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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伙經營協議書

    時間:2025-12-11 12:13:21 經營合同

    【精選】合伙經營協議書3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協議,協議的簽訂是雙方或數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那么相關的協議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合伙經營協議書3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精選】合伙經營協議書3篇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全體合伙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合伙經營協議如下: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經營范圍、經營場所。

      第1條合伙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合伙企業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1、合伙人: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伙人……

      四、合伙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出資(現金、實物、勞務或財產權利),本出資應在合伙協議簽訂之日時繳付。

      2、……

      五、合伙人權利和義務

      第3條本合伙企業為普通合伙企業,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由……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4條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經營范圍內的一切行為,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某人超越權限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則由該合伙人個人承擔。

      第5條在執行合伙業務過程中,因合伙人的過錯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6條合伙人不能成為其他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7條合伙存續期間,合伙企業積累的財產和權益為合伙財產,為合伙經營使用。

      第8條合伙財產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約定全部利潤歸部分合伙人及虧損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擔)。

      第9條本合伙企業稅后利潤提取10%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和轉為合伙人增加投資、彌補虧損),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職工的福利),余下按投資比例分取紅利;(公積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項目)

      第10條企業虧損,按合伙人投資比例承擔責任。

      七、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11條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人;

      第12條執行事務的合伙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權進行經營活動,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伙人為了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第13條不參加合伙企業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第14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可約定按出資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約定不明或無約定,一人一票,且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以合伙財產份額出質,法定必須全體合伙人同意,約定無效);

      第15條被委托執行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16條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伙企業利益活動;合伙人因前述行為所得利益,應當歸合伙企業所有;

      第17條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作出決定(可約定):

      (1)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人的優先購買權;另,向其他合伙人轉讓,應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約定其他合伙人的購買權)。

      八、入伙與退伙

      第18條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約定),并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19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可約定),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20條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項以約定合伙期限為前提;未約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礙合伙事務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決定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可約定退伙事由,如約定出現以下第25條規定的情形,未取得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名提議合伙人有權要求退伙以自我救濟,第35條規定,選擇退伙);

      (2)全體合伙人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21條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當然退伙:

      (1)當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意,繼承人成為合伙人;或繼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資格欠缺,或合伙人約定在先,退還繼承人財產);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轉為有限合伙企業;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向其或其繼承人退還財產份額);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5)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6)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分額。

      第22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20條、第21條第(1)、(2)項規定退伙的,應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23條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之日。

      第24條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進行結算后,以貨幣(或約定以實物)退還退伙人財產;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退伙人對其退伙前以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25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時;

      (4)合伙協議約定(其他事由)。

      第26條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

      第2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業解散:

      (1)當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的;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具體約定);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上書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28條合伙企業解散后應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據上款規定期限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9條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務,依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第30條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依法定順序進行債務清償后,所余財產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十、違約責任

      第31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應支付投資份額100%的違約金,并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十一、其他規定

      第32條本合伙協議中,書面通知等文書送達,以送達本協議所記載各合伙人地址之日,視為送達。

      第33條當合伙人執行本協議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28條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年,自合伙協議被批準之日起算。

      第34條本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各合伙人各執一份,登記備案機關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35條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可約定決議方式,不同意合伙人可選擇退伙)。

      合伙人簽字蓋章:

      (企業名稱)

      年月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2

      合伙人: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合伙宗旨

      合伙三方本著友好合作、共贏的態度進行經營管理,對店面出現的問題共同磋商解決,并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后期利益亦平均分配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 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合伙人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合伙人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 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伙債務;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人的權利:①參予合伙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伙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5.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伙期屆滿;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并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3

      貨車合伙經營協議書合伙人甲方姓名(以下簡稱“甲方”):XX

      身份證號:XXXXXXXX

      合伙人乙方姓名(以下簡稱“乙方”):XX

      身份證號:XXXXXXXX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公平、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就共同經營大貨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有XXXX品牌XXXX型號貨車一輛(以下簡稱“合伙車輛”),車牌號XXXX,發動機號XXXX,車架號XXXX。

      二、乙方出資人民幣XXXX伍萬(¥50000)元向甲方購買合伙車輛50%的所有權,使得甲乙雙方各占有50%的股份共同經營合伙車輛。

      三、乙方的出資,于本協議簽訂之日一次性交付給甲方。甲方簽署此協議,表明已經收到乙方的出資款項,可以不另立收條。

      四、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貨車車輛營運。

      五、甲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合伙車輛的經營盈余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經營盈余:合伙車輛在一個經營周期內的經營收入除去各種經營成本后的凈利潤。

      2、合伙車輛的經營虧損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負擔。

      經營虧損:合伙車輛在一個經營周期內的`經營收入不足以支付各種經營成本的差額。

      3、合伙車輛的收支每個月算帳一次。

      六、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合伙車輛為甲乙雙方共有財產,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未經協商同意私自將合伙車輛進行變賣、轉讓、抵押、出租、外借以及其它損害另一合伙人利益的用途,否則利益被損害方有權提出賠償。造成不良后果的,將由過錯方承擔全部責任。

      七、合伙車輛在本協議簽訂之前的任何經營虧損、債務、以及因違法違章行為與乙方無關。

      八、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終止:

      1、甲乙雙方協商同意。

      2、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十、合伙終止后,合伙車輛的總價值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十一、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三、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XX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簽字):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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