諾管理信托財產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但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風險。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鄭重申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及《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據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財產受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在簽署本業務有關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和受益人應當仔細閱讀本申明書及其他信托文件,謹慎作出是否簽署信托文件的決策。委托人和受益人簽署了本申明書表明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仔細閱讀本申明書及其他信托文件,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產生的風險和造成的損失。

      申明人即受托人: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同時代表受益人簽署本申明書表示已詳閱本申明書及相關信托文件。

      委托人:

      (自然人) 簽字:

      (法人) 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

      負責人簽字:

      日期:年 月 日

      委托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住所: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 真:

      受托人

      名稱: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組織形式:注冊資本:

      聯系電話:

      傳 真:

      受益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住所: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

      委托人與受托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真實合法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釋義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 本合同:指《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2 本信托: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

      1.3 __________項目:指由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__________項目。

      1.4 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1.5 信托資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1.6 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7 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對信托財產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運用,謀求信托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第三條 信托類型

      本信托類型為確定用途的集合資金貸款信托。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

      第五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5.1 本集合資金信托的規模為人民幣_____萬元整

      (小寫:¥__________元)。

      5.2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

      (小寫:¥_____元)。

      5.3 委托人在招商銀行開立下述賬戶,并指定該賬戶為委托人交付信托資金、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與返還信托財產的賬戶。自然人開立儲蓄賬戶或“一卡通”賬戶,法人開立對公賬戶。該賬戶在本信托財產最終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開戶行:

      開戶人:

      賬 號:

      5.4 委托人須將信托資金劃撥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信托賬戶,信托資金到賬后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合同。

      開戶行:

      開戶人: 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業務部

      賬 號:

      5.5 信托資金在委托人交付資金之日起至信托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由受托人在信托成立之日起一年后的第一次信托收益分配時支付。

      第六條 信托成立

      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_____元的信托資金募集完成,信托即告成立。信托成立日最遲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條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為二年,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8.1 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為目的,以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為原則,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對該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

      8.2 鑒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質,委托人全權委托受托人對信托財產進行運用管理。

      8.3 本信托項下的財產可以按照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或受托人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8.4 管理運用方式:

      本信托財產用于向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__________項目發放貸款。

      8.4.1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二年,具體起止時間以受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為準。

      8.4.2 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每年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調整。目前,同期貸款年利率為5.49%。

      8.4.3 貸款本金償還

      貸款本金按受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于貸款到期日一次償還。

      8.4.4 貸款利息支付

      貸款期限內,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每季度第_____個月的第_____日支付貸款利息。

      8.4.5 貸款擔保

      貸款由__________信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保證擔保。

      8.4.6 貸款特別條款

      如果受托人發現借款人與借款項目可能發生影響信托資金安全的重大問題時,受托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

      8.4.7 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的運作原則

      受托人將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存放銀行、同業拆放、國債投資、新股配售等方式,獲取貸款利息再投資的穩定收益。

      第九條 信托費用

      9.1 信托費用的種類

      9.1.1 信托報酬;

      9.1.2 銀行手續費、服務費、證券交易手續費、審計費用和律師費用等;

      9.1.3 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9.1.4 信息披露費用;

      9.1.5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9.2 信托報酬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9.2.1 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9.2.2 受托人每年按受托管理的信托資金的_____%從信托財產中預提信托報酬,信托終止時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一次性調整。

      9.2.3 信托報酬計算方法

      9.2.3.1 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以下(包括本數),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x_____%;

      9.2.3.2 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不包括本數)至_____%(包括本數)之間,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 _____%;

      9.2.3.3 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_%(不包括本數)以上,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100%+_____%]。

      9.3 不列入信托費用的項目

      受托人因違背信托合同導致的費用支出或信托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信托事務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信托費用。

      9.4 本信托及本信托當事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稅。

      第十條 信托收益

      10.1 信托收益的構成

      10.1.1 信托貸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 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進行穩健型投資所得收益。

      10.2 信托凈收益

      10.2.1 信托凈收益為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信托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后的余額。

      10.3 信托凈收益分配

      10.3.1 信托凈收益每年分配一次。本信托凈收益分配時間為信托成立后每滿一年后的二十個工作日內。信托終止時,信托凈收益與信托財產一并分配至受益人賬戶。

      第十一條 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1 委托人的權利

      11.1.1.1 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11.1.1.2 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資金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11.1.1.3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予以賠償。

      11.1.1.4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1.1.5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時,委托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1.1.6 受托人職責終止的,委托人有權選任新受托人。

      11.1.2 委托人的義務

      11.1.2.1 委托人必須將本合同項下的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劃撥至受托人的賬戶,以便于受托人管理運用該筆資金。

      11.1.2.2 委托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報酬和其他費用。

      11.2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1.2.1 受托人的權利

      11.2.1.1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時,受托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2.1.2 受托人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收取適當的報酬。

      11.2.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稅款和有關費用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11.2.2 受托人的義務

      11.2.2.1 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11.2.2.2 受托人除按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11.2.2.3 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

      11.2.2.4 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11.2.2.5 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1.2.2.6 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11.2.2.7 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收益的義務。

      11.2.2.8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1.2.2.9 受托人辭任的,在新受托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托事務的職責。

      11.3 受益人的權利

      11.3.1 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權,也有權放棄信托收益權。

      11.3.2 受益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11.3.3 受益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資金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11.3.4 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受托人的不當處分行為,要求受托人予以損害賠償。

      11.3.5 受益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3.6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資金強制執行時,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3.7 受益人有權轉讓信托受益權。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12.1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借款人和借款項目的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12.2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12.3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 信托轉讓

      13.1 受益人可通過轉讓信托合同形式轉讓信托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13.2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13.3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當將本信托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13.4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_____%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四條 信托終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應當終止。

      14.1 信托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14.2 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14.3 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14.4 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

      14.5 信托期限屆滿;

      14.6 信托被解除;

      14.7 信托被撤銷;

      14.8 全體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

      第十五條 信托清算

      15.1 自信托終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組。

      15.2 信托清算小組負責信托財產的保管、計算和分配,編制信托清算報告。信托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15.3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二十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清算報告,并以約定的方式報告委托人與受益人。

      15.4 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15.5 清算費用:指清算小組在進行信托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小組從該信托財產中支付。

      第十六條 信托財產歸屬與分配

      16.1 信托終止,信托財產歸屬受益人。

      16.2 信托財產以現金方式在信托終止時進行分配。

      16.3 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財產扣除清算費用后,按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占集合信托財產的比例進行分配。

      16.4 信托期限屆滿后第二十個工作日為信托財產分配日。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17.1 本信托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7.1.1 受托人辦公場所存放備查;

      17.1.2 在受托人網址_______________上公告;

      17.1.3 來函索取時寄送。

      17.2 受托人應當在信托成立起每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信托資金管理的報告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18.1 受托人違約

      18.1.1 受托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

      18.1.2 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8.1.3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8.2 委托人違約

      18.2.1 委托人不按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報酬和有關費用的,受托人有權對信托財產實行優先受償。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其他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或其他類似事件、新法規頒布或對原法規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 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并在十五日內提供證明文件說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

      第二十條 通知

      20.1 委托人與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寫的聯系地址為信托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0.2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屆滿前夕發生變化,應在二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 受托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20.4 如果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一方(簡稱“變動一方”),未將有關變化及時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第二十一條 其他事項

      21.1 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

      21.1.1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21.1.2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1.2 整體合同

      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1.3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1.4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委托人簽署(自然人簽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于信托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 申明條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托計劃,對本合同和信托計劃所規定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21.6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持壹份,受托人持貳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自然人) 簽字:

      (法人) 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

      負責人簽字:

      受托人:

      名稱及公章: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年 月 日于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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